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缺位
行政机关里的事业编制人员具有依法行政执法的权力。
1、政府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具有行政权利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般为公务员编制。
2、事业单位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是一个行政主体。就是干些法律授权的事情,事情比较具体。一般为事业编制的。
❷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有何意见或建议
一、概述
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本文在狭义上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即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代的到来,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行政决策,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问题
一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内乱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或者空白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这种大的经济、政治变革环境下得以恢复、重建并正常运转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别是在政府行政领域,认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为非”的思想还占据着统治地位,这就造成了对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存在着机构过于简单,人员配备不齐全的情况。有些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工作由相关部门作为一项“兼职”来对待。有些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设备配置较为薄弱、办公经费不足。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完成对政府行政的监督职能。监督职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实。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行政法理论对于行政监督的论述,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监察、审计等)以及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而对于政府法制机构这一重要的政府内部监督力量,却论之甚少。理论上的缺失使得这一内部监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层面,我国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法制监督法。而其他的监督方式都有与之职权相适应的立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尽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但是,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监督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不协调。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于内容。例如执法通报制度,每个季度一报,其数字完全由各相关单位报送,而且对其报送的数字并不要求有相关的案卷资料予以佐证,这样就很难避免有些部门错报、漏报甚至是编造一些数字来应付,这项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监督变成了统计,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第三,监督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只是规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是没有具体的制度来规定如何获得此类行为,如何认定此类行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后是否需要反馈给监督机构等内容。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一是更加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夯实执法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基础。进一步规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岗位建设,增加岗位工作人员数量,加大建设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与其他监督方式力量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从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关系着手,定位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实际,统筹兼顾,尽快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该监督方式有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无据、监督随意、监督不力的情况,从而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我国的执法监督还存在着表面化、制约机制不健全等情况,不能解决困扰行政执法的一些问题。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监督有效的制度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建立一套行政执法动态信息收集制度。通过实地调查、电视广播、群众反映等方式,对涉及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筛选,从而将这些信息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相联系,从而提出执法建议,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有的放矢的重点执法活动。例如,监督机构在接受群众对某些执法部门不作为的举报,调查核实之后,就可以督促有关职权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强化制约机制。监督需要有相应的制约机制,我国政府执法监督的制约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建立起一套权责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反馈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重视监督机构的建议,并将处理意见采纳与否等相关情况反馈给监督机构。二是建立监督结果与工作考核挂钩制度。要把执法监督作为各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与单位政绩挂钩。
结语
总之,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纠错,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受传统思想、经济发展、民风民俗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有加大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加大监督制约机制,这一制度才会更加完善,从而发挥出更大的监督作用。
❸ 是版权混乱还是监管缺位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在衣食无忧的情况下,人们逐渐将眼光从“吃饱”转向“吃好”。这是时代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但是,当人们聚焦食品安全问题时,却骤然发现,佳肴依旧,健康不在。为了经济利益,途中还少不了黑心商贩的人为添加。
“黑龙江、吉林、辽宁等8个省数百个市县(区)镇”,“1公斤工业明胶能勾兑出约50公斤皮冻、凉皮,或900公斤香肠”,“6000多公斤有毒有害食品,端掉7个黑加工点”,“涉案总金额近亿元”,这还仅仅是工业明胶改头换面代替食用明胶出售的事件,“瘦肉精”,“苏丹红鸡蛋”等事件屡禁不止。
类似事件在政府三令五申下依然时不时能够在新闻头条或者微博热搜上“冒个泡”,恐怕违法成本偏低、分散隐蔽掩人耳目以及监管人员的不重视这三点要占大部分原因。目前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但仅是改变对于罚金刑的设定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有期徒刑依旧保持在相对较低的程度。
“现在有毒的食品种类太多,相关检测难以覆盖。”某食品药品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而且很多黑心食品加工坊相对较小,制作地相对分散,不易被察觉到。现在食品药品监督局只有对违法违禁食品药品的监督执法权,无搜查权,即使找到了相关分散小作坊也不能大肆搜查,还只能求助于公安。很多监管人员认为,这样对付一般的小作坊,这种做法无异于劳神费力,效果不明显,“吃力不讨好”。这些“黑窝点”规模偏小,翻不起什么风浪。
