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版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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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上下http://ds3.d.iask.com/fs/800/1//pdf/%E7%BE%8E%E5%9B%BD%E8%A1%8C%E6%94%BF%E6%B3%95+%E4%B8%8A%E5%86%8C+%E7%AC%AC%E4%BA%8C%E7%89%88+%E7%8E%8B%E5%90%8D%E6%89%AC+%E7%9D%80.pdf?origin=d131.d.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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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
http://d123.d.iask.com/fs/800/1//pdf/%E8%8B%B1%E5%9B%BD%E8%A1%8C%E6%94%BF%E6%B3%95%EF%BC%88%E7%8E%8B%E5%90%8D%E6%89%AC%EF%BC%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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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正式英文是什么
宪法学是The Subject Of The Constitutional Law
行政法学是The Subject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宪法内与行容政法学是The Subject Of The Constitutional Law & The Administrative Law
⑷ ,求一篇翻译成汉字约3000字的行政法(最好是依法行政方面的)的英语文献,外加翻译。好的话 会多加分!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
理查德B.斯图尔特
行政法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里,行政法规本身亦要受到行政法的规制。行政法确立了行政机关在整个政治体制中的构架地位;设定了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规定了可以被独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及范围。它给行政管理和行政法规中的各个关键领域提供了普遍性的原则和程序规定。传统上,行政法的要义主要集中于如何通过使行政机关按照公平无偏的程序,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且是尊重私人权利这样行为的方法来确保法治、保护自由。在此,行政法的功能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negative),即旨在防止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针对私人个体的非法使用或滥用。
在最近十年,美国行政法也担负起了一些积极的使命。通过新的程序要求和新的司法审查途径,它确保行政机关要以一种合理的且是充分考虑了那些因它的决定而会在经济和社会利益上受到影响的广泛的相关人的利益(包括该规定的受益人和受该规定约束和制裁的人)的方式,才可以做出政策决定。
目前美国行政管理的现状:法规管理的疲软(Fatigue)今天,我们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行政管理疲软这一尖锐问题。公众需要越来越高的法律保护,但行政管理机构却似乎越来越不能以一种有效而且高效的方式提供这种保护了。一般说来,制定和采用一个新的法规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执行这一法规亦相当费时。管理的结果常常是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还衍生出了更多麻烦。我认为,出现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过分依赖命令——控制的行政模式。在过去50年中,这一模式的运用曾使我们实现了既定目标。但在一个大且多民族的国度里,这一模式仍企图通过命令来规制处于一个急剧变化且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中的成千上万的人的行为,那势必会使其固有弊端暴露无遗,尤其是在通过联邦法规将管理统一化的时候。由于管理的强化,上述问题也就越发越严重了。联邦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详细行动规划由于缺乏灵活性而且易过时(obsolescence),因而既增加了负担,又降低了效率。除了对行政管理的效率有影响外,僵化的、单方性控制(unresponsive Controls)的扩张也影响了其合法性,而且不利于责任的承担。这些问题随着针对公共需要而致的联邦命令性管理的扩张和加剧就更加严重了。
我们现在所依赖的两种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政策的自由载量权进行规制的行政法模式并不能解决上述固有弊病。事实上,它们反而会使问题变得更遭,即加剧行政管理的疲软。由法律人推动的(Lawyer-driven)利益代表模式程序将会使行政管理过程过分迟延。大多数法规至少要花上5年时间才能被通过。司法审查也有费时的问题,而且假如法院认定行政法规无效的话,行政机构还可以重新作一个规定。这样就会造成法规制定程序的“僵化”(ossification)。预算和管理局的法规分析和其它对审查有影响的管理方法也会因分析而造成管理的瘫痪(paralysis by analysis)。因而行政机关越来越倾向于采用不太正规的,且又不负说明责任的不透明的法规政策模式了。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当在联邦层面解除行政控制。这种观点认为,比起市场本身的问题和存在于州和地方层面的管理问题来讲,联邦行政管理的失败更加严重。虽然,这种认识有一定依据,即在联邦层面中对市场的规制有着严重问题,但我们的疑问是如何去解决问题?
