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执法
1. 执法人员动不动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处罚合理吗
我感觉正常来说应该是不合理的,但是怎么说呢,人家掌权你只能听人家宰割,要么自己,同时这也是一种规则吧,只要不超过国家法定范围内,人家怎么说怎么有理,但是一般来说情节没那么严重的话是不允许用最高标准去处罚的。
2. 城管执法可以合理些吗
可以是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律授权。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7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法律依据:因林相改造、更新育林等原因确需采伐的,经机构同意,报部门批准。
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取用地下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设施办法》。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限期清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
强制措施: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强制措施: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
1、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建筑垃圾服务费、管理费。
法律依据: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行政确认(共2项)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核发处置证。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
1、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棚)、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容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法律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第二条款。
3、燃气监察。①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②燃气安全生产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3.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执法考核评估体系
1、科学设置指标,体现科学发展观。
实绩考评指标由重点工作、日常工作、创新工作、绩效问责四项构成。社会评价包括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
在实绩考核指标中,新的绩效目标设置突出体现科学发展观,把目标细分为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稳定、重点工作(包括上级规划的重点工作和自身规划的重点工作)、
创新工作等方面。这样的考核目标框架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总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
首先,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和安全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描述和体现;
其次,下级目标是实现上级目标的方法和手段,通过目标的层层分解使得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思路更加明晰,重点更加明确。
第三,在目标值或具体达成标准的制定上,贯彻目标管理的思想,通过上级制定框架、自我承诺细化、上级审核批准等程序确保目标制定的规范、科学与切合实际。这样使考核的范围进一步拓展,考核的内涵进一步丰富,考核的导向进一步明晰,把考核的侧重点从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延伸,以此引导领导干部进一步注重发展的全面性和协调性。
2、合理分配权重,有效激励创新、创业。
绩效管理与考评体系中,实绩考评1500分,社会评价500分。在实绩考评中,重点工作500
分,日常工作1000分,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创新工作加分和绩误问责扣分
项,加分上不封顶,扣分下不设底,放开科学发展的跑道,激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踏实创业。
3、实行差异管理,增强考核结果可比性。
客观事物千差万别,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发展的禀赋、工作基础也不尽相同,过分强调同一性、起步走,难以体现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不利于发挥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新的干部政绩考核中,我们注重体现差别性,鼓励创造性,在具体指标上不搞一刀切,在达标进度上不搞齐步走,采取分类考核的办法。新的绩效管理考核方案,充分考虑不同单
位、不同层次人员的工作特性,按照地域、职能等特点,把乡镇分为三类(平原7个、丘陵
6个、山区6个),县直单位分为7类(党政综合部门14个、执法监督部门11个、经济管理部门
14个,社会发展部门8个、社会团体及服务部门11个、企业与四大园区7个、垂直管理部门
15个);把领导干部分成党政正职和其他副职领导干部,并设置了差异化的考评目标。这样做的目的:
一是力争使每个单位尽可能处在同一起跑线进行比较,使考核结果更科学合理;
二是突出各单位的职能定位,促进各单位去规划好符合自身特点的战略目标;
三是使领导干部职责更为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这样,既能激励各地攻坚克难,创造特色,
又有利于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4. 合理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区别
行政合法是指“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所谓法律优先,就是法律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行使职责,不能对放弃职权。所谓法律保留,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力,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作。
行政合理是指“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公平是指同种行为的不同当事人要同样的处理结果。
公正是指对待当事人要作本应有的处理结果,不重不轻。
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考虑当时的实际有关的因素,绝对不考虑无关因素。如:“当时违章停车是因为准备送病人去医院抢救”“处罚漂亮的女当事人就轻一点,处罚有钱老板就重一点!!”
符合比例原则,一般指采取的措施或处理结果与当事人行为程度相当。如“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扣押查封”“小摊贩销售的食品,虽然无照经营、偷税、占用道路影响交道,先对其警告、责任停止销售,不听从再处罚”
这儿点点蜻蜓,长则,可以写一篇论文!!
