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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21 15:49:41

A. 买了直升机是不是就可以随便飞了

不可以,需要接受空中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2、第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3、第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进行目视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目视飞行规则,并与其他航空器、地面障碍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进行仪表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仪表飞行规则。

(1)直升机法规扩展阅读

直升机的注意事项

1、单发飞机、单发直升机禁止在大、中城市市区,人口稠密的地区上空和山区作游览飞行。

2、在丘陵地区的飞行,要预先选好迫降场,以保证迫降时人员安全。

3、禁止飞越广阔水域:

4、单发飞机、单发直升机,在游览飞行时,禁止作云中、云上飞行和夜间飞行。

5、担任游览飞行任务的正驾驶员,在该型机上取得二号天气标准后的单飞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6、目视飞行的高度,应根据飞行区域地形(障碍物)、气象条件及飞行活动等情况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最低真高不得低于100米。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B. 私人直升机可以随便飞吗

不可以。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2)直升机法规扩展阅读: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C. 私人直升机飞行,国家是如何规定其航线的又是如何规定其飞行的

拿着所有证件 飞行路线 申请材料 提前一周到民航局申请

D. 航空法律法规等级有哪些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8、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9、经济与市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卫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

E. 中国法律允许私人拥有直升机吗

中国国法律没有禁止私人拥有直升机,私人的直升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私有财产。但是,私人的直升机要想上天就要费一番周折了。

