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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柔性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2-22 11:03:05

① 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阅读提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十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向前推进。专题组通过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提高立法层次;完善执法体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解放思想,扩大公众参与,创新执法模式。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以陈冀平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题组。2013年6月,专题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并与部分专家学者进行了交流,2013年7月,专题组赴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两地进行了调研,深入基层考察,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上海、南京两地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两地都把立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海市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并于2012年根据新的形势和问题制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在理顺体制、规范行为、提高效能、完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南京市经过近两年时间深入细致的调研,于2012年出台《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城市治理作为立法理念,把理顺和转变政府职能作为立法的切入点、着力点和关键点,为部门之间的职权冲突设置了科学化、法治化的解决渠道,进一步明确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涵盖的内容,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两地在认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的同时,注重加强制度建设,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上海市专门聘请政风监督员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并定期开展社会测评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区县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南京市先后细化了23项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执法队伍的权限、身份、责任等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市总队坚持每天督察,对各区大队、中队的执法绩效和队伍管理定期检查。
两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努力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杜绝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积极开展社区走访、上门沟通、零距离服务活动,与企业和居民交流,听取意见建议,认真解决大家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方式,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和认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全国各地许多城市也都有类似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各地不断地探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从各地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分散、条目众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经常被质疑。《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但缺乏保障行政执法实效性的手段,且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影响了执法效率,催生了以罚代改现象。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一是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一些地方对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权,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当做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二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事项过多,内容庞杂,使执法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涵盖14类城市管理领域,涉及几百项具体事由(如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涉及300余项,上海市城管综合执法行使170项事项的处罚权),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城管的职能不断增加。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渠道。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依然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情况,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空白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些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却未将相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使得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管辖权归属难以界定。二是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但其中某些执法事项不能单独处理,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如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通常都需要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等的配合,而在日常执法中,这种请求往往被视为“麻烦”而被推诿或拒绝,影响了执法效能。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是公务员,但许多地方因为行政编制名额有限,都是行政与事业混编、混岗,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给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带来了许多难题。为了应对大量的执法任务,各地普遍聘请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几乎没有经过执法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参与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些都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各地经验,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次。城市管理具有相当的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但改革十余年来,一直没有统一的立法,造成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尴尬、职权混乱,产生众多的矛盾和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北京、上海、南京、深圳、长沙等地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国外也有许多立法可资借鉴,因此制定国家统一规范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过全国性的专门立法,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职能、协调机制和执法手段、标准,建立执法行为的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消除城管执法法律缺位的窘境。
(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一是明确中央有关部门作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便统一研究相关政策,推动和规范工作。二是科学界定市、区(县)、街道三级城管机构的职权,构建属地管理机制,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网络,形成既纵横交错,又紧密联系、反应迅速的执法体系。三是合理划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具体而言,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金融、海关、国税等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部门基本的、固有的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某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责不能划转。除此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应当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务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联勤联防制度等,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职能衔接,及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一是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属于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二是加强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三是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严格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避免以罚代改,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建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动员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保障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知情权、建议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机制。正视协管人员存在的合理性,明确其作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辅助执行力量的法律地位,并将其作为政府治理的适度社会化、社会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体现,同时坚持严格筛选、强化执法培训。二是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通过服务于群众、服务于被管理对象,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强服务。三是创新执法模式。逐步推行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尝试引入体现相对人与执法主体双方合意的柔性执法方式和工作机制,尽可能通过指导、引导、协商、教育等温和方式化解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从源头上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资料来源:《人民政协报》)

