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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2-19 04:47:29

行政执法程序有哪些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证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
8.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9.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的制度。
11.电子政务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第六十一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二节程序启动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1]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六条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
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四节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七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三)适用的法律规范;(四)决定内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采用制作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采用格式化文书。
第七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节期限
第八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行政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三条 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办理,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行政执法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各部门的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每项行政执法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分解到本机关具体的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表,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未依职权或者未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但是未及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七条 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报所属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以格式化的方式作出。

第七节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第九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应当制定裁量权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
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裁量权基准。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⑵ 行政法上保证行政公开 公正的制度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以《行政处罚法》为例: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原则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步骤和方法上,都要以公正为核心,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表明,公正的原则体现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处罚结果做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罚相当”。做到这一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才是公正的。

2、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中体现公正原则的一个重要制度。建立听证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法律保障。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规定了听证程序,给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当事人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与场合,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使受行政决定影响的一方为自己行为辩护的权利。听证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具有了极大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行政处罚程序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行政处罚全过程,了解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律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公开。

1、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和组织能够知道。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要公开,以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主要就是体现在表明身份、出示依据、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程序中。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⑶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证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
8.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9.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的制度。
11.电子政务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⑷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

科学的道、合理的、有效的制度是协调道与人关系的最有效手段,也是管理道的最有效手段。因此,企业制度不在于数量,而在于科学性和规范性,在于能够更好地被观察和执行。标准如下:制度的建立是否有明确的标准,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上级的要求。

2、建立规范的程序体系。

由于它是一种必须标准化的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凌驾或超越国家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制度的制定程序,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直接面向企业的一般员工。这些制度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和经济利益,所以制度的发布应该更加规范和透明。应遵循以下程序:

(1)企业基层管理人员、职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共同制定制度草案;

(2)基层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和修改;

(3)由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修改意见;

(4)根据两级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

(5)基层管理者应将修改后的制度报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6)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发布实施。

只有按照标准程序制定标准体系,才能规范管理工作,才能保护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才能避免上述所有问题的出现和发生。,

3、对系统内容进行量化。

管理是一门通过他人完成任务的艺术。管理者的水平不在于高素质的员工能否把事情做好,而更重要的是素质一般的员工能否把工作做好。在执行同一命令时,每个员工都能根据经理的意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

这里的“质量、数量和时间”是一个定量管理的概念。当我们制定系统的时候,系统的内容应该被量化,这样员工就知道该做什么,在哪里做,什么时候做,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这些内容应该在系统中明确量化,让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知道如何工作,工作的标准是什么。这样可以提高系统的执行力。

因此,对于企业的所有员工来说,必须有一个完整、科学的制度来约束每个人。只要你是企业的员工,你就必须接受它,你必须按照现有的制度去执行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制度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制度会忽视人。系统的执行标准相同,也是提高系统执行力的保证。

毕竟,系统的实施和评估应该由实施系统的人来完成。因此,制度的执行主体应均衡,确保制度实施的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4、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

如何提高一个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既要有完善的制度,也要有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一经发布,就对企业组织内的每个人都有约束力,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包括领导。

只有领导以身作则,一旦出现违规,同样予以处罚,坚决不寻求特殊对待,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围,制度建设才能真正落实有效,企业管理才能真正提高。

5、及时修改系统。

企业的制度建设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否则“污水短木板”将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瓶颈。系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企业发展和生产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各项系统。系统的修改要注意时间。

(4)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扩展阅读:

系统需求

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进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发挥其作用。为了保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信息工作的规则和指南,使信息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原始的信息收集系统

所有与组织活动有关的信息应准确无误地收集,不得遗漏。为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专门的人员或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原始信息收集工作。在组织信息管理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因不负责任造成信息滞后和失真,或出于某种目的捏造、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必要的处罚。

2、定义信息渠道

在信息管理中,明确上下级之间的垂直信息渠道,明确同级之间的水平信息渠道。建立必要的制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对外提供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并在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工,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和收集。

3、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信息利用率,通常指可用的原始信息所占的百分比。百分比越高,信息越有效。相反,它不仅浪费人力和物质资源,而且妨碍有用的信息的适当流通。因此,有必要加强信息处理机构的建设,提高信息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完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专项培训,使信息工作者具备识别信息的能力。

同时,要注意运用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从大量的数据中找出规律,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

4、建立敏感信息反馈系统

信息反馈是指及时发现计划和决策执行中的偏差,对组织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比较缓慢,就会在重大错误后才发现,给工作带来损失。

