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
教育行政执法: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
在日常生活中,法的执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本节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即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特点:
1.教育行政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首先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教育主体愈加广泛,教育法律关系更趋复杂,这就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和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专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从这点上,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
2.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这就把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执法活动区别开来。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没有行政执法权。法律授权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以及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权利,它们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动,虽然也是执法活动,但它是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司法活动”,不属于教育行政执法。另外,由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有些教育法律规范的适用往往需要由多个行政机关协同进行。比如,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相对人给予责令停止营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它们属于工商行政执法。这就把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区别开来。
3.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是一种国家的权力,教育行政权也不例外。它既能改变教育资源的分配、也能影响并制约学校、教师、学生等发展速度和规模,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的这些权力,是法律授予。同时,享有行政权也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只有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才是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不仅自始至终无效,而且违法。
㈡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有哪些
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执行,权责统一。
1、依法执行
这是指教育行政机版关必须根据法定权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
2、权责统一
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知识拓展
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㈢ 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是什么
教育行政执法: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㈣ 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也是各种教育行政执法形式都应遵循的共有原则。一是遵循合法的原则,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二是遵循合理性原则,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坚持合理性原则。三是遵循权责统一原则,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㈤ 如何向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因此小王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㈥ 教育局有没有行政执法权和立法权
教育局有行政执法权但是没有立法权
教育局属于职权性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㈦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你好,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
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
一类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