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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批档案

发布时间: 2021-02-18 06:34:11

1. 企业到市监局查询档案需要领导审批

这个是需要有证明的,
没有证明人家也不会调取档案,
只有理由足够,
又有领导人签字才可以完成。

2. 如何进行企业档案管理

会博通综合档案管理系统:档案信息化管理解决方案:

规范化档案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可对档内案全宗、容类型、属性实现自定义配置,全面实现各类型档案集中管理的理想。

集成实体与数字化档案统一管理,涵盖十大类档案以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协同化档案管理:提供档案从录入、扫描、上传、移交到归档的全面流程化,谁形成谁归档原则,大大减轻档案管理人员负担。

高效化档案管理:支持档案的批量录入、导入以及批量上传、挂接,自动生成封面背脊、备考表、目录等档案表格。

安全化档案管理:借还登记、操作日志全面记录用户的使用行为,加注阅读屏幕水印,完美避免恶意扩散、盗用,减少丢失风险。

移动化档案管理:不限时间、地域查看、借阅、利用档案资料,方便快捷。

会博通档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会博通提供涵盖档案的收集、扫描录入、整理、归档入库、利用、统计、编研、鉴定等全生命周期的自动化管理。

3. 企业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有哪些

档案管理制度一、 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二、 归档范围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三、 公司的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四、 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1. 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期。2. 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3. 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4. 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5. 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六、 资料的分类与归档1. 公司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2. 公司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七、 档案的借阅1.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2. 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3. 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4. 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① 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②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八、 档案的销毁1.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2. 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3. 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4. 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5. 在销毁公司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4. 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由谁审核

企业的来人事档案自管理资格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档案的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指导,监督,检查。
2,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条例》,负责对各类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借出的档案要进行登记,并负责定期追还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3,按照《档案库房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八防”工作,定期检查旧档案,确保档案材料安全。
4,积极开展档案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处理。
5,积极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6,树立和加强保密观念,做好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保管工作。

5. 企业工商档案的查询注意事项

1:先到网上查询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以确定该公司注册归属的工商局,企业工商注册一般实行属地管辖。但就北京市而言,市内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是在北京市区工商局,一般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本区和本县工商局。

2:弄清楚你要查询的是机读档案还是书式档案(内部档案)。机读档案是企业开业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对于被告为企业的诉讼,公司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是明确被告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书式档案(内部档案)是指你要查询的工商部门留存的企业档案的全部内容,大致包括:企业设立卷宗、企业变更卷宗、企业年检卷宗三部分。

3:对于机读档案和书式档案(内部档案)的查询,各地对律师查询条件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北京市工商局规定,机读档案的查询只需要携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出具的调查函就可以,书式档案(内部档案)的查询需要立案证明,复印一张两元钱。

4:活档和死档的存放机构不一样。活档指的是现在还在正常经营的企业,未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就北京市而言,这些档案存放在行政审批中心。死档是指已经被吊销和注销了营业执照的企业,这些档案存放在工商局档案处。

拓展资料:

工商档案是企业在登记注册及经营过程中在工商局所留存的信息、文件、档案的总称。工商档案查询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从而防范交易风险或投资风险,为经营者的决策提供参考。工商档案不但为企业间的经济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且是企业资信的重要组成部分。

1、工商注册基本档案查询

注册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姓名 注册资本 实际出资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年检情况 公司股东 联系电话

2、工商注册书式档案查询

注册登记 法人履历股权结构

公司章程 场地证明 验资报告

历届变更 工商年检 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 对外投资 行业证照

银行帐号 董事情况 合资合同

(资料来源:网络:工商档案)

6. 公司如何申请档案管理的权利

首先公司要具备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条件及资质,其次要按照管理办法申请《公司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我国《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6)企业审批档案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申请到管理权后,应该管理方式如下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7. 企业档案管理流程

企业档案的管来理流程:
一自、公司档案管理:
1、各部门将本部门资料每周五到公司文秘处登记、存档。
2、文秘收到资料记入电子目录保存,分类装订成册归档。
3、公司人员查阅、借出资料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但查阅、借出合同类档案由本部门经理签字,中心经理审批确认。
4、使用公章,由本部门经理签字,中心经理审批确认;借出公章,由本部门经理签字,中心经理审批确认,本部门经理携章随同。
5、薪资福利类保密文件由招聘社保专员建档保存。
二、人事档案管理:
1、综合人事部在员工试用期满,向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开出"调函",交员工或其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入公司。
2、持已解除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调入单位的调函后,综合人事部办理调出手续。
三、员工档案管理:
1、招聘专员将入职后办理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交由综合人事部经理,建立员工档案。
2、将《新员工考核表》、《月度考核表》、《转正申请表》等有关个人的资料一并放入公司员工档案。
3、所有的培训评估、奖惩记录、异动记录将存入员工档案。
4、离职员工档案,公司保留一年。

8. 私企想申请档案保存权需要到什么部门申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第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 “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案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9. 企业档案销毁的程序是什么必须经过哪些部门审批

企业档案销毁的程序是根据《档案管理制度》中

第六章档案销毁管理专
第19条对已失效的档案,属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20条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时,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第21条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22条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补充,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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