新管理方法。答案在于运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去化解过去因过分依赖命令——控制模式而带来的问题。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有两种新模式开始出现,即政府——利益相关人网络构架(government-stakeholder network structures)和经济激励制度(economy incentive systems)。
为了避免由上而下(top-down)的命令型管理以及行政法所要求的正式化程序所生的缺陷,作为一种新型解决之道的行政机关——利益相关人网络模式正多种形式得以发展。不同于过去的那种企图单方决定被管理者行为的方法,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规章中业已创造了多种策略以赢得包括商业企业和非赢利团体在内的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面就是几个例证:行政机关在行政法的法规制定正式程序之外制定法规时,通过与来自实业界、公众及州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协商而相互达成一致;行政机构在提供市政服务和行政医疗保健方面与政府和非政府实体的协作安排;针对《濒临灭绝物种保护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的严格规定,被联邦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划定的保护区内的居民、土地所有者、开发商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在上述例子中,联邦行政机关主动出击,从而在这个程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结果便是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各参加者达成一种准合同性质的关系,进而解决行政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不同于集中化的批量生产方法(centralized mass proction),这一方法信奉后工业时代法规制定的策略。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其行为方式富于灵活性、创新性,具有基准程序性(benchmarking)、透明性,并且可以使相互之间知情。在欧盟,这一方法在《协商公开法》(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项下被广泛用以执行在成员国中的社会服务管理方案。行政机构似乎也有许多理由来采用这一策略从而推动其目标的实现:减少因更正式程序而致的办事成本;确保选民的合作以支持而不是阻碍行政机关目标的实现;充分利用选民的知识和经验,并确保其更有效地参与到政策的执行中来。非政府的选民(Nongovernmental constituencies)也有足够动力来参与这一过程。去研究参加者的相互激励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使不同的制度设计能被广泛认同都是极其重要的课题。
有些网络管理方法甚至与命令模式大相径庭,它使行政机关从与相对人直接的实质联系中抽身而以一种远距离式的策略来管理(government at a distance)。比如环保局(EPA)的有毒物质排放目录(TRI)要求信息的发布者要监督、报告并且公布各个设施所排放的空气污染物。由于来自信息公开的非官方压力,从而极大降低了污染物的排放。基于信息之上的方法也被用于促进包括健康医疗领域管理在内的目标的实现。其他的例子还包括政府对企业主动跟踪和改善污染行为的环境管理和监管制度的鼓励,以及环保局和能源部(Energy Department)与业界在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方面所自愿达成的合作协议。在这些被称为“反身法”(reflexive law)的方法中,政府通过提供参照标准和交流途径来促进非政府实体的自我管理。在证券、广播、电影领域的自我管理规则是这一策略的另一种典型。
第二,针对管理疲软问题而正在出现的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方法是使用经济激励制度。比如,允许征收污染税、基础建设及环境保护费。不同于以往对人们的行为直接做出命令,这种方法利用价格杠杆(如对排污单位征税),这一形式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既定目标;但同时也留给被管理者以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行为的灵活性。污染税制度也激励私人部门去研发和采用污染少的生产方式。逻辑上讲,经济激励法是超越于现行的管理预算局程序的一种进步。它并不是使用经济手段去规制被授权的管理者,而是以此来减少授权管理并运用经济手段重新恢复市场本身对实现管理目标的作用力。不要误解,这并不是说要回到自由放任的状态(Liaissez-faire)。为使这一方法行之有效,必须密切监视和严格实施这些制度以防止欺骗。相对于传统的命令型管理,这一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实施可以同时实现降低污染物排放和大量节约成本(可达50%或更多)的双重功效。
为了赢得更广泛的认可,新管理方法必须提供更好的管理成果。它们同时也必定会遇到法律责任和政策合法性的难题。网络管理策略故意以联合协作的形式模糊传统意义上公和私的区别。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它的代表资格必须与该管理问题所涉领域相匹配,而这一点正日益与司法权限相交叉。针对某个管理问题,网络参加人组成一个具有专门知识与经验的团队,但这些参加者所代表的是不同的政府、社会阶层和经济部门的利益和视角。这些特征会使刚刚出现的管理政策要费上很长时间才能奏效。然而网络管理方法却故意减损正式的法规制定和执行行为的作用。但像我们所知道的那样,这却是行政法的核心所在。依“反身法”的观点,政府就如同柴郡猫(Cheshire Cat)它是几乎不用现身的。当一个重要的决定被转为由非政府部门参与的非正式程序而做出时,法律又如何去防止权力被部分人所滥用?又如何去约束专家的暴政(tyranny of expertise)?又如何来确保最后的结论是考虑了公众的利益了的呢?包括如何确保分配的公平?