5.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和要求
法律在规定行政权力是不可超确定性,而往往呈现适当的弹力性,以供执法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做出公正的裁判,这便是自由载量权。
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地处理。所谓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不对执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给予执法者选择的余地。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或人员根据违法者的情节手段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具体确定时,应当恰当、公正。所谓恰当就是使所受的处理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所谓公正就是处理具有同一违法行为、同样或类似情节的不同对象时,应当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6. 遇到警察不合理执法怎么办在郑州
遇到警察不合理执法,千万不要冲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反映,如果是真的不合理执法,反映后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纠正了,但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控制情绪发生冲突反倒有理变无理了
7. 行政执法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执法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二、须遵循讲求效率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
三、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执法主体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公平对待处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谋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执法要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四、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执法的正当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颓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
8. 基层依法行政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基层依法行政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执法工作中如何体现情理法关系的协调
(一)要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机械执法。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善于通过政策、情理、法律的一般原则等一切可用的法外资源来进行判断,在尊重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来适用法律,确保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
(二)要讲究执法的人性化,以促进法理情关系的协调:
执法的人性化既是情理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要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非法羁押及不文明办案的现象发生,尊重人格,使用文明用语、中性词语。对当事人患病等特殊情况实施人文关怀。充实司法救助内容,对特困群体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执行救助、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等措施。对案件的处理体现人性化,如对未成年犯、残疾犯等“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要注重依法办案与合于情理相统一:
要注重对公序良俗、善良习俗等情理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要以当事人利益解决为导向,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内综合考虑,确保作出的处理结果既公正合理,又便于当事人接受。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和习俗发生冲突时,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是否能达成协议,同时要判断习俗是陈腐落后还是善良进步,对前者要予以摒弃。善良习俗的识别标准一般是属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普遍的通行做法、能够强化良好的秩序等。对习俗进行价值判断时,要真正理解习俗的文化意义、经济意义、历史意义等,立足于解决纠纷,不能过分苛求。要注重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差异性的统一,对于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而又体现个案差异性的案件情况,应当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合理运用。要深入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要恰当判断具体情况的法律价值,使处理结果能达到法律所要调整的最佳效果。需要说明的是,对情理的运用还应当包括人性、人情、伦理、民情等其他积极因素。同时,情理在诉讼中的作用在不同的领域不尽相同,在民事领域可以据此定案,而刑事领域则由于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在犯罪情节的轻重方面发挥作用,但也可能导致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如自诉案件的撤诉、公诉案件的不起诉等
(四)要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义的不足:
对民商事诉讼调解结案是“规则多元化”与“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最佳契合点。由于法律缺陷等原因,依法作出的裁判很可能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引导他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纠纷解决结果。采用合意型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可以使法理情得到有效的互动,其结果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因为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要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行政案件调解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创新调解方式,拓宽调解适用范围。
(五)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注重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把握执法效果,力求处理结果为社会所认同。要高度关注执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考虑公众和社会的承受力,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努力使处理结果符合社会的公正预期,更具人性化,增强公信力。要按照“同样情形同样处理”的公平正义要求,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体现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同时要认真办理群众来访,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要充分考虑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和评价要求,提高执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增强群众对执法者的认可和信赖,在执法规范化的基础上,强化执法者的形象公正,加强自身修养,注意执法礼仪,凸现亲和力;另一方面要注重从情理角度进行“辨法析理”,增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度和认知力,以利于履行和执行,不搞只讲法律不近情理的简单化操作。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产生正面的影响,不搞单纯判断法律责任的就案办案。要善于找到依法执法与服务大局之间的最佳契合点,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让被告人服判认罪、修复被害人物质和精神创伤、化解社会矛盾等作为社会效果的现实目标。
(六)要完善执法的方法,使之与执法目的相一致:
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发现和研究隐藏其后的民生、民情、民俗和政策等问题,善于从每一个细微环节入手,把握事物的本质。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审查方法,在适用实体法时,善于找到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政策规范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情理法和谐统一的司法公正。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执法工作方法,加强执法过程中的群众工作,使之更具人性化,把案件处理的过程变成思想疏导、理顺情绪、感情交流及教育感化的过程。要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对无理要求则要予以说明,并阐明遵纪守法是做人的最低标准,让群众和当事人(包括当事人亲属等)从情感上接受执法,使执法方法与执法目的相一致。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以理服人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以理明法,促进当事人“胜败皆服”。
9. 如何做好一个文明合理的执法者
要做文明合理的执法者就要做到公平公正,不收贿赂钱财不用关系代替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