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行政复议水平

行政复议水平

发布时间: 2021-02-16 16:38:06

❶ 商标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申请商标行政复议的程序

你好,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申请商标行政复议的程序
复议程序是对处理决定进行再审查的一个措施,保证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它也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监督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参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的申请
1、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在15天内不能递交复议申请书的,复议申请人应在15日内明确表示申请复议的要求。书写复议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复议申请人签名。
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a、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c、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
d、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e、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2、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b、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原处理机关及复议申请人。
第一、行政处理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或者复议请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
第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复议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
3、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应把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或者申请已被驳回。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❷ 抽象行政行为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对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附带性审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过程中对其依据一并提起审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该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一般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当前,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单独申请复议,是否可诉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较大争议。不应当具有可诉性或者可以提起复议,而应当通过单独的一条审查途径予以解决。因为,无论是法院还是大部分层级低的复议机构来进行审查将面临专业能力和层级权力上的不足。

新的《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行政复议水平扩展阅读;

一、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申请人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❸ 如何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文书是用行政手段解决行政争议而使用的公务文书。由于审理争议案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就成为行政机关本身的事。本章着重介绍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使用较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除说明它们的性质、作用外,主要是阐明其写作方法和要求。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概说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自从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机关工作中就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这一文种。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性质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重新审查所制作的文书。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必须是《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并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否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复议机关也不会受理。由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涉及的对象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有的是私人文书,有的是公务文书。无论为公为私,它都属于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作用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行政复议行为实施和作出决定的书面依据,其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申请人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提出复议申请,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种监督由内外监督组成。先说内部监督,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所以行政复议是上级审查下级工作的一种行为。它成为行政管理的一种内部监督方式。再说外部监督,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表明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异议。这是一种很好的民主监督方式,已成为行政管理成效的一种检验方式和信息反馈,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作要求 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一种严肃的行为,需要明确有关要求: (一)把握行政解决的原则 提出复议申请要立足于用行政手段解决,相信复议的行政机义能够妥善罢甘休解决问题。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诉讼,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有些行政复议,具有一级复议、终局裁决的特征。需用行政诉讼手段解决的争议案,不宜选择终局复议的审理程序。 (二)符合申请复议的时限要求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lO天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可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很重要,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三)符合行政复议的规范程序 行政复议是从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开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起诉讼,应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用两种方式进行。如果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已受理的,就不得申请复议;同样,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已经受理的,除非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就不得在法定期限或在行政复议作了终局裁决后又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申请书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1.标题。要写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能只写申请书,行政复议四字标明了申请书的性质。 2,首部。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的简况要写清楚:如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如果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有关情况即复议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主要是写明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尾部。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时间。如有附件,可附在正文之后。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文写法 正文内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复议申请的要求,二是要求的理由。请求部分的内容要简洁扼要概述案情,然后写明不服哪个行政机关的什么具体行政行为,及请求复议的目的要求。理由部分,应该写明证明自己请求复议的要求、事实及证据。事实和证据的表述,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说道理应该依据事实,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说理。申请书使用书面语言,表述要体现重事实、重证据、说理充分、语气平和、态度诚恳。

❹ 什么叫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

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纠纷和争议,即行政争议。纠纷和争议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要有公正而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渠道和方式,使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行政争议,由于争议者一方是掌握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就多了作为行政争议一方的行政机关依法设置解决争议的组织和途径,直接解决行政争议。这是世界各国都有的制度,在我国称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我国一种正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4)行政复议水平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行政复议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的优势:

1、专业性。行政复议机关仍是行政机关,本身拥有各行各业的专家,具有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经验和条件;

2、便捷性。程序相对简便快速;

3、低廉性。行政复议不收费;

4、范围较宽。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限。行政复议的审查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合理性,对当事人保护的范围更宽。

❺ 本人文化水平有限所以想找律师帮助书写一份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般是行政相对人(老百姓)对行政部门所作的决定不服,可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审查并撤销或者变更已作出的决定。要写清楚主体,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等

