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方式综合执法
综合执法时行政执法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执法包括综合执法。
B. 综合执法是干什么的
综合执法局的全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政府行政机构,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综合执法负责综合协调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对乱建乱搭、环境污染、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乱停乱放、城市道路污染、无照商贩、无证饮食摊点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行政处罚。
拓展资料:
城市管理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综治办全称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综治委的办公室,综治委与同级政法委合署办公。主要职责就是维稳、社会治安、协调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系的相关部门之类的,一般是由政法委副书记兼任综治办主任,一般综治委主任为政法委书记。
C. 综合执法方式有哪些
联系相关部门比如工商 卫生 公安。。。。。。。。一起执法。
方式 动之以理 晓之以情。。。强制。。
D. 如何丰富城管行政综合执法的手段和方法相关理解
为的文明程度受限于执法环境,而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又促成了执法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城管”的这一现象颇能折射出中国执法队伍的整个执法状况。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各种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其根源在于执法主体的素质问题。除不文明之外,执法主体的素质问题又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如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相互勾结、执法主体收受好处,沦为不法行为的
“保护伞”等。在反走私领域,缉私队伍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参与走私,甚至内外勾结,为走私分子保驾护航,缉私反成了护私;在公安民警执法中,一些公安民警变相地收受其管辖范围内一些人的好处,对发生其范围内的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税收执法中,一些执法人员接受部分纳税人的吃请,对一些偷、逃、漏税现象熟视无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一些工商管理人员利用职便,对管理对象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吃拿卡要,等等。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执法对象的法律意识淡薄,能否成为不文明执法的“借口”呢?不能!相反,正是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环境欠缺,需要靠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来感化和转变。同时,良好的执法环境又会反过来促进执法主体的文明执法。这就提醒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要实现“严格执法”,下述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一方面,必须广泛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因为没有广大民众法律信仰的支持,执法工作将寸步难行;另一方面,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因为没有高素质执法主体的带动和引导,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将显得艰难而迟缓。
E. 急!!!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区别
联合执法为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各自以自己部门依据,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它可以做出多个处罚决定。
综合执法是一个部门经授权,执行多个部门的执法依据,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它只能作出一个处罚决定。
F. 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有何区别
行政执法 这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其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具体的执法、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G. 城管和综合执法有区别么
所谓的执法局,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版者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简权称执法局。官方简称是城管执法局。所以,城管局与执法局肯定是一个局。
但是不排除有的城市是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立存在,那就是你们是管理机关,他们是执法机关。但是实质上都是统称的“城管”,这一点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