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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广告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2-16 02:27:13

1. 南京新街口地铁站内商铺允许经营涉及到广告类的项目吗

这个确实是被德高给承包了的
是户外的部分
但是你有个商铺 在自己的商铺做广告 那就是谁也管不到了
如果是店铺外 是需要工商审批和相关文件的
但在店内 应该是都可以的

2. 重庆市车体广告需要那些手续

还是我来回答你吧,直接看条例《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更直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列明区域外发布户外烟草广告以及下列区域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一)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机场快速路沿线;(二)内环快速路、绕城高速及射线高速路;(三)主城区公交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四)主城区公交站台(场)、轻轨(地铁)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发布户外广告,向发布地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同时在多个区县(自治县)发布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可以一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第三十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的,应该到原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申请。”

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发(含变更、注销)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第十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申请变更并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广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遵循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倡导思想性、艺术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登记范围和管辖
第五条 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以下利用户外空间、场所、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纳入登记范围: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版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
(四)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五)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六条 禁止所有户外媒体发布涉及牛皮癣(银屑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第七条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下列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
(一)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以及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含有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二)涉及生殖健康、不孕症、泌尿、肛肠等专业或科目的医疗广告;
(三)涉及痔疮、脚气、乳腺疾病以及与丰胸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四)经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第八条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级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第九条 市工商局负责下列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
(一)江北国际机场及机场快速路发布的户外广告;
(二)内环快速路、绕城高速及射线高速路发布的户外广告;
(三)主城区利用公交车、出租车以及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发布的户外广告;
(四)主城区在公交站台(场)、轻轨(地铁)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五)在本市发布的户外烟草广告。
同时在多个区县发布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可以一并向市工商局申请。
第十条 各区(县)工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工商局登记范围以外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十一条 利用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管辖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主城区外利用公交车、出租车及其他客运车辆发布的户外广告由营运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二)跨区域营运的长途客运车辆发布的户外广告由车辆所属客运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备车辆发布的户外广告,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四)利用升空器具发布的户外广告由活动举办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五)利用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发布的户外广告由船舶营运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程序为受理审查、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审查、核准登记人员依照工作程序和职责依法审核户外广告发布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发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报请核准。
第十五条 核准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以及发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申请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人员应注明变更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四章 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申请人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彩色广告设计样稿(A4纸打印,一式两份);
(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广告发布合同;
(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LED、LCD等户外电子媒体提交发布样稿时,可以提供分镜头打印稿或视频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具备下列形式:
(一)使用市工商局统一制定的登记申请文书;
(二)登记申请文书填写完整,单位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字齐备。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提交申请材料的为授权代理人,应当提供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应当合法、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规定应当提交原件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复印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同一广告设施多次发布户外广告的,其规划、经营资格证明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等资料在有效期限内可只提供一次,由登记机关备案存查。
第五章 受理审查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材料,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发布登记的广告是否属于户外广告登记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发布登记管辖范围;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经过规划或取得合法使用权;
(四)发布户外广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五)户外广告申请登记内容是否符合“合法性、思想性、艺术性”审查要求;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文件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十四条 受理审查人员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广告内容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受理审查人员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不属于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四)不属于本机关发布登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的有关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查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受理审查人员对审查合格的登记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受理审查人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并给予警告。
第六章 核准登记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人员收到受理审查人员提交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核准登记人员对受理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按下列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发布的广告内容符合“合法性、思想性、艺术性”审查要求的,同意发布;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发布的广告内容可以修改后发布的,同意修改后发布;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广告内容不合法的,不予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 核准登记人员认为广告内容争议较大的,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再行作出核准登记决定。集体研究仍然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合法性、思想性、艺术性”审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后,再行作出核准登记决定。
第三十一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核准登记决定或需要提交咨询的户外广告发布申请的登记期限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期时间、理由,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
第三十二条 核准登记人员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的,应当注明理由,将材料退回受理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登记发证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制作《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附上广告样件一起作为核准登记依据。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编号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登记机关简称+户外+(年份)+发布期限到期年、月、日构成,第二部分为当年登记的序列号(4位)。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内容如下:
(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号;
(二)申请人名称;
(三)户外广告载体形式;
(四)户外广告规格和数量;
(五)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六)户外广告发布的详细地点或具体位置;
(七)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时间。
第三十六条 登记发证人员应当及时打印《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经与核准登记事项核对后发给申请人。
第八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及广告样件的原件、复印件;
(三)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四)《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程序适用发布登记程序。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变更申请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当重新制作《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发布登记证编号沿用原编号。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书式登记(含变更登记)从受理审查到核准登记应当签署意见和姓名、时间,不得以签章形式代替。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申请、提交的材料以及制作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广告样件要及时整理装订,按照“一证一档”的原则建立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档案。
第四十三条 颁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发布期限已经到期的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应当移送档案信息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材料、缴销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应当并入原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合并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档案要妥善保管,发布期限已经到期的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应当在到期后继续保管五年。
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在进行书式登记同时,要统一使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网上登记流程,户外广告登记信息以及登记流程录入要完整、准确。
第四十六条 已经到期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应当在有效期限截止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业务信息系统移入待处理信息数据库。
到期5年以上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应当在到期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删除。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印发

3. 求教 运作地铁广告代理公司的流程

没那么多细节吧
你吧价格谈定之后,其他都是通成的事了啊
安装、拆卸、以及广告位的安排都是他们统一在安排啊
你只要把广告设计稿给他们就行 了

4. 户外广告发布需要什么资质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经由有资质的广告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审批,个人可以委托广告公司来工商部门登记。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在本市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发布。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按照审批权限将设置户外广告的申报材料提交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分送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
(二)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并在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
(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联合审批,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通知申请者按照规定程序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申请者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 户外广告需要向城管交费吗

您好,户外广抄告的确是需袭要向城管上交一定费用的,费用由广告的位置、大小及当地行政法规来决定。

1、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城管局行政许可法,主要是审查设置规划、尺寸、与城市景观的协调、设置期限、周边居民的意见等。

2、行政许可法只需要缴纳很少的工本费。

3、城市空间广告位的费用不好说,与政府规划有关,与地段有关。成熟的做法是政府拍卖。拍卖后,政府就一起为你办好许可,包括城市空间广告位的费用、占道费用等。到期后,又规政府,再次拍卖,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合同关系。

(5)地铁广告审批扩展阅读:

户外广告制作是在九十年代末期产生,近两年发展起来的。如今,众多的广告公司越来越关注户外广告的创意、设计效果的实现。各行各业热切希望迅速提升企业形象,传播商业信息,各级政府也希望通过户外广告树立城市形象,美化城市。这些都给户外广告制作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会,也因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户外广告也引用了不少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并成为美化城市的一种艺术品,是城市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

6. 济南一楼盘为卖房擅自设立地铁站标识牌,这行为合法吗

售楼处为了突出自家项目的优势,私自设立了这个地铁站牌。而且他们把这个站牌打造的和真的地铁几乎一样,不仅侵犯了济南地铁商标,而且还把没有批复的线路擅自植入到了自己的广告楼盘当中做宣传,给老百姓造成了很深的误解。炒作交通优势,吸引购房者,这样的行为无形中也让许多市民跑了冤枉路。楼市不景气,房子越来越难卖是普遍现象,不过只要在基础设施和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在提升物业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不用靠此种伎量,也能卖出好市场。

7. 重庆市快捷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市快捷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专、发布字牌、路牌、灯属箱广告等。
法定代表人:魏朝霞
成立时间:2000-12-19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10300005155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1号蒲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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