② 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征求意见怎么提问

群众工作,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在全党自上而下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面对城管执法整体形象尚需加强,社会对城管队伍的评价还不高,在队伍建设模式还有待完善的现状,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转变理念,牢记“为人民管理城市”。 城市的主体是市民,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每个市民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资源和公共服务应由全民共享的理念,树立城市管理要贴近市民、服务市民、惠及市民的理念,使城市管理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城市首要的是一种服务,就是为市民服务,而不是一种景观,市容的美观只有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尺度内才是可取的,只有二者有机统一才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变单纯执法为“执法+管理+服务”三位一体。单纯的执法、管理往往只注重了执法效果而忽视了社会效果。工作中,我们要牢记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的宗旨,坚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执法形象”、“刚性管理,柔性执法”的执法理念。
2、群管群治,请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件件关系百姓,事事关系民生,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市民沟通的,唤起全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一是要搭建与市民群众交流的,适时组建城管志愿者队伍,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二是对城市管理中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社会参与度。三是建立群众意见征询制度,定期深入管理对象等征询意见建议,让群众知晓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和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对群众不满意的事列表建档、逐一排查解决。
3、优化队伍,填补队伍素质“短板”。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城管执法的最大短板。城管执法队伍成分复杂,有公务员、事业人员,不少地方聘用协管员占了多数。特别是聘用的协管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自律意识不强,队容风纪和组织纪律性不好,往往被社会各界诟病。协管人员业务素质低,没有掌握应知应会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技能,面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无从下手,不能履行惩戒、教育职责,难以树立执法权威。要根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际需要,把不断提升城管队伍素质、培育现代化城管队伍、提高城管执法能力,放在队伍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严把城管队员进门关,在统一招录城管执法人员时,对高素质的专业性人才给予优先考虑,努力引进一批学历层次高、业务技能强的优秀人才,优化城管队伍知识结构。
4、为民无限,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现代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决定了城管执法的集中性。城市的小商贩问题,不仅仅是市场监管方面的问题,它牵涉就业、附近农村经济发展阶段及发展模式、市场准入门槛、商业服务布局、供求关系以及居民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事,为群众办实事。因此,无论是城管执法的立法标准,还是城管执法更为细化的规则等,都应当是“官”和“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官方”强加给广大市民的标准。例如,对的“马路市场”整治问题,不能只讲秩序,也要讲方便居民生活。要开辟适当临时市场和建立必要基础设施,如“地方特色一条街”、季节性农副产品临时销售点和在次要街巷设季节性市场,着力解决弱势群体之需、群众关注之切问题。最大限度地密切执法者与市民的关系,充分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把矛盾化解于执法过程、解决在萌芽状态。
5、外塑形象,注意培育城管执法文化。一是加强宣传。城市管理件件关系百姓,事事关系民生,因此,要深化城管部门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城管工作动态,反映城管的真实工作情况。二要培育独特的城管执法文化。要加强城管人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培育,把城市管理作为一项可以为之无私奉献、不懈奋斗的光荣事业。三是抓队容风纪,全力打造新城管、新面貌、新形象。