F.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二、适航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
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
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
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
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
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
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三、民用机场法规
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
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
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
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
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
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五、飞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
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六、通用航空法规
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
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
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七、涉外法规
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5、《<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
6、《<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八、空域管理法规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
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
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九、飞机租赁法规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
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十、航空气象法规
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
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
十一、航空人员法规
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
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
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
十二、行政管理法规
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
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十三、咨询通告法规
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
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3、《飞艇适航标准》
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
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
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十四、事故调查法规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
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
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十五、航空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G. 民用直升机可以随便使用吗,可以随便开么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从安全性观点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制造、使用维修、进出口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管理。民用直升机的安全性也必须在适航管理的严格监控下才有保证。
1986年,受国务院委托,中国民用航空局(现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适航条例》)。1987年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适航条例》,并于当年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重大转折,是我国法定适航管理工作的新起点。
依照《适航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航空器适航司负责适航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从概念上、从实质上来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也无法截然分开。而二者的交联和熔融,则构成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整体和全部内容。
(一)民用直升机的初始适航管理
1.民用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
民用直升机的型号合格审定是适航部门对民用直升机的设计进行批准的过程,包括颁发初始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型号合格证及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过程的依据是CCAR-21部和适航司批准发布的法规性AP—21—0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CCAR-21部规定,1987年5月31前已按国家规定设计定型的直升机,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可不再申请号合格证,但国家级定型的军用直升机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仍需申请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有效期内,持有人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但转让协议需送交民航局备案。民用直升机上使用的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其适航批准有4种方式,即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以及由适航部门掌握的其他批准方式。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持续适航性的要求与证件的管理程序与整机大致类似,但要简单得多。
2.民用直升机生产许可审定
生产许可审定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直升机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通过对制造人生产能力、质量控制系统和工程技术管理系统的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包括许可生产项目单。许可生产项目单包括生产产品的名称、型号合格证编号及批准生产的日期。
制造人在取得下列任一证件后,均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1)型号合格证;
(2)型号合格证的权益转让协议书;
(3)补充型号合格证;
(4)型号设计批准书。
当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21)的规定,向适航部门提交了申请书和符合CCAR—21部规章有关规定的文件后,适航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申请人的状态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予以受理:同意受理的,适航部门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函告申请人。受理后按适航管理程序AP—21—04视情组织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和生产许可审查组。审查组根据适航管理程序AP—21—04的要求和质量保证系统评审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手册及有关文件和程序,以及生产现场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审查,审查组提出审查意见,召开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或审查组会议,作出审查结论。并任命主管检查员,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及有关的文件和程序,对申请人颁发生产许可证及许可生产项目单。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若要更改生产许可证及许可生产项目单中的内容,以增加或减少生产产品的型号或型别,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适航部门申请。
生产许可证不允许转让。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延伸其生产设施至其他地方,但必须经适航部门批准。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无需向适航部门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民用直升机的适航证。但是适航部门有权检查民用直升机是否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3.民用直升机适航审定
适航审定是继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之后,保证民用直升机可安全投入使用的最后一次审定。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即 CCAR—21部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的管理和颁发程序”即AP—21—05等法规性文件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结果是发给适航证。申请适航证的直升机首先应具有国籍和登记标志。
适航证分为3类,即运输类,用于商业性的客货飞行;专业类,用于通用航空的专业飞行(如农业、林业、渔业、工业、海洋监测、环境监测、科学实验、训练、体育、游览等);初级类,即1225kg重量以下的直升机在规定的限制条件下的农业、林业、环境监测、体育飞行等。
适航证的有效期从颁发或签署之日起至下一年底为止。有效期满、年检后或重大修理、重大改装后,适航证应再次签署。为此申请人应向地区适航处或特别委任的适航代表组提交申请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适航检查员进行与上述相同的检查后,对重大修理或重大改装尚需进行验证性试飞,经地区适航处或特别委任的适航代表组负责人审准确认直升机符合适航要求后,在原适航证上再次签署。
持证人必须按适航证上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制使用该直升机。若直升机进行了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的飞行,或未按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充分的维护和修理,或维修改装工作违反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或发生其他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情况,颁发或签署适航证的部门有:权吊销或暂停适航证。在适航证被吊销、丢失或适航证使用范围有更改的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交申请书及说明性文件,并经适航检查认为合格后,可由适航司重新颁发适航证。
对于尚未具备有效适航证的直升机可取得特许飞行证。特许飞行证分为三类,第一类用于研究与发展、验证性飞行、机组训练、表演、市场调查、体育等;第二类用于修理、改装、维护或封存的直升机试飞或调机飞行、交付或出口的调机飞行,及直升机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第三类用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研制的并经国家正式技术鉴定的直升机。
申请人申请特许飞行证时,按不同类别分别向适航司或地区适航处提交申请书,使用限制建议、制造人的制造符合性证明,以及申请人经检查能够安全飞行的证明。经适航检查后分别由适航司或地区适航处颁发各类特许飞行证。
(二)民用直升机的持续适航管理
民用直升机的持续适航管理实质是对直升机在使用中的安全状况和维修两方面的控制,他必须遵循有关的适航管理规章。目前已颁布生效的有《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即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即CCAR—65部,以及《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即CCAR—117部等,这些规章均适用于民用直升机的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也是其法定依据。
1.直升机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部门及责任
(1)适航管理部门
主要责任是对直升机使用过程中的适航性进行评估。为保证直升机适航,该部门必须对直升机的维修单位资格、维修人员资格以及直升机的技术状态进行管理。
(2)直升机设计和制造部门
主要责任是及时收集和分析宜升机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故障和问题,并提出纠正措施。必要时编发技术通告,以便对直升机进行检查、改装或修理,以保证直升机的持续适航证。
(3)直升机使用和维修部门
直升机的使用和维修部门承担着保持直升机持续适航性的直接责任,是保障营运安全的主要部门。这些部门必须具有完备的维修设施、设备和器材,合格的维修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完整的并现行有效的直升机维修工作程序。
2.直升机持续适航的信息管理
建立适航信息网,不断收集直升机适航动态变化的信息,然后进行可靠性分析工作,对重大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才能确保直升机的持续适航性。
目前我国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组成为三级。‘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心,设在北京,由适航司承办;二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间环节,由各地区适航处承办;三级信息站是全网的基础,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单位承办。直升机的适航信息亦是由以上三个信息站进行管理的。
3.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管理
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管理是依照直升机使用人的经营政策,其中包括质量、维修工程管理等政策来制定的长远和近期的维修质量目标,并定期对所完成的工作进行评估。一般来说,直升机使用人和维修单位的主要监控管理的项目是:
(1)飞行可靠性方面有中断飞行率、空中停车率、非计划换发率、主要附件非计划拆换率等;
(2)计划可靠性方面为因技术或维修原因的延误、取消等,即出勤可靠度;
(3)可维护性方面为故障报告率、逾期维修项目等;
(4)部件供给能力方面为消耗件的供给率,部件供给周转率等;
(5)舒适性方面为客舱飞行事件报告率,服务设施,内外表面状况等。
可靠性维修管理与适航信息网有密切的关系。直升机的适航信息网是开展适航信息管理的基础,而直升机的可靠性维修管理正是通过不断收集直升机的适航动态的信息,开展可靠性分析,并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从而使可靠性的维修管理得以改进和提高,以确保直升机的持续适航性。
(三)民用直升机进出口产品的适航管理
出口产品分为三类, I类是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直升机、发动机,其整机出口适航批准书的形式是出口适航证。 II类指其破损会危及I类安全的主要部件,如机身起落架以及具有民航局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其形式是出口适航批准书。除I、H类以外的均为m类,其形式是出口适航标签或标记。以下主要介绍I类产品。其出口产品的制造人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出口人应向民航局提交申请,并提交满足进口国适航当局特殊要求的说明,在不满足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国适航当局的认可声明。对于仅依据型号合格证制造的,或根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新的直升机、发动机,其出口适航证的检查内容和程序与本国适航证的相同。对于旧的直升机、发动机,包括外国制造的,必须提交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原件,进行规定的年检,并确认完成了规定的年检才能颁发出口适航证。出口适航证上不规定有效期。出口人应向进口国适航当局提供出口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一切资料。
直升机、发动机或机载设备是否能出口,除了要持有出口适航证外,还要考虑进口国一方。例如美国,FAA规定必须先获得美国颁发的设计批准证件。目前我国仅在1987年就MD—82型机在中国生产制造签订过一个有限的协定,尚未扩展到直升机方面,因此目前我国直升机、发动机或机载设备打入美国是不可能的。至于亚洲或中东、非洲地区,很多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适航部门与规章,打入这些地区仅是贸易竞争问题。
进口直升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必须根据AP—21—01规定,由民航局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颁发型号认可证,并通过民航局的适航检查,方可取得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申请由拟向中国出口的外国厂商向民航局提出,同时提交出口国适航当局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时所依据的适航标准、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型号合格证及数据单和符合性检查项目单,生产许可证或同等效力的生产批准文件,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各种审定备忘录或会议记录的清单,以及按AP—21—01规定的技术资料。在确认产品设计所依据的标准与中国的适航标准等效,产品设计完全符合规定的标准或专用条件,各种技术文件完备有效时,颁发型认可证。
型号认可证颁发后,对每一架进口的新直升机,申请者尚须提交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出口适航证等共8项文件。对每一架进口的使用过的直升机,还需增加履历本、维护方案、零部件使用和储存时限、改装清单等,经民航局检查合格后,才能颁发适航证。
对每一架进口的使用过的直升机,民航局还将派人对该机进行检查,必要时,民航局有权要求申请者对直升机进行试飞。

