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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体制

发布时间: 2021-02-18 04:55:43

行政组织体制的基本类型有哪些题库

(抄1)以行政职权大小分类,行政组织可分为统率机关、被统帅机关两类。
(2)在被统帅机关内部,又可按照业务性质分为业务机关与辅助机关。在业务机关内部又可分为综合性管理机关、专门管理机关。
(3)以行政活动程序分类,行政组织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咨询机关、信息机关、监察机关五类。
(4)以组织结构模式分类,可分为传统领导模式、现代领导模式、集权直线模式、分权扁平模式、多向沟通模式五类。
(5)以行政层级分类,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两类。
(6)以设置的久暂分类,可分为常设机关、临时机关两种类。
(7)以行政组织的特殊性分类,除普遍性机关外,还有三类特殊性质的机关:派出机关、分支机关、合署办公机关。

❷ 行政体制什么意思

行政体制就是行政组织和行政权力的组合,行政体制又称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统内部中行政权利的划分,机构设置及运行年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主要指行政机关与立法、司法机关的权力划分,是政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体系,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这种特定的强制手段一般是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行政职能也叫政府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
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广义包括国家立法、司法等机关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也包括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普遍设置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地、县、乡等各级政府及其办事机构。中国的行政学所研究的行政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应。

❸ 行政组织体制的行政组织体制类型

根据行政组织中最高决策权所属人数可分为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1)首长制:又称为一长制或独任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归一个行政首长执掌的组织体制。
优点:权力集中,责任明确,指挥灵敏有力,易于保守秘密,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损耗,能迅速完成任务。
缺点:①行政决策大权由首长一人独揽,导致滥用权力,营私舞弊而无人牵制监督。②首长个人在精力、体力、知识、智慧、才能方面的局限,不利于对行政事务的周密考察与恰当处理。
(2)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两个以上的委员通过委员会议集体执掌的组织体制。
优点:能够集思广益,容纳多方面的意见,处事考察周全,委员互相牵制,有利于权力监督。
缺点:责任不明确,容易造成争功诿过的弊端,委员间相互协调不易,力量难以集中,决策迟缓,并且容易泄露决策机密。 行政组织构成单位的功能和性质可分为层级制和职能制。
(1)层级制:又称分级制。指行政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上下层业务性质相同,但有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由上至下逐层缩小的组织体制。
优点:①组织系统业务相通,便于沟通领导。②权力集中,从上到下辐射开来,有助于统一指挥。
缺点:①上级任务繁杂,往往顾此失彼。②缺乏专业分工,工作弹性小。③各层级行政首长权力集中,要求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容易造成独断专行。
(2)职能制:又称分职制。指行政组织横向依据不同的业务性质、职能而平等划分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小基本相同的组织体制。
优点:分工明确,有助于工作专业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首长也有精力进行组织的宏观管理。
缺点:分工单位无力进行全局统筹,责任不明,过细的分工还促使部门主管过多,政出多门,使下级部门无所适从。 行政组织体制构成哪个单位的权力可分为集权制和分权制。
(1)集权制:指行政决策权由上级掌握,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指令处理政务的行政领导体制。
优点:有一个总的中心,防止下级错误的频频发生。
(2)分权制:指行政决策权由上下级机关合理划分,下级机关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自护处理政务的行政领导体制。
优点:分工明确,各尽其职。 行政组织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挥、控制方式和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
(1)完整制:又称集约制或一元统属制。指同一层次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各机构只受同一上级组织或首长的统一指挥和控制的组织体制。它是行政组织的一种类型。
优点:完整制的优点是事权集中,统一计划和指挥,易于统筹全局,发挥组织的整体作用;统属关系明确,责任确定,不致相互推诿和扯皮;易于沟通协调,步调一致,避免各组织机构工作重复和权力冲突,利于精简机构,节省人力和经费,提高效率。
缺点:缺点是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较难,可能导致领导机关或首长专断擅权,责重
事繁,易造成指导不力和发生失误。
行政组织一般实行完整制,因为行政管理重在执行,必须权责确定,统一政策和指挥,发挥整体功能,不宜权力分割,互相掣肘;但实行完整制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监督、适当下放权力。
(2)分离制:又称独立制或多元统属制。行政组织的一种类型。指同一层次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各机构分属两个以上平行的或双重的上级组织或首长的指挥或控制,或者其中有些组织或机构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不受或很少受上级组织或首长的指挥和控制的组织体制。
优点:分离制的优点是行政组织各机构权力相互制约,利于防止行政权力膨胀和行政首长个人专断;事权较为分散,可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分担工作重负;独立分离的行政组织各有自主权,便于相互竞争,便于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缺点:缺点是事权分散,容易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或统属不清,责任不明,亦容易出现互相推诿和扯皮现象;各机构横向沟通困难,可能导致组织意见分歧、利益冲突;机构设置不当还会造成机构重叠,浪费人力和经费。
行政组织实行分离制往往是相对的,大多是以加强行政监督、下放权力为目的,以弥补完整制的不足。 根据城市政府行政首长的产生及职权不同,在美国行政组织体制中还出现了名誉市长制与市经理制这两种新体制。这种新体制,既涉及行政组织与立法组织的关系,又涉及行政组织内部分权的关系。