❻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❼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新法针对“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诉权的保障,严格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加大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与此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涉法信访被导入法律渠道。作为行政执法“大户”的公安机关,行政诉讼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多。2014年,全市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2件;今年1-9月份,全市已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52件,同比上升80.6%;二审行政诉讼案件58起,同比上升160%;均超过去年全年总量。其中涉及市局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54件,同比上升了286%。另一方面行政败诉风险大大提升。法院行政审判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使得公安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难度加大,加之法院对合法性、合理性司法审查标准的严格,特别是对程序审查的严格,使得过去一些实体正确、程序瑕疵的案件也会面临被确认违法的结果,公安机关败诉的风险越来越高。法制支队作为全局行政应诉的直接承办部门,不等不靠、迎难而上,主动应对,在积极做好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的同时,主动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业务指导,在努力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数的同时,着力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截止目前,市局机关未发生一起行政败诉案件,全市行政案件的败诉率也同比下降了50%。

一是狠抓法律培训,着力提升诉讼意识。开展专题法律培训。为让全体民警充分了解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及实施后对公安执法的新要求,支队先后以党委议法专题学习、邀请专家举办讲座、组织法律测试等方式,分层分级开展了多形式的新行政诉讼法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全体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进一步提升了民警的法治思维和规范意识。突出领导诉讼责任。为让各级行政负责人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行政诉讼的压力,支队在征得局主要领导的同意后,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工作的意见》,对全市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以基层所队为被告的,基层所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以县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由分管或挂钩局领导带领涉案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民警共同出庭;市局为单独被告的,由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业务的分管局领导带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支队民警出庭应诉。通过出庭应诉,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的诉讼观念和风险意识。目前,全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始终保持在100%。狠抓旁听庭审。一次身临其境的旁听庭审对民警的教育作用胜过十次法律宣讲。支队将强化旁听庭审工作作为全年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来抓,明确要求被诉行政行为涉及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专(兼)职法制员、承办民警,法制部门的审核民警、负责复议应诉的民警都必须参加旁听庭审;旁听庭审结束后,各级法制部门要及时组织民警围绕庭审中调查或辩论的焦点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点评。为确保旁听庭审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支队还将旁听组织开展情况纳入法制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畴。截止目前,全市共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180余场次,有2000多民警参加了旁听。此举有效提升了民警的法治意识、证据意识和规范意识。

二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降低败诉风险。完善诉讼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县级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时发现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减少和压降行政诉讼败诉风险,支队建立完善了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要求各地必须在提交行政答辩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市局法制支队备案;在收到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报市局法制支队备案。完善研判分析机制。从去年8月份开始,支队将每月20日以后的第一个周二确定为复议诉讼研判分析例会日,召集全市分管或负责复议应诉工作的法制民警,对上月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点评,分析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情况,交流做法,相互借鉴;同时对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会商,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发挥行政诉讼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纠错指导作用,对存在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无论结果如何,一律编发典型案例,上网供民警学习参考。今年以来,已编发典型案例14期。完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作为复议机关,支队积极发挥复议前置纠错作用,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阵地。一方面,对明显存在问题的复议案件,该撤销撤销、该确认违法确认违法,坚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支队共撤销及确认违法、限期履行14件。另一方面,积极改进复议办理方式,主动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和说理工作,对结论为维持的,强化文书的说理性。今年以来,有16起复议案件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占已办结复议案件的14.5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办结的60起行政复议案件中,只有17起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了行政诉讼,且未有一起败诉,通过复议行政争议的化解率达72%。