③ 有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申论热点题

您好!中政申论专家为您提供服务!
随着“'烈士'城管竟为黑社会”及“首个城管武装部成立”等爆炸性新闻的诞生,城管执法问题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公正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各地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被认为“已经成为我国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新时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城管执法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
城市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城市管理水平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综合实力、整体品位的重要标志和直接体现。如果管理不到位,环境脏乱差,那么这个城市即使规划设计最好、建设水平最高,人居环境的舒适指数乃至生活的幸福指数也会走低,这个城市也必定是一个缺乏竞争力的城市。
城市管理问题的必要性也要求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为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所以在一段时期内,城管执法问题必然成为公务员考试的热点之一。
【新闻热点材料】
材料1:
2012年8月1日,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准备,武汉市首个城管武装部于汉阳区城管局成立,首批40名城管工作人员加入民兵队伍。此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有市民担心该举可能引发城管暴力执法“升级”。
据当地媒体报道,城管局武装部平时负责本单位民兵的组织建设、国防教育、军事训练和装备管理,组织民兵完成战备执勤,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抗洪抢险等危难险重任务。战时,将负责组织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目前,汉阳区城管局已有40名工作人员在局武装部组织下加入民兵队伍。他们将接受战备训练及国防思想教育。成立之后,汉阳区城管局武装部将组织更多执法人员投身民兵行列。
报道还称,据汉阳区人武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民兵组织多设在街道、社区,政府职能部门成立武装部在全市并不多见,城管系统内更属首例。与街道、社区民兵相比,城管执法人员相对比较年轻,能为民兵队伍注入更多活力。加入民兵组织、参与正规军事化训练,也有助于城管执法人员提升自身形象,改善执法水平。
该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网民表示忧虑:“城管武装后执法更无法,老百姓拿他们更没办法。”不少网民表达了对武装部的设立引发暴力执法“升级”的担心。
有网民评价:武汉城管此前也不乏“洗心革面”的大动作,诸如用清一色年轻美丽的大学女毕业生进行温柔执法,再有“眼神执法”、“卖萌执法”等一系列积极的尝试,相信本次成立城管武装部,与“最可爱的人”搭上关系也有改善部门形象的实际考量。但是,城管形象备受关注、屡遭非议是错综复杂的综合因素造成的,塑造城管形象也应该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从管理体制、执法环境、队伍素质等多方面进行剖析,从而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寻求治本之策。除此之外,再多的形象提升举措都是华而不实的表面文章,不值得恭喜。
材料2:
2008年,深圳试水由政府“购买服务”,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部分城管的职能交给了物业公司,效果不俗,城管业务外包的所谓“西乡经验”随后逐渐在深圳全市推广。然而2012年7月18日,深圳南山警方通报一起涉黑案件承包城管业务的某公司全体25人涉嫌收取保护费、寻衅滋事被一窝端城管业务外包的弊端突然被暴晒在阳光下。
表面看来,政府“购买服务”确实是一个亮点。这样一来,政府省心,也节约了大部分人工诸方面的成本投入。而且乍一看去,效果还很不错。但光鲜外表的背下也藏有脓疮,掩盖着不少的丑恶现象,一直到5年后被恶性案件引爆,这期间的得失值得深思和警醒。
准入资质、运行监管和质量考核等都是一团乱麻,服务区发包时,竟然采取围标抓阄的形式。招标没有统一标准,是各个街道办自己把握的,至今全市并没有一个统一准入标准。不少协管员到公司后,仅接受简单培训就匆匆上岗,有的甚至缺乏基本培训。加上他们缺少公务员纪律、法规方面的约束,导致部分协管员参与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一直是个全国难题,但面对难题需要改革的勇气和智慧。如许多地方的城管先后出现了温和执法、柔性执法、围观执法、眼神逼退执法、列队布阵执法……这些尝试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在力求推行一种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值得肯定。城管外包虽说也是一个改革,但其服务的宗旨不能改变,其文明执法不能随着外包变味了,更不能沦为黑社会的性质。城管业务不是黑社会打码头,现在弊端已被暴晒在阳光下,窃以为还是尽快取消此类改革还原城管的本质为好。
【相关名词解释】
1.城管: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前身是市容管理组织。主要工作是“城市环境综合保障工作”。
2.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3.城管执法的概念
所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前学术界对其概念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其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
其范围主要包括: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的作用】
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及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时,由于精简了执法队伍,不但在执法效率及水平上未减,且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支出,克服了机构臃肿,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如下:
1.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的积极探索,能够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经验
3.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能够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探索新路子。
【城管执法的问题】
1.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
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2.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3.城管执法观念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在“官本位”思想的阻碍下,政府在管理中往往先以官员自身为中心,脱离了实际需要,导致政府的所为并不是群众真正需要的。这种执法方式很难使被管理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因此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会更加频繁,非文明执法的现象也会更加突显。
4.执法方式单一,强制力不足。
目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相对集中的多是对在街面上发生的简易的、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处罚多是几十元的罚款,而当行政当事人不愿交纳罚款时,由于城管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为区区一宗几十元的案子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不现实的。城管执法方式单一、无行政强制力的执法特点、与城管执法内容量大、规模小、简单、快速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违法违章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执法部门法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很难充分履行。