❹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一)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涵义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中纵向、横向机构的职能、领导关系和运行程序的总体配置的组织制度。

(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尤其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标致着地矿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质矿产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实,地矿部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与此同时,地方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也进行了相应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机构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地矿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8年,原国家编委支持、指导地矿部选择部分省地矿局进行了改变领导体制试点。经部、省商定,河南、浙江两省地矿局更名为地质矿产厅(简称“地矿厅”),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进入行政序列,改变了领导体制。海南省组建了环境资源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地方政府授权的形式,由地矿局履行地矿行政职能。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地矿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的执行监督机构,配备精干的、懂业务的矿管干部,代表政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区、市)、市(地)、县各级的地方地矿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体制很不规范,多数省(区、市)地矿主管机构仍是事业管理机关,实行以部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市(地)、县两级地矿产管机构管理体制也未理顺。原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地矿主管机关为游离于政府机关之外的事业管理机关,在实践中难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国有权益,协调和处理勘查、采矿权属纠纷。二是影响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视察组综合报告指出的:“多数地方地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与法律赋予矿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三是省(区、市)地矿局肩负矿产资源、矿业权、地质环境等社会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搞活地勘单位及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反复论证研究后,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从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行政主体。

(三)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类型

1.从事权划分

现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管理相结合。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需要和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要求出发,地矿行政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多民族组成、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因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在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必须辅以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四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需要指出: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想解决,却又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下,地方地矿行政机构纳入了同级政府行政序列,无疑是一个重大进展;但是,四级地矿行政机构如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还是不够的,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自治区、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的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在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实际上有三种形式:一是垂直领导;二是双重领导;三是业务指导。实践证明:不论采取那种隶属形式,都必须注意把握具体执行时的程度和分寸,妥善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比较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国地矿行政体制仍是一项相当艰巨的战略任务。可喜的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省地矿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市(地)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称“地质矿产局”,实行省地矿厅与市政府、地区行署双重领导,以省地矿厅为主的领导体制。该省的实践结果,政令畅通,精干高效,显示了其体制的生命力。为适应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的新形势的要求,应总结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矿行政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2.从决策角度划分

地矿行政组织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首长拥有决策权和最终决断权。其特点是:职责明确,职权集中,决策迅速,指挥灵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点符合地矿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本身就是同级政府的职能机构。因此,各级地矿行政组织均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地矿行政具有政策性、社会性和专业复杂性的特点,而行政首长的政策水平、专业技能等局限性容易产生主观片面性、随意性,造成决策失误。因此,地矿行政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学决策。行政首长一定要听取和尊重多数同志意见,审慎决策。

(四)地矿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和主要职责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保留地质矿产部,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4)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

(5)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国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对重要的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6)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

(9)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国际讨论和谈判;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外协议;参与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

199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地方地矿行政机构改革要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

《通知》并就省级地质矿产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负责矿产资源法执法监督。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矿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监督检查市(地、州)、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授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订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4)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5)在国家环境规划指导下,参与编制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参与本行政区较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

(6)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负责地质勘查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本行政区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

(7)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审批并管理矿产储量;承担本行政区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矿产资源法第16条根据矿种、矿产储量规模,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地矿行政机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和职责。

3.市(地)及县地矿行政组织机构

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原国家编委地方司根据地矿部的建议,就市(地)、县地矿主管机构的设置发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矿部和省地矿行政机构的“三定”方案,对市(地)、县地矿行政机构设置提出了原则要求,并对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市(地)、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设置了地矿行政机构,并明确了相应职责。

(五)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虽有所变革,但就总体而言,仍未脱离传统模式,计划经济色彩很浓,难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国国土资源(含土地、水、矿产、海洋资源等)行政管理由多个行政部门主管,既不利于精简机构,也不利于统筹规划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综合治理

(2)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权管理尚未完全分离,资源、环境的开发产业部门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出多门,致使地矿行政管理难于统一和高效。

