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法律法规
① 城市管理法规都包括哪些内容
在北京城市近代化过程中,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各个时期立法机关状况及立法概况;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制度建设;各个时期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等。下面分5个历史时期就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做一简要概述。
一、清末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创立
北京近代城市管理始于1906年内外城巡警总厅的设立。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势力的侵入,新的事物和现象不断出现,社会危机逐步加深,旧的城市管理机构和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进行变革。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并实施分区占领,为稳定秩序,日本在其占领地内设立军事警察衙门,各国亦联合绅商设立安民公所。《辛丑条约》签订后,各国交还占地,清政府即仿效日军警察机构设置警务处,并在安民公所的基础上成立善后协巡总局。1902年善后协巡总局改为工巡总局,1905年改为巡警部,1906年巡警部易为民政部,并于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全面负责北京城的管理事宜。巡警总厅内设总务、行政、卫生、消防及司法行政等处,分别负责机要、统计、警事、治安、护卫、刑事、户籍、正俗、营业、交通、建筑、卫生、防疫等。内外城巡警总厅之设是北京城市管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一次体制、机构上的变革,是一个质的变化。北京自此开始形成比较完整、独立的城市管理体制,实现了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和军事管制的分离,并直接导致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产生。
北京第一批近代市政法规即产生于巡警总厅时期,主要有两类:一是组织法规,如《内城巡警总厅设官治事章程》、《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等,规定了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的组织原则、统辖范围、主管事项及办事规则等;一是具体的市政管理法规,这些法规由巡警总厅制定,由其上级部门核定颁布,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道路交通法规,包括《改订清道章程》、《清道执行细则》、《管理地排车专则》、《管理大车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规则》。
第二、医药卫生法规,包括《厅区救急药品使用法》、《预防时疫清洁规则》、《卫生处化验所章程》、《卫生处化验所办事规则》、《卫生处化验所化验规则》、《管理种痘规则》、《内外城官医院章程》。
第三、饮食服务行业管理法规,包括《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管理牛乳营业规则》、《各种汽水营业管理规则》、《管理各种汽水营业执行细则》、《肉食品之预备与贮藏法》、《管理剃发营业规则》、《管理旅店规则》、《管理浴堂营业规则》。
第四、市场管理法规,包括《内城官立东安市场管理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地租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管理规则》。
第五、矫正收容法规,包括《创办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内城贫民教养院管理规则》、《贫民教养院附设疯人院简章》、《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中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教养女工厂章程》、《外城公立贫民养济院试办章程》、《外城贫民工厂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初级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中级章程》、《民政部习艺所试办章程》、《重定济良所章程》。
第六、特种行业管理法规,包括《戒烟局章程》、《戒烟局管理规则》、《管理公和私立戒烟局章程》、《管理娼妓规则》、《管理乐户规则》。
二、北洋时期北京法制概况
(一)立法机关的情况
整个北洋时期北京依然没有一个独立、统一、完整的市政机构。有权做出这些行为的机构主要有京师警察厅、京师学务局和京都市政公所,这是当时最主要的三个市政机构,同时也就是三个最主要的立法机关。
1、京师警察厅。京师警察厅的前身即是内外城巡警总厅。1913年民国政府内务部改革警制,将巡警总厅改为京师警察厅,直属内务部,作为北京全城的管理机构。京师警察厅比巡警总厅有更为完备的组织系统和更加广泛的管理职能。京师警察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治安机关,而是一个综合的城市管理机构,在相当程度上执行着后来的市政府的职能。运用法规管理城市是京师警察厅进行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法管理不仅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更是实际社会生活对城市管理者提出的必然要求,为了有效地完成如此广泛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法规便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京师警察厅在其存在期间先后修订了数百件法规,涉及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主要立法机构。
2、京师学务局。京师学务局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教育行政机构,其前身是京师督学局和八旗学务处。该局设于1912年,为教育部组织机构之一,负责管理京师各项中等以下学校事务。京师学务局是此一时期京师教育法规的主要制定者,其内容涉及劝学督导、私立学校、教育经费、教师、校务、学校体育卫生及私塾整顿等。
3、京都市政公所。京都市政公所成立于1914年6月,是北洋时期负责办理京都市政的专门机构。但由于事实上京师警察厅并未移交出其在卫生、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京都市政公所的工作仅限于京都市的街道修建和整修疏浚沟渠等,因此,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的法规主要集中这些方面,特别是房地法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安。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城市治安是此一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事物和新的社会现象不断涌现,需要用法律去规范或保护;对于一些旧有的自生自灭的传统行业和现象也需要从现实社会的要求出发加以管理,前者如保护电线赏罚规则、管理汽车规则、乘坐电车免费及取费规则、报纸条例、治安警察条例等;后者的数量要更多一些,如取缔阴阳生及产婆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取缔剔骨肉作坊规则、管理戏园规则等等。
