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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法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2-17 16:36:58

A. 1. 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原则有
1、分类管理与按需提供原则(全面救助原则)
所谓分类管理与按需提供原则就是指,针对不同的社会贫困原因和不同种类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不同的社会救助方式,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全面救助的目的,因此,也可称为全面救助原则。
2、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基本保障原则)
社会救助的标准应是维持被救助者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而不是提供满足其生活所需的所有费用。因而应确定合理的社会救助标准。各地区救助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生活水平、平均收入、经济发展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中央政府应该提出和确定社会救助支出在当地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和在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中所占比例。
3、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原则(实质公平原则)
社会救助的对象应是符合条件的所有社会成员。只要救助对象的收入或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救助标准,通过法定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救济。同时,在实现普惠的前提下,对于存在特殊困难或临时性困难的公民,予以及时有效的专项救助或临时救助,以达到社会救助及时、有效、公平的目的。
4、无偿与有偿相结合原则(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
社会救助作为一种针对社会最底层的人的最基本的保障,决定了这种救助应以无偿原则为主。另一方面,从法律本质上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而言,享受社会救助权利的公民,必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被救助者应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所负担的抚养或赡养义务等。同时,这种义务也可能以物质形态承担,如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社会救助中,存在救助对象的危困仅仅是临时性的,在开发式扶贫、临时救助或危困原因消除之后,救助对象恢复经济实力的条件下适当的实行有偿原则的补偿措施。
5、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原则(积极救助原则)
社会救助并非纯粹的金钱资助,还应当考虑如何为贫困者脱贫,对于有劳动能力者,救助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职业培训,或者是以工代赈,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则可以采取各种扶贫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救助方面坚持物质资助与帮助自立相结合的原则,在对生活困难者给予物质帮助的同时,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取“生产自救”、“科技扶贫”等方式,帮助救助对象走上自立之路。
6、物质救助与精神安抚相结合原则(人本主义原则)
社会救助应体现以人为本主义的原则。在社会救助过程中贯彻人本主义和人文主义精神,关心爱护被救助者的身心健康;要在精神上予以支持,维护并体贴他们的财产和人格权利,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使之认识贫困的社会性和阶段性,减少社会隔离。这是消除贫困不可缺少的条件。

B.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回员。答
另外,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C. 政府救助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回题的解释》其答中规定“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个案中的“具体受益人”的义务,众所期盼的政府补偿机制迟迟未至。如果完全按照本法及其司法解释,那么,获救者或者被帮助者理当慷慨解囊援助自己的恩人。但问题是,这些获救者或者被帮助者“不认识”英雄或者没有经济补偿能力,更甚者不愿意“给予补偿”时,就意味着英雄只能默默承受或者与受益者打持久官司。

D. 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 法律救助

关于偷“钱来”,因为已自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再追回。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的话,在离婚的时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帮助。
如楼上所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你父亲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其实还可以主张她曾遗弃家庭成员(小孩),不过这一点在法律上能否基于你们的情况而认定成立,要看主审法官的认为,如果成立,亦可基此要求精神赔偿。

另,小孩可以直接诉讼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
如果有重婚情况,你母亲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何种情况,她有权利主张她自己的户口权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如若同你所述,个人认为不如一切放下,早离婚罢了。

F. 残疾人保护法中社会救助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有关部门组成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残疾人工作的开展。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关心、理解、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扶养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六条 残疾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制定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九条 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治疗、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指定医疗机构设康复门诊和康复病房,为残疾人康复治疗,并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条 省、地、市残联应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县(市、区)残联应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为恢复功能所需医疗费,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统筹医疗的,分别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统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列入当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使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学。各类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班,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并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大力开展随班就读,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并随教育经费的逐步增加而相应增加。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努力做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在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从事特殊教育(含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教师以及手语翻译,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应积极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职业中介、咨询、指导等业务。
第十七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发展残疾人经济,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质、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生理、心理障碍情况分配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劳动保护、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企业解散、破产后,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妥善安置残疾职工的生活,积极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
第二十一条 盲人按摩院(所)取得职业许可证的盲人按摩人员

G.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法律还是法规

是国务院颁发的相关法律规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专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属布的文件。该《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H.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你好:实在太多,请你打开你的手机浏览器在上面输入关键字:社会救助管理办法,文库里面有详细的解释,请你移步,谢谢!!

