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属于什么法
Ⅰ 行政强制法属一般法还是特别法
行政强制法是一般法。行政处罚法也是一般法,行政处罚法中的治安处罚法是特别法。
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Ⅲ 行政强制法 属于宪法范围吗
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不属于宪法范围,也不是宪法相关法。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什么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是行政法规,是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容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内,维护公共利容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及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版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12年权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Ⅷ 行政强制法是否是特别法
就区域、时效、事项、主体的适用范围而言,没有其他法律与《
行政强制法
》交叉,即适用范围比《行政强制法》宽,应该把《行政强制法》看成一般法。
Ⅸ 行政强制法是什么行政强制权的立法
行政来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源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