2、经济、税收。这方面的法规主要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如京都市铺捐章程、戏捐章程、车捐章程、娼妓捐征收章程,公用汽车免捐暂行办法等,京师警察局也颁布了一些,如印花税法罚金执行规则、整理金融短期公债条例、所得税考成条例,审计条例、会计条例等。
3、教育、卫生。教育方面的法规主要由京师学务局制定,如京师劝学所章程、京师中学会议章程、教会设学立案办法、京师检定小学教员施行细则、整顿私塾规程等。医药卫生法规主要有取缔医生暂行规则、外城官医院西医诊治所规则、京师警察厅医药室规则、医药室救急治疗办法、内城医院办事细则、内城医院中西药房规则等。
4、房地、交通。这类法规主要有改订清道规则、管理建筑规则、房地转移凭单规则、广安市场租地规则、房地收用暂行章程、房基线施行规则、公修道路简章、改良大车车轮办法等等。
5、其他一些法规。以上只是一个比较简略的分类,这一时期颁布的法规性质的文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复杂,比如还有关于广告、建筑、工程、办事规程和一些组织规则等。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规概况
(一)法规产生的历史环境和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北平市政发展的正规化和制度化时期。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承袭了清末、北洋政府的法制传统,吸收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制,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体系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相混合的法律制度。而北平市的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日趋完备,特别是在法制方面一系列法规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北平市政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也正是在这一时期。
1928年,由于东北军阀改旗易帜,南京国民政府从形式上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并定都南京。6月,原北京政府的首都北京改名为北平,独立建制,成立北平特别市,何其巩为第一任市长,成立了了财政、土地、社会、公安、卫生、教育、公务、公用八局,原有直属于内政部、管理北京市政的京师警察厅取消,市政初具规模。在经历张荫梧、胡若愚、周大文、王韬等市长职位的多次更迭之后,1933年6月,袁良任市长,恢复了何其巩之后撤消的财政、卫生两局,将教育、公用两局并入社会局,地政局并入财政局,1934年成立了自治事务监理处。自1933年6月至1935年为北平市政中兴时期,市政运行步入正轨。1935年日本侵略者步步进逼,袁良离任,秦德纯继任,北方成为半独立状态,但是,袁良在任时期的影响一直延续下来。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规基本内容
1、关于建立市政机构。如《北平特别市市政府市政会议议事细则》、《北平特别市市政府各局办事通则》、《北平特别市市政府职员奖惩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市政府处理公文时间限制暂行规则》等。
2、关于处理劳动者待遇。如《北平特别市各局管理工匠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各局工匠抚恤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各局管理工匠养老金给予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工人休假暂行规则》等。
3、关于捐税征收。如《修正北平特别市铺捐征收章程》、《修正北平特别市戏捐征收章程》、《北平特别市公益捐征收章程》、《北平特别市市政捐稽征所征收脚踏车捐规则》等。
4、关于房地产问题。如《平特北别市区官产局各项官产注册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官产局简章》、《北平特别市区官产局办事规则》、《北平特别市房地契纸审核规则》、《北平特别市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税契暂行规则》等。
5、关于工商经营。如《北平特别市取缔钱商规则》、《北平特别市工商访问处章程》、《北平第一次展览会章程》、《北平特别市农工商业团体登记规则》、《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取缔拍卖行规则》等。
6、关于社会问题。如《北平特别市社会局职业介绍所章程》、《北平特别市社会局职业介绍所施行细则》、《北平特别市工厂暂行组织大纲》、《北平特别市私立贫民女工厂补助规则》、《北平特别市救济院章程》等。
7、关于道路、交通。如《北平特别市河道管理处各闸暂行简章》、《北平特别市通航研究委员会章程》、《北平特别市整理步道规则》、《北平特别市管理重载大车规则》、《北平特别市掘路规则》、《北平特别市公安局管理局发所属各机关公用脚踏车暂行规则》、《北平市公安局取缔长途汽车规则》等。
8、关于建筑业。如《北平特别市厂商承揽工程取缔规则》、《北平特别市工务局工程招标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工务局购置材料规则》、《工务局修理厂工余营业暂行规则》等。
9、关于城市清洁、卫生。如《北平特别市卫生局清洁队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产科教育筹备委员会章程》、《北平特别市卫生局中医士考试委员会简章》、《北平特别市卫生局医师(西医)考试委员会简章》、《北平特别市卫生委员会章程》等。
10、关于治安。如《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传审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拘留所章程》、《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侦缉队章程》、《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消防队暂行简章》、《北平特别市公安局缉捕惩罚规则》等。
11、关于风俗变革。如《北平特庙宇停柩规则》。
12、关于环境保护,如《北平特别市森林保护规则》。
13、关于教育。如《北平市市简易小学暂行规则》《北平市社会局私立学校经费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14、关于自治。如《北平自治事务监理处组织规则》。
四、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概况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7月29日,北平沦陷。8月9日,江朝宗任伪市长。1938年1月5日,伪临时政府任命余晋和为北京特别市市长,市公署下除原有社会、财政、工务、卫生、警察5个局外,增设教育、公用两局,共7个局。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会首都指导部。4月17日,伪临时政府决定改北平为北京。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设经济局。日本侵略者企图把北平建设成他们侵略中国乃至亚洲的“战备后方基地”,因此,在加紧控制和掠夺的同时,对北京也进行全面规划,进行了某些建设,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规、条例,使北京法制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一)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基本情况