因此,组织必须把跟踪检查、监督和反馈放在管理的重要位置,严格规定监督和反馈制度,定期对各种数据和信息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多种渠道建立快速敏感的信息反馈制度。

招聘和约会

后部门职位有特定的目标和明确的职能分工,下一步取决于员工的能力来执行,所以有必要评估相关能力的员工,并将它们分配给相应的位置根据评估结果,这也是man-post匹配的问题。

这需要良好的招聘,招聘环节主要是看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所需的企业职位要求:基本工作能力、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可以培养潜力,和它的价值观、道德价值观和其他方面,最重要的是企业文化,价值观的身份?

如果一个员工对企业的发展,没有责任感和主动性,没有欲望和动机去做一个好工作,无论他怎么受过高等教育和有经验的,他不会在企业有良好的执行能力。这是目前中小企业忽视或难以做到的。

在企业内部人员配置方面,还应使用一套工具来评估和合理配置企业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特别是以往的工作业绩和绩效,以保证人员与岗位的匹配。

流程和系统

岗位人员明白自己的职责,同时也要对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有充分的了解,从而使执行正确、及时、有效,从而避免少走弯路,提高执行效率。此外,还应该有制度上的激励和制约过程和结果

文化形态

领导者要推进和带头塑造强势执行力的企业文化,让强势执行力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这样,强势的管理者行为就会成为员工的习惯性行为,而弱势的管理者行为就会受到不同的对待。

值得一提的是,领导者应该成为执行力强的模范,否则一旦领导者破坏了这种文化和习惯,上述的就会落空。例如,上班迟到、中午饮酒、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等,充分展示了这一示范的作用。

⑸ 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推行行政执法抄公示制度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突破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展示出来.如武汉市推行执法责任制就是从推行公示制开始突破的.因为公示制作为一项执法制度出台后,一改过去执法暗箱操作,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利于监督,不利于追究责任等弊端.给各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以很大的震动.在执法责任制的一系列制度中,它往往起着纽带性的作用.首先,公示制要求执法主体具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明确的行为规范及合法的程序,并向社会公示出来,并促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执法程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应运而生,并使之严格化,稳定化;其次,公示制以其明确的执法规则公之于众,便于社会及公民监督,便于权力机关监督,也便于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这表明行政执法公示制与执法监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最后,行政执法公示制由于公开了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则和责任后果,更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又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的问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⑹ 如何推动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议或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了一个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新阶段。这在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手段和方式,必须由传统的主要依靠指标审批、个案处理等经验运作方式逐步转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用法律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靠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但是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人治根深蒂固,人治的观念在各级政府机关中仍然较普遍地存在着,如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按程序办事,随意性强;有些不会依法行政,认为还是靠批条子办事方便。这种观念不转变,必然对依法行政产生消极影响,阻碍依法治国各项目标的实现。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如不彻底转变思想观念,也不可能在国际大舞台上真正有所作为。为此,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顺应历史潮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观念,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传统观念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工作作风,改变以前以行政命令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实现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彻底转变,做到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自觉地运用法治的观点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真正养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习惯。
二、规范政府行为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
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比重最大,具体管理着繁重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事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占80%以上。政府行为不规范,将会影响行政体制的良性运行,也将会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这可以看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依法行政必须着眼于规范政府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把行政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如何规范政府行为才能使其与改革的进程相适应,我们考虑一个基本思路是:要以调整和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强化政府责任,界定权限范围,确定责任形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失职行为,建立起政府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的制度。
(一)转变政府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角色,主要的职能是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从经济结构、产业导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大的方面引导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更多的工作是充当市场竞争裁判员的角色,执行法律、维护平等、保持公正、促进竞争、推动发展。为此,无论是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还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都要切实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和原则。
一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公共服务社会化进程。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切实体现政企分开、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真正做到政府行政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使“无限权力政府”转变为“有限权力政府”。
二是要理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加快政府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要加强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不断扩大信息的公开度,减少暗箱操作。通过召开决策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以及实行公示、通报等制度,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听取百姓的质疑和咨询、建议与呼声,提高他们对政府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意识,使“暗箱政府”转变为“透明政府”。
三是要理顺新旧体制关系,加快政府管理程序化的进程。从发展趋势来看,政府机关依法进行管理,主要的、大量的、经常的是靠事中监督、事后追惩,事前的行政审批、许可势必逐渐减少。所以政府要按照合法、合理、效率、责任、监督的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精简的予以精简;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要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方便群众,使“低效政府”转变为“高效政府”。
(二)强化政府责任。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造成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错位和失衡。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过多地强调了政府的权力而忽视其责任,对政府的基本权力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对其责任不作对应的规定或规定得简单、笼统;过多地强调了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规定得比较具体、严厉,权利规定得比较原则。在行政执法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只重视行使行政权力,不重视承担行政责任;只重视硬性管理,不重视主动服务。要改变这种“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部门利益倾向,就要着眼于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责任政府,实现政府责任法定化。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责任是法律的生命,政府责任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政府属性的本质。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运行就没有制约,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中,要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从政府权力本位向政府责任本位转变,在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实现权责统一。
二是建立政府责任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在政府工作中出现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时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进一步健全所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制度;建立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新作出、损害赔偿的行政责任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官僚主义等而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道义责任制度。

