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限制
『壹』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有哪些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版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权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内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容只能由法律设定。”该法第11条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从前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就仅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叁』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 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上面说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有国家限制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肆』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 :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制定和修改民事基本法律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权力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七条重申了上述规定,并于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民事基本法律”只能是制定法律的事项。
第九条又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提出议案等18项职权。
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无需授权而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是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二款则规定因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三个要求,其中之一是“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从上述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涉及民事基本法律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
(2)如果存在非“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一般民事法律”事项,则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3)无论是有关“民事基本法律”的事项还是有关“一般民事法律”的事项,其立法权均不属于国务院。但是国务院可能事先得到授权,对“民事基本法律”事项外的“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做出规定;
(4)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根据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国务院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授权立法则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伍』 法律作用的限制因素有哪些
限制因素存在以下5点:
1、有限性:法律不能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些领域需要靠道德、纪律等其他规范调整;
2、滞后性:社会生活发展很快,而法律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
3、僵硬性:法律考虑的是一般情况、共性情况,可能会导致个案的不公正(如许霆案);
4、有漏洞:法律是人制定的,由于人在认识和能力上的差异,可能会存在漏洞;
5、不确定性:法律文本在理解上是有差异的,因而需要解释,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5)法规限制扩展阅读:
我国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原因分析:
第一,立法决策和制定过程通常表现为由上而下,过多体现党政组织和上级意志,与主权在民的立法民主精神相违背。
首先,党中央和上级的意志对立法的决策、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结果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全国人大工作报告曾经指出:“党通过人大党的组织、在人大工作的共产党员,实施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在立法决策方面,需要制定什么法律、何时制定、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负责,往往都由党政组织决定。在立法起草之前的协商阶段,党也会发挥很大的作用,重要的法律案往往要由全国人大委员长一级的党组会议审查通过之后,才可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次,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上级政府和党的意志。
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为例,国务院某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草拟规章的立法计划,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之后,规章的草案须提交该部门的党组办公会议审查,党组办公会议审查通过,才可以向国务院备案。
可见,无论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制定过程都过多体现了中央和上级的意志,广大人民群众无法直接向全国人大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立法议案,这直接违背了立法的民主精神。
第二,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
在一个习惯于依靠政策管理经济的国家里,政策往往具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在主要依靠政策推动改革的进程中,谁先获得了政策优惠,谁就可以在市场上领先一步而获益,而谁掌握政策权限,谁就有更大的支配裁量权。
新旧经济体制之间蕴含着的大量制度性或政策性利益差额,强化了立法中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倾向,为立法保权、扩权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
第三,民众参与立法不够。
广泛的民众参与是立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法律获得正当性的源泉。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实践中,对民众参与立法重视不够。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民众参与立法并提供了一些机会,但就制度设计本身而言仍存在很多漏洞。
总体而言,我国现有的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立法监督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集中行使立法监督权的专门机构。由于立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很难保证监督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二,立法监督的程序不完善。对于立法监督主体应当怎样进行监督,对监督对象的哪些内容进行监督,以及不同监督主体意见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第三,整个立法监督体制缺乏有效的启动程序。
参考资料:共产党新闻网——我国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原因分析
『陆』 抽奖活动有什么法律法规的限制吗
法律法规对抽奖活动的限制: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版》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权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柒』 行政法规到底有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是列举处罚的类型,至于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做出列举类型的何种处罚,这要进行具体的分配。
第1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实质是指:行政法规不能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广义的行政法规则设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比如治安处罚法有设定,而治安处罚就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狭义的行政法规(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政法规是不设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但也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出现,但这不是行政法规自我承载的法律效力,主要靠效力转移来实现。
(7)法规限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捌』 国家法规限制的排放污染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玖』 中国企业受哪些外国法律法规限制
外资公司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下载网址: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whhd.gov.cn/或武汉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网站http://www.servicenter.gov.cn/whws/index.do)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名称核准(当天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