在日本统治北京期间,伪北京市公署在日本“太上皇”的指挥棒下运转,为其统治的需要,对原北平市政法规进行了一些修正。1940年10月,市长余晋和主持编辑了《北京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第三辑),(注:此前的国民政府时期,在历任北平市长的主持下,编订了《北平市政法规汇编》第一辑和第二辑)。《北京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第三辑)接续前两辑的体例,将现行有效的法规自1937年7月起至1940年10月底止,均分别编列。对于前两辑现行有效的各项规章,在第三辑中附录目录,载明页数,以备参考。凡前两辑中所载规章的标题,仍依照原有名称,以便检阅。已经废止或修正的法规,不再列入目录。对于前两辑现行有效的各项规章,凡有条文与事实不符、有待修正,或已经呈请修正、尚未经核准公布的,均暂时维持原貌。这种作法,较好地保持了北京市政法规的延续性,对于研究在日本统治下的北京这一段独特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1940年10月之后,随着日本在中国,特别是在北京统治局面的深入发展,为了巩固其统治的需要,伪北京市公署制定并发布了大量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内容的法规、条例,以完善伪政权的统治体系,加强奴化程度,肆意掠夺,以满足战争的需要。在对北京市档案馆馆藏145余万卷档案和资料进行检索查找之后,共检索到9685件日伪统治时期北京的市政法规,其中,1940年以后形成的占60%以上。
(二)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主要内容
日伪时期北京市政法规基本上延续了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市市政法规,在法规的种类方面主要有:法令、法规、规则、规定、规章、规程、章则、章程、细则、条例、办法、准则、通则、简章、简则、大纲等十余种。从其法律权限和权威性上看,日伪时期北京市政法规又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内容比较完整的法律文件:如章程、条例、通则、规则、规程等,这部分法规最具权威性的,最能体现日伪政权的统治性质。
第二、偏重于施行和操作的法律文件:如细则、办法等,这是日伪统治时期数量最大、最具操作性、最能反映社会状况的一部分法规。
第三、内容比较简单的法律文件:如布告、公告、通告、告示等,大多是针对市民公众颁布周知、遵令执行的。
第四、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件:如训令、大纲、须知、市政 府令、指令等,主要是适应政权统治需要,用以颁令施政而产生的。
从法规的制发机关和涉及的内容上,可分为:总务、社会、公安、财政、工务、教育、卫生、土地、公用、自治等10类。在社会、公安、公用等类中有大量反映北京在这一时期市政建设、公共管理、公用事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充分地反映了日伪统治时期北京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凡是市公署秘书处及各局共同的法规及特设机关的法规均列入总务,其余均依照各局、处主管事务分别归入各类。各类规章所附簿、册、表、单式样之重要者,均照原式样编列。
同时,还有一些涉及日伪统治时期北京的治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和其他司法设施,以及北京律师公会律师执业的相关法规。
(三)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特点
日伪时期北京市政法规具有以下几个不同于国民政府法律法规的独特特点:
1、伪地方政府制定的组织法规
1938年1月,伪临时政府成立北京特别市市公署,日本侵略者则在京设特务机关,向市府及下属各局派遣顾问官和辅佐官,出席会议,批准发布文件,俨然是市府和各局的“太上皇”。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会首都指导部。1944年7月13日,在市公署下又增设经济局。因此,在这一时期形成了许多伪政权的组织法规、条例,其性质与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市政府的法规完全不同,对于研究抗战时期的日伪政权具有重要价值。
2、打击抗日活动的政治法规
自北平沦陷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抗日斗争连绵不断,给日本侵略者以沉重的打击。1941年至1942年间,日本连续进行5次强化治安,在城市实行配给制度,保甲连坐,统制各种物资,以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在农村加紧讨伐八路军和抗日人民武装,山区实行“集家并村”和“三光政策”,以对付中共领导的抗日民族解放战争。在侵略与反侵略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政治性质的法律法规,是研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史和日本侵华史的重要资料。
3、实行横征暴敛的经济法规
日本占领北平后,大肆进行经济掠夺,成立“北至开发株式会社”以及各种公司,统制、粮食、棉花、油料、盐、煤炭、电力、运输等资源,增加税收,强迫“献纳”,以支持他们的侵略战争。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设经济局,以加强对北平市民的搜刮。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法规、条例,是日本在中国、在北京进行经济侵略和掠夺的帮凶。
4、进行卖国奴颜宣传教育的法规
在文化方面,日伪强制推行奴化教育,统制言论,推行所谓“中日亲善”、“完遂圣战”等侵略理论。伪政府为了巩固和加强统治,相应地形成了许多宣传日本侵略理论、强迫人民接受亡国统治的、强行灌输侵略文化的法规、条例,这是伪政权统治时期特有的法律现象。
因此,深入研究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内容和特点,进而研究这一时期的立法机关的概况、各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制度建设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概况,对于研究在日本统治下的北京这一段独特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充实、深化北京史的研究。
五、抗日战争胜利后北平市政法规概况
(一) 法规产生的历史环境和特点
抗日战争胜利后,影响北平市政法规产生的历史环境有几个特殊的方面,1、日本侵略者8年的占领和殖民化,留下了大量的问题需要处理;2、作为主权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的市政行政系统遭到破坏,亟待恢复;3、日本的殖民统治使得北平人民生活极端贫困,亟待改善。4、国共两党以武力争夺政权,并且最后导致内战爆发,这使得北平市政法规缺乏一个稳定制定环境。而且,由于雅尔塔体系的形成,美国把中国划入其势力范围,从政治、经济和军事上扶持国民党政府。在此情况下,大量的美国军队进入华北,其中北平的美国军队就占了很大比例,美国军队凭借1943年《处理在华美国军人刑事犯罪案件条例》换文,胡作非为,破坏了北平的市政秩序。因此,除了继承抗日战争之前的城市法规外,北平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法规的制定目的和内容表现了如下几个特点:1、处理日本侵略者占领北平和对北平实行殖民化遗留的问题;2、恢复遭到日本侵略者破坏的城市当局的行政系统和使之正常运行;3、解决人民生活贫困问题;4、处理美国军队进驻北平造成的对于北平城市秩序破坏的问题。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1、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如《北平市政府关于市场商场管理规则》、《北平市政府关于人力车价目表规定》、《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管理烟业经纪行栈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修正本市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广告牌招商承租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等。
