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A.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专一律平等的原则属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责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B. 执法的原则是什么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效率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C.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的界定及其要素分析
界定: 行政执法应由有执法权的行政主体(主要是享有该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赋予该执法权的组织和个人)作出,而且该执法机关应有明确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不但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或授权的文件依据,而且行政机关应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确信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组织或个人是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执法权的。如果没有任何程序和方式表明该行政主体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力的资格,程序上应认定是违法的。因为享有执法权和具体管辖权,是行政权适用至具体人或具体事件的前提,也是整个行政执法程序的起始。
要素分析:
1,行政执法应确保公正性
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是指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它要求对同一类型、轻重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论行为人是谁,应作出同样的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罚,不能畸轻畸重。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行政违法行为性质、影响、危害后果的考虑放在首位,把外部环境对执法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秉公办事,公正裁决,既要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赢得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赖与支持,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神圣与尊严。
2,受理案件是准确。
受理立案准是前提。受理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初步调查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对非本职权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部门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有法定免责情节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追究时效,且在职权管辖权限内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
3,行政执法应当合法性
合法与否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自身应当合法,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对违法案件的受理应当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利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或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程序应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特别注意实体与程序的平衡问题,转化 “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三是法律依据应当合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凡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都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是程序应当合法,防止因程序不合法导致行政处罚失去法律效力。总之,合法性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D.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
E. 警察执法为什么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对法律的遵守也是对对警察本身的一种保护
F. 依法行政原则的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合法性原则的“法”,整个而言其形式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规章可采取一种比较务实性的态度,有限地承认规章即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承认其有效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则不承认其作为法的形式;在规范上既应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应包含程序法规范;在规范的结构上,不应仅限于义务性规范而且还应包括权利性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 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 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
其二,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
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这种活动的自由。否则,就属于无效或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可从下列3个方面来要求:
1、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限制权利;
2、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为公民设定权利或减免其义务(当然符合法定物条件和理由,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设定权利或减免其义务的,即行政机关不得任意作出影响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3、必须在法律授权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
其三,行政机关必须实施法律。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法律,且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利规范、义务规范,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而且,行政机关还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实现。“行政机关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其四,违反法律的行政活动属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变更或宣告无效;行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法律责任问题将在行政责任性原则部分论述)。 就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而言,除了从上述若干具休要求来分析外,我们还可将其注入深刻、具体的内容,吸收若干子原则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构成。笔者以为,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可确定下列子原则:
其一,法律优先原则(或称法律优越原则)。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行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动, 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所谓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该项原则包含如下含义:
第一,法律优先于行政,行政必须服从法律,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决定。根据我国《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层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即“不抵触”原则。可见,在我国其他形式的法规、规章在效力上都是低于法律的。
第二,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否则将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第三,行政活动应直接根据法律而作出或者间接根据法律(依据法规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而作出。
其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即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即法律的专属范围),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予以规定。法律保留的事项范围一般是在对公民的基本人仅的限制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专属于法律)。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除了指国家立法机关有制定限制人权的法律的权限外,还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决定来限制人权(如《行政处罚法》第10和、第12条的规定)。
其三,禁止越权原则。权力只有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为确保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授权的范围,必须要以禁止主原则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或者行政活动)。禁止越权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范围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违法或无效的。行政机关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法律效力必须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此,法院及其他有权国家机关可以撤销越权行为或者宣布越权行为无效。按越权的一般理解,越权既包括实体上的越权(超过法定权力范围),也包括程序上的越权(即违反法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笔者以为下列几种情况可归入越权:
一是无权限。即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个人根本无行政权或者无管辖权却行使了一定的行政权力。通俗地说,即“无权行使了有权”。
二是超越了权力的行使界限。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范围,但其行使超过了该范围,我们将该类越权行为称之为“横向越权”。如地域越权、工商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等。
三是“纵向越权”。除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外,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存在职权权限的划分,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行政机关也不得相互越权。纵向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四是“内部越权”。即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外部行政机关的职权,这种行为也应属于越权行为因而无效。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内部机构之间相互越权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从法治的严格要求来说也是不允许的,应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从行政机关整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角度来看,则不宜认为该种情况当然无效。
G. 行政执法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执法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二、须遵循讲求效率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
三、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执法主体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公平对待处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谋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执法要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四、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执法的正当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颓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
H.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那两个方面
合法与否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自身应当合法,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对违法案件的受理应当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利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或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程序应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特别注意实体与程序的平衡问题,转化 “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三是法律依据应当合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凡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都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是程序应当合法,防止因程序不合法导致行政处罚失去法律效力。
总之,合法性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I.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和要求
法律在规定行政权力是不可超确定性,而往往呈现适当的弹力性,以供执法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做出公正的裁判,这便是自由载量权。
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地处理。所谓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不对执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给予执法者选择的余地。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或人员根据违法者的情节手段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具体确定时,应当恰当、公正。所谓恰当就是使所受的处理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所谓公正就是处理具有同一违法行为、同样或类似情节的不同对象时,应当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