三是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着力强化诉讼保障。规范出庭应诉工作流程。制定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标准,建立了庭前合议、庭审参与和庭后评议制度,要求各地在收到起诉状和答辩通知后,必须由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和承办该行政案件的办案单位分管局领导召集法制负责人及负责应诉的民警、案件承办单位的领导、办案民警召开案件商讨会,制定应诉策略、方案。在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再由参加庭前合议的全体人员对该案应诉过程中的得失、经验、教训进行点评,总结并写出结案报告。强化庭前沟通联络。对已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方面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主动介绍交流案件情况,探讨有关法律适用和执法实践问题,争取法官的认可和理解;另一方面,对有调解余地的案件,主动上门开展说理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公安阶段。今年以来,全市通过主动上门工作,有12起案件通过释法明理和真诚沟通获得当事人认可、谅解,主动撤诉结案。强化应诉队伍建设。为适应行政诉讼形势的新变化,支队邀请专家学者和律师组建了南通市公安局法律专家顾问团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注重发挥法律专家顾问和行政复议委员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参谋作用,提升应对解决执法难题的能力。支队积极协调各地进一步配齐配强了专职应诉民警,保证各县级公安机关至少有1名专职民警负责行政诉讼工作;同时,以法制系统实战练兵考核为契机,组织对全市法制民警和法制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着力提升法制民警和法制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考核追责。支队每月对各地发生的复议诉讼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执法问题的诉讼案件,坚持通报、剖析和追责同步走。对已经发生的败诉案件,支队要求各地法制部门要会同涉案单位开展议法活动,认真剖析败诉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必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重大有影响的败诉案件,相关县级公安机关必须组织党委议法活动,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和法制大队长必须到市局说明情况,案件剖析材料,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一并报市局备案并纳入执法质量考核。今年以来,有多名民警因复议涉诉案件存在问题被追究执法过错。

