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期限
❶ 林业行政案件责令补种树木的期限,就是好久之前补种完
处罚通知书上有时限的啊,一般是一年
❷ 林业案件立了案一般多长时间可以结案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做出行政处罚的期限进行规定,只对告知、听证、救济等期限进行了规定。如果是故意拖延,可以到其上级部门或到纪委监察机关等投诉。
❸ 行政案件多少吋间结束
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我国有不少,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一、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三、卫生领域,全国不统一。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规定:
(一)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
(二)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三)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四)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❹ 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时限根据什么法
与普通的行政案件是一样的。
具体还是要看案情的,一般说来在60个工作日内都会有结果的,但是如果拖着不办也是没有办法的,而且即使是提起行政诉讼可能也没有多大的用处的。
❺ 林业行政案件从发现到立案最长几天,就是受理完多久一定要立案,立案到结案最长可以多久谢谢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案件自发现之日起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从立案到办理完结一般不应超过1个月,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特殊情况还可经批准延长。
❻ 因程序违法,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如何重新做处罚是否要重新立案办案时间有什么规定
如果不是复议机关复撤销制并责令重新作出的,重新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可,不需重新立案,办案时间如林业没有特殊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是复议机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复议机关会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但不能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❼ 如何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❽ 过了追诉期林业行政案件咋办
朋友,在现实工作中不难发生这种情况,特别是林业工作,地广林深,肯定会有没能及时发现的林业案件。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于你的问题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解答,但我是这么想:法律制裁的目的不是为了把谁弄成什么样,是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如果有杀人案件发生,人死不能复生,但行凶者一定得承担后果。
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刑事案件那么严重,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可以不去追究,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力,但是当事人必须承担后果,例如,乱砍盗伐的案子,砍树的行为追究不了,但当事人一定没有还林,没有补种树木,可以按这个思路去执法。又例如破坏植被的案子,当事人什么时间破坏的植被,什么时间开垦的林地追究不了,但是当事人一定没有恢复植被,不追究开垦的行为,但追究恢复的结果总还是可以的吧。
不知道我的回答对你有没有帮助。
❾ 国家林业局对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是永久保存。
❿ 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程序中调查取证的时限是多长
1、对立案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此处的“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证据。如果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而只是有违法嫌疑。有违法嫌疑,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迅速立案。换言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立案的,不再予以调查。
2、已经立案的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程序的时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各地或者各部门可能有明文规定。例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此处的“办理完毕”包括了调查取证,“可以延长”的具体期限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