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问责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Ⅱ 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如何严格行政问责制
论述题: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如何严格行政问责制?
Ⅲ 完善行政“无为问责”
“无为问责”是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积极探索。“无为行为”主要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这一探索对目前实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拓展和创新,引起了理论界和社会舆论的较大关注。本文试就实施无为问责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的几个着力点。
科学区分责任限度
科学区分责任限度是合理界定问责对象、问责事实、问责方式等具体事项的重要前提,更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的重要内容。而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政府的组织结构改革和权责明确划分,还是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都明显滞后于行政问责实践的开展。一方面,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执行缺位等现象;另一方面,绩效评估往往缺乏法定程序的约束,加之评估标准缺乏精细化的“定量”与“定性”,从而导致评估过程较为粗放、随意、繁琐、低效。这样的绩效评估在考核时难以反映工作实绩,而在出问题时也难以界定责任主体、责任大小以及问责的轻重。完善无为问责,一方面要从改革政府的组织结构和明确权责划分着手,要减少机构重叠,进一步明确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关系;另一方面要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严密的评估程序。
积极拓展多维问责
目前,许多地方在推行无为问责过程中整合党政、人大、政协、行政执法部门、新闻媒体等监督资源,努力构建党内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多元问责体系,从单一的自上而下同体问责向上下结合、左右协调的复合型多维问责发展。在今后的无为问责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中,我们要进一步拓展复合型多维问责体系,长期坚持“更自觉、更好地依靠群众,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在问责中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确保问责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这些重要原则。近年发生的“周老虎”事件相继问责了某省10余位大小官员,就是一个由网络公众发起,主流媒体舆论助推,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实施问责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公众通过网络参政议政、舆论监督问责以及群众信访等不同渠道发表问责意见,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运用互联网技术汇聚民意民智以提高决策能力,提高政府效率,已成为在新形势下扩大无为问责的群众基础,增强社会参与度、认同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快推进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无为问责既存在制度本体上的改进,也亟待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制订和协调推进。目前制度建设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如何做好“无为问责”与“暂行规定”政策上的衔接和规范问题。“暂行规定”的出台带有试行、探索的色彩,“无为问责”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具体化、可操作性上做了一些突破和创新,因而,无为问责存在地方差异。随着问责实践的不断深入,二者在制度层面上需要整合同异,保持上下一致和整体的系统性。二是“无为问责”概念的准确性问题,尤其在“无为”二字上。“无为”原来是老子学说的一个重要概念,顺其自然、不妄为谓之“无为”,老子政治理论的核心就是“为无为,则无不治”、“我无为,而民自化”。这与无为问责中“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内涵不一样,如果将两者拉扯在一起则较为牵强,容易产生歧义,从而不利于行政问责的实施。三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尽管“暂行规定”及各地无为问责制度都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设定了条件和程序,但是从近年的执行情况看,被问责官员无论是否遵照法定程序复出,一律引起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争议,这种质疑反映出与问责相关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协调、健全。问责和复出之间的衔接,必须制订明确、周悉的复出条件和复出程序,且在复出过程中依法、理性、透明,充分体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努力优化问责环境
实施无为问责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建立过错追究、惩诫的机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为教育手段,切实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完善无为问责,要从认真分析出现诸多问题的政治文化土壤等深层原因入手,拿出治标治本的综合治理措施并长抓不懈、久久为功。无为问责在推行中所经常遇到的阻力,一是公务员队伍中长期冥顽难化的“官本位”意识。一方面,问责对“官本位”带来了最直接的冲击,许多公务员开始反省和转变糊涂为官的庸懒积习;另一方面,来自“官本位”意识的反作用力成为消解问责的潜在力量,主要表现在利用问责制度尚不健全的一些缺陷,对问责改革提出质疑、曲解或消极抵制。二是在社会上出现的“仇官”现象。“仇官”会对我们依法、公正地问责带来某种社会压力,从而产生某种程度的情绪化盲动和扭曲。每当有问责事件被公开,往往会迅速形成强力的舆论漩涡,迫使一些地方的问责从快、从严、从重,影响了问责的正常进行。“官本位”或“仇官”对问责的负面影响,提醒我们要着力为问责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文明环境。无为问责在制度上的发展和成熟,有赖于政治文化环境的不断改善,这显然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懈努力的演进过程。
Ⅳ 怎样加强政府的问责机制
首先,不仅应该有行政系统的垂直问责,更应该有同级人大的平行问责。
其次,内事故的行政问责,容应该实事求是,把责任细化,该是谁就是谁,该负责多少,就处分多少,不能胡桃杏子一起数,只要出了事,就全体按倒。
第三,应该为媒体监督提供方便。
Ⅳ 联系实际,谈谈你对如何加强我国行政问责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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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①政府应抄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②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③权力机关应加强监督,避免"监督缺位"现象.④公众,社会舆论要在推动对官员进行"问责"中发挥作用,形成媒体和社会的合力.
