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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2-16 21:03:57

① 什么是税务执法监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监察,是指税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税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执法偏差的活动。
第三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坚持依法公开、依靠群众的原则,坚持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坚持教育惩处与整改建制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内容:
税务执法监察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问题多发的环节和部位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一)围绕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对基层征收单位及其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注销;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运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项抵扣的管理和审核比对;
3、税款征收入库情况;
4、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的执行情况;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
6、税务稽查行为;
7、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8、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
9、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10、其他与税收执法权有关的情况。
(二)围绕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2、结合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贯彻中央“5+1”文件精神的监督检查;
3、深化财务管理改革,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
4、对基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5、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协作、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7、其他与行政管理权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 税务执法监察分为综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日常执法监察:
(一)综合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日常执法监察。是指有计划地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事项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察机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税务执法监察事项:
(一)根据上级监察机构、本局和当地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税务执法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税务执法方面的举报和信访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六)根据领导交办的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第八条 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也可以抽调人员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监察,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执法监察中可采取问卷调查、进行座谈、实地检查、查阅资料、数据分析、组织评议、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
第四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市、县税务执法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开展税务执法监察要严格依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开展工作要做到三级互动、各有侧重、上下配合、整体推进。
(一)各县(市、区)局是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主体,采取规定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除完成上级规定的执法监察项目外,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上级机关每年明确的执法监察重点内容,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确定本级年度执法监察项目,5年内对所涉及到的执法监察项目检查完一遍;
(二)各市局要发挥在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每年除了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开展2--3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外,还要按照检查面不少于1/3的比例,加强对各县(市、区)局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三)省局要重点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级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督查和抽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各类报表和材料的上报工作,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一)各县(市、区)税务监察机构要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年初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立项项目,每半年报送一次执法监察报表,及时反馈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1月底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二)各市局要在汇总梳理的基础上,每年3月1日前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立项项目和下级立项项目汇总表,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报送上、下半年的《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11月30日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第五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职权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构应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监察机构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执法监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监察机构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执法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记录、照相、录像或复制。
第十七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监察机构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该行为。对拒不执行的,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监察机构有权对执法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执法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监察机构有权提出提请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构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监察机构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从年底开始,对各市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组织检查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查看档案和实地抽查县(市、区)局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抽查2--4个县(市、区)局。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市局成绩x40%+县局平均成绩x60%=市局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确定考核成绩(考核表见附件)。各市局可参照省局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② 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

税收执法监督源于国家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系统外部监督,主要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税收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二是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控、检查和调整,也包括同级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一、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税收法律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或评议,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备案,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撤消税务机关的违规“立法”行为。工作监督主要是深入税收征管一线,听取和审议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或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质询案。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国家权力机关实施有效监督创造条件。
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税务机关对行政监察机关发现的税务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纪规定予以处理。
3.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所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审计方法、审计方式和审计报告,彻底纠正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
4.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并制裁各类税务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预防并打击贪污、受贿等以税谋私之类的犯罪行为外,更应该注重对失职、渎职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5.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从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改进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6.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政法委员会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对税务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防止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7.各种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对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运用各种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
随着外部监督的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内部执法监督日益重视,实行了诸如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主体、监督权力、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完善。
1.监督主体。即由谁来实施同级税收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机构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看,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税收执法监督。但是,许多地市级税务机关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县级税务机关一律不设法制机构,由其他职能机构代行执法监督等职责,这样难免被代行机构的“正业”所淹没。县级税务机关不设税收法制机构,违背了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救济的主要任务就在县级税务机关的事实。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税务机关税收法制机构设置,充实骨干人才,是适应税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监督权力。这是涉及执法监督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一定的执法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执法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执法监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权,执法监督就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确立税收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主体资格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3.监督内容。监督内容是监督客体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执法监督的首要内容是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应主要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目的、执法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六个方面去审核。其次是审查执法行为的恰当性,主要是针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无畸轻畸重现象,有无执法恶意,有无故意放纵,有无随意放弃执法权力。
4.监督程序。即执法监督按照什么时间、步骤、顺序和形式进行。这实际是执法监督如何启动的问题。执法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检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其中,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税务系统制度性规定。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制度应在报送时间、报送步骤、报送责任、会签形式和签署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应从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执法检查是执法监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坚持日常化、随时化,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的积累。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外部监督是促进内部监督的强化剂,是促进税收规范执法不可或缺的条件。加强日常化的内部监督,是积极配合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③ 浅谈地税机关如何开展好执法监察工作

