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指导训练
1. 如何指导训练的同时练好指挥
这个就需要你自己来获得一个平衡,就是两件事情都在做的时候,你要保持你两边都是均匀发展的
2. iso9001中法律法规必须每年要教育训练一次么
不需要,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获得培训就可以了。比如新版本发布,新文件颁布时。
3. 军事训练指导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官兵友爱 亲如兄弟 不要让大家是被迫服从命令就行啊 大不了连长唱红脸 指导员唱白脸
4. 解释指导训练教育教导划去每组中一个不同类的词
训练划去吧
5. 在什么法规第四十三条中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编辑本段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编辑本段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编辑本段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编辑本段第十一章 惩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编辑本段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6. 训练法规(军事训练四个规定)是什么
辑本段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7. 如何 加强训练中政治工作
做好实战化训练中政治工作,既要把传统手段继承好,更要研究创新方法手段,提高针对性、实效性,主动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实战化训练要求。
加强工作指导的规范性。按纲施训、从严治训、实战实训是实战化训练中政治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其核心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确保部队依据条令条例和法规纲要组织训练,端正训风演风考风和训练指导作风。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军事训练作风建设的十六条措施》为部队端正“三风”明确了重点、规范了方法。党委和机关业务部门,要健全完善情况常通报、形势常分析、对策常研究的工作机制;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蹲点指导与巡视督导、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总结讲评与整改回访相结合,深入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强力推动良好训风演风考风的有效落实。
提高工作作风的战斗性。政治干部应成为忠于职守、英勇善战、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的模范。要坚韧顽强,哪里有危险、有困难,哪里就有政治工作;环境越恶劣、战斗越残酷、情况越危急,政治工作越活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工作不间断。要雷厉风行,树立时间就是胜利的观念,积极主动、紧张快速地开展政治工作,做到了解收集情况快,开展宣传鼓动快,恢复健全组织快,总结推广经验快。贴近实际,深入战斗前沿,密切注意战场动向,随时掌握思想动态;制定多种工作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听取官兵合理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体现方法手段的先进性。主动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实战化训练发展变化,努力建立与信息化要求相一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机制,完善与基于信息系统实战化训练相配套的新制度,增加与军事训练指挥相融合的新手段,巩固政治工作“生命线”地位。借鉴军事训练模拟器、兵棋推演等办法,建立政治工作训练系统和指挥系统,促进政治工作智能化、高效化。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自身信息安全建设,确保政治工作指挥快速、准确、保密。
突出军事文化的引领性。信息化条件下实战化训练的任务更重、节奏更快、条件更艰苦,必须充分发挥战斗精神和军营文化的引领功能,激发官兵励壮志、强技能、谋打赢的练兵热情。一方面,用典型激活“一池春水”,引导官兵爱军习武,创先争优;用竞赛促进“群芳斗艳”,开展好军事民主活动,激发练兵内在动力;用奖惩催育“万紫千红”,营造实训实用、实训有为、实训有功、实训重用的氛围。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和思想疏导工作,及时解决心理障碍和各种不良情绪。使战斗精神和军营文化成为提升战斗力的“倍增器”、催生战斗力的“孵化器”、激扬部队士气的“助推器”。
强化政治工作的群众性。依靠群众和各种组织,采取统分结合、小群多样、互帮互助等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作用,使其能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发动军事、后勤和技术干部做好政治工作,使政治工作渗透到各方面各领域;建立以干部和党、团员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保证在各个环节上都有思想工作骨干;广泛开展群众性自我教育,使政治工作更加生动活泼。同时,加强上下之间、官兵之间、友军之间、军民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各参训力量思想上合心、行动上合拍、训练中合力,同心同德完成训练任务。
注重安全理念的辩证性。训练质量越高,安全工作越有保障;安全工作做好了,才能为训练创造条件。训练中既要纠正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的不良倾向,也要防止不负责、工作粗疏、失职渎职等造成人为事故。对此要改变凡是出过事故的干部一票否决的绝对主义,辩证客观地查找事故原因,消除一线领导的顾虑,纠正“积极出成绩”不如“消极保安全”的错误思想,既大胆任用“屡战屡胜”的将才,也敢于起用经过事故和教训考验的干才。
8.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2号)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三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三)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四)组织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从非公安机关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人员,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内设机构处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
(二)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四)组织、实施地区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五)组织评估本地区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五)受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五条地级公安机关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规划和要求,管理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具体承担:
(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和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二)晋升为科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受省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三章初任训练
第十七条初任训练是对公安机关新录用、调入人员的训练。训练合格,方能正式任职和授予警衔。
第十八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二十条初任训练统一执行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制定的训练计划。
(一)第十八条所列人员初任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50%。
(二)第十九条所列人员初任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公安实用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25%。
第四章专业训练
第二十一条专业训练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每三年参加一次专业训练。
第二十三条专业训练内容和方式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领导科学和体能训练等。
(二)其他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公安实用法律法规、岗位专门业务、专业技术技能、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训练组织开展知识技能更新训练。知识技能更新训练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专业训练结合实施,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第二十五条凡已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专业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年度内可以不再重复参加同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训练时间、内容相同的晋升训练。
第五章晋升训练
第二十六条晋升训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晋升职务或者警衔前的训练。
