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执法
Ⅰ 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怎么样
简介: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完善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属责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十堰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十政发〔201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郧西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3〕177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郧西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十政函〔2013〕224号)精神,将“郧西县城市管理局”更名为“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赋予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
注册资本:986万人民币
Ⅱ 请问县行政执法局是不是就是所谓的城管有没有发展前途
城市管理局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袭是平级的,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行政执法局下设行政执法支队,支队下设行政执法大队。支队是事业单位,受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执法权的。
关于人事,城管局除几个领导外都是合同工,行政执法支队全部都是事业(参公)编制,其实就是公务员。
Ⅲ 城市里城管的职权范围有哪些
城管执法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内规容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Ⅳ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怎么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作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异,城市发展的成果给人们带来了各种愉悦的体验,但与之相伴生的诸多问题也困扰着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接面对城市中最基层民众,承担着政府城市管理职能中最艰辛的版块,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尚不完善,经常成为媒体负面关注的曝光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从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于联合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规定,会议明确规定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即:“原则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具体方案,6月底前市、县政府要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基于此,各地跃跃欲试,但改革进程差强人意。截至7月上旬,仅四川凉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温州等省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消息见诸报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见过粗过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见的嫌疑,如:《河北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量内容与中央文件重复规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令人焦虑,笔者认为,要解决城管执法体制症结,在此次改革过程中,以下问题须高度关注: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径选择问题
该问题可具体分成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上层,立法先行VS基层,摸石头过河。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机关设置应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立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放弃、扩大或转移其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行政机关的认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具体到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具体内容又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行政法规作必要补充。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综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执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难题的根本路径,可以构建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为此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层面:上层,先行一步,标准明晰VS基层,自主尝试,相互取经。《指导意见》和改革推进会明确了城管执法架构,但对城管部门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服装标志等细节未定论,至今未公布具体标准,国家《城市管理法》迟迟无法出台,今年以来各地改革进程不一,各地机构名称莫衷一是,如:温州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挂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遑论其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阻碍制度有序运行的诸多问题。中央层面设置明确标准十分迫切。
笔者认为,自下而上则允许从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权,但此次改革是全国性的,如果顶层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按照紧张的时间节点要求,先行先试,难免“忙中出错”,出现不一致之处,既影响城管形象,有可能导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应以国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细标准为起点,建立改革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和可参照施行的样本,自上而下实施,才有利于改革工作有序、彻底推进。中央应及时关注此问题,并尽快公布明确标准,自上而下引导改革进程。
二、管理与执法的关系问题
中央政策倡导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关职责权限协调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国所有城市都要进行管理和执法合一、整合一个部门的模式,
一体化是不是意味着新的城市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笔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论,必将推出荒唐结论:政府各职能部门“变身古代县衙”,不必细分职责,则职能合一,一劳永逸,省去协调成本,解除相互推诿之虞。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又因工作业务内容不同、职能的专业性,政府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据《2015年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郑州市现有956.9万人,市区总人口475.6万人,建成区面积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导意见》匡定的管理职责和综合执法权责事项要求,未来的城管执法行政执法(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事项可能已超过900多项,若实施管理和执法合一的模式,在处罚基础上加上庞杂的管理职能,未来的城管部门是不是显得过于庞大?管理和执法两方面会不会顾此失彼?部门工作效能会不会不降反升?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在政府与部门,或部门与部门之间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众多。重决策,轻执行;重制定政策,轻抓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会议贯彻会议,导致出现“决策空转,人心涣散”的不和谐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因此,要把人大、政府决策的事项落到实处,就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去执行,各部门由过去的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机构,变为纯粹的执行机构,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权力分散开来,防止各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马怀德、王柱国在《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文中认为“一体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监督制约到位的管理体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和清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内部之间以及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范围,避免职权交叉重叠现象和执法真空现象的出现”,笔者十分认同,是不是采取一体化?应充分允许地方政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规模、程度而定,应考虑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绝非所有城市管理职能集于一身。
三、执法局与执法队伍的关系问题