5.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
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一是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业务素质偏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执法专业知识,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在执法管理时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四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感情大于法的现象,以致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五是执法简单粗暴,没有真正地理解、把握,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从而影响了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
6.社会现实问题
城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就是清理无照占道经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下岗职工明显增多,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又无特长,迫于生计,随意在街道摆摊设点,往往成为这部分人的首选。
7.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宣传和管理没有同步而行。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出现抗法现象,这也是给城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的重要因素。
【改革建议】
1.完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
科学严密的法规体系是搞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一是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立法规律,在总结我国城市管理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城市管理先进立法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科学、可操作的城市管理法,形成覆盖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相互衔接的法规框架,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解决城市管理职权和执法规范问题,对各级城管执法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达到机构合法、职责清楚、有权有责、社会周知的效果。在完善现有行政处罚法立法的基础之上,对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制度、执法措施、强制手段、执法程序等明确提出规范和要求。二是加大清理力度。清理修订现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消除和减少法律冲突及矛盾,加强立法解释,解决有法难依问题。
2.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提供便利的服务。那么,政府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来解决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这才是城管执法所应追求或实现的工作目标。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因此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要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群体,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
3.改进城管执法方式。
当前城市管理部门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行政指导为辅的执法手段实现管理目标。这种单一执法方式的不足在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中日渐突显。因此城市管理工作中需继续探索多元化的执法方式,特别是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特点的柔性管理方式,使前端柔性执法与后端严厉处罚相结合,努力实现等待城管执法机关的文明执法,积极构建城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调动公众参与城管管理的积极性,特别是调动利益相关者和相对人的参与,努力解决实践中取证难和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社区自治精神,鼓励社区开展解决摊贩治理难题的有益尝试。从而保证执法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使得执法过程更加透明,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从而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效果的满意度,增强城管执法公信力。
执法方式应堵与疏相结合。城市管理针对一个时期的问题进行专项整顿或综合治理,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不仅必需,而且是一项带有经常性或不可懈怠的执法任务。比如取缔非法、扰民的早夜市、影响交通的占路经营和游商浮贩、违法乱贴乱画小广告等,必须严查布控,加强“堵”的力度,不然行为人将通过最便捷、成本最低的获利方式,在自利行为的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滑向有损社会公德的一边。在城管监察实际执法中,就有被取缔的违法者作出可怜状,以博得过路群众的同情,造成一些市民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产生“不文明”的错觉;也有部分市民对取缔非法早夜市持抵触情绪,增大了执法管理的难度。对于应该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执法,执法人员应该理直气壮、秉公执法,否则就是失职。
然而,城管执法中许多牵扯到违法违规者的生存问题,很多占道摊点、烧烤、违法搭建都是下岗职工和外来民工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随着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的不断产生和发展,下岗职工和剩余劳动人口增多趋势必然给城管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城管执法亦应关注和重视那些自由流动群体的利益,把制约权力和维护人的合法利益融为一体,实行堵疏结合。你纠正退路进室,总得有室进;你纠正车辆乱停乱放,总要规划场地,有停车的地方;你取缔游商浮贩,总得给以此谋生的人提供一个买卖的摊位,如此等等,不能只“堵”不“疏”。
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5.提高群众公共文明意识
群众的理解度、参与度与支持度是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城市管理工作,应重点解决好市民农村生活习惯与城市管理的高要求相对立的这对矛盾,必须在提高广大群众的城市意识上做文章、下功夫。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二要依靠制度约束。三要群策群力,共同管理
城管监察队伍充当着文明使者的角色。惟有城管执法人员确立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绝对权威和完全信仰,具备了内在的、自觉的法治理念,并通过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提高城管执法效率,确保文明执法的顺利进行。
具体申论学习可以参考以下网址:
中政申论网:http://www.zzshenlun.com/
一品公务员网:http://bbs.gwy1.com/forum.php

