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抵
㈠ 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是什么意思
行政拘留的时间可以和羁押期限抵扣,假设行政拘留7天,羁押期限15天,行政拘留期限可以从15天中扣除。也就是说在羁押8天就等于羁押期限执行完毕了。
㈡ 能够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情形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版开始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权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㈢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抵折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的时间应予抵折,这句话错在哪
错在应该是: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3)行政拘留抵扩展阅读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政拘留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该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并列,在适用程序等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区别。这样的做法没有体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
“在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人身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发动,必须经法院审查,这是各国公认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陆法系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没有人身自由罚。”
立法者可能考虑到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违法现象比较多,因此设置了这样的处罚种类,但是立法者明显忽视了这种处罚的特殊性,进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序设置,没有在程序上做到更为谨慎,更为严密。
㈣ 判刑前行政拘留日期能否折抵刑期
如果行政拘留的原因与后边判处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可以折抵刑期。如在故意伤害行为,先进行的行政处罚,后因某种原因将伤害案件转为刑事案件,那么前期进行的行政拘留就可以折抵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1981年9月17日)
山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81)鲁法研字第15号和甘法研字〔1981〕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继续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仍应按照我院1978年7月11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79年1月19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1957年9月30日《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1年3月18日《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是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我院上述三个批复的规定,则是解决罪犯被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而实际上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时间也应计算折抵刑期的问题。这三个批复与《联合通知》并不矛盾,仍应继续执行。此复。
㈤ 行政拘留是否折抵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事拘留。反过来,则是可以的。
一、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在法律上,性质完全不同。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而刑事拘留,本身并不是处罚措施,而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因此,法律上不存在行政拘留折抵刑事拘留的问题,这违背了刑事拘留的目的,在实践中,也不可行。
二、刑事拘留后,发现不是犯罪而只是违法案件,在需要给予行政拘留时,刑拘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200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问题的答复意见》书面答复公安部: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应处以行政拘留的行为,应依法裁定给予行政拘留,并应将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行刑事拘留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经依法裁定给予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不再给予国家赔偿,未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三、如果当事人最终被判刑的,行政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1988)3号《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这里所说的“同一行为”,既可以是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同一性质的部分犯罪行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认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应予折抵刑期。
㈥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能够折抵行政拘留多长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6)行政拘留抵扩展阅读: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五十七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由此得知,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这也是受到我国法律支持的。只要当事人在此之前已经被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强制的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话,那么人身自由被限制一天就等同于被行政拘留了一天的,而且行政拘留相对人的羁押期限是不会因为节假日的这些原因就延长的。
㈦ 行政拘留的折抵问题
《刑法》第四十来一条管制的刑源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法律规定:
1、可以。
2、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