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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登记保存

发布时间: 2021-02-16 12:55:07

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该怎样操作

1、 不安法定期限保存证据。

先行证据保存是有法定期间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超过这个期间就不适用这个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这样的举措往往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走法律程序,我们将非常被动。

2、 不安法定情形保存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也就是说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可以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搜集工作来完成。在执法中,行政机关往往忽略了这点规定,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超出法定范围采取强制扣押,这是应该杜绝的。当然这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但也要心中有这样的概念,就是说不是所以的物品都可以列入先行保存范围的。

3、 不安法定权限实施证据保存。

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在执法过程中,我们通常采取“事先授权”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制作统一标准,再有具体的执法人员实地操作。也有些情况是根据具体案情由领导指示后,采取专门行动,但处理完后必须向负责领导汇报。

4、 不安法律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当其他条件具备后,登记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市局组织的几次培训学习,都涉及到了对这一方面知识的积累和学习。但在执法中往往不能严格执行,有事后补充的,有写作简单的,有写作潦草难以辨认的,有单位标记模糊不清的。通常只考虑证据登记保存的“实质”,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出现“一个铁锨,两个手推车”之类的低级错误,以至于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登记保存的物品内容,容易与相对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

❷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何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先行登记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是控制方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交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将证据就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种控制方式是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施加了保管义务,但实质上并没有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查封或者扣押等,这种控制方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涉案财物的占有权。
二是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则只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取证手段,只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
三是功能设定不同。虽然两者均有防止证据损毁的功能,但先行登记保存的功能仅限于此,只是为了保障更好、更完整地取得证据。但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则更加丰富,除取得、保护证据外,还包括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功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能起到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作用。

❸ 收到城管开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不去处理会

在温州不是单纯的城管,权力要大很多了。其实是原先的城管局,现在再给予很多内权力。如城建部门等容等的权力(建筑、施工、违建等)。主要应对城市化发展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诸如建筑、市容等等方面的问题。 园林也并入执法局了,权力比“城管”大得多了。说他是城管太狭隘了。

❹ 执法部门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可以收取保管费用吗

执法部门如果是自己保管,不能收取保管费。如果执法部门是委托中介机构来保管,所支出的保管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

❺ 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 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例如在王某诉贸易局行政违法一案中,贸易局在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时,对行政相对人私宰的生猪肉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没将生猪肉产品发还给行政相对人,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2、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范围。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则不能采取该措施。在执法中,行政机关往往把握不准实施证据登记保护的条件,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任意扩大其范围,以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强制扣押。如我院审理的宋某诉交通局交管行政征收案中,交通局为责令原告交纳规费,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将宋某的摩托车扣押,声称需要登记保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将车返还。 3、需要保存的证据不予登记或登记不规范。登记保存物品是采取这项措施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往往忽略了这一点,通常只考虑证据登记保存的“实质”,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不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或者不认真规范制作,马马虎虎,草率了事,漏填或者用“一车、一筐、半箱”等含糊单位标记,以至于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登记保存的物品内容,容易与相对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工商行政强制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只表明衣服三箱,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4、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与被处罚行为无关联性。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它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联系的。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不注意这一点,如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市容管理乱贴手机广告案时,对与违法行为毫无关联的手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违背证据关联性的原则要求,从而引起矛盾纠纷和行政诉讼,造成被动局面。 5、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登记保存。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往往凭借个人一时冲动,感情用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随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保全证据而采取这种措施,事后怠于向负责人汇报,以求追认。 从上述内容看,“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已批准?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在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证据是很难有的。因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既可以“事先授权”,也可以“事后追认”。

❻ 城管给我下了一个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如果我在限定的时间不去处理,会出现什么情况

如果不积极配合调查,极有可能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对你方不利。故建议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陈述你方的事实和理由,最好联系当地专业律师详谈帮助。

❼ 现实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在7日内被转移灭失,物品价值1000元左右,是否构成盗窃案

现实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在7日内被转移灭失,物品价值1000元左右,不会构回成盗窃案件。如答果属于故意行为,可以按照妨害公务案件,也可能属于毁灭证据案件。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❽ 烟草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可采取什么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证版据,应当根据情况权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应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❾ 关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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