这种网络管理并不是一个负有法律上的说明责任的实体。但在很多情况下,网络管理程序最终可以产生涉及政府授权、互谅备忘录、发放许可证,甚至是正式的法规在内的正式法律安排。因而,当这一权力的运用明显违反了宪法、法律的限制时,就要受到司法审查。许多参与这一过程的政府单位,无论是哪个级别,都要受到相关法院的审查。即使这是消极被动的,但行政法的权力制衡功能却可以被成功地保持。很难讲,基于规范决策作出的正式法律程序之上的利益代表模式如何才能被成功地运用于网络管理。另外,如何让网络决定模式能成功地受到基于管理和预算局模式上的法规分析机制的审查也是相当成问题的。
网络模式的拥护者们争辩道,公开透明的公告和交换机制为其提供了安全保障,也为程序审查留出了余地。但这一方法仍未被阐述清楚。联邦政府将在制定基准程序和确保对管理行为的恰当监管和报告中起主要作用。因为这可以加强政策的能见度(visibility)和管理方法上的说明义务。但就如同行政法的其它方法一样,在这一方法中效率和说明义务两者是此消彼长的(tradeoffs)。
经济激励制度也缩小了行政法的效力范围,通过委托市场主体(Market actors),经过价格信号的作用来执行政府机关依照要受司法审查的,且多少有些正式的程序而作出的决定。结果会因私人部门的执行决定而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例如,有关不同地区污染费的征收标准,可能只能受到有限的法律调整。因而,在确保法规平等地适用时就有可能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不同于网络策略经济激励制度在管理和被管理者之间保持了一个固定的距离,并且由此而划清了责任的分担。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激励制度的目标和设计的决定要受到法规制定程序的调整和普通程序上的司法审查。通过大量减少政府所做出的决定,经济激励制度会促进政策上的说明义务的履行。例如,在有偿排污或征收污染税制度下,政府决定的目标旨在激励整体环境的改善(如在许可证制度下,整个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而不是去做大量应由企业来做的细节工作。(打不完,英文见下张)
⑸ 求助 宪法与行政法,用英语怎么表达,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on Law
⑹ 求何家弘《法律英语》课文翻译,第6课的 行政法那节 谢谢了 可以发我邮箱 [email protected]
旨在处理“行政法”问题的一般性立法措施将其适用范围划分为三个方面:“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中所使用的各种程序;对这些行为进行的司法(以及程度较弱的政治)审查;以及与政府所拥有的信息的处理和公布有关的特别程序。根据这些立法,法院、立法机关以及经选举而成立的行政长官都可以成为一个“机关”,尽管法院、立法机关和行政长官与机构的关系主要是行政法所关注的一种问题。另外,这一概念实际上包括了行使公共权力的每一个行政单位。“行政行为”也被界定为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如下文所述,由于行政程序立法规范一般性地涉及(或“规制”)相对正式的裁决和规章制定程序,联邦“行政行为”包括基于“某(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而且是对其有利的申请或请求”而采取的批准、不批准或不作为。根据最近的州标准行政程序立法草案,“行政行为”包括“某行政机关履行或不履行其自由裁量的或非自由裁量的职责、职能或活动”的行为。而且其种类实际上与公共管理的范围一样宽泛,只有传统的刑事诉讼、传统的民事诉讼以及那些无可争辩地超出法律控制的即严格意义上的政治行为,不在此列。在法律制度中,“行政法”的范围如此之广是毫不奇怪的。在本世纪初公共管理职能增长的时候,学者们就提出了这一概念。由于与其所寻求获得的发展一样难以控制,他对所有那些影响到私人而且不能恰当地适用于任何现有法律分析结构(如法院所使用的刑法或普通民法分析结构)的政府行为来说是一个百宝箱。学者关于行政法的观点已经随着政府(的扩大而)发展,几乎囊括了所有能够与公共管理联系起来的方面。尽管不包括刑事审判,但许多人认为它包括警察和检察官对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它虽然不包括政府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收回简单债务的诉讼,但如果这种行为开始于行政机关内部后来提交到法庭要求执行或审查,就包括这种诉讼。人们一开始可能会说它的性质是亚宪法性的,即与政府立法和习惯性安排有关联,但前文已清楚地表明,目前它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是与政府结构有关的宪法性问题。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中,对程序问题的重视为行政法的中心任务的概括提供了分析框架,既确保政府(行为)的有效性又对其进行抑制。尽管人们认识到,机关和行政行为的多样化,以及特定机关的实体性责任与其遵循(使用)的程序之间的密切关系,使得这种概括很困难,但对程序的重视却是必需的。从“行政法”的视角来讨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者森林服务局,或者某个州的公用设施委员会,或者某个地方性建筑检验员)所关注的就是其程序而不是其实施某一部分联邦(或州或地方)政策的具体的实体性责任。最初,人们假定所有的机关都使用一定标准(范式)程序来实现其目的,而且这些机关都与其监管机关具有标准关系,如审查其最终产品的法院。这些标准程序和关系可以而且确实在不断变化,从而满足具体情况的需要。因此,在处理具体情况时,人们必须不断地去了解涉案(其工作受到审查的)特定机关的责任和程序。尽管如此,一开始就进行标准分析还是很有用的,这种标准以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并不直接是涉案特定机关的职能。
