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满足需求
㈠ 广大居民对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丶平安建设知晓率,执法工作满意率的建设意见
安全感是指员工个体关于自己现在或未来工作地位及工作状态的一种稳定回性认知.安全的需要处于马答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低层,是一种相对应该被优先满足的需求
这样,我们就可将安全感定义为:在没有任何外界安全条件下,知道自己如何应付各种局面.要改变一种习惯,首先必须对其有所意识
安全感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首先要消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紧张、困惑情绪使学生产生一种集体学习安全感的气氛并感到学习是一种轻松愉快的活动从而能更积极地投入言语交际活动
㈡ 执法记录仪的内存需要多大能满足使用需求
前几年执法记录仪的内存一般在10g,录制时间大约为五六个小时。现在常用的执法记录回仪在30-50个g。 连续答不间断录制时间为三十个小时左右。这个因机器不同也不能一概而论。当然录制时间的长短还有其他因素,比如机器的电池电量、机器工作时耗电的大小、还有在比较暗的地方拍摄还要开启红外灯等,都是制约因素。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㈢ 那个交通执法的对身体有什么要求嘛比如身高什么的,符合公安类录用标准什么的。
没有那么严格的要求,主要看录用单位的标准,当然,高标准的更好。
㈣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和要求
法律在规定行政权力是不可超确定性,而往往呈现适当的弹力性,以供执法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做出公正的裁判,这便是自由载量权。
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地处理。所谓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不对执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给予执法者选择的余地。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或人员根据违法者的情节手段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具体确定时,应当恰当、公正。所谓恰当就是使所受的处理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所谓公正就是处理具有同一违法行为、同样或类似情节的不同对象时,应当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㈤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要求
概括而言有两个基本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合理性也叫适当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同时也包括政策。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
适当性原则 指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公正、适度、符合情理。
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依法执法。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事务都规定得那样全面、细致、周到、具体,因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自由载量权不得随意乱用,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
㈥ 什么样的人是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要求的人
我认为,两种人不适合行政执法:
一种是穷人,谨慎到无胆。
另一种是富人,自信到无畏。
行政执法人员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中坚力量,必须敢于直面矛盾,但又必须对人民群众保持足够的敬畏。
㈦ 社会发展需要怎样的执法观念才能真正促进经济增长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筑和谐的重要职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记经济建设这个大局,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这既是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又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机关应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目标,主动把公安工作融入到经济建设发展大潮中,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模式、增进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形成执法公正、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推助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管理的地位逐渐提高,管理主体逐渐多元,管理方式逐渐科学,管理体制逐渐完善。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社会自主性不足、户籍制度凝固、管理部门分割和社会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管理理念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人民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之一,是社会管理的主力军。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适应新形势、回应新期待、应对新变化、满足新要求入手,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民警的创造力,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更好地实现警务工作的整体跨越提高。
(一)转变观念,改变公安民警传统的思维定势。公安机关应把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思考问题,研究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民警,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与稳定、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走出单纯抓业务的误区,树立“公安工作与项目建设一体化”的理念,变被动工作为主动服务,自觉革除公安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条条框框,自觉当好振兴经济服务的模范。公安机关要全程跟进辖区的大项目服务工作,确保大型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无延误、无投诉,切实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开拓创新,打破公安机关固有的工作模式。在现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公安机关要从传统管理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强化“经济发展我发展”、“经济发展我先行”的观念,拓宽服务项目建设的职能,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同时,教育民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平等对待对各类,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使各项公安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快捷和高效。推行阳光警务,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警种和社区民警要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实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 、上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三)规范执法,打造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人民履行"三大历史使命"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式。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能否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能否有 效维护社会稳定。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关系,严格执法是要求公安机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而文明执法则是执法的方式方法问题,这其中包涵了严格执法的内容,严格按程序办案,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强制措施等,把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执法范围上,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执法方式上,要坚决摒弃特权意识和以执法者、管人者自居思想,多服务、多指导、多沟通。以期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公安执法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
(四)营造氛围,保障服务经济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网上公安机关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用树立典型、开现场会、挂标语口号等方式,全力宣传造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深入、持续、良好的开展下去。要通过深入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和“警民一家亲”等爱民实践活动,掌握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增进警民、警企的感情,筑牢群众基础,切实做到“基础牢、管控严、防得住”。
二、以创新管理体制为突破,进一步改进社会管理方式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既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课题任务。因此,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开动脑筋想办法,不断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党委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以“管理单元最小化、管理服务最优化”为原则,把社区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积极推行“网格化”长效管理模式,实现基层党政组织、政法综治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全覆盖。
(一)建立网格模式,实现管理服务全覆盖。要依据社区所辖范围、居住人口、治安状况、工作难易、任务轻重、基础好坏等情况,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单元,形成覆盖全区、条块结合的区县、街道、社区、网格四级工作网络,确保把社会管理服务职能覆盖到社区、延伸至千家万户。把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纳入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范畴,不断扩大社会管理服务的覆盖面。
(二)有效整合资源,构建管理服务新体系。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综治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有效整合公安、、劳动、民政、行政执法、民宗、统战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街道、社区等各级综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的基础作用。完善治保、调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归正人员帮教、社区矫正、禁毒等协作制度,并落实相应工作力量。积极探索综治工作向末端延伸,完善“网格化管理”载体,健全综治协管员、安全管理员、楼道长等队伍,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
㈧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8)执法满足需求扩展阅读: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处罚决定书
㈨ 授权执法需符合哪些要求
(1)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2)接受授权的组织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经过授权,接受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处罚权,具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组织要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在授权组织实施处罚时,一般都应规定实施处罚的权限范围,经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授权的实施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