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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9 13:21:03

Ⅰ 2020年8月,有哪一批新规要实施

1.《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由代表辖区内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医院共同组成医联体。该政策的实行将会给区域内民众带来更好的一系列医疗服务,实现医疗服务一体化,连续化。带给本区域民众更好的医疗服务体验,让区域内百姓病有所医,可以及时获取本区内的医疗资源。

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度做出了更全面的规范,将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维护广大民众的正当的经济权益,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合理有序发展。

Ⅱ 8月有没有国家规定的假日

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 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月29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2月31日(星期一),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2月6日~12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其中:2月6日(除夕)、2月7日(春节)、2月8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9日(星期六)、2月1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星期一)、2月12日(星期二),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其中:6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6月8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6月8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6月9日(星期一)。 六、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3天。其中: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七、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7天。其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9月29日(星期一)、30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上班, 10月4日(星期六)、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Ⅲ 8月1日起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将施行;铁路系统全面展开"军人依法优先"工作;6项银行手续费取消;北京7类非法一日游最高罚10万;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明确用水定额管理;河南出台办法杜绝临时工执法……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福州建筑垃圾处置新规:“滴洒漏”将罚5万

《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日前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的企业或个人处置,施工单位将被罚款10万元;运输过程“滴洒漏”,将被罚款5万元;若有在学校门口交通违法等情况,1个月内被处罚2次以上,驾驶员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山东风景名胜条例: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的最高罚一万元。未经审核采药和标本的最高罚5万元。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二十万元。

河南出台办法杜绝临时工执法 8月1日施行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3条,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范围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办法》还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人员担任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广西:禁止跨国界放牧耕种狩猎 出海船舶须有“户口”

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重点在国际执法合作、边境检查站设定、边界管理、界河船舶管理、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如《条例》规定,禁止跨越国界放牧耕种狩猎,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公安边防部门检查监管出海船舶“户口”,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防管理,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及口岸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还结合边海防管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职责、权限,为加强和规范边防执法执勤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新规出台,大家都要多关注,按照规定执行,会带给大家很多的方便。

Ⅳ 国家刑法新规定,8月3号实施了什么规定

《通知》指出,通知所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账户开立、债券登记、存管、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和规则办理。参与债券竞价交易的银行,应当制定相关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证监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通知不符,以通知为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8年9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解释。此次解释主要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如何认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和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做了相关解释。

法条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内幕信息以外对其他未公开信息”都包含哪些信息?

根据《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二、“违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哪些规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三、“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解释》第四条,(一)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二)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六)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哪些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根据《解释》第五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根据《解释》第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知情人员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或者泄露时,哪些情形构成“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第七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 豁免与从轻处罚

对于《解释》认定的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如果该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如下解释。解释主要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第三款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和第四款规定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做了相关解释。法条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根据《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1.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2. 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3. 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4. 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5.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6. 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7.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Ⅳ 法律上8月出生的是不是要减一岁

不是的,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义务教育法称的入学年龄是满六周岁,是指
公历八月三十一日(包括当日)前,出生的七虚岁儿童,因为,开学日是九月
一日。个人理解,仅作参考。

Ⅵ 在2002年8月都颁布实施了什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内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容(2002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Ⅶ 2011年8月--2012年8月国家新颁布及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更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请参考相关法律网站,这里推荐一个:法律图书馆--新法规

Ⅷ 最新规定的实施:从8月1日起将实施的新规定有哪些

这个没有规定,赠送面积都是噱头,很不严谨,甚至是在偷面积变相增加容积率,因此不可能出现的规范上。

Ⅸ 2017年8月1日交通新法规施行是谣言吗

是谣言。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国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使用方面的规定,目前只有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且在2013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直到现在依然在执行。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新交规”,更不存在8月1日开始实施。

“交规”一词,即所谓的“交通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交通规则”一词已成为历史。


(9)8月份法规扩展阅读:

交通新法规施行谣言的内容及其真相:

1、谣言: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真相: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记6分。至于罚款,各省市略有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

2、谣言: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真相: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2分;至于罚款额度,各省也略有不同,通常是50-200元不等。

3、谣言:副驾驶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真相:乘坐大巴、轿车副驾、后排等,应该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额度各省不同,在5-50元不等;无扣分处罚。

4、谣言:开车行驶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真相: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包括发信息、微信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记2分;各省罚款额度不同,在20-200元之间不等。

5、谣言:行驶中抽烟,记1分,罚款100元。真相:开车时吸烟属于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记2分;各省罚款额度不同,在20-200元之间。

Ⅹ 八月一日后有哪些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8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回业税改增值税答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员》等99项农业行业标准等关乎社会民生的政策法规、行业标准也于8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也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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