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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20 17:57:46

『壹』 劳动保障法规 08n年以后出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2008年9月18日施容行;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施行。

『贰』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内容简介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我国劳动保障事业呈现了依法内推进、蓬勃发展的良好局容面。近年来,我国继续推动并巩固了“两个确保”,为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宏观调控重要指标,进一步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不断总结和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叁』 劳动保障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4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

『肆』 国家最新出台的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建立和发展,从时间上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第一个时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创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1950年6月, 政务院颁布了带有失业保障性质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1年2月, 政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这个《保险条例》和1950年颁布的《暂行办法》,对职工的医疗、生育、养老、病假、伤残、死亡、失业等待遇都作了最低标准的规定,从而解除或减轻了职工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政务院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保险条例》。到1956年,我国当年享受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相当于当年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195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保护条例(草案)》。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一制度增加了我国社会保险的保障项目。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1950年颁布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革命工作人员的伤残死亡待遇作了规定。1952年颁布了《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1955年颂布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这些单行法规分别对疾病、养老、生育、伤亡等项的保险待遇作了规定。到1957年末,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已形成,在保障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初步完成了基本立法工作。

2、第二个时期(1958年初——1966年4月):发展时期。1958 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职、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待遇,解决了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办法不一致的矛盾。为了解决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中存在的浪费问题,1965年和1966年我国分别颁布了《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的通知》和《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改善了职工患病时的医疗待遇。同时,为了保证职工在病伤或生育时获得合理的休养和病伤、产假待遇,做好职工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批准工人、职工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这期间建立了移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为了方便移地居住的退休职工及时享受待遇,减轻基层负担,厉行节约,避免支付差错,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制定了《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试行办法》。为了合理解决轻工业、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职工的退休退职的福利待遇问题,1966年4月颁布了《关于手工业厂、社职工、 社员退休福利统筹办法(试行草案)》、《关于手工业厂、社职工、社员退职处理办法(试行草案)》,这两个试行草案对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的实施范围、退休退职的条件和补助标准以及统筹基金的来源和征集及其使用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通过以上的改进立法,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3、第三个时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滞和受破坏时期。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在十年内乱时期,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制度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在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被否定,劳动保险被污蔑为“修正主义”,是“腐蚀人民腐蚀机关工作人员”,是“形式上为工人好,实际上腐蚀工人意识”,是“鼓励懒汉”等,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和错误认识。在实践上,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社会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和调剂使用制度被停止,正常的退休退职工作在一些地区被迫中止,移地支付保险待遇的办法也被迫停止执行。特别是1969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建议(草案)》,停止提取社会保险金,取消了社会保险费统筹制度,将社会保险改为企业保险。这就降低了劳动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大大削弱了劳动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总之,在十年内乱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大大地倒退了。

4、第四个时期(1976年10 月至今):恢复、 改革与创新时期。 1976年10月,十年内乱结束,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也得以全面恢复和重建。1984年,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社会保障法律法规。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同年,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了生育社会保险试点。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年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1992年初,劳动部、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筹集。适当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国家政策用好基金,使之尽快运转起来,并建立健全审计和检查监督办法。1992年,广东、海南、深圳的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开始运转,进行了以待业、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1996年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同时加强了失业保险,到1994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其中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非国有企业职工,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9500万人。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中国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作出了明确的系统的法律规定。围绕着《劳动法》的施行,劳动部颁布了17个配套规章。 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依据的现代社会救济制度, 继1993年6月上海市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济措施后, 厦门、青岛、福州等城市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了大病医疗统筹和试行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补充回答:具体的法条在上文已经罗列,要法条全文的,请按提供的法条名称,在网上搜索。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应用网www.cnflyy.com

『伍』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大概是哪些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建立劳动关系以什么为标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劳动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何时起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7、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8、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9、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法定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陆』 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你确定所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要吗?好吧,都给你,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

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集体合同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信访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柒』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大概是哪些

1、劳动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用人单位能否招用童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修改后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劳动者加班费如何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劳动合同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是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7、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0、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1、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5、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7、就业促进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就业促进法》是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8、对哪些企业、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1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组成?职责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效和裁决时效分别为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5、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五项?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是政府在劳动者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着眼于长期的、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不受物价波动或通货膨胀的影响,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国家财政作后盾,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少,一些险种(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甚至不用职工个人负担,但享受待遇的权利始终得到保障。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
工伤保险:根据所处行业不同,工伤保险实行缴费行业差别费率(三类行业为2%,二类行业为1%,一类行业为0.5%,机关事业单位为1%),全部为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全部为单位缴纳。
26、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7、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形下,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8、在哪些情形下,应停止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捌』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别去管什么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内容非常非常的广。

建议你就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足够了,内容大同小异,都包括在这4部法里。

『玖』 劳动保障法规包括哪些法律和规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

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

5、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

(9)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是不可能自动消除的,需要运用政府机制和法律机制加以约束。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反歧视工资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权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国反歧视工资法的规定中,包括如下内容: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雇主凡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有国籍不同而拒绝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业报酬、条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对某人进行歧视等,都是违法行为。

对就业和劳动报酬上的歧视行为,国家鼓励对违法雇主及其某一组织的歧视行为提出诉讼。

就主要的受歧视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例如,各国对就业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制定了法律规定,如,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黑人和有色人种有平等的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对女性就业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使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资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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