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任免
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行政领导产生方法”
在我国从中央到乡镇(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门长,正副省长,正副回市长,正副县长答,正副乡长或正副镇长)都是由人大选择产生,产生时,便产生效力。而其它的一般是由政府任免,比如副部长,由国院务任免,副厅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免。具体来说就是领导领导产生方法用于以上,其他公务员就用任免,就是委任。
② 行政撒职与免职有何区别吗
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违反行政纪律,需要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处分。
免职和撤职处分的区别为:
一是性质不同。
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
二是条件不同。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
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三是后果不同。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处分期限为2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③ 党内任免用“同志” 行政任免不用“同志”什么是党内任免什么是行政任免请全面解释下,谢谢!
一、关于“同志”的称呼
1、党内外正常任免都可称**同志;一般升职的都是任命版**同志为**职务,权免去他原来低一级职务。
2、犯错误免职的,如果不是刑事犯罪的一般错误,也可称同志,因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刑事犯罪的一般不称同志了。
二、党内和行政任免
1、一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都是党、政两条线。一般单位党的职务是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行政职务是*长、副*长。
2、一个人可以是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行政的*长,也有的单位为了相互制约,党组书记是一个人他兼任副*长,*长是另外一个人兼任党组副书记。
3、至于是党的书记官职高还是行政*长官职高?他们一样级别。管的事不一样,党的领导主要管人事、党务、监察等;行政主官主要管行政业务。
④ 行政公文的任免通知中,职位的任与免怎么安排
行政公文职务任免通知中,如果同一文件对同一人任免职务的,行文中顺版序是任职在前,免职在后。
公务权员职务任免主要有几种类型:
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2、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任职;
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4、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5、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7、非组织选派;
8、转任;
9、退休的;
10、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挂职锻炼的;
11、降低职务的;
12、转任的。
⑤ 行政撤职的免职撤职区别
免职和撤职处分的区别为:一是性质不同。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版戒措施,属于权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二是条件不同。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三是后果不同。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处分期限为2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⑥ 免职是一种行政处分吗
免职不是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免职是职务调任后不再兼任原职而除去职务的管理方式。
⑦ 行政职务的任免制度
按照2004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可以选举专省长、副省长,属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镇长、副乡镇长;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会可以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还可以决定撤销政府个别副职的职务。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正职的提名,决定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但这些任免的前提必须经同级党委研究后,再由政府提请人大予以选举或者任免。其他部门或者人员的行政职务则有同级党委予以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