2、恢复市政机构并且使其正常运转。如《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职员准假办法五项、考勤办法及工作日程规定》、《北平市警察局关于公文处理办法》、《新派委人员临时支薪办法》、《北平市卫生局关于本市烟民调验所设置办法》、《北平市财政局提高行政效率推行办法摘要》等。
3、关于整理市容、清洁街道。如《北平市处理秽水临时办法》、《北平市清洁专款征收管理规则草案》、《北平市卫生局管理饮食物品店铺及制造场所规则》、《北平市卫生局新生秽土处理方法大纲、坊里实务要义及区坊里人员防疫须知》等。
4、关于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如《北平市政府关于本市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治安对策办法五项》、《北平市政府警察局关于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缉捕盗匪奖惩办法》等。
5、关于处理社会问题。如《北平市财政局关于修正本市车款征收章程》、《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食粮采购贷款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府平祟粮食购运处委托区公所办理平祟食粮办法》、《北平市难民救济实施办法及救济协会组织规程办事细则草案》等。
6、关于管理外国人和外国机构。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外国教会登记暂行办法》等。
7、关于促进、扶助生产。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林业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农作物耕种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政府农田水利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政府畜牧竞富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春耕贷款办法》。
8、关于处理劳动者待遇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公布调整理发业浴堂业工人工资办》、《北平市府关于调整技工待遇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关于制定劳资评断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9、处理道路、交通维护和管理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陆上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北平市整修道路沟渠办法》、《北平市市民整修道路沟渠办法》、《北平市公共汽车管理处运输规章》等。
10、关于处理抗日战争遗留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关于敌人在本市公私财产规定十月十日以后概行停止转移的布告》、《北平市政府所属各机关接收敌伪财产整理及报核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韩国人暂免集中条件规定》、《北平市日伪占用公私房产地产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11、关于房地产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关于不动产移转登记及税契办法》、《北平市财政局公布修正基地税征收规则》等。
12、关于赋税问题。如《北平市财政局关于修正本市车款征收章程》、《北平市政府关于调整团体公演征税办法》、《北平市政府催报公有土地收益情形及颁发公有土地管理办法》等。
13、关于教育问题。如《北平市高中学生毕业会考章则》、《北平市教育局印发校舍校具筹修委员会章则》等。
14、关于财政问题。如《北平市政府颁发民国卅六年一至七月份总预算科目内所超支各款及临时费核定动支办法》等。
15、关于娱乐业的管理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公布管理本市跳舞厅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提前核准管理音乐厅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修正管理音乐厅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管理音乐厅暂行办法》等。
16、关于驻北平美军犯罪的管理。如《北平市警察局呈报中美警宪联络室协议》。
总之,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规,是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的重要内容,而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则是近代北京城市发展史的重要内容,编纂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规有助于研究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进而有助于研究中国近代城市史和中国近代社会史,丰富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内容。
② 与城建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城建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回规划法》、《中答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你可直接在网上搜索。
③ 关于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城市建设管理与法规科
负责建设行业重要地方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意见、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燃气热力、市政工程建设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燃气热力、市政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等资质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④ 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有哪些
