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技术法规
1. 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新规定是什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的时间和批次需要当年根据当地科创委通知才能确定,现在并未出通知,所以无法得到确切的批次和时间。根据往年经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一般是在6-7月份,分两到三个批次受理。以深圳市2019年高新认定为例(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都会有差异,仅供参考):深圳市201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网上受理时间: 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8日(截止至18:00)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5日深圳市201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网上受理时间: 2019年7月9日--2019年8月9日(截止至18:00)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30日深圳市201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网上受理时间:2019年9月2日至9月6日18:00。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9月3日至9月9日。温馨提示:若是贵公司想要在2020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等通知确定时间之后再做相关工作,通常会比较匆忙,容易影响申报。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规条例
2017年出台的新法律法规(不全面,只是列举部分):
法律:
网络安全法
民法总则
法规: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3. 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回施条答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 最新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三、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十、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五十一、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修改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5. 高新科技企业的有关法规
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对上述高新技术范围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五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范围,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六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含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批准延长至7年。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并有所创新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未满两年的企业可申报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九条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二)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技工贸收入15万元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技术性收人占企业技工贸总收入的50%以上。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投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10%以上。
第十条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产值达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年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一条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一下要求
(一)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且投资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企业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企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有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可材料:
(一)广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运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由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人员构成报表。
(五)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申报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科技园管委会人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等)初审。
(二)企业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市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电报企业进行考察,并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
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批准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参加年审占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的1月底前报市科委审核。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审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扣1O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扣5一10分:
(三)违反外事、人事或财税规定的,扣5- 10分。
(四)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五)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资金或贷款的,每逾期三个月扣1分。
(六)未按时报送《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及其它考核材料或统计表报表的扣2分,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8分。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累计扣分达到8分或不参加年审的企业;暂停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累计扣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吊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年度审核合格的企业,凭有效证件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6. 现代前沿科技