④ 公务员考试中,女生在城管执法大队需要干什么呢

1、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柔性执法扩展阅读: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统一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服和标志。

由国徽、飘带、盾牌、牡丹花和橄榄枝组成,国徽象征国家,以飘带组成“人”字代表人民,体现了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盾牌象征依法行政,牡丹花和橄榄枝组成装饰图案,表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五朵牡丹花表示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⑤ 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浅谈自己对西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看法 可以提几点建议

城管执法根本:“服务”“柔性执法”
关键在于柔性执法与公民配合是方向
主要是“相互的理解”与“沟通协调”
执法“弹性”...

⑥ 城管柔性执法被打伤怎么做

无论是“美女城管”的上岗,还是禁止野蛮执法的严格规定,各地多有城管“柔性执法”的探索。这些举措可看做城管执法的转身,值得推广和借鉴。

⑦ 如何加强城管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群众工作,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在全党自上而下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面对城管执法整体形象尚需加强,社会对城管队伍的评价还不高,在队伍建设模式还有待完善的现状,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转变理念,牢记“为人民管理城市”。 城市的主体是市民,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每个市民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资源和公共服务应由全民共享的理念,树立城市管理要贴近市民、服务市民、惠及市民的理念,使城市管理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城市首要的是一种服务,就是为市民服务,而不是一种景观,市容的美观只有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尺度内才是可取的,只有二者有机统一才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变单纯执法为“执法+管理+服务”三位一体。单纯的执法、管理往往只注重了执法效果而忽视了社会效果。工作中,我们要牢记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的宗旨,坚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执法形象”、“刚性管理,柔性执法”的执法理念。
2、群管群治,请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件件关系百姓,事事关系民生,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市民沟通的平台,唤起全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一是要搭建与市民群众交流的平台,适时组建城管志愿者队伍,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二是对城市管理中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社会参与度。三是建立群众意见征询制度,定期深入管理对象等征询意见建议,让群众知晓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和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对群众不满意的事列表建档、逐一排查解决。
3、优化队伍,填补队伍素质“短板”。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城管执法的最大短板。城管执法队伍成分复杂,有公务员、事业人员,不少地方聘用协管员占了多数。特别是聘用的协管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自律意识不强,队容风纪和组织纪律性不好,往往被社会各界诟病。协管人员业务素质低,没有掌握应知应会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技能,面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无从下手,不能履行惩戒、教育职责,难以树立执法权威。要根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际需要,把不断提升城管队伍素质、培育现代化城管队伍、提高城管执法能力,放在队伍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严把城管队员进门关,在统一招录城管执法人员时,对高素质的专业性人才给予优先考虑,努力引进一批学历层次高、业务技能强的优秀人才,优化城管队伍知识结构。
4、为民无限,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现代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决定了城管执法的集中性。城市的小商贩问题,不仅仅是市场监管方面的问题,它牵涉就业、附近农村经济发展阶段及发展模式、市场准入门槛、商业服务布局、供求关系以及居民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事,为群众办实事。因此,无论是城管执法的立法标准,还是城管执法更为细化的规则等,都应当是“官”和“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官方”强加给广大市民的标准。例如,对的“马路市场”整治问题,不能只讲秩序,也要讲方便居民生活。要开辟适当临时市场和建立必要基础设施,如“地方特色一条街”、季节性农副产品临时销售点和在次要街巷设季节性市场,着力解决弱势群体之需、群众关注之切问题。最大限度地密切执法者与市民的关系,充分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把矛盾化解于执法过程、解决在萌芽状态。
5、外塑形象,注意培育城管执法文化。一是加强宣传。城市管理件件关系百姓,事事关系民生,因此,要深化城管部门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城管工作动态,反映城管的真实工作情况。二要培育独特的城管执法文化。要加强城管人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培育,把城市管理作为一项可以为之无私奉献、不懈奋斗的光荣事业。三是抓队容风纪,全力打造新城管、新面貌、新形象。

⑧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怎样面试

城市管抄理综合行政执法面试一般都是结构化面试,通常考察题型是情景化模拟,人机交往,还有综合分析类:

情景模拟类
如果你是执法人员,在一次执法中,一个卖茶叶蛋的老婆婆看到你就跑,不小心摔倒了,你赶紧把她扶起来,她却大声说是你把她推倒的,旁边很多围观的人没有一个帮你说话,这时候你该怎么办?
综合分析类
一位城管人员面对无证乱摆摊情形感到左右为难,因为违规者振振有词称:“我们是弱势群体,处理我们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事实上,违规者扰乱了市场秩序,带来安全隐患。面对此情形,你如何看待和处理?
“如何看待”是关于法制方面考察,要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方面考虑,“如何处理”应当从以人为本方面加以考虑。
人际交往类
在实际工作中,若秉公办事,不循私情,有时候容易得罪一些人。若撇开原则,徇情枉法,必然为法纪所不容。请你谈谈如何处理原则和私情的矛盾。

