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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8 03:06:36

❶ 外国留学生能直接在中国工作吗

可以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专、外经贸部发布属)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只要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打工的。

❷ 在外国留学,都有哪些法律上要注意的事情

1打工别超时

国外留学时大家都想体验一下打工生活,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国家对于打工时长有明确的要求。

以英国为例,如果你的课程为期6个月以上,英国法律允许你在学习期间每周从事20小时以内的兼职工作,假期可全职工作(每周可从事40小时以内的兼职工作),而无需申请工作许可证。

但是,如果你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打工时长超过每周限制,可能会面临被遣返的处罚。

2012年,三名中国留学生被英国遣返,原因就是这三名在校生打工时长超出了允许的时间。

类似事件在其他国家也有发生,2018年,一名加拿大留学生在一次安省省警例行停车检查中,因超时打工被捕(加拿大同样允许留学生每周打工20小时)。

他在被捕后表示,父母在支付完他第一学期的学费后,已经用尽了积蓄,无力再承担他的学杂费。而为了应对两万多的学杂费,他不得不选择打工。在最初只是兼职,直到后来开始全职开卡车,每周约35~40小时,弟弟留学到加拿大后,他还在经济上帮助弟弟。

令人惋惜的是,这位留学生被捕时,还有10天就可以从密西沙加一所社区学院拿到文凭,成为一名机械工程技师,但接下来等待他的却是遣返回国。

2严禁盗版

对国内的小伙伴来说,从网上下部电影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在版权意识超强的国外,留学生可要当心啦!

曾在得克萨斯大学就学的Anady表示,有位朋友因在校内网上下载软件而收到版权方警告信。“这个朋友在下载matlab时被版权方知道了,通过搜索IP查到了我们学校并通知教授,教授又告知了这个朋友。”

最后Anady的朋友苦苦哀求教授,并经过和版权方的沟通,最后支付了100美金购买了正版软件,此事才告一段落。

在伦敦艺术大学求学的小白说,学校会用一些技术手段防止学生盗版,“当时我正在准备毕业论文,所以就想参考下之前的学生毕业论文,但后来发现优秀毕业论文是属于不能外借的资料之一,为了将资料带回家,我选择用截图方式把论文拷贝带走”。

但这样的行为很快被图书管理员发现,“在学校的图书馆可以将截图的画面打开,但在家中电脑上却显示一片空白,而我第二天又准备尝试一次时,被管理员当场发现制止,还被警告”。

3国外的垃圾分类

“你是什么垃圾”堪称2019年现象级热门话题,因为垃圾分类,“魔都”人民已经被“逼疯”了。

但对留学生来说,垃圾分类真的是小case,早已见怪不怪。

以英国为例,早在200年前,英国人就开始考虑垃圾分类。如今英国垃圾分类十分细致,如果没做好垃圾分类,随便乱丢,你的垃圾会被拒收。你还有可能被邻居投诉,甚至直接被罚400镑。

在英国,非法倾倒家庭垃圾被罚400镑

留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或是不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很容易无心之间犯下大错,所以,在行前一定要先了解留学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免无心之间触犯法律。