现在有了汽车我们的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从现实来说,是好的!但是它给我们带的负面影响也不少,想汽车尾气排出的气体给我们的环境带了伤害,要汽车就得用汽油,汽油从哪里来?是人们为自己的利益去无止境的去开采资源,破坏环境!这是我个人的看发,好不好你自己看完我的答案后再自己下结论!汽车发展历史 汽车自上个世纪末诞生以来,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一百多年。从卡尔.本茨造出的第一辆三轮汽车以每小时18公里的速度,跑到现在,竟然诞生了从速度为零到加速到100公里/小时只需要三秒钟多一点的超级跑车。这一百年,汽车发展的速度是如此惊人!同时,汽车工业也造就了多位巨人,他们一手创建了通用、福特、丰田、本田这样一些在各国经济中举足轻重的著名公司。让我们一起来回望这段历史,品味其中的辛酸与喜悦,体会汽车给我们带来的种种欢乐与梦想…… 汽车同其它现代高级复杂工具如电子计算机等一样,并非是哪一个人坐在那里发明了的。发明之初的汽车也不是现在之个式样,如果你能见到当时的汽车,你也可能认为这不是汽车呢。汽车的发展也有一个漫长的历程,总的说来,汽车发展史可能分为蒸汽机发明前、蒸汽汽车的问世、大量流水生产汽车开始等三个阶段。 人类最初的工作劳动完全是由本身来完成,根本没有什么汽车和发动机,如果说有的话,在未使用牛和马之前使用的是人体的股份这台发动机。奴隶就是一种“生物发动机”。随着人类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越来越深,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日益加强,人们不仅使用人力、畜力、而且知道使用水力、风力。 在1705年,纽可门首次发明了不依靠人和动物来作功而是靠机械来作功的实用化蒸汽机。这种蒸汽机用于驱动机械,便产生了划时代的第一次工业革命。随着蒸汽驱动的机械即汽车的诞生,人类社会中便拉开了永无休止的汽车发展的序幕。 1769年,法国人N.J.居纽(Cugnot)制造了世界上第一辆蒸汽驱动三轮汽车。到1804的年,脱威迪克(Trouithick)又设计并制造了一辆蒸汽汽车,这辆汽车还拉着十吨重的货物在铁路上行驶了15.7公里。 1831年,美国的哥德史沃奇.勒(ColdsworthyGur-ney)将一台蒸汽汽车投入运输,相距15公里格斯特夏和切罗腾哈姆之间便出现了有规律的运输服务,这台运输车走完全程约需45分钟。此后的三年内,伦敦街头也出现了蒸汽驱动公共汽车。当这个笨重的怪物在英国城镇奔跑时,曾引起了很大的骚动。说起来,这种车比现在的筑路用的压道机还重,速度又低,常常撞坏未经铺修的路面,引起各种事故。市民们当时曾呼吁取缔这种汽车。为此英国制订了所谓的“红旗法规”,具有讽剌意味的是,由于这条法规的实施,使得英国后来在制造汽车的起步上大大落后于其它工业国家。 由于蒸汽汽车本身又笨又重,乘坐蒸汽汽车又热又脏,为了改进这种发动机,艾提力.雷诺(EtienceLenor)在1800年制造了一种与燃料在外部燃烧的蒸汽机(即外燃机)所不同的发动机,让燃料在发动机内部燃烧,人们后来称这类发动机为内燃机。 1876年康特.尼古扎.奥托(CountNicholasOtto)又发明了对进入汽缸的空气和汽油混合物先进行压缩,然后点火,提高了发动机效率。这种发动机具有进气、压缩、作功、排气四个行程,为了纪念奥托的发明,人们把这种循环改称为奥托循环。 1879年德国工程师卡尔.苯茨(KartBenz),首次试验成功一台二冲程试验性发动机。1883年10月,他创立了“苯茨公司和莱茵煤气发动机厂”,1885年他在曼海姆制成了第一辆苯茨专利机动车,该车为三轮汽车,采用一台两冲程单缸0.9马力的汽油机,此车具备了现代汽车的一些基本特点,如火花点火、水冷循环、钢管车架、钢板弹簧悬架、后轮驱动前轮转向和制动手把等。与此同时在1893年就与威廉.迈巴特合作制成了第一台高速汽油试验性发动机的德国人戴姆勒(Daimler)又在迈巴特的协助下,又于1886年在巴特坎施塔特制成了世界上第一辆“无马之车”。该车是在买来的一辆四轮“美国马车”上装用他们制造的功率为1.1马力,转速为每分钟650转的发动机后,该车以每小时18公里的当时所谓“令人窒息”的速度从斯图加特驶向康斯塔特,世界上第一辆汽油发动机驱动的四轮汽车就此诞生了。实际使用表明,此车使用良好。第二年苯茨第一次把三轮汽车卖给了一个法国巴黎人,由于这种三轮汽车设计
7. IT领域国际标准组织及规范有哪些
标准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石,而市场又是标准的支柱。
从12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WLAN产品的新标准,凡不符合新安全规范的产品,都禁止进口、制造,与销售。这项标准就是在11月27日信息产业部公布的六项技术发明成果之一的“宽带无线IP网络安全技术WAPI”。此前一天的1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了2003年第110号文件——《关于无线局域网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公告》。
尽管这一WLAN国家标准早在5月12日就已正式发布,并在7月有关部门举行了专门的WLAN国家标准宣传贯彻会,但以美日企业为代表的制造商只是观望,并未认真,而到11月底,实施公告正式发布之后,才恐慌起来。
引起美日企业慌张的原因是,这些企业担心新标准会抑制无线局域网市场的发展。因为新政策要求,中国进口的或在中国销售的所有无线局域网设备,都必须符合中国政府推出的这一与全球标准不同的新加密标准。
虽然新政策为规模较小但发展快速的无线互联网行业的某些产品提供了6个月的宽限期,但美日的诸多IT企业如英特尔、索尼、戴尔等公司更急于了解新政策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并已发动本国的行业团体出面就此问题游说中国和美国的决策者。
美国政府和技术公司希望能中国改变使用WAPI的决定。近期来访的美国商务部官员和美国贸易副代表JosetteShiner都曾在与中国监管部门的会谈中提及此事。
中国日本商会已成立一个特别小组专门研究新标准问题,小组成员包括索尼和NEC等日本IT企业。商会秘书长YasunaoKomatsu说,尚不清楚新标准将对日本IT企业造成何种影响,但该商会担心这些企业将不能在中国制造和出售个人电脑。
Wi-Fi联盟主席丹尼斯-伊顿表示,Wi-Fi联盟已经派代表与中国政府多个部门进行了接触,他们正就如何理解新标准,以及中国政府计划如何执行新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伊顿补充说目前他还没有注意到其它哪一个国家打算使用WAPI标准。
这些担忧都是为这项标准已经被认为是进入中国无线局网市场的一张“新门票”,他们更害怕中国有可能会将WAPI推行为一项国际标准。该标准起草小组——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的负责人刘朝阳否认推出此标准是旨在将其作为针对外国设备销售商的技术壁垒。他说,中国设立自己的标准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因为无线局域网容易受到攻击,而现行国际标准存在各种漏洞。
刘朝阳强调,标准实施的意义主要是预防中国刚刚起步的WLAN市场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2004年奥运会已经禁止使用WLAN技术。可以说安全问题不根治,现在火爆的WLAN市场将成为另一个泡沫,而且这个泡沫还会危及我们的家庭网络、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甚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
十年磨一剑
随着无线局域网市场规模的迅速成长和在中国信息化进程中的应用启蒙,现有无线局域网国际标准在安全性方面已知的诸多缺陷,使无线安全问题日益凸现并成为阻碍无线局域网进入信息化应用领域的最大障碍。在国外,无线局域网市场的快速发展已经给率先应用这一新技术的传统行业带来许多新的安全隐患,严重制约了无线局域网在企业、运营商、政府等市场领域的应用推广。
在我国无线局域网产业中,更是多种技术体制共存,设备厂商在无线局域网设备安全性能的实现方式上各行其道,无线局域网用户既不能获得真正等效于有线互联网的安全保证,也难以在保证通讯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互通互联。面对这一现状,尽早制定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主任王长喜曾指出,如果不解决安全问题,无线局域网的有关产品很难得到广泛的应用,解决无线局域网安全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用密码技术。
2001年信息产业部颁布文件,确定由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西安邮电学院等单位承担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的研究开发工作。通过对相关的国际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推动我国在宽带无线IP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保护设备厂商和用户既有投资利益,增强国内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竞争力,迎接市场的挑战。
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从起草到颁布历时两年多时间,期间负责标准起草工作的“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部863、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多个国家项目的大力支持下,本着公开开放的原则,从市场和产业的需求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研发出符合我国WLAN用户利益和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关键技术——WAPI.
