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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7 06:14:12

㈠ 产品包装法律法规

1、《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2、《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6、《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 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7、《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9、《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颁布。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10、《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1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1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卷烟箱包装体上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中文标注。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6、《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2001年4月6日发布。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17、《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㈡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处罚条例

按实际情况,不存在《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处罚条例》但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 、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㈢ 国家是否有规定条码的标准

条码基础标准
/T 12905-2000条码术语
条码码制标准
GB 12904-2003 商品条码
GB/T 12907-1991库德巴条码
GB/T 12908 2002 信息技术 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 条码符号规范 三九条码
GB/T 15425-2002 EAN·UCC系统 128条码
GB/T 16829-2003 信息技术 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 条码码制规范 交插二五条码
GB/T 17i72-1997 四一七条码
GB/T 18284-2000快速响应矩阵码
GB/T 18347-2001 128条码
条码符号印制与检验标准
GB/T 14257 2002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GB/T 14258-2003 信息技术 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 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GB/T 18348-2001 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GB/T 18805-2002 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
条码应用标准
GB/T 12906 2001 中国标准书号条码
GB/T 16827 1997 中国标准刊号(ISSN部分)条码
GB/T 1 6828-1997 位置码
GB/T 16830-1997储运单元条码
GB/T 16986 2003 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
GB/T 18127-2000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
GB/T 18283-2000店内条码
GB/T 19251-2003 贸易项目的编码与符号表示导则
GB/Z 19257-2003供应链数据传输与交换
有专门的书的

㈣ 商品条形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

我这里只说校验码是怎么来的,所谓校验码就是条形码中最后的一位数,其实这个是算出来的,不是厂商规定的也不是乱标的。。。
条形码这个东西大家应该见得很多了,身边到处都是,我要说的仅仅是商品上用的条形码,也就是EAN 13 条形码,不是书本后面的那个ISBN,那个又是另外一回事。 下面只说几个大概的东西,但是这几个东西估计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尤其是校验码这个的计算方式,下面让我来一步步教你学会计算这个东东,OK,Let’s Go。。。。
1.EAN 13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这里只介绍前缀部分,就是条形码的前几位数,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3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不信大家仔细观察一下周围的可乐瓶,洗面奶什么的,都在690~693 这个范围内。。。
2.这个是重点。校验码就是条形码中最后一位,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比如说某个商品的条形码是: 6 9 2 3 0 7 6 2 1 3 1 9 5
一。把奇数位的数字加起来,除了最后一位校验码,这里是 6+2+0+6+1+1=16 这个=A
二。把偶数位的数字加起来,这里是 9+3+7+2+3+9=33 这个=B
三。A+3×B=115,取个位数 5
四。10-5=5
这就是最后一位那个校验码 5 的来历。。。。

㈤ 条形码的编排规则

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2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条件自己决定在自己的何种商品上使用哪些阿拉伯数字为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l-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全文:

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纳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人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世界上常用的码制有ENA条形码、UPC条形码、二五条形码、交叉二五条形码、库德巴条形码、三九条形码和128条形码等,而商品上最常使用的就是EAN商品条形码。

EAN商品条形码亦称通用商品条形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通用于世界各地,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商品条形码。我国目前在国内推行使用的也是这种商品条形码。EAN商品条形码分为EAN-13(标准版)和EAN-8(缩短版)两种。

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2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条件自己决定在自己的何种商品上使用哪些阿拉伯数字为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l-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商品条形码的编码遵循唯一性原则,以保证商品条形码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重复,即一个商品项目只能有一个代码,或者说一个代码只能标识一种商品项目。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品种、不同价格、不同颜色的商品只能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码。

商品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29mmx26.26mm,放大倍率是0.8-2.0。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

由于条形码的识读是通过条形码的条和空的颜色对比度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对比度(PCS值)的要求的颜色即可使用。通常采用浅色作空的颜色,如白色、橙色、黄色等,采用深色作条的颜色,如黑色、暗绿色、深棕色等。最好的颜色搭配是黑条白空。根据条形码检测的实践经验,红色、金色、浅黄色不宜作条的颜色,透明、金色不能作空的颜色。

EAN-8商品条形码是指用于标识的数字代码为8位的商品条形码,由7位数字表示的商品项目代码和1位数字表示的校验符组成。

商品条形码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现代社会已离不开商品条形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万种产品使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条形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必将赢得更多的活动空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经贸的需要,企业更不能慢待商品条形码。

