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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构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8 02:09:14

⑴ 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法律规定的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信托法上来确定的受托人的义务自有:
按照信托行为的要求执行信托的义务;忠实于受益人的义务(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利益与不得将信托财产变为其固有财产);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谨慎来执行信托的义务;对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建立信托帐簿的义务;亲自执行信托的义务(不能让他人代理,除非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或者受托人有不得已事由)。
我国《信托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如第22 条规定“违反信托目的,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第27条“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第28 条“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而又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未为信托文件规定的;可以看出,受托人主观过错是比较明显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是受托人转代理。依我国信托法,受托人以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为原则,只有在信托文件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代理。但在委托代理情况下,即使受托人就委托人的选任和督尽到注意义务、善良和诚实行事,他仍将因为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无过错责任。

⑵ 关于"信托"的政策法规是从哪里发布的

信托的直接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去银监会网站查询最新政策法规。或者去信托业协会查询

⑶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你好,信托公司由一个部门,也就是银监会监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专机构监管部属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营业性信托业务需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条例:

1、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⑷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⑸ 关于资金信托相关法规的一个疑问

不足补偿时候,由信托财产承担,是指信托公司以其资金作为赔偿,如果回资金赔付不足答以偿付相关损失,可以申请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拍卖资产等方式,以实现偿付。信托公司负责赔偿是规定责任人,由信托财产承担,是规定责任承担方式的补充。当然你的问题是信托公司是否只承担其能承担的赔偿部分,信托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意味着公司只能就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连破产清算、拍卖完所有资产都不能清偿债务,那么这些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将随着公司破产而终结。

⑹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银监会。具体有银监会非银司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

监管: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

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⑺ 信托公司由谁来监管

你好,信托公司由一个部门,也就是银监会监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营业性信托业务需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条例:

1、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⑻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⑼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投资( )。

【答案抄】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公司的投资业务。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信托公司的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⑽ 信托机构的管理

1、信托机构建立的基本要求中国信托机构设立的基本要求(根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信托机构的设立确属经济发展的需要。一般只在大中城市设立。
2)具有合格的信托业务人员和完备的组织章程。
3)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金。
全国性信托投资机构──最低自有资本金限额为5000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机构──最低自有资本金限额为500万元。
以上两级机构从事经营外的业务的最低自有资本金限额分别为5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
2、信托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申请。
2)报批。
3)认股交款。
4)股款的交纳与验资。
5)召开创立大会。
3、信托机构的内部组织设置
现代信托机构内部组织设置的三种类型:按职能分工的内部组织设置;按服务对象分工的组织机构;综合分类的组织机构。 1、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信托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同业拆借,融资租赁和投资。
2、信托机构业务经营原则
1)遵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2)忠诚尽力管理信托财产的原则。
3)受托人应当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4)禁止从业人员向客户收受礼物,或参与信托帐户收入的分配。
5)禁止从业人员议论和泄露信托业务及其他有关客户的情况。 信托机构财务管理是通过信托机构的内部财务核算实现的。
1、财务核算的意义和要求
1)财务核算的意义:全面、准确反应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分析,参与信托机构决策;监督财经纪律、法律贯彻,保证信托财产安全;进行财务成本核算,合理使用信托财产。
2)财务核算要求完整、准确、真实、能提供决策依据,能降低成本。
2、财务核算的基本内容 1、人事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信托机构在竞争中获胜。
2)有利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信托队伍。
2、信托机构业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2)具备较高、较全面的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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