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防执法
Ⅰ 森林武警、森林公安、森林消防分别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武警是现役军人,消防就是武警,公安算是警察叔叔,穿黑色衣服的,都算国家执法机关,武警有军委和国务院双重领导,具体到森林上就是军委和林业部领导,公安就是公安部咯,
Ⅱ 中国森林防火条例
一、森林法概述
(一)关于森林
森林的法律概念。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学关于森林概念:“森林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森林覆盖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各种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最直接、最重大,也最关键。森林是自然界最丰富、最稳定和最完善的碳储库、基因库、资源库、蓄水库和能源库;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是人类进化的摇篮,也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人类的祖先由森林动物中的一员,逐渐演化成今天的“人”,森林为原始人类提供了生活生存条件,森林是他们栖息、取食、劳动,甚至也是御敌的场所,从而成为人类繁衍进化的发源地。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失去依托。人类的生活方式走过了一条“完全依赖森林→逐步走出森林→迫切回归森林”的道路。
森林锐减导致六大生态危机。最近一百多年,人类对森林的利用和破坏达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人类文明初期,地球陆地三分之二被森林覆盖,约为76亿公顷;二十世纪末期又减少到34.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下降到27%。从全球角度看,森林锐减直接导致了六大生态危机。1.土地严重沙漠化;2.严重水土流失;3.严重干旱缺水;4.严重的洪涝灾害;5. 大量动植物物种灭绝;6. 温室效应加剧。
从这六大生态危机可以看出,破坏森林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科学家断言,假如森林从地球上消失,陆地90%的生物将灭绝;全球90%的淡水将流入大海;生物固氮将减少90%;生物放氧将减少60%;同时将伴生许多生态问题和生产问题,人类将无法生存。
我国森林的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8%,沙化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15—20%的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近年中国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4%。
(二)关于森林法
1、森林法的历史渊源
用立法的方式保护森林资源是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世界林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古老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就有关于林木培植和采伐的规定;近代最早的森林法是15世纪德国巴登州单项森林条例,以及16世纪德国巴伐利亚州森林法。当今,经济发达的英国、德国、日本、美国等,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法律制度。
在历史上,我国以农立国、以农为本。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我国劳动人民很早就认识到森林对农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十分注意对森林的保护。历代的统治者,尽管目的各有不同,都在不同程度上注重对森林的保护。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即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最早的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周书·大禹篇》)。周朝法令规定:“凡窃木者,有刑罚。”“凡庶民不树者无椁。”(《周礼》)。就是说,盗窃林木者必须判处刑罚,平民百姓不种树者,死后不给棺木。周文王时还曾下过《伐崇令》,其中规定“毋伐木,毋掠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通鉴辑览》)。
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森林的培育、管理和保护的森林法规,是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后,民国政府制定的“林政纲要”。在“林政纲要”的基础上,民国政府于1914年颁布了《森林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森林法),共六章三十二条;1915年颁布了《森林法施行细则》和《造林奖励条例》。1932年民国政府又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森林法》,共十章七十七条。
2、现行森林法的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森林立法工作成绩卓然。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条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山、大荒地……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这一规定,是我国森林资源全民所有制建立的重要法律根据。此后,国家根据不同时期对林业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法令。
共和国第一部森林法规,是1963年制定的《森林保护条例》。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部单项经济法律。
在《森林法(试行)》施行5年的基础上,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经过修改的《森林法》,即现行的《森林法》。
3、森林法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现行的《森林法》共7章4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0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共7章48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森林法开宗明义指出,本法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这一宗旨,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1)维护林权;(2)鼓励造林;(3)保护资源;(4)改善环境。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其全部内容,指导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根本准则,是每一个具体条文的依据和灵魂。我国森林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1)生态效益优先原则;(2)遵循森林资源自身规律原则;(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4)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原则。
二、森林法主要管理制度概述
现行森林法,设定了一系列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大类:1.林权制度; 2.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3.植树造林制度; 4.森林保护制度; 5.森林采伐制度。
(一)林权制度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简称林权。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即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森林法设定的林权制度主要规范有以下四项:
1、林权之物权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林权的种类和发证规范。
①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法定的种类为6类,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②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权利人的权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2、林权纠纷处理规范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林权纠纷处理的主体、救济程序和有关规范。
①林权纠纷处理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政府。这是一个行政裁决前置的规范。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②林权纠纷处理的救济程序。森林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发生林权纠纷时保护林权人权益和森林资源的规范。森林法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林权流转规范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林权流转的条件和有关事项。
1998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改森林法时规定了林权流转有关政策,主要规范:
一是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二是林权流转的条件,林权权利人拥有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实质是放开商品林的流转,限制公益林的流转。
三是规定了预防流转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措施,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4、权益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规定了林权的保护措施和减轻林农的负担等。
①关于林权的保护措施,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②关于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③关于减轻林农负担,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就是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主导利用不同,将森林进行分类,并实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以实现森林经营的目的。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是零散的,但是基本的框架是清晰的。1984年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基本分类规范,以及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公益林区划规范等。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
1、森林分类基本规范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主要用于提供有形林产品,属于商品林。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范
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使用规范。
①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是对森林法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森林经营和生态建设过程中一次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以木材生产利用为唯一目的的林业经营体制,标志着森林在生态建设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强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①关于商品林采伐规范——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关于公益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公益林区划规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益林区划主体、批准程序,以及面积控制标准。
①国家重点公益林(原文是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点公益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③其他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植树造林制度
植树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资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林业建设方针、科技扶持、经济扶持、义务植树制度、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任务及封山育林等六个方面。
1、确立了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
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所谓“普遍护林”,是指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所谓“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结合,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达到源源不断地满足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推广
《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科教兴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之一,林业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持。在林业的发展中,科技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高林木种苗的质量;二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虫害、防火、防灾水平;三是通过科学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进而提高林分质量和林业生产力。
3、扶持植树造林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八条对植树造林扶持政策措施做了规定。
鉴于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弱质产业,又是一项公益事业,森林法对扶持植树造林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是:
①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②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育林费,就是从木材等林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征收一定数额的资金,用来造林,也称育林基金。
③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④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由国家对林业的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育林费、捐赠款,以及其他资金等组成,主要用于植树造林。
⑤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4、义务植树规定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关键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导,颁布施行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森林法》第十一条对义务植树做了进一步重申。义务植树是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义务性劳动。“义务植树”有三性:一是法定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强制性。
5、关于植树造林的分工与责任
《森林法》第二十六条对植树造林规划、任务落实和部门责任等做了规定。
①规定植树造林规划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指导植树造林工作的蓝图。森林覆盖率的多少,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森林资源的多少和实现绿化程度。
②关于植树造林任务的落实。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社会和各行各业都参加的工作。为保证植树造林规划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和领导工作。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植树造林规划,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同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把造林绿化工作作为考核各级行政领导,特别是县、乡行政领导行政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③关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规定。为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森林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宜林荒山荒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造林。
同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实行承包造林。实行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可以调动单位或个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绿化进程。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可以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这是国家鼓励林业发展的特别政策性规定。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开发的积极性,我省200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目前全省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今年全省植树造林,由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工人等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荒山造林开发面积占一半以上。