I. 救援救助法律法规的法律关系有什么组成

意外伤害处理办
第章总则

第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伤害事故保护、校合权益根据《华民共教育》、《华民共未保护》其相关律、行政规及关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校实施教育教或者校组织校外及校负管理责任校舍、场、其教育教设施、设施内发造校身损害事故处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伤害事故应遵循依、客观公、合理适原则及、妥善处理
第四条校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校舍、场、其教育教设施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安全工作指导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措施指导、协助校妥善处理伤害事故维护校教育教秩序
第五条校应校进行必要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预防消除教育教环境存安全隐患;发伤害事故应及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
校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应针龄、认知能力律行能力同采取相应内容预防措施
第六条应遵守校规章制度纪律;同受教育阶段应根据自身龄、认知能力律行能力避免消除相应危险
第七条未父母或者其监护(称监护)应依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校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工作
校未承担监护职责律规定或者校依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伤害事故责任应根据关事行与损害间关系依确定
校、或者其相关事错造伤害事故相关事应根据其行错程度比例及其与损害间关系承担相应责任事行损害发主要原应承担主要责任;事行损害发非主要原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列情形造伤害事故校应依承担相应责任:
()校校舍、场、其公共设施及校提供给使用具、教育教设施、设备符合家规定标准或者明显安全素;
(二)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重安全隐患未及采取措施;
(三)校向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符合家或者行业关标准、要求;
(四)校组织参加教育教或者校外未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并未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五)校知道教师或者其工作员患适宜担任教育教工作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校违反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事宜未参加劳、体育运或者其;
(七)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宜参加某种教育教校知道或者应知道未予必要注意;
(八)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校发现未根据实际情况及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良加重;
(九)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履行职责程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关规定;
(十)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负组织、管理未职责期间发现行具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未擅自离校等与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校发现或知道未及告未监护导致未脱离监护保护发伤害;
(十二)校未依履行职责其情形
第十条或者未监护由于错列情形造伤害事故应依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制论坛规定违反社公共行准则、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龄认知能力应知道具危险或者能危及行;
(二)行具危险性校、教师已经告诫、纠听劝阻、拒改;
(三)或者其监护知道特异体质或者患特定疾病未告知校;
(四)未身体状况、行、情绪等异情况监护知道或者已校告知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五)或者未监护其错
第十条校安排参加提供场、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消费与服务经营者或者校外组织者错造伤害事故错事应依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列情形造伤害事故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并律责任:
()震、雷击、台风、洪水等抗自素造;
(二)自校外部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
(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理状态校知道或者难于知道;
(四)自杀、自伤;
(五)抗性或者具风险性体育竞赛发意外伤害事故;
(六)其意外素造
第十三条列情形发造身损害事故校行并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
任应按关制论坛或者其关规定认定:
()自行、放、返校、离校途发;
(二)自行外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
(三)放、节假或者假期等校工作间外自行滞留校或者自行校发;
(四)其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
第十四条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与其职务关行或者、教师及其故意实施违
犯罪行造身损害由致害依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伤害事故校应及救助受伤害并应及告知未监护;条件应采取紧急救援等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伤害事故情形严重校应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关部门报告;属于重伤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关规定及向同级民政府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校要求或者认必要指导、协助校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校教育教秩序
第十八条发伤害事故校与受伤害或者家通协商式解决;双自愿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者未监护依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调解申请认必要指定专门员进行调解并应受理申请起60内完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事故处理达致意见应调解员见证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调解期限内双能达致意见或者调解程提起诉讼民院已经受理应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事
第二十条经调解达协议事履行或者反悔双依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校应事故处理结书面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结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同级民政府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发伤害事故负责任组织或者应按照律规关规定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伤害事故赔偿范围与标准按照关行政规、性规或者高民院司解释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认校责任依照关律规及家关规定提相应调解案
第二十五条受伤害伤残程度存争议委托具相应鉴定资格医院或者关机构依据家规定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校伤害事故负责任根据责任适予经济赔偿承担解决户口、住房、业等与救助受伤害、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直接关系其事项
校责任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能原则受伤害给予适帮助
第二十七条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履行职务故意或者重失造伤害事故校予赔偿向关责任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伤害事故负责任由其监护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行侵害校教师及其工作员及其组织、合权益造损失或者未监护应依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达协议、经调解形协议或者民院效判决应由校负担赔偿金校应负责筹措;校力完全筹措由校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校举办者条件通设立伤害赔偿准备金等种形式依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条校条件应依据保险关规定参加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参加校责任保险
提倡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尊重意愿前提校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伤害事故校负责任且情节严重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关规定校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关责任行触犯刑律应移送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校管理混乱存重安全隐患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改应依据律规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伤害事故发负责任由关部门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关责任行触犯刑律应移送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校纪律造伤害事故负责任校给予相应处;触犯刑律由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监护、亲属或者其关员事故处理程理取闹扰乱校教育教秩序或者侵犯校、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合权益校应报告公安机关依处理;造损失依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所称校指家或者社力量举办全制(含特殊教育校)、各类等职业校、高等校本办所称指述校全制读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园发幼伤害事故应根据幼完全行能力特点参照本办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教育机构发伤害事故参照本办处理
校注册其受教育者校管理范围内发伤害事故参照本办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自20029月1起实施原家教委、教育部颁布与身安全事故处理关规定与本办符本办准
本办实施前已处理完毕伤害事故再重新处理