执法监察工作是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党的组织、党员个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纠处、惩戒的一项工作。其目的是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同时,促进监督对象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勤政高效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地税执法监察工作,分析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执法监察工作的内涵和意义
执法监察不仅是地税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身上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认清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四要素
1、执法监察工作的客体。从宏观意义上讲,执法监察的客体,是监察对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情况。在地税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客体要具体落实到《公务员法》、《刑法》、《行政许可法》、《征管法》、各税收法律法规等地税干部工作、操守所能涉及到的国家法律,以及上级党组以及本级党组制定的工作路线、方针、决议、决定等情况。
2、执法监察工作的对象。税务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主要是依据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因此执法监察的工作对象是机关工作人员。
3、执法监察的依据。主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等。
4、执法监察的手段。在调查中可以采取查阅、复制、暂予扣留、封存文件和资料、查核有关银行存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建议暂停公务或职务等强制措施。既有检查,也有纠举,还有查处案件,惩处违法违纪人员。
(二)把握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自身的特点一是执法监察不受有无群众举报的限制。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社会动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检查的内容、时间、规模等方面都有较大的主动性;二是执法监察属于事前、事中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可以防止或及时纠举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在执法监察的内容上,既包含勤政监察、效能监察,又包含廉政监察;四是从职能上看,执法监察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同时具有党纪、行政约束力。
(三)充分肯定在地税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1、执法监察不仅包括为发现问题而开展的监督检查,也包括根据检查结果而进行的纠正、处理,以及针对管理、体制、制度方面的薄弱环节进行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是一种从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到预防问题的综合性监督检查。既可以下通知定期检查,也可以无声息的不定期检查;既可以由纪检监察干部独立开展,也可以联合有关科室共同检查。
2、就地税机关反腐败任务来说,通过执法监察,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地税干部为税不廉的行为,促进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可以及时发现并提供一些重要的线索,推动反腐纠风取得新突破;可以及时解决一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超前化解征纳纠风,推动纠风治乱工作取得新成效;通过执法监察,可以发现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漏洞,促进内控工作更有针对性。
二、要结合实际延伸执法监察的覆盖面
(一)要与细化执法标准、幅度相结合要认真梳理各类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行使依据,标准,最大限度得压缩权力自由空间,提高规范执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并以此为依据作为执法监察的标准和依据。重点围绕以下环节:税负核定环节、税收政策执行环节、税款入库环节、税务检查环节、税务处罚环节、税务行政许可环节、税务发票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人事管理环节。
(二)要与各类税收专项检查相结合
这里指的税收专项检查包括执法检查、征管质量考核、督查督办以及发票专项检查等各类检查工作,要通过这些工作对地税机关内部机制运转、管理操作形成更加清醒的认识,准确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环节,有针对性得采取一些措施,开展一些专项执法监察,确保各项政策、决议等的贯彻落实。
(三)要做到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
动态检查即要深入纳税人中开展明察暗访,通过实地调查、检查、座谈或个别了解情况、列席会议、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了解的方法。静态检查是指常规的通过调阅文件、会议记录、档案资料、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表报、规章等文书材料,检查帐目等方式进行了解的方法。动静结合,促进执法监察更加科学真实。
(四)要与健全机制保障相结合
要制定符合税务机关实际的执法监察实施办法,明确执法监察的内容、各项内容的责任主体、结果的应用等,同时完善配套的谈话、警示提醒、诫勉督导等制度,提高监察工作的可操作性、公开性和权威性。
三、要统筹安排执法监察的立项、认定及评估
(一)在监察立项方面
一要结合实际确定监察立项的范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筛选,从中选择上级要求、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查有依据的项目。如营业额核定、税收政策执行及优惠政策落实、税务处罚、减免税审批、税务检查等。二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开展执法监察的工作方案。要注意可行性和针对性,并形成正式通知下发。三要根据计划开展执法监察的规模、内容的特点和要求,确定组织形式,合理确定检查人员,明确人员分工和组织领导。四要组织参加执法监察干部学习工作内容,分析被监察单位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有关法律、政策界限等。并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正式文书通知、口头通知还是采取临时抽查的方式。
(二)在问题认定方面
对监察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核实,在掌握面上初步情况的基础上,把需要继续深入调查和重点问题梳理出来,把问题搞准搞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责任、原因、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逐个作出恰当结论,分别拿出处理意见(如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惩戒、立案调查等),再进一步提交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三)在总结评估方面
要对干部执法执纪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指出问题要准确客观,提出建议要具体诚恳,交代事项要明确肯定。要注重对模范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先进科室及个人进行肯定或建议给予表彰;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和宣传;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及上报或通报。对需下达执法监察决定和监察决议,要求限期整改和纠正的问题,要采取督促、跟踪、协调的办法,协助执行到位。

④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的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
(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
(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内审部门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专门的执法督察工作经费,根据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
第十三条 执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内审部门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优先抽调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参加。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十五条 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六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重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些重点方面、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执法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监控和提示,为各种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线索。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处理、整改、总结等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未纳入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的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应当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执法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督察。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执法督察组组长应当对执法督察的总体质量负责。当执法督察组组长对被督察单位有关税收执法事项的意见与其他组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执法督察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涉税文件、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阅、调取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四)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并商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以及违法、违规的文件依据等,由被督察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收集证据材料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当通过复印、照相、摄像、扫描、录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原件由单位保存的,还应当由该单位盖章。
第三十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工作底稿、证据材料、陈述申辩资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提交督察内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督察内审部门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四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执法督察组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三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对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疑义的问题,以及涉嫌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本级税务机关无法或者无权确定的,应当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定。
第三十六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督察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被督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对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作必要修订,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
第三十七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本级税务机关审定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经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结果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二)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四)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七)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下列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涉税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发现税收政策或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督察工作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当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四十六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执行,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执法督察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各级税务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执法督察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相关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同时废止。

⑤ 执法督察与税务稽查有什么区别

税收执法监督是指税务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和法律规定,对本机关、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内员是否合理合容法地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督察、纠偏的活动。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征税时由税收执法监督进行监督。

⑥ 如何更好地开展好2014年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首先,职业是一种谋生手段,通过就业实现生存的需要,保障个人最基本的吃喝拉撒睡的需求。用一份工作来养家糊口,更是每个人不可逃避的责任。这个层次是每个人最原始、最基本的想法,属于工作的第一重境界。

⑦ 税收执法督察和税收执法检查的区别

两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都是税务机关对下属机构、单位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区别可能是督察偏重于已经完成或现在正在进行的执法行为,重在规范、推动工作;而检查侧重于已经完成的执法工作,重在发现问题。

⑧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的介绍

《税收抄执法督察规则》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该《规则》分总则、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执法督察实施程序、责任追究及奖惩、附则6章55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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