④关于铁路、公路、江湖等部门区域造林的规定。搞好铁路、公路两旁、江河、湖泊周围和工矿、机关、学校用地以及农场、牧场等区域的植树造林,有利于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属的区域组织或者负责造林。如铁路、公路两旁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组织造林。学校、部队等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6、封山育林
《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封山育林用工少、成本低、效益大,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应当在积极开展人工造林的同时,大力发展封山育林。
(四)森林保护制度
森林保护,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管理规范。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具体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植物条例》等分别作了具体规范。这里主要介绍森林法本身的六个方面规定。
1、关于森林资源清查
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森林资源清查是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分布和种类,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合理的、准确的森林资源调查材料、统计资料和调查报告。森林资源清查,实行统一标准、分类调查制度。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全国性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清查”,由林业部组织,以省为单位进行;二是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清查”,由省林业部门组织,以县为单位进行;三是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清查”,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详细调查。
2、林地占用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占用林地审核批准程序、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
①占用林地审核批准程序。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②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批准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③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3、护林规范
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护林组织设立和护林员职责。
①护林组织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②护林员职责。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森林防火规范
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政府的预防扑救职责。一是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二是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是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是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按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5、森林病虫害防治规范
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规范。主要是两个方面规定:一是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二是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另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6、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规范。
主要是三个方面规定:一是划定自然保护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二是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三是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五)森林采伐制度
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五个方面主要规范如下:
1、森林限额采伐规范
森林采伐限额规范是森林采伐管理的核心规范。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的最大量。《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年采伐限额的编制原则、编制主体,以及采伐限额的批准程序。
①编制原则,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②编制主体,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③采伐限额批准程序,各编制主体制定年采伐限额,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编制一次,一定5年不变;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1]55号文件下达了我省“十五”期间(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在整个“十五”期间得到了严格执行,使我省森林采伐量连年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确保了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增长。我省“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省政府已经以皖政[2006]43号文件下达执行。
2、关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森林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定原则等。
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确定一次。
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定原则,是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
3、采伐许可规范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经营者提出采伐林木申请,在审查决定的基础上核发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许可证件。
①许可范围。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ca>
Ⅲ 森林防火作文600字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森林作为地球上可再生自然资源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可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有地球之肺的美称,它能大量地吸收二氧化碳,不断制造人类和其他生物所需的氧气。 森林是氧气制造厂、是粉尘过滤器、是天然蓄水库、是天然空调……森林带给我们无穷无尽的好处!森林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它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森林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可是森林却时刻面临着火的威胁!火可以使宝贵的自然资源化为乌有!火可以导致人们失去宝贵的生命!有多少人类文明在火中消失?有多少宝贵财富在火中消失?
请看以下几个可怕的教训:2004年,在福建省某镇一个山场。因有一个农民在菜地里烧杂草不小心引发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28公顷,火灾延续19小时,扑火直接费用2.6万元!造成8人死亡!2006年,某国有林场因村民因抽烟引发森林火灾。森林草地受害面积1000多亩,4名扑救人员死亡!
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种,其中,人为因素占了主要比重。人为因素主要有野外用火开荒;野外用火取暖;野外用火驱兽;野外抽烟乱丢烟头等。水火无情,可不是闹着玩的,有句古训说得好:玩火者必自焚!人们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可以给森林带来灭顶之灾,给人类自己带来不尽的伤痛!是人们薄弱的防火意识导致了一次次惨痛的后果!
