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建议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内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卫生监督容意见书
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2.物品清单
13.公告
14.封条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案件移送书
18.现场笔录
19.询问笔录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合议记录
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5.陈述和申辩笔录
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意见书
30.行政处罚决定书
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2.送达回执
33.催告书
34.强制执行申请书
35.结案报告
36.续页
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最新的2012年9月
② 山西省建设厅148号文件,谁知道这个文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详见附表)
1、国发[2010]23号、晋政发[2010]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3、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制度落实情况。
4、辖区内每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三落实”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市县(市、区)检查抽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二)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
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开发区),其中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办理情况。
2、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检查的总体要求,本项目质量安全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
3、质量方面
⑴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
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要是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强制性条文情况;
⑶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安全方面
⑴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责任情况;
⑵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制定、专家论证审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⑷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⑸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状况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详见附表)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和县级检查(2011年5月3日至5月15日)
企业对省内承揽的在建建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自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无缝隙、全覆盖的质量安全检查,对建筑市场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要区分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手续齐全,部分建设手续不全和没有任何建设手续三种情况,对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逐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详见附表7)。
第二阶段:市级抽查(2011年5月11至5月25日)
各市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在建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0%,抽查范围要覆盖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在建工程登记情况进行汇总。
第三阶段:省级督查(2011年5月20日至6月5日)
省厅组成11个督查组,对11个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范围覆盖受检市的所有县(市、区),抽检项目数量不低于所检市在建工程数量的20%,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通报(2011年6月5日至6月20日)
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后,上报厅安委会,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向省政府安委会等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各市、县的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向全省进行通报。
五、督查分组
在厅安委会的领导下,省厅分11个组对各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组由质量、安全、结构专家、施工技术人员、建筑市场、稽查人员组成。各组人员数量根据所检市在建项目数量多少确定,具体分组另行下达。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及车辆
省厅督查组由省厅抽调各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稽查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现场实体质量检测人员由各市负责安排。督查组所需车辆由各组负责解决。
(二)新闻报道
1、信息中心负责在厅网站开辟专栏,对督查情况进行同步报道。新闻素材由各督查组安排专人提供,每组简讯不少于4期。
2、督查中,由各市负责配备相关人员跟踪照像、录像,每天定期提交检查组。
(三)检查器材保障
现场实体质量检测所需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由受检市提供。
七、督查处罚决定下达
为保证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省厅督查组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类梳理,填写《工程项目存在问题登记表》。同时,视情下达《执法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详细情况可以到住建厅网站这里查http://www.sxjs.gov.cn/NewsRead.aspx?CatalogId=111&refId=16642
③ 如何回复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
1、司法建议回复函没抄有具体的格式,只需要将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落实并回复即可。
2、以下给出一个司法建议回复函范文,根据实际修改:
关于对XXXXXXX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XXXXXXXXX卫人民法院:
贵院武法建[2013]2号司法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组织全体卫生监督员认真讨论学习,要求在今后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举一反三,提高办案质量,现回复如下:
1、注重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查获的违法当事人的名片、门诊登记本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进行现场拍照或录像,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对医疗机构人员资质的调查中,将调查的过程记入案卷如卫生部网站查阅的情况等。
2、进一步规范事先告知书(听证书)的填写。在填写法律条款的同时,填写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强制使用的格式化文书除外)。事先告知书(听证书)上载明的违法行为事实与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所载明的违法行为事实表述一致。
3、注重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的把握。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经营者系X字号业主,并载明其身份信息。
④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对本机关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三)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政府备案。
(四)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1、是否建立和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是否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集资等项目;
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五)对监督 检查抽象行政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3、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4、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5、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上报有权机关处理;
2、对违反法规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4、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5、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被建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被通知机关必须在限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
⑤ 机关发文质量及其保障因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各地区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备而不审、错而不纠的现象普遍存在,规范性文件制发随意、内容违法现象不容忽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5年,各盟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34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71件,占备案件总数的53%;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2件,占备案件总数的24%。其中,盟市报送88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34件,占备案件的39%,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5件,占备案件的28%;自治区政府部门报送46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37件,占备案件的80%,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7件,占备案件的1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8件,其中5件制定机关已自行修正,通辽市人民政府正在按要求修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要求修正违法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要求纠正呼和浩特市物价局无法律法规依据制发的《关于确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呼价费字[2001]第12号)。
从备案的情况看,报备数量2005年与2004年相比减少了11.8%;从对报备件的审查情况看,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比较严重,内容违法现象不容忽视,违法规范性文件占备案文件总数的6%,比2004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审查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设定罚则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41号)第27条对15种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均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又如《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通政发[2005]14号)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擅自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装饰门面、扒窗改门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未经放线、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处工程总造价3%以下罚款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样属于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