H. 国家关于无人机及航天飞行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第七条 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塔台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区域管制区。

塔台管制区一般包括起落航线、仪表进近程序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

进近管制区是塔台管制区与区域管制区的连接部分,是机场管制区域除塔台管制区外的空间,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

区域管制区是在我国领空范围内,7000米(含)以上的空间划分若干高空管制区,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间划分若干中低空管制区,各区域管制区的具体范围由民航局规定。

第八条 机场管制区域通常是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水平半径50公里,垂直高度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间。设置空中走廊或者进出点的机场,还包括空中走廊或者进出点以内的部分。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

第九条 高度6000米(不含)至7000米(不含)之间是高空与中低空管制区的转换空间,属于中低空管制区的管制范围。高空管制室指示航空器进入转换空间前,必须商得有关中低空管制室的许可;中低空管制室在使用转换空间前,应当通报有关的高空管制室。

第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区的管制工作分别由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简称塔台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进近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简称进近管制室)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简称区域管制室)负责施行。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调度室,分别负责

监督、检查、协调全国和本地区管理局内的飞行组织与实施工作。

塔台管制室设管制塔台和起飞线塔台,飞行繁忙的机场还应当设场面管制。

进近管制室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设立,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和塔台管制室合为一个单位。

区域管制室设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室,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合为一个管制室。

第十一条 管制单位的职责是对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一)塔台管制室:负责塔台管制区内航空器的开车、滑行、起飞、着陆和与其有关的机动飞行的管制工作。

飞行繁忙的塔台管制室,应当设立机场自动情报服务,提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条件等飞行情报。被授权担任进近和部分区域管制工作的塔台管制室,还应当提供进近和部分区域管制工作。

(二)报告室:负责审理进、离本机场的航空器飞行预报、申报飞行计划,办理航空器离场手续,向有关管制室和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掌握和通报本机场的开放与关闭情况。

(三)进近管制室:负责一个或者几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的管制工作。

(四)区域管制室:负责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飞行管制工作。中低空区域管制室还受理本管制区内通用航空的飞行申请,并负责管制工作。受理本管制区内在非民用机场起飞、着陆,而航线由民用航空部门保障的飞行申请,并负责管制工作和向有关管制室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管理局内的飞行,协调本地区管理局内管制室之间和管制与航空公司航务部门之间的组织与实施飞行工作;

控制本地区管理局内的飞行流量,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办专机飞行,掌握重要客人、边境地区、科学试验和特殊任务的飞行。

(六)民航局总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负责监督、检查全国的国际、外国航空器的飞行和跨地区管理局的高空干线飞行,协调地区管理局之间和管制与航空公司航务部门之间的组织与实施飞行工作;

控制全国的飞行流量,组织、承办和掌握专机飞行,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办国内非固定干线上的不定期飞行和外国航空器非航班的飞行申请。

(8)直升机法规扩展阅读


空中交通管制可分为:

一般空中交通管制,适用于整个国土上空;特别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边境地区、通过国界的空中走廊和某些特殊地区上空;

临时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演习、飞行检阅和航天器发射场区上空;地方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某些地方航线和经过该地区航线的管制。

为了维持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要划定航线、规定各类飞机在空中相撞或与地面障碍物(如山头、高层建筑物等)相撞等事故发生。

飞机从起飞到降落,一直处在空中交通管制之下,严格按预定时间、航线、高度、速度飞行,受机场空域管制中心、沿途航路管制中心和终点机场空域管制中心的指挥与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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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直升飞机改版民用并不违反什么国际法规。只是有的飞机是从外国购进,在购买中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不得改作军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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