第二十七条副科级以下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一级警司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相关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职(等)级内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0天。跨职(等)级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第二十八条正科级、副处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三级警督警衔、二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战术指挥、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职(等)级内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跨职(等)级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其中,晋升为县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晋升为地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第二十九条处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工作研究、指挥决策和体能训练等。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第三十条凡已经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警衔晋升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两年内可以不再重复参加同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训练时间、内容相同的职务晋升训练。
第六章训练机构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任务的需要,建设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
(一)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公安高等院校或者人民警察学校。
(二)地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人民警察学校或者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三)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训练基地。
第三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
第三十三条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及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图书、器材、设备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业务部门要支持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担任教师或者兼职教师,接受教师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锻炼。
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对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建设和训练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凡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第七章考试考查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考查方式和试题编制内容,根据训练种类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确定或者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初任训练、晋升训练应当对全部或者主要课程(科目)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或者补训。专业训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训练课程(科目)进行考试或者考查。
考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考试结合进行。
第三十八条训练成绩合格者,根据管理权限,由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向其颁发训练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训练合格证书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设计、印制或者授权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印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验印。
第四十条对在训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参加训练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二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训练,可以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令所称“以上”或者“以下”均含本级。
第四十五条本条令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中央法规)
9. 对小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训练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一、总则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的教育。它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智育、体育、美育等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密切协调,对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学校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按照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公民,进而成为报效祖国、积极进取、诚实守信、敬业乐群,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要体现时代感,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时俱进,继承和创新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德育目标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目标是:使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想信念,具有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科学的思想方法;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造,大胆实践,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
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荣誉、独立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视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立志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理解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努力学习初步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确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形成符合社会和个人实际的就业观,提高自我就业能力,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准备。
5.树立社会主义民主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校纪校规和职业岗位规范。
6.具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敬业爱岗,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
7.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乐观向上,学会合作与竞争,提高应对挫折、匹配职业、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德育内容
1.民族精神教育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培育和弘扬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伟大民族精神的教育;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教育;
创新精神的教育。
2.理想信念教育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育;
初步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知识教育;
立足岗位、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教育。
3.道德品质、文明行为教育
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教育;
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
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以及职业礼仪的教育与训练;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教育;
保护环境的教育。
4.遵纪守法教育
法律基础知识教育;
职业纪律和岗位规范教育;
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5.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教育;
心理咨询、辅导和援助。
除以上各系列教育内容外,中等职业学校还要随着经济、政治形势发展进行形势任务和时事政策教育。
四、德育途径
1.德育课教学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教育、创业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的主阵地。
德育课教学应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做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行为养成相统一,切实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充分发挥德育课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职业能力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2.其他课程教学