第二部分 标准与模型
这些标准主要是以下各章所关注的内容。在这里不宜过早进行详细讨论。本章下面几段考察了行政机关普遍应当承担的几种实体性责任。记住下列简要的模型有助于(对这些标准的)初步理解。正式裁决——一种与民事审判极为相似的程序,由一名行政法法官或者一个机关进行“有记录的”审理,对具体纠纷进行裁决。正式裁决的一般特点是机构内部职能有严格的区分,因此,负责调查和陈述机关观点的职员不参与裁决程序。正式裁决的结果一般要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比较关心的是其结果是否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非正式裁决——不要求“有记录的”听证的争端解决程序。如果采用听证的方式,就可能很不正式。但是“非正式裁决”指的是在日常行政活动中做出的裁决,如授权使用联邦资金建设某个特定的道路项目的裁决。司法审查比较宽松,承认做出行政行为的个人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正式规章制定——一种对未来适用的类似于法律的规范进行裁决的“有记录”进行的程序,如在标有“花生酱”的商品中要求花生所占的比例,或者公用服务收费多少是合理的等等。正式规章的制定与正式裁决在某些结构性安排方面是不同的,比如,负责在听证会上提出和陈述机关的分析的那些人不得像他们在正式裁决中一样脱离裁决程序。但是,听证和随后的司法审查的特点同正式裁决非常类似。非正式规章制定——制定未来适用的类似法律的规范的普通程序。其公众参与阶段开始于一个关于提议立法(行为)的通知,公众所后便有机会针对该提议提出书面意见。当然,一些立法如许多与环境、健康以及安全规则有关的立法也鼓励选择口头听证的方式。在通过一项规则时,机关有义务解释其依据和目的。裁决以官僚的方式做出,而且司法审查相对宽松,尽管一些重要的规则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越来越受到重视。一项规则一旦有效通过就对受其影响的人具有完全的效力。(规章的)解释——一种制定和公布机关对所适用的规范进行的解释的非正式的程序。这种解释可以由内部(主动)制定,也可以根据要求制定,一般没有程序要求(尽管通常遵循与非正式规章制定相类似的程序)。解释并不正式约束机关之外的人,但它们可能被法院视为具有说服力。裁决以官僚方式做出,司法审查并不直接进行,而且在进行时,一般也对其比较尊重。 检查——由有资格的政府官员亲自进行的直接核查,又是作为裁决程序的替代性程序(如在对农产品进行级别评定时或在对驾驶执照的申请人进行能力考核时),也用来确定是否存在需要采取正式行政行为的条件。
⑺ 求助行政法英文翻译
Hesitate to do what is right behavior reflect actor to others, highly conscientious understanding and obligation of morals to social interests, it is on the basis that the behavior is free,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nd others' interests of free ground, that it takes to safeguard social interests, citizen's interests even mored is that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s put in place in the country governed by law, fail to fulfil the function in the government in time, the persons who do not hesitate to do what is right have fulfilled the function which protects the people that should be born by the government ---So until loss unable remedy, in terms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 hesitate to do what is right behavior standardize, it is base to remedy it by the country.
⑻ 哪有关于行政法方面的英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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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宪法与行政法方面的专业英语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