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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2-16 22:59:10

❶ 一个工程的建设需要那几个部门的审批

1、一个工程的建设,首先要有发改委的立项、合法的土地手续、规划部门设计要求,现在规划和土地大多是联合审查、共同出具规划指标,在经过多轮的磋商与反复后,在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前期工作就算告一段落,可以进入工程的设计了。
2、通常设计院在这个时候已经介入了前期的规划方案,可以就详细的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了。
3、方案设计完成后报规划局审查,在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批准通过,出具设计方案审核通知书,此时,设计院可以做施工图设计了。
4、施工图完成后,才正式进入建设项目的审批阶段。
建设项目的审批主要是针对前期的手续(立项、土地、规划)和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审查分为两个阶段

a、各部门联合审查:(八大部门)
建委----政策性审查和面积审核
规划----对设计成果的规划复核
消防----对消防专项设计的审查
人防----对应建人防的面积审查、人防工程技术审查
市政----项目内给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衔接、中水回收利用的审查
卫生----主要针对二次供水和涉及卫生设施的公建项目进行审查
园林----对绿化率、绿化规划的复核
交警----对停车位的审查、交通影响分析

b、施工图技术审查
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勘查、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逐个来。

虽然只有短短百余字,但这其中的汗水、泪水、辛酸是终生难忘的,连续2个月的蹲点守候,公司、设计院、联审办三点一线的无数次往返。。。。。。当然,各部门的需要交纳的各类费用就不一一道来了。

项目审查结束后,你得到的成果是几张合格证、备案书、缴费联络单。
您就准备钱交城市综合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吧。

交完钱,规划许可证到手。

到此,项目的审批告一段落,下面就进入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施工招标。。。。

开工大吉了,您呐!

❷ 从工程立项批复到工程开工的全部详细流程

详细流程如下。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首先要有发改委的立项、合法的土地手续,现在规划和土地大多是联合审查、共同出具规划指标,在经过多轮的磋商与反复后,在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前期工作就算告一段落,可以进入工程的设计了。

3、通常设计院在这个时候已经介入案设计完成后报规划局审查,在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批准通过,出具设计方案审核通知书,此时,设计院可以做施工图设计了。

4、施工图完成后,才正式进入建设项目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的审批主要是针对前期的手续(立项、土地、规划)和设计成果进行审核。

5、审施工图技术审查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勘查、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逐个来。项目审查结束后,你得到的成果是几张合格证、备案书、缴费联络单。

行政法问题:项目审批中心是综合执法还是联合执法

项目审批中心既不是综合执法也不是联合执法,因为该中心不是执法部门。项目审批中心只是政府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重要举措。

❹ 由于联合体中占投资比例,竞争性磋商不被发改认可,在不想改为招标方式的原则下,没有什么变通的方法

政府出资的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一般都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工程项目的内审批,都是各容级政府的发改委。
政府出资的服务类、设备类项目的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供应商。该类项目的审批,是各级政府的财政局。
你所说的“已经有了联合体并选定了单位”,是通过什么方式选定的,该方式是否获得审批。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供应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
2016.08.08

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由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含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等),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 责审批。 二、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应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但由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四、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 五、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 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❻ 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回借国外贷款等。由本市审答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含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等),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 责审批。
二、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应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但由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四、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
五、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 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❼ 什么是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

以上验收办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7)联合项目审批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设立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

专职人员登录“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查阅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情况及网上提交资料情况。

❽ 关于审理联合建房法律法规

房地产联建是较为多见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形式,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也比较多,就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以下详解。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产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主体资格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房地产开发联建也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一种,因此也必须遵守此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一条件限制。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联建时,其风险首先来自合作对象。在选择联建合作对象时,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首先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条件;有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无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确认对方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双方所签的参建、联建合同可能会因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而导致无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如果企业既有土地使用权,又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仅仅是缺少资金,那就好办多了。
为此,应要求合作方提供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最好复印一套存档备查)并仔细审查;同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对对方进行资信和土地权属等调查,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

