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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2-20 18:03:44

① 各地根据需要增加的调查内容需不需要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您好,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一、要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部门、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控制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提供完整的审批资料。
二、做好省以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制,做好省以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市、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省级统计局负责市、县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市、县调查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国家统计局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应当分别建立市、县统计局和市、县调查队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市、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四、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家统计局将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列入统计巡查的内容;同时,对重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评估,作为后续调查项目审批和改进的依据。未经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将予以废止,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各地根据需要增加的调查内容一定要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的。

② 统计法对政府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提出了哪些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有利于减少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统计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1)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取得的有关行政相对人的信息;(2)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3)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从而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③ 统计调查范围,跨省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需报经什么批准

C跨省的涉外社会调查,除了征得中央主管部门的批准外,还要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部和公安部的同意

④ 统计局是做什么工作的

机构职责

(一)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统计,是国家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1952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参考文献:网络-国家统计局

⑤ 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和审批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对其审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二是,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地组织实施。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项目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除了这三种统计调查以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情况,这就是临时性调查。统计法规定如果发生了重大灾情或者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

⑥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

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扩展阅读: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

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以及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等。

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⑦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由谁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版同拟订,报国权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二条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且主要内容与已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不矛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备案文号。

(8)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扩展阅读: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

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以及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等。

2、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3、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4、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例如,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⑨ 如何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

小丁:甄律师,我是一名市属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最近,北京市统计局正在开展统计报表清理工作,我想了解统计调查项目的有关问题。甄律师:你请讲。小丁:目前,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如何分类的?甄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目前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小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如何定义的?由哪个部门编制呢?甄律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小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后,就可以组织调查了吗?甄律师:不可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备案或审批后,才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小丁:我明白了,对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经过备案或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那么,如果没有备案或审批就开始组织统计调查,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小丁:对于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如果被调查者拒绝填报,承担法律责任吗?甄律师:不承担。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小丁:我明白了,今后工作中,我一定注意对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及时办理备案或者审批手续,依法统计。谢谢您。

⑩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由谁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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