(3)部、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肩负地矿行政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的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责。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开,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队伍的搞活。

(4)相当数量的市(地)、县地矿行政组织,未正式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编制和行政经费未落实,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条件。

(5)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有待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地矿经济改革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实践的积极探索。

2.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任务,强调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全国机构改革描绘了蓝图,也为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应体现如下原则:

(1)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和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的原则。有必要把关系密切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合并成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2)贯彻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对全国专业经济部门改革的同时,原已分散的行政职能应予收回,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国家所有权。

(3)贯彻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及地勘队伍体制改革,转换地勘工作运行机制。

(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事权;市(地)、县级地矿行政组织应该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为宜。

(5)组建精干的事业单位和矿业权评估等中介组织,为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提供服务。

❺ 行政组织体制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行政组织体制按照不同功能可以划分多种类型。

决策权归属划分
根据行政组织中最高决策权所属人数可分为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行政组织体制划分
(1)首长制:又称为一长制或独任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归一个行政首长执掌的组织体制。
优点:权力集中,责任明确,指挥灵敏有力,易于保守秘密,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损耗,能迅速完成任务。
缺点:①行政决策大权由首长一人独揽,导致滥用权力,营私舞弊而无人牵制监督。②首长个人在精力、体力、知识、智慧、才能方面的局限,不利于对行政事务的周密考察与恰当处理。
(2)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两个以上的委员通过委员会议集体执掌的组织体制。
优点:能够集思广益,容纳多方面的意见,处事考察周全,委员互相牵制,有利于权力监督。
缺点:责任不明确,容易造成争功诿过的弊端,委员间相互协调不易,力量难以集中,决策迟缓,并且容易泄露决策机密。

功能性质划分
行政组织构成单位的功能和性质可分为层级制和职能制。
(1)层级制:又称分级制。指行政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上下层业务性质相同,但有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由上至下逐层缩小的组织体制。
优点:①组织系统业务相通,便于沟通领导。②权力集中,从上到下辐射开来,有助于统一指挥。
缺点:①上级任务繁杂,往往顾此失彼。②缺乏专业分工,工作弹性小。③各层级行政首长权力集中,要求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容易造成独断专行。
(2)职能制:又称分职制。指行政组织横向依据不同的业务性质、职能而平等划分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小基本相同的组织体制。
优点:分工明确,有助于工作专业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首长也有精力进行组织的宏观管理。
缺点:分工单位无力进行全局统筹,责任不明,过细的分工还促使部门主管过多,政出多门,使下级部门无所适从。

权力划分
行政组织体制构成哪个单位的权力可分为集权制和分权制。
(1)集权制:指行政决策权由上级掌握,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指令处理政务的行政领导体制。
优点:有一个总的中心,防止下级错误的频频发生。
(2)分权制:指行政决策权由上下级机关合理划分,下级机关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自护处理政务的行政领导体制。
优点:分工明确,各尽其职。

上下级机关控制方式程度划分
行政组织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挥、控制方式和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
(1)完整制:又称集约制或一元统属制。指同一层次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各机构只受同一上级组织或首长的统一指挥和控制的组织体制。它是行政组织的一种类型。[1]
优点:完整制的优点是事权集中,统一计划和指挥,易于统筹全局,发挥组织的整体作用;统属关系明确,责任确定,不致相互推诿和扯皮;易于沟通协调,步调一致,避免各组织机构工作重复和权力冲突,利于精简机构,节省人力和经费,提高效率。
缺点:缺点是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较难,可能导致领导机关或首长专断擅权,责重
事繁,易造成指导不力和发生失误。
行政组织一般实行完整制,因为行政管理重在执行,必须权责确定,统一政策和指挥,发挥整体功能,不宜权力分割,互相掣肘;但实行完整制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监督、适当下放权力。
(2)分离制:又称独立制或多元统属制。行政组织的一种类型。指同一层次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各机构分属两个以上平行的或双重的上级组织或首长的指挥或控制,或者其中有些组织或机构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不受或很少受上级组织或首长的指挥和控制的组织体制。[2]
优点:分离制的优点是行政组织各机构权力相互制约,利于防止行政权力膨胀和行政首长个人专断;事权较为分散,可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分担工作重负;独立分离的行政组织各有自主权,便于相互竞争,便于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缺点:缺点是事权分散,容易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或统属不清,责任不明,亦容易出现互相推诿和扯皮现象;各机构横向沟通困难,可能导致组织意见分歧、利益冲突;机构设置不当还会造成机构重叠,浪费人力和经费。
行政组织实行分离制往往是相对的,大多是以加强行政监督、下放权力为目的,以弥补完整制的不足。