实践中,很多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多设置执法队伍,执法队伍行政隶属关系方面作为该部门直属机构,执法队伍性质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二者属于外部上下级关系,并非内部隶属关系,执法队伍要履行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就必须履行行政委托程序。另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则是政府部门与机关科室内部上下级关系,机关科室不具备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外能直接以该部门名义作出。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本级行政强制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3〕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5〕34号)规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具备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等职能,市级虽然是城管执法主体,却缺少内部隶属关系的执法队伍,无法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不能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必须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不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政设施监理所等七个单位开展。受委托单位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2月出版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2011版](第三册)对受委托执法单位进行列举,环保、建设、房管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均采取这种模式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是不是要继续复制这种模式呢?笔者认为,不能认为凡存在即合理。我们如果仔细探究设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该制度是为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国发〔2002〕17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部门职能配置时仅有执法职能,若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开展行政执法,反而要借助第三方的执法力量开展城管执法,将背离《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设计初衷,极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反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若执法局与执法队伍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仍沿用委托执法的模式,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具体实施将无从谈起。此次改革设置执行(执法)机构时,应尽量削减执行的层次和机构,构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机构,能由政府部门直接执行的,就不要或尽量不要设置二级机构。未来的执法队伍应作为执法局内设队伍,取消其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也能明确城管执法的单位性质,充实其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资格条件,避免与《行政强制法》产生冲突。
四、执法队员身份编制问题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而《指导意见》仅规定“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过于原则,未明确要求执法队员必须为公务员,要求有所降低,此种规定或许是出于“精兵简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执法任务若允许非公务员或非行政编制人员承担,将可能为协管、临时工执法创制“合法”前提。笔者认为,城市发展体量不断扩大,在可预测的将来,城管执法的职责会更多、任务会更重,在城管队伍人员编制限制的前提下,“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目标十分困难,协管、临时工执法问题很难根治。尽管《指导意见》这一原则规定考虑了各地行政编制限额的实际情况,但也应创造条件使用行政编制。基于这种目标,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沪公局发〔2016〕16号)等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城管执法队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制度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广城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优势有三,一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具备专业性、特殊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类别,配套针对性管理、考评体系,符合《公务员法》精神。二是实现控编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政府承诺、是硬指标,这并不等同于剥夺地方政府自主权,反而激励地方政府在编制核定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性质以执法为主,若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便于压缩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岗位。三是规范城管队员管理。于相对人而言,行政执法多为损益性的,极易导致相对人不配合和负面评价,社会公众测评却是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但实际管理中因缺少这一类别,缺乏针对城管执法部门专门考核办法,测评时,城管执法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处在同一起跑线,考核成绩往往处于末位。长此以往,城管队伍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明确和规范城管队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城管队员身份关系的明确让队员执法资格问题尘埃落定,实现规范管理和制度约束,能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等问题,激励城管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
Ⅳ 县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是干嘛的啊
有省直属或县属,具体也不详细,看招考简章
Ⅵ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块,城市管理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管理水平逐渐提升,但是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交通秩序混乱,环境脏乱差,侵占道路,“马路市场”“马路工厂”,毁坏绿地,客运市场混乱,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泼乱倒、乱写乱画等等,究其原因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城市管理的体制不够清晰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不够清晰,管理机构在国家建设部,到省里是建设厅,而地方则分成城管规划、园林、市政、房管等若干个职能部门,由此造成职责交叉,相互扯皮,发现都管都不愿意管,特别是对于“吃力不讨好”的事,谁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因此,在执法中这些职能部门往往出现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城市管理的一些问题何以根本解决。
二、城市管理缺乏长效性,难点问题久治不愈
由于城市管理的动态性、反复性,往往是“突击战”、“疲劳战”形不成长效管理的格局,一些长期困扰城市环境面貌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城市“牛皮癣”,城乡结合部卫生状况差等一些问题短时间内很难治理,加之,由于市民素质不高,一个人扫,几十个人扔,不采取有效办法,执法人员根本管不过来,严重影响市貌整洁。
三、城市基础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市政设施不足与市民需求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如乱停车问题,主要是对停车场地没有长远的规划设计,公厕建设问题,数量不足,缺口较大,不仅给市民带来不便,给我们自身管理也带来困难,随意大小便的人多,环境卫生差。
四、城市管理经费投入不足
几年来,城市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一味追求高标准、高水平,忽视经费投入,特别做为国家级贫困县,没有经费做保证,建设高标准、高水平、档次高的文明城市很难,即使严重超负荷工作,也只能是穷日子过干净,跟发达地区的城市比根本比不了。
五、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从执法人员整体状况看,年龄偏大,高化水平编低,高中毕业生能占上50%,高中以上学历的都是通过成人教育获得的证书,即使拿到大专证书,实际水平也只不过是高中生水平,初中学历占有一定比例,从人员组成上看,多数是城管监察转移过为打打杀杀的“老字号”,还有一些转业军人和职工家属子女所组成,办案能力处理分析问题水平还不高。
Ⅶ 怎样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转变执法理念 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就表明,完善社会管理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毋庸置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因此,城市管理部门在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任务。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深入,我们也在不断地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地探索、调整和改进城市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结合多年开展的城市长效管理活动,我们体会到,只有实现一个明确、两个转变,城管执法工作才能不断续写辉煌。一个明确——明确行政执法目的我们知道,任何法律的的制定和实施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本身也同样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促进行政违法得以纠正、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确立新的执法目的,就是要彻底消除“执法即处罚”、“执法即管人”等错误的执法观念,在行政执法工作台中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观念。要端正执法思想,正确认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绝对不可以把行政执法与社会发展和广大民众的利益对立起来。