目前,各地各部门也加派了人手,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目前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收敛。当前各地各部门依然还是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并没有联合起来协同战斗。而且政府目前手里可打的好牌还是很可观的,比如建立大数据平台、举报奖励制度、修改相关律法等来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尽心。重拳整治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不能再等。
❹ 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什么意思。
1、政府职能的越位通俗地讲,就是“不该管的也去管”。是指政府部门超越了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管了别的部门该管的事情,也就是“越权”。
2、政府职能的缺位通俗地讲,就是“该管的不去管”。是指政府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管理好属于本部门的事务,也就是“失权”。
3、政府职能的错位通俗地讲,就是“该管的不会管”。是指政府部门对于自己该管的事情,却没有能力去管好,乱用权力、乱搞一通,也就是“乱权”。
4、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西方有句谚语:属于上帝的,让上帝去管,属于恺撒的,应该让恺撒来管。这是市场经济中很高的一个原则,甚至可以说是至高无上的原则。
如果把这句话套用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里,我们可以说,属于政府的由政府来管,属于市场的由市场来管,这个是市场经济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4)执法权缺位扩展阅读
政府职能在公共行政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
(1)政府职能满足了公共行政的根本要求;政府职能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
(2)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机构是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政府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政府职能这一重要标准。
(3)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机构改革必须要根据政府职能的变化来进行,首先确定政府职能的增、减、分、合,然后再相应进行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4)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公共行政的最终目标在于追求行政效率的不断提高。检验行政效率高低的标准,就是整个政府职能发挥的好坏。
❺ 公民有没有执法权
百姓没有执法权。很简单,比如警察抓盗窃嫌疑人时,嫌犯拒捕,警察能击伤击毙嫌犯。而百姓被偷时,打伤打死盗窃嫌疑人,就是故意伤害、过失杀人罪。你说公民有执法权不?
❻ 怎么才能确认城管有没有执法权
城管的话,你看看有没有执法证啊?没有执法证的话,看他是不是有工作资源?要么是协管管,要不就是没有正好正的话,就是不合格的,而且要两个人一起执法才算。
❼ 什么叫执法机关,什么是执法权
1.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内级人民政府所容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主流,包涵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
(7)执法权缺位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等。
❽ 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具体情况
(一)政府职能缺位。政府职能缺位,主要是指本来应当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却没有充分尽职尽责,甚至在某些公共领域出现了“真空”。应由政府提供的水利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必要基础设施的建设仍然力度不够;医疗、养老、失业、救济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服务的公共供给仍然不足;市场经济秩序不健全,竞争规则不完备,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应由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城市公用事业服务等,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政府职能越位。政府职能越位,主要是指政府干了不该干的事情和管了不该管的事情,直接包揽了本来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的纯粹私人产品的生产供应,以及可以由政府、企业,非政府公共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性公共物品的生产。具体表现:
1.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我国政府的一些部门和一些管理者仍然习惯于代替市场去配置与私人产品相关的资源,行政审批的不合理和过多过滥,就是政府取代市场的典型表现。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降低了社会发展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成为行政职权寻租和腐败的前提。
2.政府与企业不分。表现为政府变相经营企业、经营公司,承担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不仅为企业制定决策、筹集投资、掌管人事,而且还最终负担亏损,使企业长期处于政府的管束与庇护之下,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影响了我国公司制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
3.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不分。表现为政府组织通过主管、指导等方式直接介入各种协会、社团、居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与事务运作,使它们直接或间接处于政府组织的附属地位,难以真正依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成长发育,阻碍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公共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4.政府与事业组织不分。我国政府组织与事业组织难以区分,既有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机关,又有使用行政编制的事业机构。有的事业单位实际上是行政部门的延伸,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三)政府职能错位。所谓政府职能错位,是指政府内部发生的职能混乱现象,即你干我的事,我越你的权,互相打乱仗。政府职能错位是个老问题,在对政府职能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革时期,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1.在纵向上,既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职能越位,也有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职能越位。具体谁越位更严重一些,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 例如,在土地等资源的管理上,几乎都是下级政府和地方政府越位较严重,而在人事、机构管理方面,大都是上级政府越位较多。
2.在横向上,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职权划分不清楚,互相推诿扯皮,政出多门的问题时有发生。
3.在条块关系上,既存在条条对块块,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超越职权干预下级政府管理事务的现象,又有下级政府超越职能干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的现象。
(四)政府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一是数量偏多,种类繁杂,规模过大;二是结构不合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偏弱且分散,需要加强和充实;三是部门分工过细,定位不甚清晰。比如,在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农业、林业部门管农产食品生产,质检部门管非农产食品的加工和质量标准,工商部门管流通,商务部门管部分食品的储备、畜禽屠宰、市场调剂和进出口,卫生部门管餐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综合协调;地方政府因机构设置不同,涉及的部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