记住,到了国外,你就是歪果人,要学会入乡随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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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内容简介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接受工作
第五条 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第八条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教学工作
第九条做好教学工作是培养留学生的中心环节。要根据我国的教育制度和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教学。要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对留学生的学习,既要严格要求,也要照顾他们的特点和困难,必要时可增减课程和内容,也可单独开班,力求使他们学到真实本领。
第十条不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来华后需学习一年基础汉语,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和中医的本科生,需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基础汉语和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年限之内。
治理论课是学习哲学、政治、经济和科学社会主义基础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对于学习其他专业的留学生,作为选修课。中国概况课或专题讲座,留学生自愿参加。
公共体育课为选修课。
第十一条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的,按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发给进修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以授予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相应的学位。为了便于本科毕业生回国后就业,根据派遣国的需要,可在获得工科、医科和农科学士学位的证书上注明,持证者已具备从事工程师、医师或农艺师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关于留学生使用教材、图书、档案、资料:
(一)凡提供给本专业中国学生的教科书、讲义、参考资料等,原则上应向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可向图书馆按规定借阅图书、报刊、文献、资料。允许留学生订阅国内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所在学校的学报和《参考消息》。如专业学习需要,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向留学生提供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
(二)对影印的外国书刊、资料,除在影印发行时注明不准外国人看的机密书刊、资料外,留学生都可以在馆内借阅,但不得复制。
(三)留学生因专业学习需要利用我国历史档案资料,应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的程序申请。
(四)凡学校发给留学生的教科书、讲义、资料,留学生自己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录相和照片,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由学校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四章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一起,或者单独进行专业学习。
文科留学生进行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是教学的组成部分,可根据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同意的研究题目和调查提纲,安排他们到有关地区和单位搜集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实习或调查计划,由学校审定。到开放地区和非保密单位的,可由学校自行联系。到保密单位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所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意,同时抄告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所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去丁类地区的,除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有关大军区的同意。去乙、丙、丁类地区的,行前需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一些厂矿、商店、工地、医院、农场和乡村,作为留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固定场所。接待单位要在当地外事办公室领导下,制订规章制度,选派人员指导实习。对留学生的生活,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商业部门申请所需副食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必要时也可适当照顾,但不作特殊安排。
第五章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对留学生要进行入学教育,介绍我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教育制度,适应我国的生活习惯。结合留学生的思想情况,要经常进行勤奋学习、遵守法纪、团结友好的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政治、历史、文化、经济和风俗习惯,并根据不同对象,介绍我国的政治主张。
思想政治工作要有针对性,通过耐心细致、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提倡中国师生同留学生交朋友。
第十七条留学生可以参加我国公开的政治活动和所在学校中国学生会的有关活动。我国为国内、国际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举行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管理。
不吸收留学生参加我国内部的政治性活动。
第十八条留学生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经学校审查同意,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国庆日、独立日、革命节的本国或多国性的活动,如放映电影、举办图片展览、张贴宣传品等,但不得有反华、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等内容。学校发现有不宜放映、展出的内容,应该要求其剪掉、撤换或停止其活动。
第十九条对留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牲节、圣诞节、复活节等),学校不放假,如学生请假,可准假一至三天;由外地回驻华使馆过节者,准假不超过七天。校内不提供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如留学生要求到寺庙或教堂举行宗教仪式,可自行联系前往。
第二十条留学生在校内成立以学习和友好为目的的本国或多国的学生组织,应由组织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组织、举行集会或游行,均应由组织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到学校同本国留学生会面,应按照会客制度进行。如要求学校提供场所,可同意。如要求学校安排会见其他国家的留学生或举办有其他国家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应视不同对象和条件,或婉拒或允许其自行联系。
留学生或外国驻华使(领)馆邀请我师生前往使(领)馆观看电影或参加其他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在政治理论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划清政治问题、学术问题和生活方式之间的界限。在政治问题上,要划清模糊认识、不同政治观点同污蔑和挑衅性言论之间的界限。对有模糊认识的,应耐心进行解释;对有不同政治观点的,应正面说明我们的观点,求同存异;对污蔑和挑衅性的言论,应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但不与纠缠。在学术问题上,允许学生自由讨论和发表自己的见解,不要强求一致。对生活方式问题,只要不触犯校规和我国法律,不要干预。
第六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要认真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管理。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可予以表扬,发给奖状和奖品,也可召开表彰大会,在全校公布。
留学生在校内外做了好事,学校要及时予以口头或书面表扬,并视情况发给适当奖品。学校应将受表彰留学生的情况书面通知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第二十四条对犯错误留学生的校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给予留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其他校纪处分由学校决定。
留学生在有可能受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学校要提前书面向当事人重申规定,说明后果,并抄送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以争取他们的合作。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对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勒令退学的审批权限,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应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对留学生的成绩考核、升级与留(降)级、休学与退学的管理,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预科学习的不留级。凡实行学分制的院校按各校规定办理。若有关驻华使(领)馆索取留学生的成绩单和学习评语,可由学校直接提供。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因病短期内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领导批准,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留学生要求休学、退学,需由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学校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要求复学、转学、改变专业、改换学生类别和延长学习期限的,由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必须认真做好留学生的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保证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条件,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遵守。对他们的合理要求,要尽可能满足;对不合理的或无条件满足的要求,要及时解释。
第二十八条对留学生的物质生活要适当照顾,但不同于对外宾和专家的招待。要关心他们的健康,努力办好伙食,注意饮食和环境卫生。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照顾其饮食特点。留学生食堂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注意改善管理。为留学生工作需要购置的汽车和用房,应保证留学生居住和工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积极为留学生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各地文化、体育部门对此应提供方便。学校要做好留学生的日常医疗保健,卫生部门应指定医院负责他们的医疗和住院护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在假期中,可组织留学生旅行、参观,了解我国文化和经济建设成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安排。其费用标准和负担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留学生临时回国、到第三国或港澳地区旅行,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前十天函告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留学生户口和宿舍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对本校留学生的户口及变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留学生毕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学校要及时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和户口注销手续。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会客留宿制度,依照规定办理会客留宿的登记和申报手续。在校内临时留宿外国人(不接待持外交、公务护照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二条应当对留学生和经常接触留学生的我国公民,进行正确对待不同国家间男女社交、恋爱和婚姻问题的教育。对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正当交往、正当恋爱,不要干预。除中专生、专科生和本科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外,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人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允许他们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学校不提供夫妇用房。
第三十三条 要对广大群众和服务人员进行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防止或克服大国主义和种族主义情绪。对留学生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不卑不亢。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好社会管理。当留学生违犯纪律、规章制度或有轻微违法行为时,由当事单位批评教育或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如当事单位制止无效,有可能扩大事态时,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出面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的行为对我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他人利益构成危害时,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约束他们的行动。对留学生违法需作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部)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并及时通报外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由公安、司法机关负责处理。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其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有关国家的要求,商谈和签订交换留学生协议;
(三)拟订接受留学生计划和规划;
(四)负责留学生工作的对外谈判和留学生的接受及院校分配;
(五)检查、总结留学生工作,交流工作经验;
(六)处理各有关单位关于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
(七)按照国家接受计划,负责留学生专项经费的拔付与管理,并向财政部统一编报年度决算。
第三十六条 外交部协同国家教育委员会解决留学生工作中涉及方针政策的问题和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交涉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文化部根据接受来华留学生计划,同有关国家签订文化协议,并指导开展留学生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驻外使(领)馆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就留学生事宜对外谈判;对来华留学生组织考核,审查学生申请材料,推荐录取名单,向派遣方和来华学生介绍我国的有关情况和规定;办理留学生的来华签证;调查了解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教育情况及回国留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内反映。驻外使(领)馆有关接受留学生的建议和接受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请示。
第三十九条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留学生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所属院校的留学生教学工作和实习安排,提供接受留学生所需设施和有关经费。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留学生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牵头、协调,负责外事政策的执行和宣传教育。由教育部门归口,负责日常管理、教学、实习和旅行参观等项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地方公安、商业、卫生、体育、铁路、交通、邮电、海关等有关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院校,应切实加强对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正、副校(院)长中应有一人分工负责留学生的工作。学校可设留学生办事机构,负责有关留学生的接受、思想政治工作、日常管理以及与有关使(领)馆的联系。教务、系、后勤和保卫部门,要分别抓好留学生的教学、生活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学生会要协助学校开展留学生的业余文化活动,促进友好交往。
第四十三条要挑选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好并热心留学生工作的教师和干部担任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教育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和干部队伍。留学生管理干部是外事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享受有关待遇,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❹ 外国留学生怎样才能在中国工作,在中国工作要什么条件和要求