⑨ 如何深入推进柔性执法

近年来,“柔性执法”这个词更多地出现在公众面前,这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也是执法理念进步的体现。特别是在对执法冲突关注度越来越高的今天,“柔性执法”更有推行和坚守的必要性。但是,我们必须弄清楚“柔性执法”到底是什么,其核心又是什么。鲜花执法”、“美女执法”、“卖萌执法”等等其实都不是“柔性执法”,这些都歪曲了其真正的用意,很难起到什么好的结果,也很难推广。
“柔性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要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并且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有更多人性化的考量。海珠区检察官的做法就是考虑到深夜逮捕嫌疑犯孩子恐无人照顾,而且当面逮捕对孩纸的成长也很不利,所以检察官就在嫌犯家客厅的沙发上坐了一夜,直到早上嫌疑犯把孩子送到学校后才采取强制措施。在提讯室里,嫌犯对侦查工作非常配合,甚至向检察官提供了许多此前没有掌握的线索,这就是柔性执法的一次成功案例,让工作也取得了意料之外的收获。
“柔性执法”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以人为中心,关注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忽视人的需要,不能片面强调“依法执法”和法律上赋予的职能,要正视法律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这样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
有人可能会担心柔性执法是否会引起执法的低效率。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执法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通过自己的执法行为,将法律法规运用于日常执法检查中,通过宣传教育,并最终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守法秩序。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群众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柔性执法就是一个解决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的有价值的探索。

⑩ 柔性执法的执法意义

上海还将在全市范围内着力推行“柔性执法”。上海法制办人士在解读两份文件时表示,“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
柔性执法-理论基础
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它是人们在对过去及现有的执法改革模式反思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柔性执法有一个逐步发展演变的过程,它经历了由不讲人情的强制性执法到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渐进的流变。
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行政执法大多表现为命令式的执法,其显著特征之一即单方意志性,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手段机械、单一,相对人一方没有意思表示的自由,这极大地抑制了相对人积极性的发挥,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有人提出一种非权力化的执法方式。这种非权力化的行政执法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对传统执法方式的改良,即在传统的行政执法中增加程序因素。如在行政征收和征用中,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和确定灵活多样的救济机制;在行政处罚中,引入协商机制等。二是用私法手段达到公共目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契约行政,其主要体现形式是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为。但此时的非权力化执法方式的改革主要是就具体执法行为而进行的改善,它既没有涉及具体执法行为以外的执法手段,更没有涉及执法理念的根本转变,而且缺乏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性,因此,常常受执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
通过对近几年执法现状的回顾,人们对行政执法问题进行了重新反思。柔性执法这个概念被提出,但其含义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并且,在使用此概念时,有时人们将其与行政指导相等同。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首先,柔性执法更多的是一种执法理念,是一种全新的理念,如果没有这种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就谈不上柔性执法问题。其次,柔性执法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不单单指行政指导,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形式和内容。再次,在执法具体手段上,它是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执法手段具有灵活多样性和调节方式的适度弹性,还具有柔和、及时、实用、注重效率等一系列突出特点和长处。最后,它将先进执法理念和良好执法手段进行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概言之,柔性执法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相对人一定的灵活度,促使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方式。它克服了强制性方法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机械性,符合人有被他人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更多地代表了民主、协商与沟通的法治价值,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平等、独立、民主、责任、宽容、尊重、信任和合作的人文主义精神。
在我国,法律更应当具有正当性,因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立法机关,而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因此,我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民众普遍性要求,反映了我国的实际状况与客观规律性,以服务公众、造福社会为主要内容,符合广大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法律有了正当性作为灵魂,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顺乎情理,大多数公民都会对法律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主动接受规则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引,不必以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法律法规。可见,我国法律的正当性本质就已经为实施柔性执法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工作的宗旨,也是行政执法的宗旨。“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既是执法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6]因此,在我国,作为人民的政府,必然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行政执法就是通过实现法的精神与思想,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柔性执法不仅是我国行政执法实践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执法的“人民利益目的性”的必然要求。可见,为民服务的政府产生目的论为行政机关的柔性执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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