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道歉
他们回应这是意外情况,并说他们已经得到了女童家长的原谅。
Ⅱ 给城管局的道歉信怎么写
诚恳认识自己的错误,
并且不重复再犯,
恳求原谅。
Ⅲ 临时工遭遇城管队员漫骂,要求对方道歉遭拒。今后如何工作
向对方道歉
Ⅳ 队长要我们去看望受伤的小贩,向他道歉,我坚决不去,没听说过城管还要道歉的,队长就说,不去,今天就别
队长让去陪礼道歉,自然有他的道理,做错了事情就应该知错必改,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不管他是做什么的,都有自己的尊严,
Ⅳ 城管把我东西拿了。我今天应该怎样认错
按城管处罚要求,将罚金交了,正常情况下就可以把被扣的东西拿回。
如果被扣的东西你不要了,那就不用去找城管了。
换个地方,从头再来😁
Ⅵ 城管执法过程中致玻璃门扎伤女童面部,他们为何如此猖狂
无心之失。因为我觉得不是他们比较的暴躁,而是因为他们已经去执行这样的事情的时候,那么因为该面馆的店主一直没有履行整改的,这个承诺依然占车在道路上经营,所以执法人员也就决定对这样未履行整改承诺的店铺进行整改,那么在整改的过程中,可能因为一些失误,然后导致了这个女孩受伤了,所以现在已经送往医院并且积极的协助救治,那么事后也得到了受伤女孩及亲属的情绪,那么现在已经获得了亲属的原谅。
Ⅶ 四川阆中城管执法起冲突误伤女童,这属于意外事件吗
根据有关新闻的报道,又一则消息,引发了众怒。据悉,在四川阆中城的一家早餐店中因城管暴力执法而导致民众中有一位小女四岁的小女孩,左边脸部被严重划伤,手上也被缝了很多针的事件发生。这件事情让群众感觉到非常的愤怒。
在8月25日的早晨八点左右,四川廊中城的一家早餐店门口有一名身穿的城管制服的年轻男子,突然之间就在店门口用喇叭对店内喊道,马上搬出去。但是由于喇叭声音比较大吓到了大部分的人,而店里的一名工作人员也非常小声的抱怨道。喇叭声音可以小一点,我们都能听得到,这样会吓到大家。随后城管就离开了这个地方。
其实,城管在依法履行职责原本是非常正确的一件事,但是就要看如何能让民众心服口服的配合工作,这并不仅是城管的工作态度,更是工作方式。对于城管来说,民众是弱势群体,而城管他人员如果没有更好的方式与民众调节的话,有可能会酿成类似的大货,希望此次事件不要再发生。
Ⅷ 城管执法标准是什么罚款标准是什么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7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法律依据:因林相改造、更新育林等原因确需采伐的,经机构同意,报部门批准。
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取用地下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设施办法》。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限期清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
强制措施: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强制措施: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
1、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建筑垃圾服务费、管理费。
法律依据: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行政确认(共2项)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核发处置证。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
1、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棚)、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容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法律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第二条款。
3、燃气监察。①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②燃气安全生产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Ⅸ 城管执法,政府道歉,到底打了谁的脸
城管执法,政府道歉,到底打了谁的脸
2016年3月12日,一段时长2分39秒的题为“城管打人”视频在微信圈内传播。视频中显示,多名城管队员在执法中与商户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城管对商户有推打行为。随后,另一段时长为43秒的视频传出,可以看到前段视频中拿手机拍照的女子辱骂城管队员。2016年3月13日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区委、区政府发布《关于城管人员与商户执法冲突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的通报》。通报称,城管与商户发生冲突后,新城区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要求调查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调查,依法公正处理。此外,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区政府责成城管局对商户进行了慰问,并表示歉意。
2016年3月17日下午,又一段“承德城管暴力执法,欺负卖水果退伍老兵”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大街上5名城管工作人员将一名推着水果摊的老人围住,抓住水果摊不让其离开。随后老人右侧的1名城管与老人发生剧烈肢体冲突,城管用右手两次向老人背部打去,并用右脚踢向老人。随后,一段更完整的现场视频在网上出现,该视频清楚地显示,在城管与这名自称“当过兵”的老人发生肢体冲突前,该老人曾多次持折叠凳、酒瓶、秤杆等物向城管队员击打,并破口大骂。3月18日深夜,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官方微博通报了双桥区城市管理局的一封公开致歉信:近两日,微信朋友圈、微博迅速传播“承德城管暴力执法”视频,曝光我局工作人员不文明执法行为。在此,对我局工作人员不文明执法行为,向社会和关注此事的各界朋友正式道歉。