二是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本身已经不合法或者已过时。如乌兰察布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1996]32号),在《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实施办法》(乌政发[2005]135号)中规定了"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刻字、印字的,当地蒙古语言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由于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内政发〔1996〕82号)中已明确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因此,内政办发[1996]32号文件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已经无效,乌兰察布市依据其制定的处罚条款也自然无效。
(二)随意改变行政处罚标准
有些规范性文件突破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幅度,从而改变了法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05]20号)第六条,关于“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车辆或路检路查中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与《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机动车监督抽测时,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的罚款”规定相违背,属于擅自改变行政处罚标准。
(三)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实际工作中,仍有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乌政发[2005]151号)中关于“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不合法。如自治区交通厅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内交发[2005]748号),由于交通部的文件违反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依据违法而被撤销。
(四)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机关的职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否则即为超越法定权限。如《岱海旅游区管委会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发[2005]59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关于“执法部门进入旅游区执法、检查时应当提前告知管委会”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反了行政机关职权法定的原则,超越了法定权限。
二、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重视不够。
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可以反复适用,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且科学合理,为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如果违法,不仅影响法制统一,而且会给行政管理造成混乱,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法律意识不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备案工作,在坚持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同时,忽视了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还有一些地区和部门领导,虽然很重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但在注重自身严格审核把关的同时,忽视了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作用。有些领导认为备案是多此一举,是给经济发展设置障碍,甚至哪些文件应该备案由领导说了算,对那些明显违法的文件故意不备案,以规避监督。领导重视不够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管理不严谨。
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科学性不强,许多规范性文件不是站在全局的角度衡量各种利益关系,而是过于看重地方和部门的局部权力和利益。二是没有全部做到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把关。《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但一些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不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者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将不必要的权力要求和不正当的利益要求写进规范性文件。三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规范。许多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而是由分管领导直接签发。四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形式不统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要使用统一的文号,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当地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目前,规范性文件文号不统一、不向社会公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同一个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多种文号,就政府而言,有政发也有政办发,而部门往往是一项业务一种文号。
(三)备案审查机制不完善,主要是:
1.备案审查启动方式单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既可以通过发文单位主动报送而启动,也可以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而启动,但目前备案审查主要还是靠发文单位备案启动。备案审查启动方式的单一,减弱了备案监督的作用。
2.审查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是:发文单位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对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由于备案审查不是规范性文件生效的必然要件,因此,审查机关难以掌握发文单位的实际发文情况,只能对发文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发文单位漏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文件难以监督。这种被动审查的方式大大制约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得到切实地执行。
一是应备不备和报备不及时的现象仍很普遍。根据《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但实际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和备案不及时的现象仍很普遍,每年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应备案文件中的一部分。2005年,各盟市和自治区政府部门共制发规范性文件204件,但备案的只有134件,占制发文件总数的66%。其中,盟市制发91件,备案88件,占制发总数的96.7%;自治区政府部门制发113件,备案46件,占制发总数的41%。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中,80%未按规定时间备案。2005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部门有18个,包括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司法厅、教育厅、水利厅、交通厅、建设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林业厅、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档案局和公安消防总队等;未报送备案的有自治区民政厅、商务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地震局、烟草专卖局、通信管理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此外,《办法》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两份报送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但实际工作中,制定机关能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极少。2005年,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少数盟市按要求及时报送目录外,其它盟市和自治区政府部门均未按要求主动报送。
二是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办法》要求,制发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时,要报送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文本2份,制定说明2份,此外,还需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但目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近1/4不符合要求,如通辽市、自治区公安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不符合报备要求。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按要求的份数备案;第二,只有规范性文件文本,没有备案报告,或备案报告不符合格式要求,未注明公布情况;第三,未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或只报送依据目录而未报送依据文本;第四,未报送起草说明,或起草说明不规范,未按要求的内容说明;第五,没有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比较严重,有些部门经备案审查机关多次催报仍不予理睬,甚至收到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的通知书也没有补正,如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此外,有些制定机关报送的是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也不符合要求。
三是只备不审,流于形式。备案的目的是审查,如果只是"下级报,上级存",只备不审,就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失去了备案的意义。
(五)现有力量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备案工作需要。
有些盟市政府法制办只有两个人,大多数旗县政府没有法制机构,即使有也只配备了一到两名工作人员,甚至还是兼职。法制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严重影响了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制约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是关系到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兑现入世承诺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严格执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不单纯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维护法制统一,积极推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同时,要严格遵守备案工作程序,及时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转变观念,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不到位是影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行政机关对备案审查工作不了解,管理相对人也不清楚通过备案审查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等进行大力宣传。对于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影响法制统一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着 "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象。从实践情况看,文件制定机关受利益驱动,背离依法行政目标,造成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责任和义务,不顾法定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权限,导致规范性文件打架、重复和管理失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树立"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活动有机延伸"的观点,依法约束行政权的行使,推动行政机关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是要用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使规范性文件定位在政府层次而非部门立场上,减少或避免部门之间的权限争执和利益角逐。要继续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中,加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每年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切实采取措施,督促发文机关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建议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报送程序上存在问题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责令发文机关改正。