以往特定的执法环境和狭隘的思想观念导致了工作方式的粗犷与单一,但随着城市建设的改造和管理态势的发展,过去的“冲冲杀杀”和“扫荡式”的大规模整治已不再适应构建和谐城管的形势要求。因此,在行政执法队伍中更新执法目的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什么呢?它应该是努力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综合素质, 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依法、高效开展有益于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活动,从而避免各类行政违法、违法、违章的情况出现,大家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和市容,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安居乐业和殷实富康的生活氛围,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确立新的行政执法目的,对转变执法观念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两个转变——转变行政执法观念、转变行政执法方式一是转变行政执法观念。传统体制下的城市管理工作,往往采取“以收代罚,以罚代管”等管理方式,既影响了了政府形象,也达不到管理效果。新的行政执法目的,决定了执法观念必须更新。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城管行政执法,要明确我们行政执法队伍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什么。目前,在国际上无论是国土防卫还是打击恐怖势力,无论是重大疾病救治还是应对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是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放在预防上。美国的导弹防御系统以及攻打伊拉克都基于此。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来讲,我们行政执法的最高境界应该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有效避免违章的发生。这是我们追求的第一目标。依法合理的处置各类已发生的违法、违章案件是我们的第二目标。做到第一目标就减少了第二目标;全面达到第一目标,我们就没有第二目标。这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的工作理念必须要转变,要研究违章案件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不断调整工作方法,力争做到没有违章行为发生或把违章行为制止于萌芽阶段。逐步确立“民本位”的价值取向,把理念认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使传统经济条件下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转变成为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和服务者。二是转变行政执法方式。执法理念的转变最终体现在执法方式的转变。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职责、新的挑战,只有不断探索、深入研究,才能切实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1、强化队伍管理。构建和谐城管,队伍建设首当其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核心,以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实施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作风顽强、业务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综合执法队伍。2、加大宣传力度。我们要始终把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抓牢不放。在报刊上进行积极正面的宣传,加强与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多形式、多角度进行跟踪宣传,做到报纸上有文章、电视里有图像、广播里有声音,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组织执法队员发放宣传材料、告知书,与经营户面对面交流,通过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沟通,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抓好宣传教育,形成有利于城市长效管理的宣传导向。采取多种形势、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让城管执法工作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市民的城管意识,形成理解支持城管执法队伍的辛勤劳动,自觉参与、配合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通过学校等各种教育载体,对在校学生进行城管意识教育。城管进校园,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开展义务宣传,并直接参与市容纠违,进而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城管意识,影响并带动他人。3、完善预防措施。注重案例分析,针对不同形式的违章行为,制定、实施不同的预防措施。如根据街区内商家开始营业和结束营业的时间有早有晚这一实际情况,,可实行多班轮值的徒步巡查管理模式,确保管理不留空当。对难点、热点地段,可多安排队员进行定点、定时、定人管理。建筑工地是市容违章多发的源头,应建立《施工工地管理台帐》,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协议》,宣传有关法规,了解施工进度,同时根据不同的工程阶段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使辖区内的工地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力争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取得施工方、群众、管理方三方都满意的多赢局面。4、树立正确的执法方法。按照和谐执法的理念,我们的行政执法应从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查处为主转化为以帮扶为主,对绝大部分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把查处作为手段,而把帮扶作为目的。这是我们执法工作能够赢得政府支持、群众理解、企业欢迎的关键也是体现和谐执法的根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理解人、帮助人,以帮扶为主,寓执法与服务之中,作为建立和谐执法工作模式的基准。5、严格依法执法。应当看到,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这简单执法、草率执法的问题,尤其是不讲程序、粗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只有严格依法执法,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政府和群众的认可。比如,我们平阴县玫瑰广场周边,以前几乎户户占道经营,每到上下班高峰时,自行车都无法推行,周围群众反响十分强烈,各部门曾组织过数次大规模整治,效果却不明显。县综合执法局改变过去的执法模式,严格依法执法,疏堵结合,建立箱体式货柜免费向业户提供,同时对所有占道经营户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当场开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时限发出陈述申辩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较好效果。城市管理工作是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为城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解放思想、转变理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就能为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城市的经济环境,为构建和谐城管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Ⅷ 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容局有什么区别
县政府城管和市容局城管都是属于城管部门,只是执行范围不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8)县城市管理执法扩展阅读
1、2016年10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根据中央编办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将整体改编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设立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系统。
2、市容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2.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阜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专业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阜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计划;负责制定“门前三包”标准 。
4.负责阜城各类户外广告、标牌、招牌、橱窗、灯箱、电子屏幕、霓虹灯、条(横 )幅、气球、宣传咨询点及车体广告等户外媒体设置的审批。
5负责阜城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影响市容的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
Ⅸ 城管是公务员吗
城管高层一般是公务员;
城管正式员工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城管协管员属于临时招聘的,所以是没有事业单位编制的。
城管不是公务员,城管一般属于事业单位,绝大多数为事业编制和合同制人员,城管局局长、副局长、大队长等领导职务为公务员编制。
公务员编制也叫行政编制,国家财政全额负担;事业单位按不同的种类,由国家财政或全部或部分或一点不负担;企业编制理论上不管国家财政什么事。
(9)县城市管理执法扩展阅读:
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Ⅹ 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区别是什么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基于城管执法监察的版相关概念辨权析,指出了执法监察二重性,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相关各方履责,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实际是一样的机构,性质一样,只是后者更注重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而前者更体现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在体现行政处罚职能外也强调执法的巡查监察,监督法律关系相关方依法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