部分国家地区(EAM)成员的条形码前缀码

美国、加拿大00-09以色列729丹麦57
(店内码)20-29委内瑞拉759挪威70
日本45-49乌拉圭773瑞士76
比利时/卢森堡54玻利维亚773西班牙84
芬兰64智利780奥地利90-91
瑞典73厄瓜多尔786新西兰94
意大利80-83古巴850斯洛文尼亚383
荷兰87捷克859德国400-440
澳大利亚93韩国880台湾471
保加利亚380新加坡888拉脱维亚475
克罗地亚385马来西亚893斯里兰卡479
俄罗斯460-469越南977香港489
爱沙尼亚474墨西哥750塞浦路斯529
立陶宛477哥伦比亚770马耳他535
菲律宾480秘鲁775葡萄牙560
希腊520阿根廷779波兰590
马其顿531巴拉圭784匈牙利599
爱尔兰539巴西789毛里求斯609
冰岛569斯洛伐克858阿尔巴尼亚613
罗马尼亚594南斯拉夫860中国大陆690-692
南非600-601泰国885法国30-37
摩洛哥611印度890英国50
土耳其619、869印度尼西亚899

㈥ 商品国际条码是怎么规定的

商品条码是将表示商品信息的数字代码转换成由一组规则排列的平行线条构成的特殊符号。1970年,美国的食品杂货业率先在食品包装载体上使用这种条码,随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商品流通于国际市场的“共同语言”。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在扫描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70万家POS扫描商店,我国已建成1000余家POS扫描商店,其中,我省占33家。这类POS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商品条码化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福建等)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

㈦ 国家是否有规定条码的标准

条码基础标准
GB/T 12905-2000条码术语
条码码制标准
GB 12904-2003 商品条码
GB/T 12907-1991库德巴条码
GB/T 12908 2002 信息技术 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 条码符号规范 三九条码
GB/T 15425-2002 EAN·UCC系统 128条码
GB/T 16829-2003 信息技术 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 条码码制规范 交插二五条码
GB/T 17i72-1997 四一七条码
GB/T 18284-2000快速响应矩阵码
GB/T 18347-2001 128条码
条码符号印制与检验标准
GB/T 14257 2002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GB/T 14258-2003 信息技术 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 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GB/T 18348-2001 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GB/T 18805-2002 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
条码应用标准
GB/T 12906 2001 中国标准书号条码
GB/T 16827 1997 中国标准刊号(ISSN部分)条码
GB/T 1 6828-1997 位置码
GB/T 16830-1997储运单元条码
GB/T 16986 2003 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
GB/T 18127-2000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
GB/T 18283-2000店内条码
GB/T 19251-2003 贸易项目的编码与符号表示导则
GB/Z 19257-2003供应链数据传输与交换
有专门的书的

㈧ 商品条形码的编制规则

商业是最早应用条码技术的领域。在商业自动化系统中,商品条码是关键。在国家标准GB/T 12905中,商品条码 (barcode for commodity)的被定义为用于标识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的一种模块组合型条码。

1970年美国超级市场委员会制定了通用商品代码UPC码,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UCC)与1973年建立了UPC条码系统,并全面实现了该码制的标准化。UPC条码成功地应用于商业流通领域中,对条码的应用和普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UPC码的使用成功促使了欧洲编码系统(EAN)的产生。到1981年,EAN已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且EAN码与UPC码兼容。

EAN/UPC码作为一种消费单元代码,被用于在全球范围内唯一标识一种商品。

三九码

三九码是Intermec公司于1975年推出的一种条码,它可表示数字、英文字母以及“-”、“.”、“/”、“+”、“%”、“$”、“ ”(空格)和“*”共44个符号,其中“*”仅作为启始符和终止符。

三九码且有编码规则简单、误码率低、所能表示字符个数多等特点,因此在各个领域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GB12908-91)。

三九码仅有两种单元宽度——分别为宽单元和窄单元。宽单元这宽度为窄单元的1到3倍,一般多选用2倍、2.5倍或3倍。三九码的每一个条码字符由九个单元组成,其中有三个宽单元,其余是窄单元,因此称为三九码。

㈨ 商品包装上打印的条码有什么国家标准或者注册登记之类的法律规定么

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 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 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 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 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 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 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 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 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 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 符号。其中条为 深色、空为 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 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 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申请程序: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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