(四)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法律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工作,积极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业性较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使各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备案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及阿拉善左旗、伊金霍洛旗4个试点地区的指导,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使其切实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都制定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但大部分是对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而对如何备案并没有要求,这就出现负责发文的机构不负责备案,而负责备案的机构又不掌握文件的发布情况,导致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未能及时按要求备案。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必要的文件审核程序和发文备案程序等内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位。要健全和落实备案工作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突出备案审查重点,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附件:2005年度各盟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
⑥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怎么写
卫监督意见书 针 现场监督笔录 提问题进行提具体监督意见 比:针某某月某我卫监督局监督员单位检查存问题提监督意见: 1、业员取效健康合格证岗; 2、 3、 现场监督笔录所写问题提整改意
⑦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组卷
卷宗材料的收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以后,应当按照谁承办谁立卷的原则,确定一名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一个案件从立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执法文书和公文、函电,都应使用立案时编定的案号。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或者打印,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指示的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为备日后查考,可另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立卷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要根据土地、矿产等类别,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材料的排列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自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其一般排列顺序为: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卷宗》封面和目录;
(二)立案呈报表,包括举报、投诉材料或现场检查记录及案件承办人回避申请呈批表;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有关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委托书的,委托书装订在当事人身份证明后一页,单一事项委托的,也可附在委托事项的前一页,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有关证明;
(四)证据类(根据案情收集资料),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勘验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方面提取的证据材料,证据登记保存材料(证据登记保存请示及批复,证据登记保存材料清单)。以上文书材料按照时间顺序归类。
(五)行政措施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封决定书(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停止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权属手续通知书(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函(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
(六)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
(七)撤销立案决定书(撤销立案审批表);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九)请求听证书及听证通知书;
(十)陈述与申辩或者听证会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行政处罚罚没款催缴通知书;
(十三)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四)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
(十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权属手续通知书;
(十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函;
(十七)申请强制执行(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及有关材料;
(十八)结案报告(罚款收据及有关资料);
(十九)其他材料。
编目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封面的第一行,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全称;“自 _年 _月至 _年 _月”栏,填写立案日期和结案日期;“归档号”栏,填写执法机构给本卷宗归档时的保管序号。
一个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页号,两面有文字的都要编号。一本卷宗编一个流水页号。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码。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书写在右上角。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文件目录。卷宗内每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登记一个顺序号,重份的文书只编一个顺序号。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页号”一栏,每一份文件都要标明起止号。
卷宗装订装订前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归档与管理
(一)归档。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执法人员负责重新整理。卷宗检查合格后,由执法机构指定专人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要按办案人上交卷宗的顺序编归档号,进行登记造册。年末由保管人员统一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与本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排列,集中保管。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移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执法机构也可以不设临时保管,由办案人随时立卷,直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一登记造册归档。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不适于保存的证物,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二)管理。已归档的执法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销案的,没有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材料的,可以短期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适用听证程序或通过招标、拍卖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保管期限为三十年;重大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限为永久。
对超过保存期限、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卷应登记造册,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卷宗。借阅、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应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登记手续。此外,行政执法档案应随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⑧ 浙江省人民防空条例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1-18 15:52:25 来源:浙江人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人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或者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执法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揭发检举违法行政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执法机构贯彻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各执法机构拟制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是否一致,是否合法;
(三)各执法机构制定的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行政处罚的情况: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4.证据是否确凿;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6.处理是否得当;7.手续是否完备;8.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五)行政许可、行政确权的情况;
(六)罚没款的收缴情况;
(七)执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规的不作为情况;
(八)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九)行政赔偿案件情况;
(十)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法律实施工作报告制度,执法机构应提供有关行政执法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采用组织现场检查、全面检查、重点调查或专项调查等方法;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执法文书;
(六)承办有关对行政行为的来信来访;
(七)依法审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
(八)其他可以采用的监督形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中代表本级机关履行下列职权:
(一)对各行政执法机构代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草拟的地方性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和以本级机关名义制发的或会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负责组织有关处室清理本级机关制定的和立法机关授权清理的有关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做好呈报与备案工作;
(三)调查了解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
(四)对本级机关内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五)依法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
(六)承办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七)其它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行政执法机构说明情况,要求其改正。如行政执法机构不改正的,经领导批准,可向行政执法机构发出《行政执法改正建议书》:
(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有抵触的;
(二)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不当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接到《行政执法改正建议书》后,应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下列争议,由法制机构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或执行不一致的;
(二)法条符合时,适用意见不一致的;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事宜。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有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情况和依据。
第十五条 对法制机构的协调意见有异议的,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领导或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如确定为行政执法过错的,应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