Ⅶ 行政问责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认为必须对症下药,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1、优化行政问责环境。着力建设新型“问责文化”,从整体上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将问责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使官员积极面对社会诉求,迅速回应公民需要。要加强对新入职和在职人员的问责教育,认真组织各级公务员学习《关于实行党政领导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使行政首长和公务员时刻牢记肩负的责任,做到如履薄冰、自律自重;同时要加强问责典型案例宣传,达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实际效果。龙门县在及时转发上级关于责任追究的情况通报、每年在本县媒体曝光一批失职渎职案件的同时,还另辟蹊径,利用“廉政农民画”独特的宣教载体,大力宣传开展行政问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起群众强烈共鸣。2、明确问责主体。首先要设定问责主体。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主体和外部的“异体问责”主体。鉴于目前行政问责工作仅由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揽的局面,建议启动人大机关及有任命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问责机制,按照“谁任命谁问责”原则,对人大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任命的干部实行异体问责。其次要划分职责权限。不同的问责主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相互配合、功能互补。这里要另外强调的一点,就是不能走极端,要适当控制问责主体的规模,不能到处开花,避免问责主体过于泛滥而影响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规定问责机关与公民、组织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之外的公民、组织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曝光,以引起问责机关的注意从而启动行政问责。3、拓宽问责适用范围。应将行政问责的对象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拓展到所有行政机关和全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问责的对象应当以行政首长为主,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首长。从龙门这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违纪主体大有年轻化、低职务化倾向,股级以下干部占了很大一部分。其次,应将行政问责的内容从重、特大安全事故,拓展到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龙门县在这方面迈的步伐较大,近年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领导人员,使行政问责的主体和范围得到有效扩大,实践证明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4、严格行政问责程序。要求问责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须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既依据实体法,又遵循程序法,避免因违反法定程序如顺序颠倒、超过期限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等,而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损害责任人的程序权利。今年初,龙门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市纪委开展案件公开助辩试点工作,对一批工作弄虚作假、导致群众上访的案件公开进行助辩,既维护了受处分人的利益,又保证了案件质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Ⅷ 加强行政问责对中央有什么作用
加强的中央的权利啊
Ⅸ 如何加大问责力度用好问责这个利器
做到以下几点:
依法问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问责内,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究”。
杜绝假问责:容不要只 “问”不追,不要搞形式主义,蒙蔽群众。
犯罪要判刑:凡是涉嫌犯罪的,决不能以行政处分代替,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严肃处理“假问责”:一经发现“假问责”必须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Ⅹ 如何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制度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今年政府工作任务重、头绪多,要注重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透明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保证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和正确行使。尤其要防止利用扩大公共投资的机会为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今年政府的公共投资决策事务明显增加,要求也明显提高。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注重实际效果。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项目,特别是民生工程、灾后重建、生态环境、技术改造和消除“瓶颈”制约的重要项目,要按程序加快核准、批复。同时,要继续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各项制度。重大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决定,严禁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正常程序。凡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要经过专家充分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公开透明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公共投资不出问题的有效办法。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凡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要及时全面公开。要拓展公开渠道,提高公开层次,增加公开内容,创造条件让人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监督政府、批评政府。继续全面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和实施监督。今年特别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落实扩内需、保增长政策的全过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不准搞暗箱操作,保证每个环节都透明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腐败行为的机会。
第三,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今年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行政问责:对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要问责;对公共资金使用不当、投资项目出现失误的要问责;对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问责。要继续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引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正确政绩观。
第四,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查办案件是反腐败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手段。按照中央的部署,今年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要始终保持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既要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也要查处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发现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逃亡在境外的腐败分子的追逃缉捕力度,绝不让他们逍遥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