文化课教学应结合课程特点,充分发掘德育因素,有机地渗透德育内容;专业课教学应结合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发展的需要,对学生进行职业理想、职业意识、职业道德与创业精神教育。学校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专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活动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技能,增强职业意识,提高职业能力。
3.实训、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
实训、实习既是强化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其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劳动观念、职业意识、敬业精神、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感教育和促进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途径。实习过程中,教师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相关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及其养成训练。
学校要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和遗址,祭扫烈士墓,参观城市、农村和名胜古迹,参观现代企业等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公益活动、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活动,使学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职业,认识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主客观条件,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增长才干,完善自我,全面发展。
4.心理健康教育与职业指导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内容。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职业指导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全面渗透德育内容。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5.班主任工作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
班主任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肩负班级日常管理和德育工作的重要职责。班主任应结合学生的实际和专业特点,遵循德育规律,组织建设好班集体,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培养好的班风学风;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密切联系家长,充分利用家长、用人单位、行业及社区等各种资源对学生进行教育。
做好德育工作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责任。教师要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校各项管理工作都应与德育紧密结合,要从关心学生发展的需要出发,着眼教育,严格要求,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实现管理育人。学校各项服务工作都应体现德育功能,全体服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优质服务,使学生受到感染和激励,实现服务育人。
6.党团组织、学生会工作
要通过举办业余党校、团校和组织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特别是学生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要发展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入党。
共青团、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共青团、学生会应根据各自任务和工作特点,积极开展适合学生特点、喜闻乐见、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学校要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班集体、学生社团,有组织地开展科技、文艺、体育活动。要鼓励、指导学生建立各种课外兴趣小组和社团,因地制宜开辟活动场所,建设活动设施,使学生在寓教于乐的活动中培养健康的情趣,发展个性特长,提高审美能力,锤炼意志品质。
7.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要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开展生动有效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加强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要结合民族传统节日、重大事件和开学、毕业典礼等,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络等的建设,发挥黑板报、橱窗、图书馆、陈列室及模拟职业场景等的宣传作用和校训、校歌及学校发展历史等的激励作用,注重宣传先进的企业文化以及行业劳动模范和学校优秀毕业生的事迹。
8.家庭与社会
家庭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学校要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建立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家庭教育,使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贯彻实施好本大纲,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均应履行关心、促进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助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发利用社会的德育资源,开辟青少年教育的社会教育舆论阵地,加强社会文化市场及娱乐场所的管理,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工作,打击腐蚀毒害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文化环境、治安环境和社区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依靠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和街道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并同所在地的机关、部队、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发动、协调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德育工作,逐步建立学校与社会相互协作的社会教育网络,共同营造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教育环境。
五、德育评价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以本大纲为依据。评价由学校德育工作评价和学生品德评定两方面组成。
1.学校德育工作评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德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学校实施本大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校长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评估工作中应注意听取学生、用人单位的意见。
学校要加强对德育课教学质量、班级德育工作、部门及教师育人质量的考核评比,把德育工作实绩作为对部门及教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
评价与创建相结合。通过创建文明学校、文明班级和评选优秀学生和学生干部等活动,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学校、班级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2.学生品德评定
对学生品德的评定,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德育目标,并结合行业和用人单位对从业者的品德要求,对学生在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与职业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行为表现提出具体要求,由学校制定具体测评办法,并组织测评工作。对学生的品德测评,应坚持科学性、客观性、教育性、民主性等原则。
六、德育的领导与管理
1.德育工作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明确的机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应根据本大纲德育目标要求与教育内容,针对本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需要,制定本大纲实施细则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估制度和办法,定期对本大纲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的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党组织要发挥德育的监督保证作用。全体教职工都要做学生的德育工作。学校要建立贯彻实施本大纲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育人责任,并落实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面、全程、全员育人的局面。
2.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德育工作。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工作队伍;制定规划,有计划地培训学校的校长、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及其他德育工作者,不断提高德育专(兼)职工作者的素质和德育工作的能力、水平;培养一批在德育工作方面有专长和造诣的管理者、优秀校长(书记)、班主任、德育特级教师和研究人员;切实解决德育专(兼)职工作者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3.德育工作的经费与物质保障