❽ 如何提高基层政府行政复议能力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内部一项重要的层级监督制度,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机制之一。做好基层行政复议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新的着力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心从完善行政法律制度,逐渐向保障和监督各项法律得到有效执行转移。行政复议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必将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新的切入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其基本任务是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健全完善行政救济资源新的整合点。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多样的背景下,我国已经构建了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功能不彰、解纷能力不足,加之一些群众的模糊认识和工作方面的原因,导致主要不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信访制度却成为不少人首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状况在吸纳解决不少矛盾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信访不信法”,矛盾容易处于不稳定状态;“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升级上移;“人民内部矛盾要用人民币来解决”,刺激信访人获取非制度甚至是非法的利益。
此外,由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而且成本高、时间长、解决实质问题能力有限,选择性司法和司法不公兼而有之,从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相比较而言,行政复议既具有法定机制规范、可预期的特点,也具有便捷高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优势,应当也可能在化解行政争议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甚至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可以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既是行政复议自身特点和优势决定的,也符合国际惯例,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符合推进依法行政阶段性特征的要求。
二、基层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一)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日趋明显。除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数量稳定增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十二年来,约77%的行政复议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约90%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在市县两级,超过85%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基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的目标,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行政复议作为政府主导的、功能比较全面的法定纠纷解决机制,在及时、公正、有效、便捷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经对近几年基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分析表明,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伤认定、社会保障、治安处罚等涉及民生的社会热点领域,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了解和信赖程度不断提高,更加注重通过行政复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得到有效促进。行政复议是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尺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既可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完善有关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行政复议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在看到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感觉到,与当前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要求相比,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应当发挥的功能相比,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一是认识层面的问题。我们在工作中了解到,有些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还不到位,一些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市县的领导同志,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复议职责不了解,说不清楚行政复议是干什么的,更不知道行政复议工作该怎么干,甚至把行政复议与信访混为一谈;有的习惯于旧的“堵卡压”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不习惯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行政纠纷,认为老百姓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有意见,就是跟政府过不去,行政复议就是迁就、姑息这些“刁民”,是政府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出力不讨好,宁可疲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诉讼,也不愿意抓行政复议;还有的同志认为抓经济发展才是大事、正事,抓行政复议、促政群关系、保社会和谐虽然重要,但眼下顾不上,仅把行政复议当作行政复议机构的事,对这项工作不闻不问,也不关心、不支持。
二是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还不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内在要求。行政复议是一项“辩是非、断曲直、定纷争”的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活动。《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这要求行政复议必须体现一定的专业性和超脱性,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应当尽可能集中统一,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应当尽可能客观公道。但是,目前行政复议还基本套用一般的行政程序,公众参与程度不高,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需要由行政首长审批,既牵扯领导同志的大量精力,也使领导同志成为矛盾纠纷的焦点;同时,行政复议权的配置也过于分散,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都是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很不便民,而且加大了行政复议的资源成本。这些情况的存在,还使得行政复议工作的社会认同度不高,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
三是工作层面的问题。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为基础和保障。但从总体上看,行政复议的基础建设还相当滞后。比如,行政复议任务最重的是市县两级政府,但是,正是这两个层级的行政复议机构最不健全,行政复议人员也严重短缺。有的地方勉强设了机构、配了人员,但是“三无”现象突出(无办案场所、无办案经费、无办案装备),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是行政复议与相关机制之间不够协调衔接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之间还有相互掣肘的问题,不能形成合力。这里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工作上的问题。有的地方把老百姓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转给信访去处理,信访又不是解决这类法律纠纷的途径,造成问题久拖不决,人为地加剧了矛盾。
三、进一步加强新常态下行政复议工作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要求,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目标,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五个结合”。
(一)强化理念与落实责任相结合。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进一步强化理念:从政府领导层面来讲,要强化既重视经济建设、也重视依法行政的理念,防止和减少依法行政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要强化既重视信访工作、也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的理念,注重并善于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要强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理念,避免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两层皮”。从法制机构层面来讲,要强化立法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并重的理念,将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内部层级监督作用。从社会公众层面来讲,要强化通过法定途径特别是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纠纷的理念,宣传引导更多的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同时,要树立“法治gdp”的理念,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加大行政复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考核比重,通过刚性有效地约束,将行政复议工作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创新机制与整合资源相结合。
在创新行政复议制度体制机制方面,要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面对转型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以及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期待,需要对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特别是要强化行政复议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将其功能定位由内部监督、自我纠错为主,向监督与救济并重、化解行政争议为主转变。要创新行政复议审理体制机制。要以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组织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民主决策为主要内容,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限和吸收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理为核心,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适度拓宽行政复议范围。通过畅通渠道、降低门槛等方式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奠定制度空间。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行政救济资源,加强复议与信访、诉讼以及行政调解等纠纷化解机制的衔接,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的作用。要妥善解决行政复议与相关救济制度的关系问题。要强化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将行政管理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争议主要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加以解决。考虑通过完善制度机制,保证行政复议制度能够充分介入各种类型的行政争议,发挥其便捷灵活的特点,及时化解矛盾。要突出行政诉讼终局作用,使行政诉讼主要解决数量较少、法律关系复杂的行政争议。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的处理处于“后介入”和引而不发的状态,这样的监督更有力量,更有权威,又不至于陷入力不从心的境地。要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补充性作用。从法律层面上讲,信访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其制度宗旨主要在于保护老百姓的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这些权利与行政救济申请权性质不同。在立法上,已经切得比较清楚,属于行政救济申请权的信访,都应当由信访工作机构转请行政救济渠道解决。
(三)严格办案与指导监督相结合。
行政复议要真正发挥作用,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防火栓”、“减压器”,就必须做到依法办案、有错必纠。只有坚持依法办案,才能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只有坚持有错必纠,才能让行政复议当事人心悦诚服。实践中,大多数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是能够做到依法办案、有错必纠的。但是也要看到,有少数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热衷于当“维持会”;也有一些被申请人知错不改,不主动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和谅解,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施压,要求迁就其违法不当行为。针对这些情况,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遮丑、不护短,真正做到有错必纠。在做好办案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扭转忙于办案、疏于指导的状况,从法律规定的职责看,行政复议机构既要依法办案,又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这两个方面需要统筹兼顾。地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在职责权限内,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着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形成全国行政复议“一盘棋”的总体格局。
(四)依法化解与源头预防相结合。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把依法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作为复议案件办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注重加大调解和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又要注重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深入了解群众的普遍关注和诉求,及时发现制度建设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办理一案,规范一片”,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执法,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五)服务大局与加强建设相结合。
就行政复议机构而言,不能“就复议而复议”,行政复议工作只有纳入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去研究、去审视、去摆布、去推动,才能找到正确的发展方向,也才能焕发强大的生命力。实际工作中,要善于围绕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谋划思路,开展工作,勇于任事、直面矛盾,在具体问题的把握上“既要敢于说不,更要善于说行”,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真正赢得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努力做到“有为才能有位”。同时,作为政府领导而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实际工作中,特别要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在这方面做点投入,不仅是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花小钱办大事、低投入高产出的明智之举。

