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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1-02-21 17:11:21

城管违章停车有行政处罚权吗

有。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城管执法应急预案扩展阅读

城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管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管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城管执法工作的标准、规范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3、依法承担本市市级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市重大城管执法活动、专项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城管执法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城管执法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

6、负责制定城管执法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城管执法重点科研项目管理、装备建设以及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

7、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网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② 城管部门的职责

各级城管部门的职责是有区别的,省、市级侧重于宏观管理,县(区)级及以下则侧重于具体执行。
就县级城管部门为例,有如下职责:
(一)、拟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制定本县城市管理方案;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维护市容市貌秩序;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对损坏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出现破损、陈旧有损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对辖区燃气具安装、维修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对辖区燃气供应点安全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辖区燃气经营点许可证等经营手续进行受理、审批及证件核发;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燃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
(五)、抓好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协助工商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七)、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根据有关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等政策法规,制定城市供排水管理方案,承担对全县供排水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本系统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③ 中发37号文件印发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哪些

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④ 中央城管体制改革意见中应急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完善城市管理
(二十一)提高应急能力。 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 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 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 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⑤ 城管执法人员如何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A 城管执法人员如何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首先城管人员,要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观念。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文明执法是城管执法队伍的生命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才能使暴力抗法者无法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寻求借口。

其实要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在各类重大执法行动前,应主动邀请各类媒体参与,对执法行动进行全程报道,通过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曝光,让违法者和广大市民都认识到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的必要性以及暴力抗法的危害性,以达到打击违法行为,教育人民群众的目的。

再次要加强与公安部门之间的协调。要建立由公、检、法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组,使执法人员在遭遇突发事件时能及时的在应急组协调下,调动有关部门力量及时将暴力抗法者或围观起哄者“清”出现场,在保障执法安全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城管执法人员的不足。

最后要加大对暴力抗法者的惩罚力度。警示和威慑违法者,对那些屡教不改的违法者应予以重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做到:

(一)要讲究执法技巧。尽量化解矛盾,缓解对立情绪,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变当场取缔为当场取证,通过拍照、录像进行取证后,变被动为主动,同时要理智应对暴力行为,适当时刻可采取“中止执法”等措施,先取证,后处罚,避免激化矛盾。

(二)防护装备不可少。 应加大对一线执法队员防护装备的配置,如防割手套、防暴头盔,专业执勤服或特种防护服(例如对人体四肢、颈胸腹等部位进行强化防护)、各类取证设备(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现场执法记录仪)等,如果条件许可,尽量装备到人,对于取证设备,则以小队或分队为单位进行配备。遇到执法行动,在出发前务必整队核查装备情况,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挥各类装备最大的功用。

(三)强化练兵增强执法队员体质。如果条件许可,可以经常性地开展“大练兵”活动,邀请军人、特警等专业人员进行防身术、擒拿术训练,不仅能提高执法人员单兵能力,同时还能强身健体,一举两得。

(四)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通过对已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应对策略,明确人员分工。平时应多进行防控预演,一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可以做到应变有序,临危不乱。

(五)增强现场判断应变能力,及早布控,消除隐患。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尽量加强执法力量配置,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暴力抗法倾向时,应及早布控,缩小其活动半径,降低其寻找“帮手”的几率;执法过程中可先行对部分可能产生威胁的工具、器械进行必要的隔离或直接暂扣,最大程度上减少执法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的几率。

城管执法工作,需要不断的在实践中探索和研究,执法中遇到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怎样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以促进工作向前迈进。希望全社会能对城管执法人员多些理解,多些支持,让大家共同努力,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井然、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让暴力远离城管执法工作!

