定居法规
❶ 法律规定长期居住一般要求是多少年
一般一年以上。
❷ 居住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近年出台对我国居住区建设产生重要影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土地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❸ 居住权法律认定
如果有居住权,也是物权法的规定内容,民法通则里什么时候有过居住权这版三个字。。。物权法里权没有规定居住权,所以大陆是没有居住权这个概念的。。。在中国,你是没有房屋土地的所有权的,或者说中国的房屋所有权是用益物权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
如果是拆迁公司强拆,你可以去民事法院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排除妨害。如果是政府强拆的行政行为,那就呵呵了,依照规定你应该配合完成执法,然后去复议,复议失败再上诉到行政法院。。。
❹ 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
一种适用方法是以受诉法院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第二种方法是以受诉法院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不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进而确定一部分城镇和农村标准的适用。就上述的两种方法,在中国法院中一般用第一种者为多数,以第二种者为例外。
其实法律的内涵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大量的人员流动,有的农村居民到城镇打工,有的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人身受到伤害如何处理,适用什么标准进行赔偿。第二种方法的应用无异解决了这个问题,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解决了上述的问题。有的省级法院已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有的法院内部出台了指导规则,比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2004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一份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纪要》要求:“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和社会实际,对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进行统一规范,重点对城镇居民范围作出了具体概定。 该法院规定下列情形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满一年的;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满一年的;城镇近郊的农村居民,以在城镇务工、经商为业的;农村居民靠积蓄或供养在城镇购房或租房生活一年以上的。 对于现在各级法院作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指导规定,立法部门应当就此作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上因法院不同、法官理解不同等原因产生的判决大相径廷的情况。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规
1980年9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❻ 办公性质的房屋能不能居住,违反什么法规,宣传可以居住违法吗谢谢
如果办公室已经不用了,你可以通过租住的形式居住,不违反法律。如果办公期问,不可以在里面居住,违反单位规定,但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