作小学生的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想应该先从我们自己做起,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不在野外玩火。并要做好小小森林防火宣传员的工作,走进各自的村庄,和保护森林的叔叔阿姨们一道,宣传防火的重要性,告诉人们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帮助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在此我要向各位叔叔阿姨呼吁: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贵在预防
Ⅳ 森林消防救援队员的职责
贯彻和执行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督促、检查、收集、 反馈工作是专森林消防队员的职属责之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和 坚决完成任务是森林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的事;森林消防队员要积极参加体 能训练和政治学习,以使自己的业务技能和政治觉悟得以提高;遵守纪律、 团结互助、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维护保养好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Ⅳ 面对当前我系统森林防火和火灾快速扑救队伍不整等问题,你有什么好办法和和建议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以全面提高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为重点,依法治火、科学防火,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夯实基础,全面提升工作水平,为我国生态建设状况尽快度过相持阶段提供有力保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把握好这一思路,就是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森林防火道路,强化思想保障;就是要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组织保障;就是要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强化制度保障;就是要树立科学人才观,创新用人机制,激发人才活力,强化人才保障;就是要加强研究,丰富系统理论,完善森林防火目标体系,强化理论保障。
第一,始终把落实预防措施、提高预警能力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环节。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只有提前落实防范措施,工作才能事半功倍。一要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坚持群众路线,把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纳入公民素质教育整体规划,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增强宣传实效,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和参与防火的自觉性、积极性。要加强安全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减少群死群伤事故。要强化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建立森林火灾定期通报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二要加强火源管理。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重点地区的巡查和监管,坚持依法治火,坚决管住林区火源,减少人为火灾发生。要“疏堵结合”,灵活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三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预报。要推广吉林省做法,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气候特征、满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覆盖全国的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系统,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学管理提供决策支持。要依据气候、气象情况,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做好中长期火险趋势和火险等级预报。四要严密监测火情。充分发挥卫星遥感、飞机巡护、了望观测和地面巡查的作用,重点地区还要发挥雷电探测系统的作用,对林区火情进行全方位和立体式监测,确保火情早发现。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努力提高火情发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信息传递的快捷性。要全面开通12119森林火警电话,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火情。
第二,始终把健全应急体系、强化处置能力作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战略重点。扑火工作的艰巨性、时效性、专业性和危险性,要求必须把强化火灾处置能力、完善应急体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继续加强专业力量建设。本着“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科学制定队伍建设规划,全面加强地方消防队伍建设。森林部队要瞄准发展方向,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加强战法、训法研究,逐步完善灭火作战规定和执勤规范,不断提高正规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发挥防扑火突击队和生力军的作用。森林航空消防要努力增加机源,扩大巡护范围,提高基础保障能力,树立服务意识,加强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水平。要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进行联合演习,检验队伍建设成效,提高协同灭火作战能力。二要完善各级应急预案。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省、地、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参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逐级修订完善扑火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增强实用性,确保全面落实扑火组织指挥、兵力使用、装备配置、通信联络和综合保障等工作。三要加强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按照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科学实用的指挥决策系统,为火灾预防和扑救提供科学手段。森林消防部门要加强与城镇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要借鉴推广新疆和武警森林部队做法,加强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确保火情信息快速准确传达。四要科学组织扑救。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形、不同林分、不同天气条件,合理制定扑火方案。特别是西南林区,山高、坡陡、林密、路险,扑救困难,容易发生危险,更要精心组织,切实提高扑火时效性和安全性。要把一线扑火指挥员的教育培训作为大事来抓,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始终把依法治火、科技发展作为完善森林防火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撑。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必须加强制度化建设,实现科研创新。在森林防火法制建设方面,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抓紧对现行《森林防火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各省区要及时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有法可依;要认真总结基层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野外火源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推广村民联防等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丰富完善森林防火法规体系;要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防火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积极适应法制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施政、依法治火,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辖区内涉及林地、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并严厉打击各种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在科技发展方面,要把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火科技建设,作为全面、深入、有效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的必经之路,加大投入,完善措施,招贤纳才,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手段;要充分依托现有院校和科研中心,加强森林防火科研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急需课题的研究,进一步丰富科研成果;要抓紧制定森林防火科技发展纲要,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研究,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要继续加强森林防火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新经验,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我国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四,始终把夯实基础作为提高森林防火综合保障能力的根本途径。