附说明:
教育部近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伤害事故处理办》校期间所发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作具体规范该《办》自20029月1起施行
我共两亿名校相庞社群体保障校身安全维护合权益保障校教育教秩序重要面期直受校、教育部门社各界关注近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10项关校安全工作政策、规定台《伤害事故处理办》推教育领域制建设构建关校安全律、制度框架重要组部
《办》共: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赔偿、事故责任者处理及附则等6章40条主要目于指导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伤害事故《办》台力促进校提高自身责任观念预防意识促进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身安全保护;利于校身伤害事故妥善、确处理维护校合权益;建立起良制环境制度框架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展种形式促进身全面发展创造必要外部条件力保障机制

J. 法定救助义务有哪几种

路上遇见陌生人落水,目睹恋人自杀,同饮人喝醉意识不清等,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见的状况,那么,自愿履行的道德义务暂且不论,在哪些情况下,我们有法定义务救助他人。一般分为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定义务指消防员救火,警察维护治安等因法定职务、业务而具有的义务以及法定身份带来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另一类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救助义务的范围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救助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可以看成两类,一类是法定职责如警察的救助义务、医生救助病人,另一类是法定身份带来的救助义务,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等。法定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是诸如恋爱关系、同伴关系等虽没有法定义务,但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或处于某种环境而具有的救助义务,如目睹女友自杀、落水,有可以预见其死亡的结果,有救助的义务。

此外,见义勇为不属于法律救助义务,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将见义勇为的行为定性为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过程中,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挺身而出,进行施救。若见义勇为者因此而遭受损害,其就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未履行救助义务的法律后果

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恋爱关系、同伴关系、同饮关系等都是有紧密联系的关系,当存在这种亲密关系时意味着也存在基于此产生的救助义务,若不及时积极作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救助义务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民法调整的客体或其承担的义务不足以承担全部的责任则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醉酒人员当时的神志状态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护送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护送者无法定义务,但因同饮这个先行行为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若未积极承担救助义务,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被救助者生命受到威胁,而救助者有能力救助而未救助导致被救助者死亡的承担刑事责任,过失杀人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而被救助者只有生命威胁还未造成实际后果则救助人只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积极救助他人已经不只是道德上的要求,当发生一定亲密关系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关系,或存在法定或业务职责时,就应承担救助他人的义务,否则救助义务人不知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赔偿责任,更有甚者要接受刑罚惩罚。
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公民须遵守的基本法定义务。
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的法定义务,例如赡养父母,作证,义务植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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