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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8 00:41:14

Ⅰ 国有企业解散清算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理论上来应该是要审计的,源毕竟这个公司都要注销了,清算的资产负债都要经过审计才算清楚。
至于依据也不清楚,但聘请审计应该是清算组的决定。
审计程序相比一般常规审计的前提有不同:一般审计的前提是持续经营,而清算审计则是终止经营。
也应该需要评估,以为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置。
还需要做税务审计,因为清算期是单独的纳税期间,清税完之后做税务注销,之后再工商注销。
总的来说,因为涉及到国有资产,最好还是把税审、审计和评估一套手续都做了,免得责任说不清楚。至于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跟中介人员请教。

Ⅱ 法律上对公司清算规定的程序有哪些

公司企业清算、注销的流程及说明
一、清算、注销的必要性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清算、注销的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三、清算、注销的内容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四、清算、注销内容及程序说明
(一)清算组
1、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组备案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3、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四)清算财产
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2、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1)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2)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五)清算费用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七)清算方案1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2、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4、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5、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八)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清算、注销(一)注销登记程序1、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二)注销登记说明:
1、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1)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单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7)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
2、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Ⅲ 清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有效防范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本公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尚未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清算,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三条 居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三)企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六)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环节的所得税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五条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四)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六)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第六条 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第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第八条 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负债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税费±其他所得(支出)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定税率(25%)

第十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损益

资产处置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一)清算资产

Ⅳ 公司清算有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Ⅳ 法律是如何规定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的

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
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
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首先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所得的公司所有财产用于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清算结束以后,清算组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业法》的规定,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赔偿因清算主体消极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4、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在未进行清算时,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注销之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

Ⅵ 公司清算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好!

所谓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登记,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将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依据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由于在我国破产清算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程序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非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Ⅶ 法定清算按清算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为哪几种

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箅。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监督干涉作用。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等。

(7)清算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区别: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人员组织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清算程序,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特别程序,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一般都是在法院和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其所遵循的程序较普通清算更为严格。

我国《公司法》对特别清算程序未作特别规定,仅适用普通清算程序。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

Ⅷ 清算就可以注销,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

并不是清算就抄可以注销,而是想注销必须先进行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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