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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内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8 03:44:19

㈠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岗位责任制
一、 锅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锅炉使用管理方面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锅炉操作规程。 (二) 全面负责锅炉使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 负责制订和落实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四) 负责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安
全经济运行。
(五) 负责司炉、水质化验工等人员的政治思想、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
考核工作。
(六) 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
告。
(七) 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八) 完成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锅炉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一) 在生产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锅炉班的管理工作。
(二) 熟悉国家锅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确
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三) 负责本班人员技术指导、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四) 组织本班组人员做好供汽(热水、高温导热油)、设备安全运行和锅
炉房卫生等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各种运行记录。

参考资料:http://wenku..com/link?url=C7Kep5Q0XdkNjPmy_-8T7ZRdL-sR8KfRz3oTAo-ZgEbV65uM7WT5vUCg49k-phLgzWbu_j2dDZJy

㈡ 锅炉年检标准多少mpa以上的要检验,国家哪条法律有这个要求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专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属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年检标准是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的。

锅炉年检属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2)锅炉内法规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㈢ 锅炉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

1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
2 引用标准:SY/T 6461—2000湿蒸汽发生器的安装与操作推荐做法
3 使用管理规定(SY/T 6461—2000)
3.1 锅炉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3.2 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3.3 锅炉使用前检查
3.3.1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3.3.1.1 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3.3.1.2 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3.3.1.3 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3.1.7 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3.4 启动
3.4.1 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3.4.2 新装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
3.5 运行
3.5.1 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3.5.2 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3.6 停止运行
锅炉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3.7 紧急停止运行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7.1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供水;
3.7.2 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3.7.3 安全阀全部失效;
3.7.4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3.7.5 锅炉构架被烧坏;
3.7.6 其它异常情况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
3.8 锅炉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3.8.2 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3.8.3 如果锅炉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置换。
3.8.4 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3.8.5 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3.8.6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3.8.6.2 燃油、燃气锅炉,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3.9 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11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1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表”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3.12.1 锅炉出厂资料;
3.12.2 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12.3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12.4 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3.13 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
3.14 没有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
3.15 进口锅炉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未经商检的锅炉,严禁安装。
3.16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锅炉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3.16.1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3.16.2 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3.16.3 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3.17 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3.18 定期检验
3.18.1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3.18.2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18.3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蒸汽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3.18.4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8.4.1 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3.18.4.2 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3.18.4.3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3.18.4.4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锅炉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18.4.5 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3.18.4.6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
3.18.4.7 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3.18.4.8 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19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锅炉定期检验项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锅炉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4.2 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锅炉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4.3 压力试验:是指锅炉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4.4.1 无损探伤检查;
4.4.2 硬度测定检查;
4.4.3 金相检验;
4.4.4 应力测定;
4.4.5 声发射检测;
4.4.6 压力试验;
4.4.7 其它
4.5 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4.5.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4.5.3 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5.4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4.5.5 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4.5.7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4.6 锅炉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法确定工作压力。
4.7 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极限的90%。
4.8 锅炉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4.8.1 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4.8.2 由于事故造成锅炉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4.8.3 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4.8.3.1 凡报废锅炉,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已报废的锅炉严禁使用。
4.9 锅炉的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5 启动前检查和准备
5.1 启动前检查
5.1.1 配电系统
5.1.1.1 供电电压是否正常;
5.1.1.2 动力盘各空气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 仪表控制系统
5.1.2.1 各仪表阀门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盘各操作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3 安全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验有效期限内。
5.1.3 给水系统
5.1.3.1 湿汽锅炉进、出口阀门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5.1.3.2 水处理运行是否正常、水质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压力是否正常。
5.1.4 燃烧系统
5.1.4.1 燃油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1.5 润滑系统
5.1.5.1 润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启动前准备
5.2.1 合上总电源开关。
5.3 启动点火
5.3.1 合上控制电源开关,启动空压机。
5.3.2 按下启动按钮,检查联锁系统,然后合上联锁开关,再按启动按钮。
5.3.3 柱塞泵启动后,观察蒸汽压力表显示,待鼓风机启动进行前吹扫时,检查各电器及泵运行是否正常。前吹扫时间不应少于5min。
5.3.4 前吹扫结束后,点火程序器运转点着引燃火,引燃火点着主火焰后,观察炉膛火焰燃烧情况是否正常。
5.3.5 将调火开关调至大火位置,逐渐调节水量旋钮和火量旋钮使蒸汽干度达到要求。
6 运行
6.1 运行中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行参数并及时调整,以保证安全运行。
6.2 每小时应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烟气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员对运行设备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6.5 通过前后观火孔每小时观察一次火焰燃烧情况,并及时调整到最佳状态。
6.6 每8小时至少排放一次空气压缩机储罐及分离器中的积水和污油。
6.7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标定一次。
6.8 安全报警装置应随设备的大、中、小修进行试验和标定。运行期间应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标定、维修。
7 停炉
7.1 正常停炉
7.1.1 首先将火焰开关切换成小火位置,将联锁开关关闭,进行后吹扫,后吹扫时间不应少于20min,并及时关闭燃料阀。不得急剧灭火。
7.1.2 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7.2 长期停炉
7.2.1 长期停炉时,应按SY 5854中第8.8条的规定执行。
7.3 紧急停炉
7.3.1 湿蒸汽锅炉的紧急停炉应符合SY 5854中第8.7条的规定。
8 事故处理
8.1 紧急停炉处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开放空阀门,然后关闭蒸汽出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1.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2 停电处理
8.2.1 因停电而停炉时,立即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8.2.2 利用备用的照明设备,注意监视压力和温度,同时立即查明停电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压力进行炉膛降温。
8.3 停水处理
8.3.1 因停水而停炉时,应按本标准第7.1条进行处理。
8.4 爆管处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关闭蒸汽出口阀门、泵入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4.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4.3 打开辐射和对流段排污阀,放掉炉膛积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阀应有铅封,且齐全、灵敏,每年检验一次,应有检验台帐。
9.2 防爆门和防爆膜应完好。
9.3 压力表应完好,每半年检验一次,并有校验标签。刻度盘应划红色标记线。
9.4 液位计应完好,阀门应无渗漏。
9.5 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和超温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㈣ 锅炉定检规中规定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那么什么样的锅炉不能进行内部检验

一般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是指没有手孔、人孔、头孔无法了解锅炉内部情况的。

㈤ 想知道百度文库里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规范》是引自哪,是国家当年发布的法规规范还是什么想问文件编号

那些内容出自哪里我不清楚,有一点可以肯定:不是官方的规范或规程。也许是别人心得或方案。正式规范是: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㈥ 关于锅炉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锅炉的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一般锅炉购买时,会有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投保同时在一定年限内保证锅炉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㈦ 国家关于锅炉房安全的规定吗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1-03
【生效日期】198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10.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 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如对罚款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 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㈧ 燃气锅炉房为何要24小时值班(法规依据在哪里)

燃气锅炉房24小时值班法规依据是《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章
锅炉房

一、
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条相应条件。

二、
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5条相应条件。

第134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甲)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须是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35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此外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第136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温损坏。

第137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138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二章使用管理

第139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头的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140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挂靠2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41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
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
补给水泵不沁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8)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142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14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第144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将与其它运行锅炉连接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将锅筒内的水放净,并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2)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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