⑥ 浅议如何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在上海交大四天的脱产学习,让我感觉受益匪浅。根据凯原法学院法学博士萧凯教授《紧急事件的产生和政府的预案应对机制》授课内容,结合执法大队一线工作实际,并借鉴相关阅读知识,现就城管执法过程中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个人观点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各地的普遍开展,城管执法工作以职能覆盖面广、地位重要性提升、管理执法的战斗力强的特点而日益成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海门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局领导的政策争取和指挥领导和全体执法人员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近5年来城管执法工作取得质的飞跃,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赞誉。同时,不可否认城管行政执法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它还很不成熟,也无多少经验可言,在日常工作中还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各种新问题,这就为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一、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何为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呢?我理解为: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事先缺乏预见、有多名相对人或群众参加的妨碍城管执法工作的事件。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突发性。此类事件的发生无预兆,难以预见,往往在城管执法日常工作中因各种原因而突发; 2、多人参加。参加者或为相对人的家属、亲友数人或为不同门店的多名业主,伴有不明真相的多名群众参与的突发的群体事件,在当前城管执法工作中也不鲜见; 3、危害严重。此类事件最终往往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毁损,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迫停止,从而损害城管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4、矛盾尖锐、行为激烈。行为人为逃避管理或处罚通常采用殴打辱骂执法人员、毁坏财物等过激行为,造成混乱局面以求乱中取胜,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二、城管执法过程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危害。 具有了以上特点的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各地城管执法工作中的不和谐音符,阻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健康向前发展。就目前的海门市,在一线的城市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也屡见不鲜。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首先,严重阻碍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城管执法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具有突发性,它的发生直接破坏了执法工作的正常秩序,并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 其次,抹黑了城管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权威。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百姓对城管的认知一定程度上趋于“妖魔化”,一旦再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个别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对执法部门的偏见,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也会受不法人员的蒙蔽而对城管执法工作心存芥蒂。 最后,从上升到高度讲,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进程中的生力军,直接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执政水平和工作作风,也反映了一个地方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城管执法工作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无形中激化了矛盾,撕裂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关系,制造了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降低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三、造成城管执法中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第一,城管执法工作直接面对群众,容易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点和群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借口。城管执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触及被管理对象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城管执法部门始终处于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成为矛盾缓冲的“减速带”。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处于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城管执法人员就成为各种矛盾宣泄的对象,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使毫无过错,也容易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二,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知程度存在局限性,城市管理工作不能完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无法获取执法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与公安、交通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相比,城管执法工作内容较多,加上开展时间较短,常常被许多群众误会和曲解,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老一套上,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较多疑问和错觉,往往不能积极主动的配合和拥护。 同时,当前城管部门所做的工作缺乏必要和足够的宣传和介绍,使管理相对人不能接受新的执法内容和深度,容易与过去和他人进行比较,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长久贯彻缺乏信心,心存侥幸和不满。 第三,执法过程中事前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预案。当突如其来的冲突出现时,现场如未及时做出果断反应,将瞬间贻误时机,导致事态发展扩大。有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矛盾尚还舒缓,冲突较弱,此时如果及时做出灵活决断,完全可以避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但由于执法开始前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考虑不周,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对策,加上事件发生后临危慌乱,势必造成冲突升级,矛盾激化,难以掌控事态的发展,只能被动的接受。 第四,事后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完整处理机制,不能保证事件发生后城管执法工作的继续实施和执行。实践中由于管理方式欠佳、执法力度不够,危机处理机制不健全,事发后往往不能一如既往、坚持不懈,导致执法工作停滞不前、前功尽弃,这样的结果极大的纵容了不法行为,为以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再次发生埋下了种子,最终形成相互效仿、冲突不断的恶性循环。 四、如何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执法工作是城管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活动,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必将危害城管部门的权威,挫败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城管工作的顺利完成,这就需要我们城管执法部门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与群众关系,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努力减少执法矛盾,积极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执法因素: (一)严格贯彻依法行政。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全面贯彻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其次,要完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城管新形象。通过学习年初我局制定的“三大城管、五大工程”总体工作目标和思路,切实转变执法队员工作思路和提高政治觉悟。管理理念上,要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管理主体上,要由以政府为主体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模式转变,发挥好社会力量的协同、自治作用,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管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改变传统的管、控、压、罚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运用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协调解决问题。 (三)加大对城管执法部门职能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只有提高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识,扩大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威信,让群众知道了城管工作的权限和意义,让那些与百姓生活、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城管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老百姓才能熟悉懂得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明白城管工作的内容和意义,才会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会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我们执法活动,才会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四)在管理环节上,要从事后处置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治,积极做好事前预警工作。通过早教育、早制止,摆脱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 通过仔细分析城管工作特点,找出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做出事前预警,积极应对。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做出认真评估,结合不同的执法内容,不同的执法环境和不同的执法管理相对人,事先准确判断执法活动的可行性,提出完整的应急预案。 (五)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在城管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参与闹事的,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理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执法活动的少数不法分子、闹事人员应果断带离现场,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办,即使是当事人也应严格依法办事,绝不手软,给予严厉打击。依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城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改好一户,带动一片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城管执法过程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通过总结思考,我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可以围绕上述几个方面认真思考、积极应对,做到有备而来。海门镇大队 沈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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