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前向商务部申请批复和批准证书的步骤有什么区别
申请批复和批准证书是两个步骤,但并非都是必要步骤。这要看外资企业的性质来决定的,比如说,要在中国开设生产型企业,那么在环评、土地、规划办完之后,就要先提交商务部批复,然后再申请批准证书。如果企业只是一般的咨询类企业,就只需要批准证书。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理流程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先到当地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需提交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
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摘自商务厅网站)
3. 长春市办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股权并购需提供:安全选址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提供原件。)
2.股权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3.股权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股权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5.股权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6.股权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7.股权并购需提供: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8.股权并购需提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9.股权并购需提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0.股权并购需提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1.股权并购需提供:承诺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2.股权并购需提供:董事会成员变更(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3.股权并购需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4.股权并购需提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鉴证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5.股权并购需提供:国资部门意见批复(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6.股权并购需提供: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7.股权并购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8.股权并购需提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19.股权并购需提供:债权债务承继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20.股权并购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
21.股权并购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22.股权并购需提供: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果是外文需要提供中文版翻译。)
23.普通新设需提供:安全选址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提供原件。)
24.普通新设需提供:承诺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25.普通新设需提供:董事会成员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包括法人身份信息;必须报送中文,可以同时报送各方商定一种外文版。)
26.普通新设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7.普通新设需提供:拟设立企业的预核名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28.普通新设需提供: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29.普通新设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30.普通新设需提供:由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31.普通新设需提供:由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32.普通新设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应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须公证及认证。)
33.普通新设需提供: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果是外文需要提供中文版翻译。)
34.资产并购需提供:安全选址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提供原件。)
35.资产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36.资产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37.资产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8.资产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39.资产并购需提供: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0.资产并购需提供: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1.资产并购需提供:承诺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2.资产并购需提供:董事会成员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包括法人身份信息;必须报送中文,可以同时报送各方商定一种外文版。)
43.资产并购需提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鉴证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4.资产并购需提供:国资部门意见批复(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5.资产并购需提供: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权力机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6.资产并购需提供: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7.资产并购需提供: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8.资产并购需提供: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49.资产并购需提供: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50.资产并购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51.资产并购需提供:需要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许可(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52.资产并购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
53.资产并购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54.资产并购需提供: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4. 设立外资企业需审批哪些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先到当地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需提交材料包括版:
1、外商投资权企业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
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摘自商务厅网站)
5.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事项的审批办理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内资产业指导目容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办理。
2、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5、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6.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哪些程序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以下程序:
企业的立项与设立
(一) 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 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年限;
(5) 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 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 职工人数和来源;
(9) 外汇收支预测;
(10) 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 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 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 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 现阶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询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 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设立:
(1) 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发起人协议(原件);
(4)招股说明书(限于募集方式)(原件);
(5)发起人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限于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发起人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8)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及银行资信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情况表;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5)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6)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9)发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资:
(1)股份公司增资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公证处有效证明(原件)、报纸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书和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财务年报;
(6)原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7)验资报告;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1.
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3. 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 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 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7.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是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外资比例多少,其改制均需取得回商务部门的批准答。
根据2008年8月《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审批权限如下:
(1)省级商务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折合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折合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
(2)商务部
注册资本(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折合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折合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前向商务部申请批复和批准证书的步骤有什么区别
申请批复和批准证书是两个步骤,但并非都是必要步骤。
版这要看外资企业权的性质来决定的,比如说,要在中国开设生产型企业,那么在环评、土地、规划办完之后,就要先提交商务部批复,然后再申请批准证书。如果企业只是一般的咨询类企业,就只需要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