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分别是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及其扩展的基础性技术规范和它的一项扩展应用技术规范,把国家对密码算法和无线电频率的要求纳入了进来,是基于国际标准之上的符合中国安全规范的WLAN标准。科技部高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信息技术处处长梅建平认为,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的发布符合WTO后我国的“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信产部副部长娄勤俭则称赞,这是国内是最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基础性的、先进性的,极为迫切而重要的一项国家标准,可谓“十年磨一剑”,成果卓然。
WAPI具备广泛的适用性并充分满足大规模商用化要求,一举解决了包括WLAN在内的无线IP产业在我国发展的安全瓶颈和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隐患,为政府、行业、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应用该技术扫除了障碍。它标志着我国信息产业在代表下一代宽带无线IP网络发展方向的前沿技术领域,在影响产业最为关键和基础的安全技术方面达到领先水平。
WAPI终结WEP
WLAN国家标准对目前中国WLAN市场的发展和格局将产生深远影响。据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资料显示,WLAN国家标准依据我国的无线电管理法规对我国无线局域网相关产品的发射功率、信道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准还强调和规定了无线局域网安全技术的应用要求。
这两项标准在充分考虑和兼顾无线局域网产品互连互通的基础上,针对无线局域网的安全问题,给出了技术解决方案和规范要求。两项标准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WLAN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协议,可替代国际标准中的WEP协议,能够解决困扰宽带无线产业发展的安全问题,将有效规范和引导无线局域网产品及技术在我国应用和发展。而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WLAN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已经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授权的相关机构审查,并被授予以太类型号0x88b4,这是目前我国在该领域获得的惟一以太类型号。
同时该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安全机制的严格要求,即用WAPI协议取代了IEEE802.11标准中先天不足的WEP协议。当然更为重要的区别在于,WAPI将在2003年底成为在中国市场销售的WLAN产品的强制安全规范,在中国市场销售WLAN产品的IT厂商将不必等待尚在襁褓中的802.11i.
在Wi-Fi还在指望WPA作为过渡安全协议的时期,WLAN国家标准的颁布无疑宣布了包括WPA、802.1x、WEP在内的各种已知存在安全漏洞的协议在中国WLAN市场的出局。中国宽带无线IP标准化工作组秘书长指出,WAPI作为被中国政府认可并最终颁布的WLAN安全机制,有着比目前WEP、802.1x、WPA等安全协议更高的安全性。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宿忠民表示,WLAN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持产品的性能稳定,从而促进技术的产业化和产品的成熟化。根据高新技术的发展特点,WLAN国家标准发布过早会阻碍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但发布过晚会导致技术的分散,此次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的颁布时机选择是科学性和艺术性的。
新的产业机遇
根据ABI的一份市场报告,目前北美的WLAN“热点”数量已经达到12400个,但亚太区WLAN市场的后劲更足,预计2008年将超过北美成为全球“热点”最多的地区。其中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国成为亚洲WLAN的先行者,而中国WLAN市场在2003年也开始热身,其巨大的市场潜力更是被各大WLAN设备和芯片厂商看好。
与美日企业不同,在今年5月新标准发布之后,飞利浦、朗通环球、汤姆森等欧洲厂商就已纷纷表示理解和支持新颁布的WLAN国家标准,其中作为Wi-Fi成员朗通环球和飞利浦早已表示将尽快推出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思科也在积极申请加入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近日,戴尔公司也表示,将在过渡期之后提供与WAPI标准兼容的产品。英特尔称,宽限期使得公司能继续向中国出口其Cetrino技术产品。公司的确有必要研究新标准的要求和技术特征,以便更好地理解新标准,并确定公司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国内厂商更是视为一次新的机遇。联想的一位高管表示,新标准对国内设备供应商非常有帮助,对现在落后于外国同行的国内销售商可说是一个转机。北京六合万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这家为无线局域网设备制造商供应宽频晶片的企业,由于新标准的发布,已决定将业务拓展至国内市场,而此前该公司的客户大多为在海外出售产品的外国公司,因为新标准将有助于公司避开国内市场的外国竞争者,公司将得到更大的市场。
正如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副司长许勤所说,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的颁布对我国的下一代网络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准的制定得到了来自各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将有效带动产业的发展,无线局域网在中国前景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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