德育经费要确立科目、列入预算。学校德育经费投入的范围,包括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教学、管理和日常德育活动两部分。教学、管理经费投入包括德育课教学、德育专职教师的培训提高、社会考察与调研、有关教研室的业务条件建设和图书资料购置、德育科研。日常德育活动经费投入包括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假期和课余时间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大型德育活动以及用于学生和德育队伍表彰奖励等所需经费。学校应把建设适应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德育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基地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并从基本建设费和设备费中给予保证。
4.德育科研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德育的研究项目列入科研规划,建立德育研究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实施本大纲提供理论指导和业务咨询。要注重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调查,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的实际,确定研究课题,探索德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与实际工作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德育研究成果的鉴定、奖励、推广机制。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在初中阶段"德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 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品德修养
(2)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3) 民族团结教育
(4) 心理健康教育
小学德育的主要内容
德育的内容实际上就是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的内容。德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主要层次:一是基本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二是公民道德与政治品质的教育;三是较高层次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理想教育等。依据这一层次划分,我国小学德育内容的重点具体说来应当包括或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
基本道德是个体生活的基础性道德要求。基本道德往往是历史上传承下来为人类社会广泛接受的道德规范。
美国教育学者阿迪斯?瓦特曼说,不管时代如何变化,我们总将有着和我们祖先同样的需要。那就是,愉快、勇敢地度过我们的一生,和周围的人友好相处,保持那些指导我们更好成长的品质。这些品质是欢乐、爱、诚实、勇敢、信心,等等。
德育的基础是要教学生学会做人,所以诸如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等应当成为中小学德育的奠基性内容。在基本道德教育方面,我们曾经有过极左的思维,用道德的时代性、阶级性、民族性等等否定道德的历史继承性和全人类的共性。其结果是基本道德情感的消失和起码的道德规范的丧失。极端的例子是“文革”时期,打、砸、抢等犯罪行为反而成为合乎道德的“正义”行动。这一历史教训在今天的德育实际中决不可以轻易忘记。
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教育,培养学生文明行为习惯,也是学校德育经常性的重要的内容之一。学生无论在学校、家庭和公共场所,都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则。文明行为的内容广泛,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看起来似乎是日常小事,但却是一个有教养的人的文化修养和精神内涵的标志或表现。当然,文明行为不只是一个人的行为的外部表现,重要的是这些外部行为应反映出一个人的内部心灵或性格的特征。否则,一些人学会了“彬彬有礼”、衣着讲究,给人一种很有“教养”的印象,但实际上他仍可能是虚伪、狭隘、自私和粗鲁的人。所以文明行为教育应当同个体的精神培育结合起来。
小学生的“学生守则”以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小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及其他道德品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学校要教育学生坚持不懈地严格地切实地遵照执行。对小学生进行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是小学德育内容的重中之重。
2.公民道德与政治品质的教育
公民道德与政治品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和其他政治常识的教育等项内容。
集体主义教育是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集体主义教育必须要养成学生善于在集体中生活的习惯,使学生能够关心集体,关心同学,愿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学生对集体要有责任感与荣誉感;发展同学间的友谊,促进同学间的团结。我国现在的小学生许多人是独生子女,对他们进行集体主义教育是他们健康和幸福成长的重要途径。
爱国主义是人类一种最古老的感情,是千百年巩固起来的、人们对祖国一种最深厚的情感,是对祖国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的正确理解,也是力图使祖国更富强、更强大,为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作出更大贡献的一种坚定的志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爱国主义教育既有一般的对于祖国的向往、爱恋之情,也有对于具体的祖国的热爱与奉献的冲动。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主要是倡导民族奋发精神,焕发儿童和青少年的斗志,为把祖国建设成一个社会主义强国而不懈努力。其中要特别注意实现爱国主义教育对小学生学习动机的增强作用。第二,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制度是一致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所以真正的爱国主义者必然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政策。应当努力实现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教育的内在统一。第三,爱国主义应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紧密结合。由于科技、经济的发展,今天的世界已经变成了一个“地球村”。中国的发展进步是世界发展进步的一部分。当今世界的许多问题也只有从全球的大局出发才有可能解决。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是世界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今天的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将爱国主义同国际主义、国际合作和对世界和平事业的理解和支持等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爱国主义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表现是自觉维护民主与法制。所以法制意识的培养也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小学阶段应当努力对小学生进行民主与法制的启蒙教育,使学生对民主的政治与社会生活及其条件有较为感性和直接的了解,从小树立民主与法制的观念。同时还应当采取适合小学生发展实际的形式进行其他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常识的教育。
3.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的基础教育
世界观、人生观、理想是人的精神内核。对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的培育是德育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德育的基础性工作。只有确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及美好理想,学生才可能有健康、自觉的价值生活,才能有真正合乎道德的行为,形成真正的文明行为习惯。儿童、少年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的形成、发展的关键时期。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的基础教育应当成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任务。
小学德育在处理这一方面内容时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第一,小学生年龄和发展的实际决定着小学德育工作者的重要使命是努力探索适应我国小学生品德发展实际的教育方式,生动活泼地完成启蒙和奠基性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教育的任务。第二,采用适当形式开展这一教育不等于完全否定这方面的教育。适当地开展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可能和可行的。
以上是德育内容的重点。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对小学的德育内容有统一的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小学德育纲要》上。
《小学德育纲要》规定:“小学德育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包括必要的生活常识、浅显的政治常识以及同小学生有关的法律常识),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具体德育内容主要有以下十条:一、热爱祖国的教育;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教育;三、热爱人民的教育;四、热爱集体的教育;五、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六、努力学习、热爱科学的教育;七、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的教育;八、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九、良好的意志、品格教育;十、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
10. 指导训练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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