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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土地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2-21 11:34:50

Ⅰ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的,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在南昌市八一广场和南昌火车站规划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用地面积一公顷以上二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在二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外,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条规定审批土地的有关资料,应当逐级报省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征收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计算,征收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计算;
(三)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四)征收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五)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耕地,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耕地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至五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五至七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七至九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九至十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十五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至五倍计算,征收精养鱼塘按六至十倍计算;
(三)征收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二至四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收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农业户口可以按比例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征收的菜地或者精养鱼塘的,应当缴纳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但另外利用非耕地改造成精养鱼塘,经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折抵同等面积的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凡缴纳了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统一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同级财政,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其中百分之五上缴省财政。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收取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南昌市每平方米不低于四十五元;
(二)其他设区的市每平方米二十一至二十六元;
(三)县、不设区的市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四元。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依法评估确认的地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质或者用途改变以及扩大土地使用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需要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部分按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二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十五,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分成;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的分成比例,除上缴中央和省财政以外的部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非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成比例,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的临时用地,由县(不含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区内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期满需要延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于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开采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后,无法达到复垦要求,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征地处理;属国有土地的,开采者应当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安排给开采者改造使用,也可以另行安排使用。复垦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其中占用非耕地兴修农田水利、修建农村道路,应当依照规划,控制规模,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乡镇企业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
乡镇企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的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补偿外,其他补偿费参照乡镇企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土地,调剂了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补偿外,其他补偿费可以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制定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住宅用地总控制指标,个人建住宅纳入计划用地审批,分批进行。
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条农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上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达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第四十二条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垦殖场职工个人建住宅占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当由本单位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Ⅱ 2018年江西省土地建房批地要多少钱一个平方

大概700
砖按240mmx115mmx53mm规格计算沏18墙每平方米墙面为97块火砖97x当地价=砖价专;
钢筋为每平米13公斤,筐属架为15.5公斤每平米建筑面积x当地价;
沏砖用水泥按单层160平米x3倍=540墙面连门头梁再内每10平米墙用1.1包水泥;
沏砖细沙7方x当地价,沏砖可用沙浆王160平米建筑面积2.5袋x45元,石渣及石粉19至22方x当地价,水泥425标10吨,筐架14吨。
沫灰才用石灰固计6方石灰膏。 还包括水电,机械,各个方面的预算成本

按照现行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应该是建材65%;人工30% ;其他杂费5%

估计的价格有点问题,即便是农村也是一样的,现在影响最大的就

Ⅲ 我想请教一下,江西省建设土地许可证过期了1年,可以办延期手续吗凭建设土地许可证可以办房屋产权证吗

城乡来规划法中对建设用源地许可证有效期没有明确,可查阅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明确有效期是一年“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如果土地是买来的,应该有一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那个才是取得土地的有效文件,你可以先去规划建设部门将当年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手续调出来看看有没有这个合同,然后将资料拿去国土部门咨询如何办理土地证。
用地许可证不可以抵押,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可以去银行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是在房子造完拿到房产证后办理抵押。

Ⅳ 江西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是怎样一个政策

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针对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

3、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你们也可以通过到上级政府上访解决(集体上访在中国比较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Ⅳ 江西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何时发放到户

根据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赣府厅字〔2014〕60号内 要求,在2014年4月份启容动确权登记工作,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2015年年底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查验收。
如果你还没土地确权收到登记证,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者国土部门,希望能帮到你。

