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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执法权

发布时间: 2021-02-16 22:10:44

Ⅰ 无线电管委会有执法权吗

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权是无线电管理工作重要职能之一。其政策性、社会性都很强,涉及到较为广泛的领域。因此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无线电通信业能否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多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与之配的有关法规、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行政执法,开展了多次专项执法检查 ,查处了一批案件,总的情况是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是政府管理社会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它是通过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管理国家宝贵而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和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的,最终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项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执法机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机关是与立法机关相对应的执行法律的机关,一般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狭义专指行政执法机关。凡是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事业单位或组织)均可称为行政执法机关,比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质检机关等。狭义的执法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比如法院、检察院不包括在内。通常讲的执法机关,是从狭义上说的。

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相对应,执法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权是与立法权相对应的,包括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而狭义上就是指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等。

Ⅱ 无限防卫权到底是什么界限

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要求以外的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一方面,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对之不实行防卫,自身安全则会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防卫人主观上具有制止“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正当防卫权。依照新刑法规定,在上述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防卫无疑应当是正当防卫。

3、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职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2)无限执法权扩展阅读:

无限防卫权构成要件: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由于无限防卫权是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赋予公民的特殊的防卫权,因而必须严格掌握,以防滥用。无限防卫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

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与防卫过当的主体相比,它不受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因为,无限防卫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如果无限防卫的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将会极大缩小无限防卫的主体范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有悖于立法精神。

第二、对象条件

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这一点毫无疑问。能够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场合都是人身安全遭到严重侵犯或威胁的紧急时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防卫人在防卫前必须了解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无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更是荒谬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当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但如果防卫人明知“行凶”等暴力行为的行为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行使无限防卫权,但允许行使一般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第三、范围条件

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体的说:

(1)必须是暴力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为不在此限;

(2)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谓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完全针对财产性的不法侵害应排除在外;

(3)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当于该款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

第四、时机条件

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进行的所谓“防卫”,应认定为事前加害或事后报复,不能认定为无限防卫行为。

第五、主观条件

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从正当防卫的理论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立法者视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因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思,因而正当防卫具有主观条件的限制。

Ⅲ 无限防卫权的定义!

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无度的防卫”、“无限度的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法院网》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沈阳一村民刺死行凶邻居被判正当防卫”案例:

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的两位村民因生意竞争,产生矛盾。激愤的村民张忠兴操起斧子冲入孙余和家将女主人砍伤,孙余和在与其搏斗中将张忠兴刺死。孙余和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孙余和属正常防卫,被判无罪。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死者家属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孙余和与张忠兴同住在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满堂乡莲花池村,各自经营着“农家院”的生意。2004年6月1日19时许,孙余和妻子与张妻因抢客一事发生争吵。张忠兴闻知后,便从自家院内操起斧子赶到孙家。孙余和见状,回屋找到一把改制的匕首。张忠兴将孙妻砍倒后,又与刚出屋的孙余和厮打。厮打中,张忠兴的斧子砍中孙余和后脑部一下,孙余和用匕首刺张忠兴颈部一刀。

被人拉开后,三人被送往医院。孙余和夫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而张忠兴却因左颈部被刺,导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孙余和认为,自己用改制匕首扎张忠兴是本能反应,在厮打的过程中没想那么多。张忠兴的斧子砍过来时,就没有目标的扎了一下,毕竟张忠兴用斧子砍他,他不能等着被砍,这属于正当防卫。而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余和主观上并没有准备打架的故意。张忠兴将孙妻砍倒,并不能代表整个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且孙余和被砍伤在先,张忠兴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余和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孙余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孙余和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据此,法院于2005年6月判决孙余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受害人家属提起上诉。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于是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个案例遵循了“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刑事审判存在打击与保障的双重职能,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本案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

Ⅳ 什么是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的无限是相对于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而言的,它是版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权情况,无是没有,限是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实施人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候,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的,所谓的限度是以能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准。超过了必要限度的,是要负相应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处理。 但是在实际中,有些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抢劫、杀人等,是很有可能危险自身的人身安全,即自己的生命权有可能被侵害,这种极端的时候,通俗地说“不是你死伤就是他死伤”的程度,所以法律对于这些情况,宁愿舍弃掉司法程序而直接让违法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也不能让好人因为法律本身的规定而受到伤亡。由此对于此类特殊情况下,防卫人只有对违法人造成伤亡的情况下,才能制止其违法行为。所以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Ⅳ 什么叫执法机关,什么是执法权

1.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内级人民政府所容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主流,包涵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

(5)无限执法权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等。

Ⅵ 公安部门有执法权吗

公安部门就是执法机构,所以公安部门有执法权。

Ⅶ 综合执法有什么执法权

综合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很繁琐:
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几大管理职责,这是城市管理很全面的一个单位。除此之外,还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市里有什么指令下达,都是综合执法的工作,而城管执法直接执法单位。

Ⅷ 公民有没有执法权

百姓没有执法权。很简单,比如警察抓盗窃嫌疑人时,嫌犯拒捕,警察能击伤击毙嫌犯。而百姓被偷时,打伤打死盗窃嫌疑人,就是故意伤害、过失杀人罪。你说公民有执法权不?

Ⅸ 有行政执法权吗

行政机关里的事业编制人员具有依法行政执法的权力。
1、政府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具有行政权利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般为公务员编制。
2、事业单位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是一个行政主体。就是干些法律授权的事情,事情比较具体。一般为事业编制的。

Ⅹ 无线电管理处有行政执法权吗

您好,行政执法权是分行政机关法定执法权和委托执法权,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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