一是强化管理基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管理机构。要积极完善国家、省、市、县级森林防火培训基地,编制和完善培训教材,加强师资力量,促进分级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森林防火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加强经费保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要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三是加快设施设备建设。要坚持并完善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办法,全面统筹、总体规划、整体推进项目建设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尽快开发建设重点地区扑火信息指挥系统,实现扑火救灾指挥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扑火指挥效能。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提高储备、保障能力,逐步形成分布较广、配置合理、辐射范围较大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格局。要进一步完善装备配置,增加大型消防装备,加强装备使用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人与装备的结合能力。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施设备的作用。要抓好城镇、村屯以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周围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工作,尽快启动《全国林缘村屯山脚田边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积极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五,始终把开拓创新作为提升森林防火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懈动力。针对森林防火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技术、新模式。一是加强森林火险监测预警机制研究。要结合我国国情、林情实际,努力研究火情监测、森林火险预报、应急预案落实、火灾分级处置等,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预警体系,积极促进预警机制的全面落实,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二是加强不同地区防扑火战略战术研究。要根据我国森林防火的地区性差异,对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针对区域实际,研究各地在林火管理、扑火指挥、战法运用、保障机制、基础建设、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律和特点,认真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三是加强扑火效益评估体系研究。要根据火场地形、气象、植被、火行为、交通、通信、后勤保障等,研究建立扑火效益评估模型,科学分析扑火成效与扑火投入、扑火风险、火灾损失等方面的相互关系,逐步完善扑火效益评估体系,为火灾扑救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加强森林航空消防应用研究。要在消防飞机火场侦察、火情即时传输、空中直接灭火等方面,加大研究力度,促进航空消防技术在不同区域得到广泛应用,有效提高森林航空消防的地位和作用。五是加强林火管理手段研究。要针对林火具有双重属性的特点,加大计划烧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发挥林火正效应,减少火险隐患,促进森林更新演替。影响森林防火发展的因素很多,各地要切合实际、举一反三,由浅到深、由点到面,努力攻破更多的课题和难题,积极谋求森林防火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Ⅵ 谁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我国负责的部门主要是各地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有的重点防火区还建立扑火队,也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在一些地方,如广东省将林业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成立了林业综合执法大队,也负责这方面工作。
Ⅶ 写给家长的森林防火作文600字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森林有地球之肺的美称,它能大量地吸收二氧化碳,不断制造人类和其他生物所需的氧气。 森林是氧气制造厂、是粉尘过滤器、是天然蓄水库、是天然空调……森林带给我们无穷无尽的好处!森林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它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森林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可是森林却时刻面临着火的威胁!火可以使宝贵的自然资源化为乌有!火可以导致人们失去宝贵的生命!有多少人类文明在火中消失?有多少宝贵财富在火中消失?
大家看一下这几个可怕的教训:
2004年,在福建省某镇一个山场。因有一个农民在菜地里烧杂草不小心引发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28公顷,火灾延续19小时,扑火直接费用2.6万元!造成8人死亡!
2006年,某国有林场因村民因抽烟引发森林火灾。森林草地受害面积1000多亩,4名扑救人员死亡!
2004年2月14日,邵武市水北镇龙斗村下厂组大窠山场,因农民在菜地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8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受害森林面积27.5公顷,火灾延烧19小时,扑火直接费用2.6万元。
1987年5月大兴安岭森林火灾。此次大火共造成69.13亿元的惨重损失。事后查明,这次特大森林火灾,最初的五个起火点中,有四处系人为引起,其中两处起火点是三名“烟民”烟头引燃的。
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种,其中,人为因素占了主要比重。人为因素主要有野外用火开荒;野外用火取暖;野外用火驱兽;野外抽烟乱丢烟头等。水火无情,可不是闹着玩的,有句古训说得好:玩火者必自焚!人们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可以给森林带来灭顶之灾,给人类自己带来不尽的伤痛!是人们薄弱的防火意识导致了一次次惨痛的后果!
作小学生的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想应该先从我们自己做起,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不在野外玩火。并要做好小小森林防火宣传员的工作,走进各自的村庄,和保护森林的叔叔阿姨们一道,宣传防火的重要性,告诉人们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帮助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在此我要向各位叔叔阿姨呼吁: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贵在预防!
Ⅷ 乡镇林业站没有执法专用车,没有森林消防车怎么巡山保护森林
可以申请一辆绿化喷洒车,既可以打药、喷洒、灌溉,又可以消防救火。
Ⅸ 森林公安局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什么区别
在国家层面,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各省的森林公安局职能不尽相同,版但大多数都承担林区森权林防火。3月18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将并入应急管理部。至于森林公安局还保留不保留,有待日后官方的进一步明确。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全部职能都划归应急管理部了。
Ⅹ 谁能提供给我一些关于森林防火,交通安全的作文
森林一旦遭受火灾,最直观的危害是烧死或烧伤林木.一方面使森林蓄积下降,另一方面也使森林生长爱到严重影响.森林是生长周期较长的再生资源,遭受火灾后,其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特别是高强度大面积森林火灾之后,森林很难恢复原貌,常常被低价林或灌丛取而代之.如果反复多次遭到火灾危害,还会成为荒草地,甚至变成裸地.例如,1987年“5.6”特大森林火灾之后,分布在坡度较陡的地段的森林严重火烧之后基本变成了荒草坡,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再要恢复森林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们应该保护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