Ⅵ 江西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江西土地出让金是2001年开始执行的
土地出让金又称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版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权》规定,具体的交税细则如下:
1、大城市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1.5元至30元之间。
2、中等城市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1.2元至24元之间。
3、小城市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0.9元至18元之间。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0.6元至12元之间。
(6)江西土地审批扩展阅读:
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Ⅶ 江西宜春农村土地农民建房审批惠农政策有哪些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扶持粮食生产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以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机号〔2006〕154号)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内容
(一)扶持粮食生产政策落实情况
1、种粮补贴面积核实程序是否到位。核实的补贴面积是否张榜;补贴面积是否与农民应补面积相符。
2、种粮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补贴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是否采取存折方式给农民发放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将补贴打入农民存折。
3、农机具购置补贴能否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区)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国家规定的操作程序是否到位;购机对象确定是否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能否享受到省里规定的补贴资金;是否有乱收费现象;售后服务能否得到保证。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
1、工作部署情况。《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意见的通知》,有无专项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落实情况如何;二轮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是否圆满完成,比如机动地预留是否符合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得到保障。
2、法律政策宣传情况。农村工作干部培训情况,培训面是多少;编印和发放法律、政策资料情况;直接面向农民的专项宣讲活动情况;辖区农民对政策法律了解情况。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情况。是否按照2005年9月27日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行了部署,开展了试点和摸底等发动工作;目前权证换发面情况、新换发证书填写情况。
4、承包合同的签订情况。二轮延包以来共签订多少承包合同,合同的到户率为多少,合同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5、土地流转情况。土地流转中是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无乡村组织包办代替或截留流转收益现象;集中连片流转情况中,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强迫流转现象。
6、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情况。2005、2006年各发生赴市信访量为多少、有什么特点;信访问题的结案率为多少,有哪些解决途径、各占多少;是否建有仲裁机构,是否开展了仲裁工作。
(三)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
1、党政领导的重视情况。是否真正建立了党政领导负责制;近2年有否以政府的名义开专题会议布置过此项工作;是否以政府的名义下过专门的文件;领导是否调研过这方面内容。
2、法律政策宣传情况。是否开展了培训;是否编发了简报。
3、涉农收费规范情况。涉农收费还有哪些,建房、义务教育、外出务工办证等领域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是否存在公路集资现象;取消市、县、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的政策是否落实;农民的生产性费用是如何缴纳的。
4、“一事一议”的运作情况。2005年、2006年的筹资筹劳总量分别为多少,涉及多少村、组、涉及多少人,程序如何。
5、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情况。最近两年是否发放过农民负担监督卡。
6、“四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涉农收费公示情况,公费学校义务教育一费制执行情况,村级组织和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执行情况,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
7、2005、2006两年村级转移支付到位情况。
8、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情况。教师工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否按省定标准落实到位,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情况。
9、村级财务公开情况。是否做到了项目固定、地点固定、时间固定、表式统一,公开是否完整、及时、真实。
(四)农村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安排情况
1、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灾民是否有饭吃、有衣穿,倒房户是否有临时住所;救灾资金的管理、拨付、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2、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重建规划制定情况,建房审批程序,是否实行了项目管理,建房进度如何。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敬老院建设情况,五保对象的生活情况,是否实现了“应保尽保”。
4、农村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落实了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是否坚持了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管理是否坚持了三榜公布和县级审批的管理运行机制,有关资料是否在县(市、区)、乡镇、村建立了档案。
5、农村医疗救助。是否按规定落实了配套资金;实际列支和使用情况。农村医疗救助的病种、报销比例、最高限额和累计人数情况。农村医疗救助是否按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有关资料是否建立了档案。
二、抽查方式
全省共抽查7个设区市,每个设区市抽查2个县(区),每个县(区)抽查1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每个村走访10户农户。
具体抽查方式:第(一)方面、第(二)和第(三)方面以及第(四)方面内容分别查看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以及民政所的底册、台帐等原始资料,然后进行随机实地核实。

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政策,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范,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指导应急处置。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涉及国土资源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Ⅸ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第四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或者低于依法评估确认的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和合同无效,由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追缴国家应得的土地收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耕地开垦费,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未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
(二)未按耕地开垦项目拨付耕地开垦资金的;
(三)未按计划和要求进行耕地开垦、土地复垦的。
第五十条伪造、倒卖、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土地证书,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对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拒绝、阻碍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Ⅹ 江西省土地管理局怎么样

简介: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是在原省土地管理局和省地质矿产厅基础上新组建专的省政属府组成部门,主管全省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江西省国土资源丰富,全省土地总面积16694655公顷,居华东六省一市首位。到2000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有用矿产160种,矿产地5000多处,其中已探明储量的有101种,保有储量居全国前十位的矿产有51种,其中居第一位的有铜、银等10种,居第二位的有钨、金等9种,居第三位的有铋、硅灰石等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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