(三)【完善监督机制】:
“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 权具有能动性强、自由裁量权大、可以强制实施等特点,如不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就有可能 膨胀为恣意妄为的权杖。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 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 利益”。但是现有的制约机制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乏力,为此,要大力强化和 完善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一是要充分挥人大依法监督、法院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各阶层群众监督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加强和完善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力度,通过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更有力揭露消极腐败现象,促进公正,提高效率。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机关完善自身行政行为、提高信誉和争取主动的最直接的手段。一方面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责任制约权力。另一方面要抓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执行,运用行政复议这项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重要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要真正发挥政府法制监督作用,对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的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责任得到及时追究,违法行政人员得到及时惩处,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三、加强素质建设是实现依法行政的保障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他们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政府行政的效果,影响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目前,在行政执法机关中仍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问题。对这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果放任自流,势必会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因此,政府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是要教育行政工作人员树立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处理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积极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对那些不能严格执法或不能胜任依法行政的人员,要给予淘汰。只有全面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才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确保依法行政。
“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只要全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肩上担负着依法行政的重任,自觉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强有力的“奉法者”,就一定能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

⑺ 如何提高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认识

一、认真落实交通法制工作
加强交通法制工作建设,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可成立交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将交通法制工作作为年度考核事项,并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实行责、权、利、管相结合。将上级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一,每年上下签订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执法责任、处罚的种类与权限以及年度考核指标等内容,始终将执法工作置于政府监督之下。第二,落实和实行层层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执法职责内容分解,落实到人,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在路政日常管理工作中,在路政执法人员中推行责任路段制度,使执法岗位与执法责任相结合,做到执行法律法规心中有数、明确无误,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二、规范行政审批 强化行政审批监管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公开审批事项,将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项目、审批结果、联系电话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予以公示,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责任、时限等,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许可文书实行一案一卷进行装订。
强化行政审批项目监管。首先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所有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和处理情况都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便于监督检查。每个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按照审批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等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备。建立了审批公示制度,为公众监督提供有利条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交警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路政监督员,对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看法,以求改进工作方法。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超越职权审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执法服务意识
(一)强化培训工作。定期举办路政人员业务培训班,对具备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路政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中通过进行队列和交通指挥手势训练,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应用进行讲解,学习财经纪律知识等内容,使执法人员对业务知识从广度、深度上有了全方位认识。
(二)依法行政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相关规定,在具体路政事案中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路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二是程序合法原则。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准确适用法律。
(三)坚持路政执法工作公开、公正。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将执法依据、审批管理程序、收赔标准、路政管理工作范围及执法人员情况等内容上墙公示,将路政执法部门的举报电话向群众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路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路政执法的程序、过程及结果定期进行评议、监督。对于路政人员,要求在上路巡查及执法过程中做到五规范:着装规范、证件标志规范、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用语规范;在业务上要求票据填写准确,法律文书运用规范、程序合法,统计报表真实及时,档案管理有序,处理事案合法、文明、公正。
(四)加强监督 严明纪律推进依法行政。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理工作考核办法,并成立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考核,进一步加强公路执法工作。加强执法纪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使依法行政得到有效落实,促进执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认真履行备案审查制度 杜绝违纪行为发生
严格按照《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审批权,认真贯彻和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无越权审批或擅自增加审批事项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路政事案报备制度,做到认真履行职责,不推托、不越权、不失职,没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给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的现象。
结束语:只有通过在工作中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全体路政执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查漏补缺,以创新的精神、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才能更好地做好路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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