以黑龙江为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5、《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6、《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7、《哈尔滨市中小学用地保护条例》
8、《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地区管理条例》
9、《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0、《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2、《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3、《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14、《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5、《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6、《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
17、《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8、《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⑤ 谁知道有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相关的 国家级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背景:《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该办法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实施时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于2017年3月30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5)城市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主要内容
一、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
三、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⑥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需要哪些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政府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等。
需要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
⑦ 法律规定城市噪声由谁管
您好,gxglzgi,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将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四类,针对这四类噪声污染问题,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职责是对噪声污染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污染具体分工管理;机动车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机关具体分工负责(部分是环保局的职责),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对造成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
那么,环保部门负责处理的噪声污染有那些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违者,环保部门应以违反排污申报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4)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嗽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若无相应规定则是由公安部门调处)
此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也各自负有相应的职责。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那么,公安部门负责的又是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以下几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入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告。违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违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嗽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这个很有用。依据的是该法的第六章第44条和第七章第57条)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嗽叭。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5)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6)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此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同样也很有用!)
(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家庭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环境噪声污染。违反此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⑧ 城管法律法规
载人电动三轮车本身就是非法的,以前是交通和公安管的,但是成立城管行政执法以后,当地政府就把这个职责划分给了城管来管理。他属于小型车辆,交警一般不管,按照交通法规,和当地政府法规,可以暂扣1个月,可以罚50到200员,加动力装置,非法代人可以罚500以上,并强制拆除电瓶
⑨ 一个城市有权出台法律法规吗
不一定。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常容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城市才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是在这个范围内的城市是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⑩ 我国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是不是都是地方性的
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地方也有管理规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
以下是各法版律法规的总称
1、国务权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