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法规
❶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共有( )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新版本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行政公文主要有以下特点:
1、有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
2、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现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
3、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1)公文的法规扩展阅读:
主体部分:
(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2、主送机关。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XXX关于XXX的函(2号小标宋体) 主送机关:(标题下一行顶格,3号仿宋) 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特此函达,恳请批复。(结语灵活变动) 附件:1.X X X(正文下一行右空两字) 2.X X X
单位名称(附件下两行居成文日期中) 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
❷ 党的知识:公文的签发有哪些规定
1、公文的签发的规定: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回公文应当由机答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2、公文办理包括的任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❸ 参考文献中的政府文件或法规怎么写呢
参考文献格式为:
1、技术标准:[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2、报告:[序号]作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3、或者是找到颁布该文件或文件的组织或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原始文件,引用电子文献即可。
(3)公文的法规扩展阅读:
1、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
2、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
3、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做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❹ 现在党证机关的公文行文的依据是哪两部法规文件
2012年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内文处理工作条例容》(中办发〔 2012〕14号),现行的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❺ 公文写作的规范要求
1、其一般要求是:文稿中第一次出现的人名(含职务)、地名、组织机构名称等应写全称,除符合规定者外,慎用简称;同一名称在文稿中多次出现时,前后要统一。文中涉及若干人的职务时,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排列次序。
重量、长度计量单位名称按国家规定书写,对有些明文规定不用的名词,要使用新的提法。正确使用专用术语,引用译名以统一、通用的译名为准。
2、公文中的数字表述,其一般要求是:表示数量、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和百分比等,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若干万、若干亿等的整数时,可以“万”“亿”为单位与阿拉伯数字并用。
名词、成语、分数中的数词,表示序数的序词,以及“三四个”“七八十人”等数字,用汉字;“一年四季”“理由有二”等表述,其中的数字也用汉字。引用法规中的章、节、条、款时,原来用汉字的套用汉字,原来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公文中的标题顺序号可依次选用汉字、小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
通常情况下,一、二、三、四级标题,依次选用汉字小写数字、汉字小写数字加括号、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加括号表述。科技、财会、统计类公文及报表等所用数字,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国际通用的方式表述。
3、公文中的时间表述。表述时间应准确、具体。其一般要求是:避免使用一些不清楚的时间概念,如“前年”、“昨天”等等,而应写明具体年、月、日,紧急文电还应加注时、分。公文中的年份一般用全数,不得省略。公文中出现历史朝代年号时应加注公历年份。
4、公文中的省略。公文中的省略应以准确、明白、不发生误解为原则。其一般要求是:公文中的姓名、地名、单位名、时间一般用全称书写,其中地名、单位名称也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公文中第一次出现的地名、单位名称等已使用全称,加说明“以下简称为××××”,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有些确已为普遍公认、熟悉的事物和提法,可用简称。时间名称一般不用时间代名词,外国人的姓、名一般应写全。
5、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与一般文章大致相同。需引起注意的是,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中表示次序单独用汉字小写数字时,数字后使用顿号,数字加括号时不用标点符号,次序数“第×”后用逗号,整数和小数间的隔点,一般用圆黑点。
(5)公文的法规扩展阅读
公文除在语言表述上要求体现准确性、生动性、鲜明性外,在公文中的名称、数字、时间表述以及公文中的省略、标点符号的使用上,也应遵循其特定的规范要求。
作为公务文稿,“要(怎样)”这类词肯定经常会用到,但用得太多太滥也不行,如有些讲话稿、文件,不论是否为“强制性”要求,满篇都是“要”字,让人觉得烦。更有甚者。
有些不适宜用“要”字的文稿也没完没了地“要”,比如工作汇报中使用“要”字,就好像是向上级下指令似的;工作总结,本来是谈情况和体会的,也老是用“要”字,就好像是谈未来的打算了。此外,“应”“应该”“必须”“务必”等词也不应滥用。
❻ 什么是公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公文,全称来公务文源书,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务作用的载体。广义公文的指称范围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文件、调查资料、记录、登记表册等。狭义公文的指称范围包括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关于公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区分情形,以国家机关公文为例,合法有效、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现在的公文都有实施期限,在实施期限范围内有效。
❼ 公文和法律法规有什么关系
属于公文类的.
❽ 如何查找各类政府公文、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
根据查找的信息的类别进入官方的网站查找。
举例:杭州地区,寻找财税优惠政策,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1、打开网站
4、点击自己需要的政策。
(8)公文的法规扩展阅读: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❾ 公文有多少种根据哪一份文件所规定
公文是指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各自正式规定的文种。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可参照《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