❻ 行政组织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组织包括七种类型:

行政组织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组织体系,其组织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这里着重讲述了不同功能、作用的组织机构类型。

1、领导机构。

2、执行机构。

3、监督机构。

4、咨询机构。

5、信息机构。

6、辅助机构。

7、派出机构。

行政组织类型、行政组织制度及行政人员的活动等,构成了行政组织体系,并由此确定行政管理的方向和内容,影响着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行政组织始终是行政管理学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为各国政府及行政研究学者所重视。

(6)行政组织体制扩展阅读:

行政组织构成要素:

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组织目标、组织人员、物质基础、行政职能、机构设置、制度规范、组织文化以及技术信息等。

组织目标:

行政目标要素是行政组织的灵魂,共同目标的存在是行政组织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它规定了行政组织发展方向和前进目标,是行政组织人员努力所要达到的一种期望状态。

组织人员:

公共行政人员是由各种不同专业、水平、年龄的人按照行政组织目标和职能组合而成的。组织人员是行政组织的核心和公共行政的主体。

物质要素:

物质要素主要包括行政经费、物资供应、空间场所、办公设备等。这是行政组织为实现目标而开展组织活动的物质手段。

行政职能:

职能是组织应有的作用和功能,职能范围是组织目标的具体化,它决定着行政组织规模、内部职位设置等方面的内容。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职位配置、权责划分等关系到整个行政组织的有效性程度,尤其是决定行政效率高低的关键因素。

制度规范:

制度规范主要是包括活动规章、办事程序或权力运行规则等,这是行政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制度化的保障。

组织文化:

行政组织文化包括行政人员对组织的认同态度、共同信念、共同行为尺度和评价标准等。这是行政组织所必备的文化精神,是长期养成的组织行为,是一种习惯性规范,是实现行政目标的精神动力。

技术信息:

公共行政人员需要用一定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工运用。信息不灵,技术落后,管理的效率也难以实现。

❼ 1、什么是行政体制2、什么是行政组织体制它包括哪些内容3、什么是行政运行体制

行政来体制又称行政管理源体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统内部中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

行政组织体制的概念:它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❽ 我国的行政组织形式是什么

行政组织体制,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行政组织系统内有关上下左右各种机构回的地位、权限、领导关答系和组织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侧重于对行政组织现象进行宏观的研究。不同的行政权力的分配形式及其归属常与一定的组织体制相联系。以行政权力的归属为核心的行政组织体制,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常有以下划分方式:① 集权制和分权制。② 首长制和委员会制。③ 层级制与职能制。
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体制实行的是民主制的中央集权制,在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内部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❾ 什么是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是指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活动过程,它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主体。行政组织有三层含义:从静态考察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划分的组织实体,从动态考察行政组织功能的运行过程,从心态考察行政组织中人员的意志和智能的组合.
行政组织是由职能目标、权责体系、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运行程序和法制规范等六个基本因素构成的,其中职能目标是行政组织存在的基础;机构设置是行政组织的核心,是决定行政效率的关键。
行政组织具有政治性、社会性、服务性、整体性、适应性和法制性等特点。
行政组织就其领导体制而言,有首长制、委员会制和混合制三种类型;就其组织结构而言,有纵向的层级制和横向的职能制;就其组织权力体系而言,有集权制和分权制;就其组织机构而言,有领导机关、职能机关、辅助机关、咨询参谋机关和派出机关。
行政组织的指导原则包括职能目标原则、精干效益原则、完整同一原则、反权管理原则、管理幅度和层次适度原则、职责权一致原则、依法设置原则、民主参与管理原则、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等九条原则。
我国政府机构建设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机构设置比较完备,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我国行政组织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领导体系,全国行政机构上下对口;实行“条块结合”的双层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分工过细,部门较多;过去行政组织机构处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不断变动状态。

❿ 行政组织的制度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1)以行政职权大小分类,行政组织可分为统率机关、被统帅机关两内类。
(2)在被统容帅机关内部,又可按照业务性质分为业务机关与辅助机关。在业务机关内部又可分为综合性管理机关、专门管理机关。
(3)以行政活动程序分类,行政组织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咨询机关、信息机关、监察机关五类。
(4)以组织结构模式分类,可分为传统领导模式、现代领导模式、集权直线模式、分权扁平模式、多向沟通模式五类。
(5)以行政层级分类,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两类。
(6)以设置的久暂分类,可分为常设机关、临时机关两种类。
(7)以行政组织的特殊性分类,除普遍性机关外,还有三类特殊性质的机关:派出机关、分支机关、合署办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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