(二)联建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确定联建的合作对象后,就进入双方合作具体事宜的谈判、签约阶段。
本阶段,双方一般至少应就下列事项(风险包含于其中)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联建合同(或协议):(1)双方合作事项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报批手续、项目拆迁与前期开发等;(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项的约定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及相应权限、项目总投资数额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书的办理、资金到位进度安排、利润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税费承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3)违约责任;(4)合作期限;(5)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6)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本阶段,联建方应作的主要事项有:(1)核实对方持有的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建设,会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查处。(2)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如下原则:合同条款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详细,用词(包括标点符号)准确而不发生歧义,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口头协商一致的事项最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书面合同中。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毕竟发生纠纷时需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宁愿签订合同时麻烦一点,也不要在以后发生争议、己方利益受损时索赔无凭无据,吃哑巴亏。
这里,联建主体最好是委托律师参与合同的谈判、合同的拟订,或达成初步协议后将合同草案交由律师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再签订正式合同。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相关证书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防范

联建合同签订后的风险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许可证书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手续。如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变更则该合同无效,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联建方才获得该土地使用 法律之所认规定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是因为参建、联建名为合作,而联建方往往并没有申请土地使用权,但通过参建、联建,其变相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参建或联建等于变相变更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主建单位和联建单位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地形图;联建合同;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件等有关文件。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10日内,联建双方应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文件:参建、联建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参与联建方应有对项目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资本金;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建设总平面图;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意见批复;“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项目手册”;参与联建方的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账单)或银行资信证明;联建双方企业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建双方签定的“联建合同”或“联建协议”原件;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未抵押的证明;联建双方确认的该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质量责任人”的书面文件。经批复后方可开始房地产联建。
有关建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❾ 什么工程要进行联合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办事,根据临政发〔2004〕8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临安市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
第二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进行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联合验收实行“业主申请,中心牵头,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依据批复,部门验收,结论明确,方式创新,便民高效”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范围:
(一)市人代会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属市本级管理项目;
(二)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社会公益项目(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
(四)各类房地产项目;
(五)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六)开发区、玲珑工业区块、市级工业集聚点用地1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 联合验收内容:
(一)项目立项(登记)、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林地)使用情况;
(三)“一书两证”执行情况;
(四)环保、水保、消防、人防、防雷三同时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上述以外内容(施工质量、新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等)不列入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条 联合验收依据:
(一)项目立项(登记)、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二)项目建设用地(林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
(三)“一书两证”;
(四)环保、水保、消防、人防、防雷、地质灾害防治等批复文件。
第六条 联合验收由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发展计划局联合负责牵头和组织,统一验收时间,集中验收人员。建设局、国土局、经发局、水利水电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供电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人防办等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履行各自验收工作职责
第七条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要求:
(一)项目已按设计建成竣工并通过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环保、水保、消防、防雷、人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八条 联合验收程序:
(一)联合验收范围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中心”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中心”协调后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和单位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随带单项验收有关文件、表格到项目现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验收工作。
(三)联合验收工作人员集中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后,分部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四)形成部门(单位)单项验收结论和联合验收纪要。
第九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规定认真做好单项验收工作,并在联合验收时间内出具单项验收结论。单项验收结论应抄送一份给“中心”归档备案。“中心”根据各单项验收结论,在联合验收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和参加联合验收的单位发出联合验收纪要。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联合验收纪要中告知项目单位整改措施、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第十条 联合验收末获通过的项目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中心”提出复验申请,“中心”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一条 个别单项验收如需在项目竣工投入运行一定时间后进行的,应在联合验收意见中说明。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单项验收,验收意见抄送“中心”备案。
个别单项验收职权不属于市本级的验收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单位)与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复印一份给“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中单项末获通过的项目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复验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意见抄送“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单项验收结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除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外,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单独组织验收属于本细则规定的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未经联合验收的,或者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证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联合验收结论及相关数据作为执行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论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窗口)要按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工作效率列入效能考核。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负责本细则落实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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