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爆炸
A. 爆炸事故涉及哪些刑事法律责任
1、爆炸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包括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B. 请问爆燃的定义是什么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爆燃属于不属于爆炸
爆燃:以亚音速传播的爆炸称为爆燃。
就是炉镗中积存的可燃混合物瞬间,同时燃烧回,从而答使炉膛烟气侧压力突然升高的现象。严重时,爆燃产生的压力,可超过设计结构的允许值而造成水冷壁、刚性梁及炉顶、炉墙破坏。爆燃的产生必须要有三个条件(即爆燃三要素),缺一不可。一是有燃料和助燃空气的积存;二是燃料和空气混合物达到了爆燃的浓度;三是有足够的点火能源。锅炉在启动、运行、停运中,如何避免燃料和助燃空气积存就是杜绝炉膛爆燃的关键所在。爆燃由于发生在瞬间,加上火焰传播速度非常快,达每秒数百米至数千米,火焰的球状向四方传播,在百分之几至十分之几秒内燃烬,这就等于燃料同时被点燃,烟气容积突然增大,这样造成的烟气阻力也非常大,因而来不及泄出而发生爆炸。
均相的燃气—空气混合物在密闭的容器内局部着火时,由于燃烧反应的传热和高温燃烧产物的热膨胀,容器内的压力急剧增加,从而压缩未燃的混合气体,使未燃气体处于绝热压缩状态,当未燃气体达到着火温度时,容器内的全部混合物就在一瞬间完全燃尽,容器内的压力猛然增大,产生强大的冲击波,这种现象称为爆炸。
所以他们是不同的概念。
C. 全国现行有关爆破安全的主要法规有哪些
较常用的有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其他的一些要视具体的工程类型去找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D. 什么是爆炸罪,刑法规定爆炸罪会判多少年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内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容。
我国《刑法》规定: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承担怎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2.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违法经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志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未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人计算机系统的。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违法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5.违法从事爆破作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5)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6.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7.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8.违法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F. 关于爆炸罪的法律问题
一、秦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中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秦某能完版成犯罪而主权观上没有完成 是中止 二、我国对霍某有刑事管辖权。本案中,虽然胡某是在A国开L致胡霍某死亡的,但结果地在我国,所以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是根据属地管辖对其有管辖权。 A 国有 属地管辖 在A 国行为, B国也有 属人管辖,霍某是B国人,C国也有 是保护管辖
G. 法律对持有炸药是怎么规定处罚的
炸药在刑抄法上叫“爆炸物”。
单纯的持有不犯罪,不处罚。(比如你把它放在自己的床边,并且它的威力不足以威胁到其他人)。
如果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爆炸物不小心发生爆炸,是过失爆炸罪,3年到7年。
参考: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H.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爆破作业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会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认定后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8)法规爆炸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I. 问个法律问题,关于爆炸物误触发致死的(法律 爆炸物 致死)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问一个问题,首先诡雷或者阔刀雷是自制的还是他人给的,第二,行为人是为何在家中设置这些东西。 根据你目前提供的案件来看,这个行为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范畴,因为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是,小偷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死亡,所以过失杀人,逃不了了。所谓的 过失杀人 罪 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因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在家中安置爆炸物可能会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而且,诡雷或者阔刀雷属于爆炸物,所以行为人犯了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根据《刑法》 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 大概会判决10年到14年左右有期徒刑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我补充一下没有说明的地方 第一,诡雷或者阔刀雷都是自己自制的,第二,行为人只是喜爱摆弄这些危险爆炸装置,同时也是出于 防盗 的目的 在此再次对您的回答表示感谢 追问: 那被告的律师有可能改变对 过失杀人罪 的指控吗? 回答: 那么这样的话,如果行为人澄清事实理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那么可以减轻 量刑 。 因为诡雷或者阔刀雷都是自制的,所以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 、弹药罪名成立, 关键的是一点!!!千万不可以说出是 出于 防盗 的目的 ,否则有可能被对方 辩护律师 抓住毛病,弄成故意杀人,要强调 喜爱摆弄这些危险爆炸装置。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至于说 被告人 律师 改变对 过失杀人 的指控,要根据那个律师的能力和对案情的把握,就目前你给我的资料来看,个人认为不太可能改变该指控。 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提醒”关键一点“我非常理解,这条本来不想假设说的,明显对 被告 不利,呵呵 在此我也再说明一下吧,这个问题的提出有个启发就是看到了一则新闻,说一家私人住宅养了一条狗在家中,结果小偷行窃这家时被够咬死了,但是新闻没说怎么判的,所以我就改了改,改成是诡雷或者阔刀雷提了这个问题,但是经你这么一说,狗咬死和诡雷或者阔刀雷的有明显区别,应该罪轻而且回旋余地更大吧,呵呵 但是看来我上面的假设, 过失杀人罪 无法回避,那也可以想法减轻处罚吧,比如被告及律师可否强调自制 爆炸物 是自制的,不是军用什么的,为对其杀伤有充分认识,存放于家中,并且有 防盗门 等保护措施,同时被告自信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属于 过于自信的过失 致人死亡,这样可能吗? 另外,真正的 军人 设置诡雷或者军用阔刀雷是一会事,但是对于被告自制的类似简易爆炸装置,这属于“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 、弹药的”吗?被告律师有可能通过辩称自制爆炸物不是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而回避这条法律吗?枪支、弹药是怎样的定义呢? 追问: 看来“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真还是不好回避,我想想觉得,那被告和 辩护律师 是否可以强调行为人家有各种防盗措施,是小心而谨慎的,同时行为人也是知道其自制 爆炸物 的危险性,小心摆放,藏于隐蔽之处的,这些能否为不是 疏忽大意 不是过于自信辩护从而推掉 过失杀人罪 ? 回答: 首先, 过失杀人 也是可以认定的,即使认定为是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的也是属于过失杀人,在量刑上并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只是在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认识不一致而已。 其次,(更正一个错误,被告人犯的是法储存 枪支 、弹药、 爆炸物 罪,第一个回答的时候正确,后一个回答因为疏忽导致错误,为你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被告自制的类似简易爆炸装置,明显属于一种爆炸物!所以犯了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个毫无疑问的。 若是行为人也是知道其自制爆炸物的危险性,小心摆放,藏于隐蔽之处的,是可以退掉 过失杀人罪 的,因为小心摆放,关键的是 藏于隐蔽之处。 隐蔽之处,说明行为人并非疏忽,并且因为隐蔽所以也不存在过于自信。 追问: 非常棒,非常感谢您的回答,问题圆满解答了~~
J. 爆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专当立案。本罪是危险属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