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有
Ⅰ 行政法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法的三大作用。 (1)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是行政法的首要的作用。为什么?因为宪法首要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权力,宪法有两个功能,一个是限权,二是授权。宪法既然给行政机关权力,立法机关就要制订相应的法律给行政机关这个权力。连秩序都没有,限制权力干什么。 (2)限制行政权。 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下,限制行政权。限制行政权不能影响行政机关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这样就不要行政法了只要宪法就行了。限制行政权使行政权有效行使,合法的行使,而不是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权。防止滥用权力。现在是不作为,有两种情况。省市的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根本不知道。为了不让外资走了,不支持环保局的执法。另外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是要收集证据,但不好收集。如果无证据,就麻烦了。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限制。人要是坏了,法不可能很好。良好要有好人去执行,才会有法治。 (3)保障人权。 行政法是保障人权的,从两层面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为了保障一般人的人权。行政指导,消防不到位,这种行政指导是对人权的保障。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是行政处罚不都是为了保护一般人的人权的保护,也有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Ⅱ 行政法有哪些
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还有很多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
Ⅲ 有哪些行政法
行政复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制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有很多,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Ⅳ 什么是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的有扩展阅读:
行政法基本含义:
包括两个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第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行政关系的客体和行政关系的监督,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规定国家行政基本原则、原则和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职责、国家机关的任免、考核、奖惩的法律法规。工作人员、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等。
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金融、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各种专门行政部门的行政活动的法律、法规。
Ⅳ 行政法有哪些是基本法,又有哪些是一般法
大抄陆法系基本法(不包括港澳)只有一部,那就是《宪法》。
行政程序法一部:《行政诉讼法》。
行政实体法若干:《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等等。
还有部分条例性、解释性的操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Ⅵ 我国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下列属于特别行政法的有( )
AC。
一般行政法又称为普通行政法是指适用于所有(或者大多数)行政专机关行政活动领属域的行政法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救济法(如行政复议法)。而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某一特定行政领域的行政法,如税务行政法、工商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海关行政法以及上述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特别行政法只适用于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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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 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 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
1
Ⅷ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
1.宪法
2.法律: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内委员会容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属于以上范畴就为一般行政法。
1.法律解释
2.国际条约、惯例
属于以上范畴为特殊行政法
这个应该是广义的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的区分。你按照这个来理解。就能把狭义的具体的行政法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搞清楚了。
Ⅸ 行政法的现有范围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组织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国,国务院掌理中国行政事务,所以它实际上是权力最大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构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实施)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其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故又叫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根据第十届中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除办公厅外设28个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它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事项,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因其级别低于国务院各部委,又直属于国务院领导,故称国务院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又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
管理本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性质、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地方人民政府三类。
(1)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辖市、市、县、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根据地域和层级关系共划分为四级人民政府:第一级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二级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辖市人民政府、各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第三级是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第四级是乡级人民政府,包括县、市下属的乡、镇人民政府。
(2)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自治乡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3) 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中国政府已分别于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政府管辖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
地方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有权的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在中国实际行政生活中发挥着一级政府的作用,它们自然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地方职能部门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这些工作部门在省级通常称厅、局、委员会,在市、县通常称局。上述工作部门在性质上属于各级政府组成部分,但法律、法规却明确授权他们就专门事项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的权力,所以,它们具有当然的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是指享有独立对外进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设置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在中国争论已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出台,为这一争执划下了权威性的句点。该解释第20条第2、3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非行政机关组织
按照组织的性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大致有以下几种:
(1)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这类组织有的原为企业,后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而成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经济实体。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2)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业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
(3)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本着自愿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成的集合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基金会、红十字会、法学会、佛教协会等。社会团体有时也受到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活动。
Ⅹ 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有哪些内容有什么区别
一般行政法又称为普通行政法是指适用于所有(或者大多数)行政机关行政活动领域的行政法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而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某一特定行政领域的行政法,如税务行政法、工商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海关行政法等,特别行政法只适用于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