我们学校的学习签证中文课程是拥有正规的许可的,我们将发送邀请函和录取通知书给内外籍人容士办理签证的时候进行提交。
外籍人士如若是工作则不允许申请X类签证,但是兼职和校外的实习签证可以在不久的将来被许可。你应该联系你的大学或者是公司看他们是否能够为你安排。暂住证可以用180天的有效期签发5年。X2签证持有人的存续期间内留在中国的表示,这是没有必要为他们办理暂住证。
签证获取方法
申请人的护照原件有效期至少六个月并至少有一页空白页。
一个完整的申请表格。
请在申请表上粘贴一张近期的彩色护照全脸照片,目光直视,免冠,浅色背景。
批准外国留学生申请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大学或中文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副本。注:对于想要申请中国医学实习的外国人,医疗实习申请表的原件和副本及由大学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是必备的。

❺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9号回
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答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
外交部部长唐家璇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❻ 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回非法就业答: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❼ 外国人在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只要在华,就要遵守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

❽ 中国什么法律禁止外国留学生在华实习

据个人所知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
只要是合法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任何个人都享有同等学习或就业的权利。

❾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来〔2009〕83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维护我国公平的教育环境,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高等学校必须在来华留学申请人同时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规定后,方可受理其来华进入本专科学习的申请。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移民外国后返回国内接受高中教育并毕业,如未恢复中国国籍,则属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如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可持其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其所在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9)外国留学生法规扩展阅读

留学的原因主要有下:

1、旅游

2、开阔眼界和经验

3、学习与该国有关的语言、文化知识

4、追求更好的教育条件。在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留学的学生中,这个原因最为常见

5、外交原因。政府之间为了表示亲善合作,可能互派学生、官员或者军人到对方学校学习

6、就业因素,以取得外国名校之有效力毕业文凭做为个人未来就业市场优势为主要原因

7、青春期心理,急于离开父母

8、锻炼生活独立能力

9、与移民有关的原因,例如:随父母暂时居住在外国的未成年人。

10、以留学生身份申请学生签证,获得暂时定居权。

11、熟悉该国社会,积累经验,为以后永久性定居作准备。

12、单亲家庭,跟随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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