呼市和承德市这两起事件的发生,凸现了现在国内城市管理矛盾的突出:这城管执法,政府道歉的怪象,到底打了谁的脸?有些人肯定会说,这当然打了城管的脸,因为城管人员素质低下,或者根本没有执法权,所以城管打人道歉也是必然的事;一些人也许会说,这也打了政府的脸,说明政府用人不贤,明知道城管打人还养着他们“镇压”老百姓,政府出面道歉也是想当然的。那么,这两种说法正确吗?让我们再来看看下面这则新闻报道。
2016年3月24日,香港《明报》报道称,日前曝光内地游客在泰国酒店食自助餐“争食”,用碟铲虾遭人诟病后,23日再有网友发布内地游客在越南抢水果的短片,不足7秒一大碟水果已被抢得一干二净。许多网友看到网传视频后说,“犹如看到一班饥民”、“让人以为大饥荒重现”,甚至质疑这是游客还是难民。还有媒体称,在美国市场调研机构曼达拉研究公司2013年的一份数据中,中国游客就是“最不讲卫生、不遵守公共秩序、在飞机上争夺行李架空位”的那群人。所以,此次发生在泰国自助餐厅的“抢虾”事件,对于公众来说已经不算“耸人听闻”,不过是再次刷新了中国游客“没素质”的下限而已,正如曝光视频中一位女士说说,“用得着这样吗,吃点东西。”
中国人有句老话: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这句话意味深远,显示了国人胸怀天下、器宇不凡的气概。但事实上, “一屋不扫”却是中国人的一种通病。但这里所指的“一屋不扫”,并不是真的指家里搞搞小卫生什么的,因为中国人对“自家门前雪”的注重是不容置疑的。这“一屋不扫”指的是中国人对遵守一些日常规章制度、法律准则的自动性忽略。我们经常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听到几句耳熟能详的话,“我是老百姓,我怕啥?”“我又没做坏事,怕什么?”在很多国人眼里:第一,政府是人民政府,天生要维护老百姓;第二,只有杀人放火才是干坏事,另外的问题都是小节,只要不杀人放火,那么就永远站在真理一方。就是在这样一种心态下,于是在国外,在埃及神庙刻“到此一游”的中国人出现了;在卢浮宫外泡脚的中国人出现了;在国际航班上打架,泼空姐方便面的中国人,也出现了……在国内,拿地沟油当食用油卖的中国人出现了;拿死猪肉加工熟食的中国人出现了(插句冷笑话,对比下,把死猪抛黄埔江的中国人,应该还算是有中国人的“良心”了);拿三聚氰胺添加入鲜牛奶的中国人也出现了……而到了2016年,在浙江省平湖市,听说拿沥青做袢浆饭黍的中国人也出现了(再插句冷笑话,其实平湖人都知道,这拿桐油什么的加工袢浆饭黍的老早有人在做了,但大家都不当回事,反正吃了也不会立刻死人,对不?)!
有了这样一种氛围和认知观,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前面两种认为城管执法政府道歉是打了城管和政府脸面的人的思维。因为商户和老人都是老百姓,他们又没干什么坏事,不就是占个道、摆个摊吗,凭自己双手挣钱吃饭,你们城管管什么管,闹出了事就是你们城管和政府的责任,道歉是必须滴!但这种思维真的好吗?毫无疑问,这种思维不好,而且非常有害,它骨子里其实还是中国式的人治思维在作祟。因为中国的城市管理体制在经过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后,在执法的主体资格上,在执行的法律法规方面,已经具备了真正的法律意义。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在法治社会下,所有的公民都必须有守法的自觉性,而不是凭借个人感观,对法律进行区分过滤,偏激地认为不要紧的就不用遵守,甚至对抗,而无视执法人员的再三告知。
据了解,在目前浙江省省正在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执法队员普遍感觉,虽然现在城管的执法对象越来越广,从个人延伸到了企业、公司……但执法难度最大、最容易引发冲突的还是涉及普通群众范围最广的市容管理类等法律条款,而企业、公司虽然比较强势,但行政处罚案反而比涉及个人的更容易得到执行。这里既有企业、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比较强的原因,但更有社会舆论习惯性倾向弱势群体而导致的普通群众对一些行政法规守法意识不强的原因。2014年,84岁的华裔老人黄春康(音译),在美国纽约曼哈顿百老汇大道步行穿越96街时,因为闯红灯被警察拦住,目击者称老人似乎听不懂英语继续前行,警察将其拦住开罚单,老人推搡警察发生冲突,被送上警车时脸上有血迹。受伤老人出院后,仍被开具了罚单,并面临包括“拘捕”、“妨碍公务”等四项指控。对于外界“过度执法”的争议,纽约市警察局表示他们正在进行内部审查,但至今消息无果。
黄春康老人的事情让人同情,当时也引起中国网民的群情激奋,国人的关注点大多集中于美国警察竟然会忍心对一位84岁外裔老人下手执法这个焦点上。因为这样的情形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有,这名警察必然会被开除公职,并象呼市的几名城管队员一样被拘留,而当地市政府也必然会出面公开道歉。但这事毕竟发生在美国,而且已经发生了,抛开这名警察的行为到底有否暴力执法的争议,黄春康老人闯红灯、不理会警察劝阻的事实存在,因此纽约警察的执法行为无错,而纽约市政府也根本没有责成警察局进行道歉。因为法治的标准,如果在执法者自身存在矛盾,势必引发公众对于执法心理预期的矛盾判断。这样一来,公众有时候会拿法律的标准比,有时候拿规避法律的范例来比较。当强势人群违法时,人们希望从重从快,但当一个弱者同样违法时,却希望得到最轻的处罚。这种一边讲合法,一边讲合情的双重标准,看上去是旁观者自我矛盾的一种表现,其实却是法治本身的缺失。而中国,现在就处在这样一个矛盾期,呼市和承德市这两起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城管执法,政府道歉,说到底,打的是我们每个国人的脸。这样的道歉越多,只能证明我们的国家法治还存在缺失。而中国执法环境遭受诟病,不是难在人口多,而是难在国人缺乏对执法条款、执法对象一视同仁的公平心。严于律己难,宽于待人易。但这样的宽于待人,真的好吗?一个“一屋不扫”、无视小节的民族,何时能真正跻身世界强国之林,受万邦敬仰?这,值得我们每个有理性、有思想的中国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