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决定
① 不服行政决定,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不服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这些在处罚决定书中均会载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行政诉决定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网络-复议
② 简述行政诉讼决定的使用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含义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主要是对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完全恰当作出裁决,更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具体审查每一行政案件时,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而不得推诿;法律规定不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越权受理。 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而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但是,行政损失赔偿诉讼中,因具有解决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性质,可以适用调解。 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应该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和行政行为相对人有过错。这一原则是由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管理者,处于主动地位,如何作出决定和根据什么作出决定及决定的整个过程,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是最了解情况的,应该能够说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一般是无从了解的;同时,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在收集证据方面处于优越地位,人民法院了解作出决定的过程,也是调查事实、了解情况、掌握证据的过程。因此,行政诉讼中适用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对人民法院正确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决定性作用。 5、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辩论”。这一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有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④ 行政诉讼的裁定和决定一般用于解决哪些问题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版讼,清除诉讼权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裁定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一个案件可以有若干个生效的裁定。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人民法院用以处理、解决某些问题的一种方法。其中驳回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作出即生效。
而决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决定,只能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而不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人民法院的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和宣布,除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外,均应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或抗诉。
⑤ 行政诉讼 法院 多久 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⑥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所作的结论性处理决定。按照审理程序的不同,判决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的主要特征】①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行政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均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对任何判决都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②判决是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即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作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一审判决】即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作出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等。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宣告予以维持的判决。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这些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三是符合法定程序。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有三种具体形式,即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适用于五种情形:一是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职权的;五是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在此列。如果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行政机关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责成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履行判决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所作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之一:①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②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③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以确定期限的除外。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运用行政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具有法定情形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驳回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定具有法定情形,从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或违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确认判决适用于几类情况,一类是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另一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再一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判决】即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作出的判决,分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两种情形。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内容和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②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依法改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依法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予以改正。改判有两种情况: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种改判是对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纠正。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时,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第一审判决,并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的判决。再审案件要分别适用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因此,作出的判决也分别适用第一审或第二审的判决形式。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主要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的主要特征】①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诉讼中的实体问题要用判决来解决,但有时裁定也可能涉及诉讼中的实体问题;②裁定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均可能作出,而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③无论是在第一审或者第二审行政诉讼中,法院可能作出多个裁定,而判决只能作出一个;④裁定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
【裁定的适用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判决、裁定适用范围以外的事项作出的处理。
【决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决定回避;决定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准许或不准许延长起诉期限;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决定再审;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上述决定中的第一种、第二种,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所有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允许申请复议的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决定的形式】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应加盖决定作出机关的印鉴,口头决定应当记入笔录。
⑦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内形之一的,容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⑧ 行政诉讼决定适用于哪些事项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活动中遇到的特殊事项所内作的处理判定。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 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决定;(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4)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 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适用决定。
⑨ 行政诉讼中什么情形应当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表现形式有: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例如,某市卫生局认定某医院销售假药,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但未认定该医院销售了多少假药,非法获利主要事实和情节。这一处罚决定即属事实不清。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被处理行为或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或被告举不出证据。如某县物价局认定某供销合作社擅自提高化肥价格,但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有关擅自提价的任何证据。③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即将非责任主体认定为责任主体,未将责任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认定,或认定的责任主体缺少有关证据加以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G公司的倒卖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的行为,认定为K公司的行为。④将行为人的身份认定错误,责任能力认定错误。如卫生防疫站将非食品经营者认定为食品经营者;又如公安机关将未成人认定为成年人。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①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适用有关处理该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进行定性。②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③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④虽引用法没有错,但没有适用该法条中必须适用的部分。
(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对有关行政程序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只要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的,亦应视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体正确、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保证,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如果违法法定程序,很可以作出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判决撤销。
⑩ 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的区别
我觉得有以下区别:
行政决定一般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布,而行政命令一般以行政首长的名义发布。
*********
行政决定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内部,也可以针对相对人发布。
而行政命令一般是针对相对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