❾ 请教法律专业的高手,什么是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受他人之托、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人,因为其所表达的意志不属于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牵连。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未经有利害关系者授权,即便他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也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内部监督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予以纠正,但是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除非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只有不服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心意愿,但并未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不能实际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地位。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公民。这里所讲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如果不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死亡,其近亲属继受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而不必以死者的名义)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取代死亡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对我国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我国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该外国人所在国的法律对我国公民在其国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我国对该外国人也应当给予同等的限制。 二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作为组织,是与公民相互区别的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一类法律主体。在它们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与公民一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们是行使某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可能成为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相对于其他行政机关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又经常处于被管理对象的位置,并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因此,在它们居于被管理对象的地位时,它们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身份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所谓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组织。在实践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很多。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法人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等,都属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与法人同样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应当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讲,如果它们受到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未及申请行政复议即告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顺便提及,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定是行政管理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里应当提到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通过特定的工作人员来实施的,但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因为这些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意志,而不是他个人的意志。因此,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不能以该工作人员直接作为被申请人。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在作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该行政机关就处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是多样的,有时也影响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地位的认定。一般来讲,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都是单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如,某县土地管理局独家办理一件上地违法案件,并作出了处罚;某市税务局以自己名义查处一起偷税案件,等等。这种情况下,单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有些时候,也可能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见,例如,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共同查处某烟草违法行为,如果因此引起行政复议,则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作为共同作出具体行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共同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此外,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被撤销,一般来讲,就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但具体而言又包括几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机关,此时应当以该新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被另一个行政机关接管,此时应当以接管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三是,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确定接管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原职权不再存在的,此时应当以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其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第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四,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可以是一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正确开展行政复议的需要,也是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促进行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由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及时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有利于准确 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次,避免对于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由于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建立在广泛听取包括行政复议第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基础上的,因此在结案后,有利于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防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促进社会稳定。

3.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作为行政复议代理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二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活 动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对超出代理范围的部分,应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原则上只能从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动,如提交有关文书材料、查阅有关资料、提 供答辩意见等等,对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重大事项,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代理人包括以下两种:

1.法定代理人。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即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两种人需要设立监护人。一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过有关组织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个人,以及未成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组织;二是,不能辨认、控制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过有关组织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个人,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组织。 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从法律地位上讲,享有被代理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但是,他不得作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更不能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谋取私利。由于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被代理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场合,因此,只有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复议第三人是自然人时,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因为只能是行政机关,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因此不存在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由于行政复议是一种比较严谨的法律活动,参加行政复议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续,例如,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要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并须写明相应的内容;行政复议第三人要查阅被申请人的有关答辩材料,要到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按照要求进行查阅,等等。因此,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是要耗费有关人员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行政复议权利,有利于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就需要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相应能力的人,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和资格,行政复议法未作规定。主要考虑是,国家的有关诉讼法律对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的规定比较宽松,实践中也没有产生什么问题。对于更加便民、简捷的行政复议来讲,更不宜对委托代理人作过多的限制。按照有关诉讼委托代理的范围,律师和其他由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的人都可以充当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为了便于操作,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事先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并向代理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的委托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代理的事项、代理的权限和期间。

这里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没有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作为代理人的权利。行政复议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一方面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则是作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下级行政机关。作为前者,它负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义务;作为后者,它有亲自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并配合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有关事实,而不能委托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人应付行政复议机关。因此,被申请人只能由本行政机关亲自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当然,本行政机关亲自参加行政复议,并不意味着必然由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亲自到场,也可以由其行政机关指派的有关工作人员办理相应的事项。因为从法理上讲,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是其个人的行为,同时,也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❿ 低保行政复议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三、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五、如果对乡镇政府或民政局不服的,可以到区(县)级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