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法律法规
Ⅰ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抄《中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Ⅱ 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有何区别
区别在于:定义不同、使用范围不同、行使规范不同。
1、定义不同:法律为国家的产物,统内治阶级(泛指政容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法令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行政机关制定的命令之总称。
2、使用范围不同: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使规范不同: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行政法规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Ⅲ 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有哪些区别
一、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Ⅳ 政府部门对口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个问题太大了,不好回答。不过,你可以到相关部门的政府网站,比如建设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网站,里面都有一栏政策法规,可以找到很多。你也可以说出你想找哪个部门的法规,我替你找找。不知道回答是否满意。
Ⅳ 能够适用于政府领导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能够使用于政府领导的法律法规主要就是行政监察法
Ⅵ 政府与法律的关系如何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但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可以由政府制定,版在地方适用。法律的权施行,需要政府的认真履行与贯彻,做到依法办事。对于违法甚至犯罪,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法律的施行,进一步起到督促政府办事以及提高办事效率等作用。
Ⅶ 省政府法制办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第五条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