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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综合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2-18 12:24:40

『壹』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农业部令

2011年第4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贰』 农业部统一制作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简罚〔 〕 号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电话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内容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执法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执行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
立〔 〕 号
案件来源 受案时间
案由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电话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简要
案情
受案人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关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 注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三: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机关:
询问人: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问:我们是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1页共 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四: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勘验)地点:
当事人:
检查(勘验)机关:
检查(勘验)人员: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叁』 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什么区别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收室就是管理农业项目资金的。农口部门把项目条件设计内好,农发办根容据这些条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拓展资料:

(1)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农业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垦、乡镇企业和饲料工业等产业的职能部门,又是农村经济宏观管理的协调部门。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参考资料:农业部_网络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_网络

『肆』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怎么填写归档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九条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条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第四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第四十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四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四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五十一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六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六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六十五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伍』 农业部及其所属经法律授权的管理机构是哪些地方农业执法机构是哪些

农业部直属单位
编 号
单位名称
编 号
单位名称
1
农业部机关服务中心(农业部机关服务局)
2
中国农业科学院
3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5
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6
农民日报社
7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
8
中国农村杂志社
9
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10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11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
12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3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14
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15
农业部信息中心
16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17
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18
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9
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20
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21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22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23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24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5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6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27
中国农机安全报社
28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29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30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31
全国畜牧总站
32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33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
35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36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开发中心)
37
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38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39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0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1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2
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43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44
中国水产学会
45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46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陆』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是什么

一、是严禁只收复费不检疫;制

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6)农业部农业综合执法扩展阅读

农业部发布《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针对目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中六种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确保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个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柒』 为什么将农业部改为农业农村部

农业部改为农业农村部,这项改革是为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018年3月13日,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农业农村部,不再保留农业部。

方案提出,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农业农村部主要职责是,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等。

(7)农业部农业综合执法扩展阅读:

重新组建农业农村部,这个新部门的职责比以前的农业部范围大得多,会把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全部整合过来。

此次机构改革中,原属农业部的部分职能划入其他部委,具体包括:

1、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2、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

3、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

4、农业部的草原防火相关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

『捌』 涉及农业部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林、水、畜)

大概有以下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一)综合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种植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畜牧兽医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四)渔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五)农机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
(六)农垦
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
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七)科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八)市场信息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九)农村合作经济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玖』 1、农业部兽药行政执法权主要有哪些 2、省级兽药行政执法权主要有哪些 3、市、县级兽药行政执法

  1. 农业部的兽药行政执法权最厉害,它除了可以行使其他执法权之外,它还可以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权证”,对于兽药生产企业,这是最重的处罚。

  2. 省级的执法权与市县级在兽药生产企业方面的执法权一样,除了不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外,其他的都可以。

  3. 在兽药经营方面,省级的可以吊销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市县级的不可以,其他的都一样。

具体的执法权其实就是处罚权,按照行政处罚法就那几类: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拘留。

以上供参考,还有想知道的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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